《周礼注疏》卷二十三

  樂師掌國學之政,以教國子小舞。謂以年幼少時教之舞。《內則》曰:“十三舞《勺》,成童舞《象》,二十舞《大夏》。”

  [疏]“樂師”至 “小舞”○釋曰:此樂師教小舞,即下文帗舞已下是也。此言小舞,即大司樂教《云門》已下為大舞也。○注“謂以”至“大夏”○釋曰:云“謂以年幼少時教之 舞”,對二十已后學大舞,鄭知者,所引《內則》文是也。云“十三舞勺”者,按彼上文云“十年出就外傅”,又云“十三舞《勺》”,《勺》即《周頌·酌》,序 云:“《酌》,告成《大武》也,言能酌先祖之道以養天下也。”鄭注云“周公居攝六年所作”是也。云“成童舞《象》”者,即《周頌》序云“《維清》,奏《象 舞》”,注云“《象舞》,象用兵時刺伐之舞,武王制焉”是也。此皆詩,詩為樂章,與舞人為節,故以詩為舞也。此《勺》與《象》皆小舞所用,幼少時學之也。 云“二十舞《大夏》”者,人年二十,加冠成人,而舞《大夏》。《大夏》,夏禹之舞。雖舉《大夏》,其實《云門》已下六舞皆學。以其自夏以上揖讓而得天下, 自夏以下征伐而得天下,夏為文武中,故特舉之,可以兼前后也。

  凡舞,有帗舞,有羽舞,有皇舞,有旄舞,有干舞,有人舞。故書“皇”作 “{羽王}”。鄭司農云:“帗舞者,全羽。羽舞者,析羽。皇舞者,以羽冒覆頭上,衣飾翡翠之羽。旄舞者,氂牛之尾。干舞者,兵舞。人舞者,手舞。社稷以 帗,宗廟以羽,四方以皇,辟雍以旄,兵事以干,星辰以人舞。{羽王}讀為皇,書亦或為皇。”玄謂帗,析五采繒,今靈星舞子持之是也。皇,雜五采羽如鳳皇 色,持以舞。人舞無所執,以手袖為威儀。四方以羽,宗廟以人,山川以干,旱暵以皇。○少,詩照反。勺,章略反。帗,音拂,一音弗。{羽王},音皇。析,星 歷反,下同。氂,舊音毛,劉音來,沈音貍,或音茅,字或作氂,或作斄,皆同。暵,呼旦反。

  [疏]“凡舞”至“人舞”○釋曰:此六舞者,即小舞 也。若天地宗廟正祭用大舞,即上分樂序之是也。此小舞,按《舞師》亦陳此小舞,云教皇舞,帥而舞旱暵之事,即皆據祈請時所用也。○注“故書”至“以皇”○ 釋曰:故書皇作{羽王}。鄭司農破“{羽王}”為“皇”也。先鄭云“帗舞者,全羽”者,先鄭意,以《司常》有全羽為旞,析羽為旌相對,即以此帗舞為全羽, 羽舞為析羽相對解之。后鄭破帗舞不破羽舞也。云“皇舞以羽冒覆頭上,衣飾翡翠之羽”者,此后鄭亦不從之。云“旄舞者,氂牛之尾”者,按《山海經》云:“潘 侯之山,有獸如牛,而節有毛,其名曰旄牛。”注云:“今旄牛髀腳胡尾,皆有長毛。”故先鄭據而言之。云“干舞者,兵舞”者,此有干舞,《舞師》有兵舞。先 鄭以干戈兵事所用,故以干舞為兵舞。后鄭亦從之也。云“人舞者,手舞”者,后鄭亦從之矣。自“社稷以帗”已下,至“星辰以人舞”,后鄭從其二不從其四者, 社稷以帗,依《舞師》。辟雍以旄,以無正文,后鄭從之。后鄭云“帗析五采繒”,不從司農者,若今者可以言古,以漢時有靈星舞子持之而舞,故知帗舞亦析五色 繒為之也。云“皇,雜五采羽如鳳皇色,持以舞”者,按《山海經》,鳳皇出丹穴山,形似鶴,首文曰德,背文曰義,翼文曰順,腹文曰信,膺文曰仁。又按《京房 易傳》云:“鳳皇麟前、鹿后、蛇頸、龜背、魚尾、雞喙、燕翼、五采、高二尺。”漢世鳳皇數出,五色,今皇舞與鳳皇之字同,明雜以五采羽如鳳皇色,持之以 舞。故不從先鄭以羽覆頭上,衣飾翡翠之羽也。云“人舞無所執,以手袖為威儀”者,此就足先鄭手舞,手舞用袖為威儀也。云“四方以羽”者,依《舞師》。云 “宗廟以人”者,雖無文,宗廟是人鬼,故知用人也。云“山川以干”者,干舞即兵舞,《舞帥》云“教兵舞,師而舞山川之祭祀”是也。旱暵以皇,亦依《舞師》 也。

  教樂儀,行以《肆夏》,趨以《采薺》,車亦如之,環拜以鍾鼓為節。教樂儀,教王以樂出入於大寢朝廷之儀。故書“趨”作“跢”。鄭 司農云:“跢當為趨,書亦或為趨。《肆夏》、《采薺》皆樂名,或曰皆逸詩。謂人君行步,以《肆夏》為節。趨疾於步,則以《采薺》為節。若今時行禮於大學, 罷出,以《鼓陔》為節。環謂旋也。拜,直拜也。”玄謂行者,謂於大寢之中,趨謂於朝廷。《爾雅》曰:“堂上謂之行,門外謂之趨。”然則王出既服,至堂而 《肆夏》作,出路門而《采薺》作。其反,入至應門路門亦如之。此謂步迎賓客。王如有車出之事,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反降於阼階之前。《尚書傳》曰:“天子 將出,撞黃鍾之鍾,右五鍾皆應。入則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大師於是奏樂。”○趨,劉清須反。薺,本又作齊,徐私反。朝,直遙反,下同。跢,倉注反。 陔,改才反。撞,直江反。

  [疏]“教樂”至“為節”○釋曰:此王行迎賓,若春夏受贄於朝無迎法,受享於廟則迎之。若秋冬一受之於廟,并無迎 法。若饗食在廟,燕在寢,則皆迎法。若然,鄭此注據大寢而言,則是燕時,若饗食在廟,則與此大寢同也。○注“教樂”至“奏樂”○釋曰:鄭知“教王以樂出入 於大寢之儀”者,此經先言行,后言趨,又云環拜,據從內向外而言,是出時也。《禮記·玉藻》云:“趨以《采薺》,行以《肆夏》。”先言趨,后言行,據從外 向內,是入時也。樂節是同,故鄭出入并言也。先鄭云“《肆夏》、《采薺》皆樂名”者,案襄四年,穆叔如晉,晉侯饗之,金奏《肆夏》。杜亦云:“《肆夏》, 樂名。”案《鍾師》注,九夏皆詩之大者,載在樂章,樂崩從而亡,以此言之,《肆夏》亦詩篇名。先鄭云“或曰皆逸詩”,得通一義也。按《玉藻》注“齊”讀 如“楚茨”之“茨”,此齊讀亦從茨可知也。玄謂引《爾雅》者,行是門內,趨是門外之事也。按《爾雅》云:“室中謂之時,堂上謂之行,堂下謂之步,門外謂之 趨,中庭謂之走,大路謂之奔。”但庭中走,大路奔,據助祭者而言,故《詩》云駿奔走在廟也。今總言行者,謂大寢之中,不言堂下步者,人之行必由堂下始,與 行小異大同。故略步而言其行也。云“然則王出既服,至堂而《肆夏》作”者,是行以《肆夏》,出路門而《采薺》作,是趨以《采薺》也。云“其反入至應門路門 亦如之”者,反入至應門,即是路門外,當奏《采薺》也,入至路門,即是門內行以《肆夏》也。但王有五門,外仍有皋、庫、雉三門,經不言樂節,鄭亦不言,故 但據路門外內而言。若以義量之,既言趨以《采薺》,即門外謂之趨,可總該五門之外,皆於庭中遙奏《采薺》。云“此謂步迎賓客”者,以其言行與趨,是步迎之 法可知也。云“王如有車出之事”者,則經“車亦如之”是也。但車無行趨之法,亦於門外奏《采薺》,門內奏《肆夏》。鄭知“有登車於大寢西階之前,反降於阼 階之前”者,以《書傳》云:“天子將出,撞黃鍾之鍾。”明知出入升降皆在階前可知。出必撞黃鍾之鍾者,黃鍾在子,是陽生之月,黃鍾又陽聲之首,陽主動,出 而撞之。云“右五鍾”者,謂林鍾至應鍾。右是陰,陰主靜,恐王大動,故以右五鍾黃鍾,是動以告靜者。云“入則撞蕤賓之鍾,左五鍾皆應”者,蕤賓在午,五月 陰生之月,陰主靜,入亦是靜,故撞蕤賓之鍾。左五鍾謂大呂至中呂,左是陽,陽主動,入靜以告動也。云“大師於是奏樂”者,謂王有此出入之時,則大師於時奏 此《采薺》、《肆夏》也。按《曲禮》云:“國君下卿位。”彼注云:“出過之而上車,入未至而下車。”彼謂諸侯禮,與天子禮異,不得升降於階前也。

  凡射,王以《騶虞》為節,諸侯以《貍首》為節,大夫以《采蘋》為節,士以《采蘩》為節。《騶虞》、《采蘋》、《采蘩》皆樂章名,在《國風·召南》。惟 《貍首》在《樂記》。《射義》曰:“《騶虞》者,樂官備也。《貍首》者,樂會時也。《采蘋》者,樂循法也。《采蘩》者,樂不失職也。是故天子以備官為節, 諸侯以時會為節,卿大夫以循法為節,士以不失職為節。”鄭司農說以《大射禮》曰:“樂正命大師曰:‘奏《貍首》,間若一。’大師不興,許諾,樂正反位,奏 《貍首》以射。”《貍首》,“曾孫”。○蘋,音頻。蘩,音煩。

  [疏]“凡射”至“為節”○釋曰:凡此為節之等者,無問尊卑,人皆四矢,射節則 不同,故《射人》云,天子九節,諸侯七節,大夫士五節,尊卑皆以四節為乘矢拾發,其馀天子五節,諸侯三節,大夫士一節,皆以為先以聽。先聽,未射之時作 之,使射者預聽,知射之樂節,以其射法須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而中多者,乃得預於祭,故須預聽。但優尊者,故射前節多也。○注“騶虞”至“曾孫”○釋 曰:鄭知云“《騶虞》、《采蘋》、《采蘩》皆樂章名”者,以其詩為樂章故也。云“在《國風·召南》”者,見《關雎》已下為《周南》,《鵲巢》已下為《召 南》,三篇見在《召南》卷內也。云“惟《貍首》在《樂記》”者,按《樂記》云“左射《貍首》,右射《騶虞》”是也。按《射義》亦云“《貍首》曰,曾孫侯 氏,四正具舉,大小莫處,御於君所”,不引之者,鄭略引其一以證耳。云《射義》已下者,證用此篇之義也。先鄭引《大射》者,證大師用樂節之事。云“間若 一”者,謂七節五節之間,緩急稀稠如一。彼諸侯禮,故有樂正命大師;此天子禮,故樂師命大師也。云“《貍首》,‘曾孫’”者,《貍首》是篇名,“曾孫”章 頭,即《射義》所云是也。

  凡樂,掌其序事,治其樂政。序事,次序用樂之事。

  [疏]“凡樂”至“樂政”○釋曰:云“凡樂”者,謂凡用樂之時也。云“掌其敘事”者,謂陳列樂器及作之次第,皆序之,使不錯繆。云“治其樂政”者,謂治理樂聲,使得其正,不淫放也。

  凡國之小事用樂者,令奏鍾鼓,小事,小祭祀之事。

  [疏]“凡國”至“鍾鼓”○釋曰:此小事,鄭云小祭祀之事。謂王玄冕所祭,則天地及宗廟,皆有鍾鼓,樂師令之。若大次二者之樂,大司樂令之也。此小祭有鍾鼓,但無舞,故《舞師》云“小祭祀,不興舞”是也。

  凡樂成,則告備。成,謂所奏一竟。《書》曰“《簫韶》九成”。《燕禮》曰:“大師告于樂正曰,正歌備。”

  [疏]注“成謂”至“歌備”○釋曰:云“成,謂所奏一竟”者,竟,則終也。所奏八音俱作,一曲終,則為一成,則樂師告備,如是者六,則六成,馀八變九變 亦然。故鄭引《書》“《簫韶》九成”為證也。又引《燕禮》者,欲見彼諸侯燕禮,大師告于樂正,樂正告於賓與君;此天子祭禮,亦大師於樂成之時,則大師告樂 師,樂師乃告王。彼據燕禮,此據祭禮,事節相當,故引為證也。

  詔來瞽皋舞,鄭司農云:“瞽當為鼓,皋當為告,呼擊鼓者,又告當舞者持鼓與舞俱來也。鼓字或作瞽,詔來瞽,或曰:來,敕也。敕爾瞽,率爾眾工,奏爾悲誦,肅肅雍雍,毋怠毋兇。”玄謂詔來瞽,詔視了扶瞽者來入也。皋之言號,告國子當舞者舞。○毋,音無,下同。瞭,音了。

  [疏]“詔來瞽皋舞”○釋曰:到讀之云詔瞽來,謂詔告視了,扶瞽人來入升堂作樂也。皋舞者,謂號呼國子舞者,使當舞。○注“鄭司”至“者舞”○釋曰:先 鄭破瞽為鼓,后鄭從字或為瞽,於義是,但文不足,后鄭增成之耳。云“或曰來敕”已下,但瞽人無目,而云“敕爾瞽,率爾眾工”,於義不可,且“奏爾悲誦” 等,似逸詩,不知何從而出,故后鄭不從之。玄謂詔來瞽者,以來為入。按《大祝》云“來瞽令嗥舞”,注云:“來嗥者,皆謂呼之入。”彼來為呼之者,以彼來上 無字,故以來為呼之義,與此無異也。

  及徹,帥學士而歌徹,學士,國子也。鄭司農云:“謂將徹之時自有樂,故帥學士而歌徹。”玄謂徹者歌《雍》,《雍》在《周頌·臣工之什》。

  [疏]“及徹”至“歌徹”○釋曰:此亦文承祭祀之下,亦謂祭未至徹祭器之時,樂師帥學士而歌徹。但學士主舞,瞽人主歌,今云帥學士而歌徹者,此絕讀之, 然后合義。歌徹之時,歌舞俱有,謂帥學士使之舞,歌者自是瞽人歌《雍》詩也,徹者主宰君婦耳。○注“學士”至“之什”○釋曰:鄭云“學士,國子也”者,此 學士即下《大胥職》云:“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故知學士是國子,國子即諸子是也。“玄謂徹者,歌《雍》”者,見《論語》云“三家者以《雍》徹”,孔 子云:“相維辟公,天子穆穆,奚取於三家之堂。”若然,要有辟公助祭,并天子之容穆穆,乃可用《雍》詩徹祭器,是大夫及諸侯皆不得用雍,故知此云“歌徹” 者,歌《雍》詩也。又云“《雍》在《周頌·臣工之什》”者,從《清廟》已下皆《周頌》,但此《雍》在《臣工之什》內,云“之什”者,謂聚十篇為一卷,故云 之什也。

  令相。令視了扶工。鄭司農云:“告當相瞽師者,言當罷也,瞽師、盲者皆有相道之者。故師冕見,及階曰階也,及席曰席也,皆坐,曰某在斯,某在斯。曰相,師之道與?”○見,賢遍反,下注同。

  [疏]注“令視”至“道與”○釋曰:此令相之文在祭祀歌徹之下者,欲見大小祭祀皆有令相之事,故於下總結之。鄭知“令相,令視了扶工”者,見《儀禮》。扶工者,皆稱相以其瞽人無目而稱工,故云令視了扶工也。先鄭引《論語》者,亦見相是扶工也。

  饗食諸侯,序其樂事,令奏鍾鼓,令相,如祭之儀。

  [疏]“饗食”至“之儀”○釋曰:言“如祭之儀”者,非直序樂、令鍾鼓、令相,其中詔來瞽、歌徹等皆如之。但祭祀歌《雍》而徹,饗食徹器亦歌《雍》。知者,下《大師》與此文皆云大饗亦如祭祀登歌下管,故知皆同也。

  燕射,帥射夫以弓矢舞,射夫,眾耦也。故書“燕”為“舞”,“帥”為“率”,“射夫”為“射矢”。鄭司農云:“舞當為燕,率當為帥,射矢書亦或為射夫。”○食,音嗣,下注疏“食”同,凡言饗食,皆放此。

  [疏]注“射夫眾耦也”○釋曰:凡射有三番,又天子六耦,畿內諸侯四耦,畿外諸侯三耦。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所以誘射故也。第二番六耦與眾耦俱射,第三 番又兼作樂。經直云射夫,鄭知眾耦者,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若言六耦等,不兼眾耦。若言眾耦,則兼三耦。故鄭據眾耦而言也。言執弓矢舞,謂射時執弓挾矢及 發矢,其體比於禮,其節比於樂節,相應於樂節也。

  樂出入,令奏鍾鼓。樂出入,謂笙歌舞者及其器。

  [疏]注“樂出”至“其器”○釋曰:鄭知樂是笙歌已下者,按《禮·樂記》,“單出曰聲,雜比曰音”,又云“雜以干戚、羽毛謂之樂”,凡此笙并瞽人歌者及國子舞者及器,皆須出入,故知樂中兼此數事也。

  凡軍大獻,教愷歌,遂倡之。故書“倡”為“昌”,鄭司農云:“樂師主倡也。昌當為倡,書亦或為倡。”○倡,昌亮反。

  [疏]“凡軍”至“倡之”○釋曰:軍事言“凡”者,有大軍旅王自行,小軍旅遣臣去,故言凡以該之。云“大獻”者,謂師克勝,獻捷於祖廟也。云“教愷歌”者,愷謂愷詩,師還未至之時,預教瞽矇入祖廟,遂使樂師倡道為之,故云“遂倡之”。

  凡喪陳樂器,則帥樂官。帥樂官往陳之。

  [疏]“凡喪”至“樂官”○釋曰:喪言“凡”者,王家有大喪小喪,皆有明器之樂器,故亦然言凡以該之。明器之樂器者,謂若《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 味,琴瑟張而不平,笙竽備而不和”是也。○注“帥樂官往陳之”○釋曰:樂官亦謂笙師、镈師之屬,廞樂藏之者也。云“往陳之”者,謂如《既夕禮》,陳器於祖 廟之前庭及壙道東者也。

  及序哭,亦如之。哭此樂器亦帥之。

  [疏]注“哭此”至“帥之”○釋曰:按《小宗伯》云:“及執事 視葬獻器,遂哭之。”注云:“至將葬,獻明器之材,又獻素獻成,皆於殯門外,王不親哭,有官代之。”彼據未葬獻材時,《小宗伯》哭之。此序哭明器之樂器, 文承陳樂器之下,而云序哭,謂使人持此樂器向壙,及入壙之時序哭之也。

  凡樂官掌其政令,聽其治訟。治,直吏反。

  [疏]“凡樂”至“治訟”○釋曰:“凡樂官”,謂此已下大胥至司干,皆無聽訟之事,則皆樂師聽之耳。

  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致諸子。鄭司農云:“學士,謂卿大夫諸子學舞者。版,籍也。今時鄉戶籍,世謂之戶版。大胥主此籍,以待當召聚學舞者卿大夫之諸子, 則按此籍以召之。《漢大樂律》曰:‘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廟之酎。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關內侯到五大夫子,先取適子,高七尺已上,年十二到年三十,顏色和順, 身體脩治者,以為舞人。’與古用卿大夫子同義。”○版,音板。酎,直救反。適,丁歷反。上,時掌反,下六上反。

  [疏]注“鄭司”至“同義”○ 釋曰:先鄭知“學士謂卿大夫諸子”者,按《夏官·諸子職》云“掌國子之倅”,則國中兼有元士之適子。不言者,以其漢法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廟之酎,則元士之子 不入,故知卿大夫之諸子也。知學舞者,下云“入學合舞”,故知也。云“不得舞宗廟之酎”者,按《月令》四月云:“天子與群臣飲酎。”鄭注云:“酎之言醇, 謂重釀之酒,春酒至此始成。”作此酎,亦謂重釀之酒,祭宗廟而用之,祭未有相飲之法,以宗廟言之。云“除吏二千石”已下,在《前漢紀》,注云:“漢承秦爵 二十等,五大夫九爵,關內侯十九爵,列侯二十爵。”宗廟舞人用貴人子弟,與周同,故先鄭引以為證也。既云取七尺以上,而云十二到三十,則“十二”者誤,當 云“二十至三十”。何者?按《鄉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按《韓詩》,二十從役,與國中七尺同,是七尺為二十 矣,明不得為十二也。

  春入學,舍采,合舞;春始以學士入學宮而學之。合舞,等其進退,使應節奏。鄭司農云:“舍采,謂舞者皆持芬香之 采。或曰,古者士見於君,以雉為摯。見於師,以菜為摯。菜直謂疏食菜羹之菜。或曰,學者皆人君卿大夫之子,衣服采飾,舍采者,減損解釋盛服,以下其師也。 《月令》,仲春之月上丁,命樂正習舞,釋采,仲丁,又命樂正入學習樂。”玄謂舍即釋也,采讀為菜。始入學必釋菜,禮先師也。菜,蘋蘩之屬。○舍,音釋。 采,音菜,注同。疏,所居反,劉音蘇。下,戶嫁反。

  [疏]注“春始”至“之屬”○釋曰:云“春始以學士入學”者,歲初貴始。云“學宮”者,則 《文王世子》云“春誦夏弦,皆於東序”是也。云“合舞,等其進退,使應節奏”者,謂等其舞者,或進或退,周旋使應八音奏樂之節合也。按《月令》注“春合 舞”者,象物出地,鼓舞也。先鄭解舍采三家之說,后鄭皆不從者,按《王制》有釋菜奠幣,《文王世子》又云:“始立學釋菜,不舞,不授器。”舍即釋也,采即 菜也,故以為學子始入學釋采禮先師也。但學子始入學釋菜,禮輕,故不及先圣也。其先師者,鄭注《文王世子》云:“若漢,《禮》有高堂生,《樂》有制氏, 《詩》有毛公,《書》有伏生。”知菜是蘋蘩之屬者,《詩》“有采蘋采蘩”,皆采名。言“之屬”者,《周禮》又有芹茆之等,亦菜名也。

  秋頒學,合聲。春使之學,秋頒其才藝所為。合聲,亦等其曲折,使應節奏。○折,之設反。

  [疏]“秋頒學合聲”○釋曰:春物生之時,學子入學。秋物成之時,頒,分也,分其才藝高下。故鄭云“春使之學,秋頒其才藝所為”也。云“合聲”者,春為 陽,陽主動,舞亦動,春合舞,象物出地,鼓舞。秋為陰,陰主靜,聲亦靜,故秋合聲象秋靜也。但舞與聲遞相合,故鄭云合聲,亦等其曲折,使應節奏也。

  以六樂之會正舞位,大同六樂之節奏,正其位,使相應也。言為大合樂習之。○為,于偽反。

  [疏]“以六”至“舞位”○釋曰:六樂者,即六代之樂,六舞《云門》之等是也。○注“大同”至“習之”○釋曰:云“大同”者,解經中“會”,會合,即大 同也。云“大同六樂之節奏”者,謂六代之舞,一一作之,使節奏大同而無錯謬。故云“正其位使相應也”。云“為大合樂習之”者,按《月令》,仲春上丁,命樂 正習舞釋菜,季春云大合樂,則此云六樂之會,為季春大合樂習之也。若然,此六樂之會與上春入學舍采合舞者別矣。按《文王世子》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 注“大合樂,謂春入學舍采合舞,秋頒學合聲”。則是合舞合聲與大合樂又為一者。季春大合樂與合舞合聲實別,但春合舞,秋合聲,對春大合樂不為大,然於四時 而言,亦為大合樂。何者?《文王世子》云“凡大合樂必遂養老”,其中含有合舞合聲。必知含此二者,以其言凡,非一。按《月令》,仲春“習舞釋采,天子親往 視之”,季春云“大合樂,天子親往視之”。至仲春合聲,雖不云天子親往視之,視之可知。若然,三者天子親往視之同,則皆有養老之事,則春合舞,秋合聲,皆 得為大合樂,《文王世子》以大合樂為合舞合聲解之也。

  以序出入舞者,以長幼次之,使出入不紕錯。○紕,匹毗反,劉博雞反。

  [疏]注“以長”至“紕錯”○釋曰:凡在學,皆以長幼為齒,令為舞者八八六十四人,所須為舞之處,皆當以長幼出入。若使幼者在前,則為紕錯,故云使出入不紕錯也。

  比樂官,比猶校也。杜子春云:“次比樂官也。”鄭大夫讀比為庀,庀,具也,錄具樂官。○比,鄭如字,下同。杜毗志反。庀,音匹婢反。

  [疏]注“比猶”至“樂官”○釋曰:杜子春云“次比樂官者也”,與后鄭同,鄭大夫以比為庀,錄具樂官者,雖與后鄭不同,得為一義,故引之在下也。

  展樂器。展謂陳數之。○數,所主反。

  [疏]注“展謂陳數之”○釋曰:樂器,謂鼓鍾笙磬柷敔之等,皆當陳列校數。

  凡祭祀之用樂者,以鼓徵學士。擊鼓以召之。《文王世子》曰:“大昕鼓徵,所以警眾。”○昕,音欣。

  [疏]“凡祭”至“學士”○釋曰:祭祀言“凡”者,則天地宗廟之祀用樂舞之處,以鼓召學士,選之,當舞者往舞焉。《舞師》云:“小祭祀不興舞。”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則亦不徵學士也。

  序宮中之事。

  小胥掌學士之徵令而比之,觵其不敬者。比猶校也。不敬,謂慢期不時至也。觵,罰爵也。《詩》云“兕觵其”。○觵,古橫反,本或作觥,同。兕,徐履反。,巨樛反。

  [疏]“小胥”至“敬者”○釋曰:大胥掌學士之版,以待召聚舞者,小胥贊大胥為徵令校比之,知其在不,仍觥其不敬者也。○注“比猶”至“其”○釋曰: 引《詩》者,是《周頌·絲衣》之篇,祭未飲酒,恐有過失,故設罰爵。其時無犯非禮,用爵觥然陳設而已。引之者,證觥是罰爵也。

  巡舞列而撻其怠慢者。撻猶抶也。抶以荊撲。○撻,吐達反。抶,敕乙反,又敕栗反。撲,普卜反。

  [疏]注“撻猶”至“荊撲”○釋曰:按文十八年,齊懿公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不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仆,納閻職之妻,而使職驂乘。公游於申池,二人浴于池,歜以撲抶職,職怒,歜曰:“人奪汝妻而不怒,一抶汝,庸何傷。”是抶為撻,以荊,故云“撲”也。

  正樂縣之位,王宮縣,諸侯軒縣,卿大夫判縣,士特縣,辨其聲。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筍虡者。鄭司農云:“宮縣四面縣,軒縣去其一面,判縣又去其一面,特 縣又去其一面。四面象宮室四面有墻,故謂之宮縣。軒縣三面,其形曲,故《春秋傳》曰‘請曲縣繁纓以朝’,諸侯禮也。故曰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玄謂軒縣去 南面,辟王也。判縣左右之合,又空北面。特縣縣於東方,或於階間而已。○特,本亦作犆,音特。筍,息允反。虡,音巨。去,起呂反,下同。繁,步干反。朝, 直遙反。辟,音避。

  [疏]注“樂縣”至“而已”○釋曰:云“樂縣,謂鍾磬之屬縣於簨虡者,凡縣者,通有鼓镈,亦縣之,鄭直云鍾磬者,據下成文 而言。先鄭云軒縣判縣特縣,皆直云去一面,不辯所去之面,故后鄭增成之也。所引《春秋傳》者,按成二年《左氏傳》云:“衛孫良夫將侵齊,與齊師遇,敗。仲 叔于奚救孫桓子,桓子是以免。既,衛人賞之以邑,辭,請曲縣、繁纓以朝,許之。仲尼聞之曰:惜也,不如多與之邑。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注云:“諸侯軒 縣,闕南方。形如車輿,是曲也。”引之者,證軒為曲義也。玄謂軒縣去南面,避王也。若然,則諸侯軒縣三面,皆闕南面,是以《大射》云:“樂人宿縣於阼階 東,笙磬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镈,皆南陳。”“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鑮,皆南陳。”又云:“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注云:“言面者,國君 於其臣,備三面爾,無鍾磬,有鼓而已。其為諸侯,則軒縣。”是其去南面之事也。以諸侯大射,於臣備三面惟有鼓,則大夫全去北面為判縣可知。云“特縣縣於東 方,或於階間而已”者,按《鄉飲酒記》云“磬階間縮霤”,注云:“縮,從也,霤以東西為從。”是其階間也。按《鄉射》云“縣於洗東北,西南”,注云:“此 縣,謂縣磬也。縣於東方,避射位也。”是其東方也。云“而已”者,言其少耳。

  凡縣鍾磬,半為堵,全為肆。鍾磬者,編縣之二八十六枚,而在一虡,謂之堵。鍾一堵,磬一堵,謂之肆。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士亦半天子之士,縣磬而已。鄭司農云:“以《春秋傳》曰:歌鍾二肆。”○堵,丁古反。

  [疏]“凡縣”至“為肆”○釋曰:云“凡縣鍾磬”,總目語也。所縣者,則半之為堵,全之為肆是也。云“堵”者,若墻之一堵。“肆”者,行肆之名。二物乃 可為半者,一堵半其一肆,故云半為堵,全為肆也。○注“鍾磬”至“二肆”○釋曰:經直言鍾磬不言鼓镈者,周人縣鼓與镈之大鍾,惟縣一而已,不編縣,故不言 之。其十二辰頭之零鍾,亦縣一而已。今所言縣鍾磬者,謂編縣之二八十六枚,共在一虡者也。鄭必知有十六枚在一虡者,按《左氏》隱五年,考仲子之宮,初獻六 羽,眾仲云:“夫舞,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故以八為數。”樂縣之法,取數於此,又倍之為十六,若漏刻四十八箭,亦倍十二月二十四氣,故以十六為數也。是以 《淮南子》云“樂生於風”,亦是取數於八風之義也。按昭二十年,晏子云“六律七音”,服注云:“七律為七器音,黃鍾為宮,林鍾為徵,大蔟為商,南呂為羽, 姑洗為角,應鍾為變宮,蕤賓為變徵。《外傳》曰:‘武王克商,歲在鶉火,月在天駟,日在析木之津,辰在斗柄,星在天黿。’鶉火及天駟,七列也。南北之揆, 七月也。鳧氏為鍾以律計,自倍半一縣十九鍾,鍾七律。十二縣,二百二十八鍾,為八十四律。此一歲之閏數。”此服以音定之,以一縣十九鍾,十二鍾當一月,十 二月十二辰,辰加七律之鍾則十九鍾。一月有七律,當一月之小馀,十二月八十四小馀,故云一歲之閏數。按《大射》,笙磬西面,頌磬東面,皆云其南鍾,其南 镈,北方直有鼓,無鍾磬,避射位,則三面鍾磬镈。天子宮縣,四面鍾磬镈而已,不見有十二縣。服氏云十二縣,非鄭義也。云“半之”者,謂諸侯之卿大夫士也。 又云“諸侯之卿大夫,半天子之卿大夫,西縣鍾,東縣磬”者,天子諸侯縣皆有镈,今以諸侯之卿大夫士半天子之卿大夫士言之,則卿大夫士直有鍾磬無镈也。若有 镈,不得半之耳。必知諸侯卿大夫分鍾磬為東西者,以其諸侯卿大夫亦稱判縣,故知諸侯卿大夫以天子卿大夫判縣之一肆分為西東也。云“士亦半天子之士”者,天 子之士,直有東方一肆二堵,諸侯之士半之,謂取一堵,或於階間,或於東方也。先鄭引《春秋》者,襄十一年,鄭賂晉侯歌鍾二肆,晉侯以樂之半賜魏絳,魏絳於 是乎始有金石之樂,禮也。按彼鄭賂晉侯,止有二肆,當天子卿大夫判縣,故取半賜魏絳,魏絳得之,分為左右,故云始有金石之樂。引之者,證諸侯之卿大夫判 縣,有鍾磬之義也。

  大師掌六律六同,以合陰陽之聲。陽聲:黃鍾、大蔟、姑洗、蕤賓、夷則、無射。陰聲:大呂、應鍾、南呂、函鍾、小 呂、夾鍾。皆文之以五聲,宮、商、角、徵、羽。皆播之以八音,金、石、土、革、絲、木、匏、竹。以合陰陽之聲者,聲之陰陽各有合。黃鍾,子之氣也,十一月 建焉,而辰在星紀。大呂,丑之氣也,十二月建焉,而辰在玄枵。大蔟,寅之氣也,正月建焉,而辰在娵訾。應鍾,亥之氣也,十月建焉,而辰在析木。姑洗,辰之 氣也,三月建焉,而辰在大梁。南呂,酉之氣也,八月建焉,而辰在壽星。蕤賓,午之氣也,五月建焉,而辰在鶉首。林鍾,未之氣也,六月建焉,而辰在鶉火。夷 則,申之氣也,七月建焉,而辰在鶉尾。中呂,巳之氣也,四月建焉,而辰在實沈。無射,戌之氣也,九月建焉,而辰在大火。夾鍾,卯之氣也,二月建焉,而辰在 降婁。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里然,是其合也。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黃鍾初九也,下生林鍾之初六,林鍾又上生大蔟之九二,大蔟又下生南呂之六二,南呂又 上生姑洗之九三,姑洗又下生應鍾之六三,應鍾又上生蕤賓之九四,蕤賓又下生大呂之六四,大呂又上生夷則之九五,夷則又下生夾鍾之六五,夾鍾又上生無射之上 九,無射又上生中呂之上六。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子母,所謂律取妻而呂生子也。黃鍾長九寸,其實一籥,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五下六上,乃一 終矣。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大蔟長八寸,夾鍾長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姑洗長七寸九分寸之一,中呂長六寸萬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 之萬二千九百七十四,蕤賓長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林鍾長六寸,夷則長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南呂長五寸三分寸之一,無射長四寸六千五百六十 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應鍾長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播猶揚也,揚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觀之矣。金,鍾镈 也。石,磬也。土,塤也。革,鼓鼗也。絲,琴瑟也。木,柷敔也。匏,笙也。竹,管簫也。○匏,白交反。枵,虛驕反。娵,子榆反。訾,子斯反。大梁,如字, 劉音泰。降,戶江反。貿,音茂。取,七喻反。損,虛袁反。

  [疏]注“以合”至“管簫”○釋曰:此大師無目,於音聲審,故使合六律六同及五聲八 音也。鄭云“以合陰陽之聲者,聲之陰陽各有合”者,六律為陽,六同為陰,兩兩相合,十二律為六合,故云各有合也。云“黃鍾,子之氣也,十一月建焉,而辰在 星紀”者,以經云“以合陰陽之聲”,即言陽聲黃鍾大蔟姑洗等,據左旋而言。云陰聲大呂應鍾南呂等,據右轉而說。其左右相合之義,按斗柄所建十二辰而左旋, 日體十二月與月合宿而右轉。但斗之所建,建在地上十二辰,故言子丑之等。辰者,日月之會,會在天上十二次,故言娵訾、降婁之等,以十二律是候氣之管,故皆 以氣言之耳。以黃鍾律之首,與大呂合,故先言之。云“辰與建交錯貿處如表里然,是其合”者,貿,易也。謂若《詩》云“抱布貿絲”,是貿易也。十二月皆先言 建,后言辰,皆覆之,亦先言建,后言辰,是辰與建交錯貿易處,互為先后,如似有表里然,是其交合也。假令十一月先舉黃鍾,后言星紀,覆之則先舉大呂,后言 玄枵,十二月皆然,義可知也。云“其相生,則以陰陽六體為之”者,向上所說,順經六律左旋,六同右轉,以陰陽左右為相合。若相生,則六律六同皆左旋,以律 為夫,以同為婦,婦從夫之義,故皆左旋。鄭知有陰陽六體法者,見《律歷志》云:“黃鍾初九,律之首,陽之變也。因而六之,以九為法,得林鍾。林鍾初六,呂 之首,陰之變也。皆三天地之法也。”是其陰陽六體。其黃鍾在子,一陽爻生,為初九,林鍾在未,二陰爻生,得為初六者,以陰故,退位在未,故曰乾貞於十一月 子,坤貞於六月未也。云“同位者象夫妻,異位者象母子”者,同位,謂若黃鍾之初九,下生林鍾之初六,俱是初之第一,夫婦一體,是象夫婦也。異位,象子母, 謂若林鍾上生大蔟之九二,二於第一為異位,象母子。但律所生者為夫婦,呂所生者為母子。十二律呂,律所生者常同位,呂所生者常異位,故云律取妻而呂生子 也。故曰黃鍾為天統,律長九寸;林鍾為地統,律長六寸;大蔟為人統,律長八寸。林鍾位在未,得為地統者,以未沖丑故也。《志》又云:“十二管相生,皆八 八,上生下生,盡於中呂,陰陽相生,自黃鍾始,而左旋,八八為伍。”又云“皆參天兩地之法也”。注云:“三三而九,二三而六。”上生下生皆以九為法,九 六,陰陽夫婦子母之道,律取妻而呂生子,天地之情也。六律六呂,而十二辰立矣。五聲清濁,而十日行矣。鄭注皆取義於此也。云“黃鍾長九寸,其實一籥”者, 亦《律歷志》文。按彼云“子穀秬黍中”者,千有二百,其實一籥。彼又云黃鍾,律之實也。云“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者,子午已東為上生,子午已 西為下生。東為陽,陽主其益,西為陰,陰主其減,故上生益,下生減。必以三為法者,以其生,故取法於天之生數三也。云“大呂長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 四”者,以黃鍾之律為本,以八相生,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大蔟,大蔟下生南呂,已后皆然,以此為次。今鄭以黃鍾、大呂、大蔟等相比為次第,不依相生為次第 者,鄭意既以上生下生得寸數長短,乃依十二辰次第而言耳。此之寸數所生,以黃鍾長九寸,下生林鍾,三分減一,去三寸,故林鍾長六寸。林鍾上生大蔟,三分益 一,六寸益二寸,故大蔟長八寸。此三者以為三統,故無馀分。大蔟下生南呂,三分減一,八寸取六寸,減二寸,得四寸在,馀二寸,寸為三分,合為六分,去二 分,四分在,取三分為一寸,添前四寸為五寸,馀一分在,是南呂之管長五寸三分寸之一也。南呂上生姑洗,三分益一,五寸取三寸,益一寸為四寸,又馀二寸者為 十八分,又以馀一分者為三分,添前十八分為二十一分,益七分為二十八分,取二十七分為三寸,添前四寸為七寸,馀一分在,是為姑洗之管長七寸九分寸之一。姑 洗下生應鍾,三分去一,取六寸去二寸,得四寸又以馀一寸者為二十七分,馀一分者為三分,添二十七分,為三十分,減十分,馀二十分,是應鍾之管長四寸二十七 分寸之二十。自此已下相生,皆以為三分數,而為減益之法,其義可知,故不具詳也。云“文之者,以調五聲,使之相次,如錦繡之有文章”者,謂據律呂以調五 聲,相次如錦繡有文章,故名五聲為文也。此即八十一絲為宮,七十二絲為商之等是也。又云“播猶揚也,揚之以八音,乃可得而觀之矣”者,五聲以律呂調之,其 八音亦使與律呂相應,八音亦合五聲,則絲是一。但其聲發揚出聲,故云播揚也。云可得觀者,義取《左氏》季札請觀周樂,故以“觀”言之也。云“金鍾镈”已 下,鄭以義約之。按下《瞽矇職》云“播鼗、柷、敔、塤、簫、管、弦、歌”,《視了職》云“掌擊頌磬、笙磬”,磬師掌擊編鐘,鼓人掌教六鼓,笙師掌教吹笙, 是樂器中有此鍾磬等八者。鍾镈以金為之,磬以石為之,塤以土為之,鼓鼗以革為之,柷敔以木為之,笙以插竹於匏,但匏笙一也,故鄭以笙解匏。簫管以竹為之。 故以鍾磬等釋金石等八音。但匏笙亦以竹為之,以經別言匏,故匏不得竹名也。

  教六詩:曰風,曰賦,曰比,曰興,曰雅,曰頌。教,教瞽矇 也。風,言賢圣治道之遺化也。賦之言鋪,直鋪陳今之政教善惡。比,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以言之。興,見今之美,嫌於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雅,正 也,言今之正者,以為后世法。頌之言誦也,容也,誦今之德,廣以美之。鄭司農云:“古而自有風雅頌之名,故延陵季子觀樂於魯時,孔子尚幼,未定《詩》、 《書》,而因為之歌《邶》、《鄘》、《衛》,曰‘是其《衛風》乎’,又為之歌《小雅》、《大雅》,又為之歌《頌》。《論語》曰:‘吾自衛反魯,然后樂正, 《雅》、《頌》各得其所。’時禮樂自諸侯出,頗有謬亂不正,孔子正之。曰比曰興,比者,比方於物也。興者,托事於物。”○興,虛應反,注皆同。治,直吏 反,下“治功”皆同。鋪,普吳反,又音孚。為之,于偽反,下“為之”、“為作”皆同。邶,步內反。

  [疏]“教六”至“曰頌”○釋曰:按《詩》 上下惟有風、雅、頌,是《詩》之名也。但就三者之中,有比、賦、興,故總謂之“六詩”也。○注“教教”至“於物”○釋曰:鄭知此“教”是教瞽矇者,按下 《瞽矇職》云“諷誦詩”,故知教者,教瞽矇也。云“風,言賢圣治道之遺化也”者,但風是十五國風,從《關雎》至《七月》,則是總號,其中或有剌責人君,或 有褒美主上。今鄭云言賢圣治道之遺化者,鄭據二南正風而言,《周南》是圣人治道遺化,《召南》是賢人治道遺化,自《邶》、《鄘》已下是變風,非賢圣之治道 者也。云“賦之言鋪,直鋪陳今之政教善惡”者,凡言賦者,直陳君之善惡,更假外物為喻,故云鋪陳者也。云“比,見今之失,不敢斥言,取比類以言之。興,見 今之美,嫌於媚諛,取善事以喻勸之”者,謂若《關雎》興后妃之類是也。云“雅,正也,言今之正者,以為后世法”者,謂若《鹿鳴》、《文王》之類是也。云 “頌之言誦也,容也,誦今之德,廣以美之”者,凡言頌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謂若《清廟》頌文王之樂歌之類是也。鄭司農云“古而自有風、 雅、頌之名”已下,后鄭從之,故不破。若然,此經有風、雅、頌,則在周公時,明不在孔子時矣。而先鄭引《春秋》為證者,以時人不信《周禮》者,故以《春 秋》為證,以與《春秋》同,明此是周公所作耳。按襄二十九年,季札聘魯,請觀周樂,為之歌《邶》、《鄘》、《衛》、《小雅》、《大雅》及《頌》等。先鄭彼 注云:“孔子自衛反魯,然后樂正,《雅》、《頌》各得其所。”自衛反魯在哀公十一年,當此時,《雅》、《頌》未定,而云為歌《大雅》、《小雅》、《頌》 者,傳家據已定錄之,言季札之於樂,與圣人同。與此注違者,先鄭兩解,雖然,據此經是周公時已有《風》、《雅》、《頌》,則彼注非也。

  以六德為之本,所教詩必有知、仁、圣、義、忠、和之道,乃后可教以樂歌。○知,音智。

  [疏]注“所教”至“樂歌”○釋曰:凡受教者,必以行為本,故使先有六德為本,乃可習六詩也。按《大司徒職》云:“以鄉三物教萬民,一曰六德,知、仁、圣、義、忠、和。”又按《師氏》以三德教國子,至德、敏德、孝德,此既教瞽矇故,取教萬民之六德以釋之耳。

  以六律為之音。以律視其人為之音,知其宜何歌。子貢見師乙而問曰:“賜也聞樂歌各有宜,若賜者宜何歌?”此問人性也。本人之性,莫善於律。

  [疏]注“以律”至“於律”○釋曰:鄭云“以律視其人為之音,知其宜何歌”者,則大師以吹律為聲,又使其人作聲而合之。聽人聲與律呂之聲合謂之為音。或 合宮聲,或合商聲,或合角徵羽之聲。聽其人之聲,則知宜歌何詩。若然,經云以六律為之音,據大師吹律,共學者之聲合,乃為音,似若曲合樂曰歌之類也。云 “子貢”已下,《樂記》文,師乙,乃魯之大師,瞽之無目知音者也,故子貢不自審,就師乙而問之。云“此問人之性”者,謂子貢所問,問人之性。性,即性睹見 於聲氣,故云“本人之性,莫善於律”也。引之者,證以律為音,本人性所宜之事也。

  大祭祀,帥瞽登歌,令奏擊拊,擊拊,瞽乃歌也。故書“拊”為“付”,鄭司農云:“登歌,歌者在堂也。付字當為拊,書亦或為拊。樂或當擊,或當拊。登歌下管,貴人聲也。”玄謂拊形如鼓,以韋為之,著之以糠。○拊,音撫。

  [疏]“大祭”至“擊拊”○釋曰:謂凡大祭之時,大師有此一事。言“帥瞽登歌”者,謂下神合樂,皆升歌《清廟》。故將作樂時,大師帥取瞽人登堂,於西階 之東,北面坐,而歌者與瑟以歌詩也。“令奏擊拊”者,拊所以導引歌者,故先擊拊瞽乃歌也。歌者出聲謂之奏,故云奏也。○注“擊拊”至“以糠”○釋曰:鄭云 “擊拊,瞽乃歌也”者,見經云“令奏擊拊”,故知擊拊乃歌也。“先鄭云,樂或當擊,或當拊”者,先鄭之意,擊拊謂若《尚書》云“擊石拊石”,皆是作用之 名,拊非樂器。后鄭不從者,此擊拊,謂若下文鼓朄乃擊應鼙之類,彼朄鼙是樂器,則知此拊亦樂器也。“玄謂拊形如鼓,以韋為之,著之以糠”者,此破先鄭拊非 樂器。知義如此者,約《白虎通》引《尚書大傳》云“拊革,裝之以糠”。今《書傳》無者,在亡逸中。

  下管播樂器,令奏鼓朄。鼓朄,管乃作也。特言管者,貴人氣也。鄭司農云:“下管,吹管者在堂下。朄,小鼓也。先擊小鼓,乃擊大鼓。小鼓為大鼓先引,故曰朄。朄讀為道引之引。”玄謂鼓朄言擊朄,《詩》云“應朄縣鼓。”○朄,音胤。道,音導。引之引,并音胤。

  [疏]“下管”至“鼓朄”○釋曰:凡樂,歌者在上,匏竹在下,故云“下管播樂器”。樂器,即笙簫及管皆是。聲出曰播,謂播揚其聲。令奏鼓朄者,奏即播, 亦一也。欲令奏樂器之時,亦先擊朄導之也。○注“鼓朄”至“縣鼓”○釋曰:鄭云“鼓朄,管乃作也”者,亦如上注擊拊瞽乃歌。云“特言管者,貴人氣也”者, 以管簫皆用氣,故云貴人氣。若然,先鄭云“登歌下管,貴人聲”,此后鄭云“特言管者,貴人氣”,不同者,各有所對。若以歌者在上,對匏竹在下,歌用人,人 聲為貴,故在上。若以匏竹在堂下,對鍾鼓在庭,則匏竹用氣,貴於用手,故在階間也。后鄭云“鼓朄猶言擊朄”者,此上下文拊與鼓皆言擊,則此鼓謂出聲,亦擊 之類也。《詩》云“應朄縣鼓”,《周頌·有瞽》篇也。

  大饗亦如之。

  [疏]“大饗亦如之”○釋曰:此大饗,謂諸侯來朝,即 《大行人》上公三饗、侯伯再饗、子男一饗之類。其在廟行饗之時,作樂與大祭祀同,亦如上大祭祀師瞽登歌,下管播樂器令奏,皆同,故云“亦如之”。凡祭祀、 大饗及賓射,升歌、下管,一皆大師令奏,小師佐之。其鍾鼓,則大祝令奏,故《大祝》云“隋釁逆牲,逆尸,令鍾鼓,右亦如之”。若賓射及饗,鍾鼓亦當大祝令 之,與祭祀同也。其小祭祀及小賓客,文不見,或無升歌之樂。其外祭祀山川社稷,皆準大祭祀令奏也。

  大射,帥瞽而歌射節。射節,王歌《騶虞》。

  [疏]注“射節王歌騶虞”○釋曰:言射節者,謂若《射人》所云樂以《騶虞》九節,《貍首》七節,《采蘋》、《采蘩》五節之類,則大師為之歌也。

  大師,執同律以聽軍聲,而詔吉兇。大師,大起軍師。《兵書》曰:“王者行師出軍之日,授將弓矢,士卒振旅,將張弓大呼,大師吹律合音。商則戰勝,軍士 強;角則軍擾多變,失士心;宮則軍和,士卒同心;徵則將急數怒,軍士勞;弱則兵羽,少威明。”鄭司農說以師曠曰:“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 聲,楚必無功。”○將,子匠反。卒,子忽反,下同。呼,火故反。數,所角反。

  [疏]注“大師”至“無功”○釋曰:《兵書》者,武王出兵之書。 云“合音,商則戰勝,軍士強”者,商屬西方金,金主剛斷,故兵士強也。“角則軍擾多變,失士心”者,東方木,木主曲直,故軍士擾多變,失士心。“宮則軍 和,士卒同心”者,中央土,土主生長,又載四行,故軍士和而同心。“徵則將急數怒,軍士勞”者,南方火,火主熛怒,故將急數怒。“羽則兵弱,少威明”者, 北方水,水主柔弱,又主幽暗,故兵弱少威明也。先鄭引師曠曰者,按襄公十八年,楚子使子庚帥師侵鄭,《左傳》曰:“甚雨及之,楚師多凍,役徒幾盡。晉人聞 有楚師,師曠曰:‘不害,吾驟歌北風,又歌南風,南風不競,多死聲,楚必無功。’”注云:“北風,夾鍾無射以北,南風,姑洗南呂以南。南律氣不至,故死聲 多。”吹律而言歌與風者,出聲曰歌,以律是候氣之管,氣則風也,故言歌風。引之者,證吹律知吉兇之事也。

  大喪,帥瞽而廞,作柩,謚。廞,興也,興言王之行,謂諷誦其治功之詩,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陳也。陳其生時行跡,為作謚。”○行,下孟反,下同。

  [疏]“大喪”至“柩謚”○釋曰:大喪言“凡”,則大喪中兼王后。雖婦從夫謚,亦須論行乃謚之。言“帥瞽”者,即帥瞽矇歌王治功以詩。“廞作匶謚”者, 匶,即柩也,古字通用之。以其興喻王治功之詩,為柩作謚。故云廞作柩謚,是以《瞽矇職》云“諷誦詩”,誦作謚時也。○注“廞興”至“作謚”○釋曰:云 “廞,興也”者,先鄭以從古書,“廞”作“淫”。淫,陳也。《周禮》之內,先鄭皆從“淫”為“陳”,后鄭皆為“興”,引之在下者,以無正文,亦得為一義故 也。凡作謚,謂將葬時,故《檀弓》云:“公叔文子卒,其子戌請於君曰:日月有時,將葬矣,請所以易其名者。”《曾子問》云:“賤不誄貴,幼不誄長,天子稱 天以誄之。”引《公羊說》制謚於南郊是也。

  凡國之瞽矇正焉。從大師之政教。

  [疏]注“從大師之政教”○釋曰:大師是瞽人之中樂官之長,故瞽矇屬焉而受其政教也。

  小師掌教鼓鼗、柷、敔、塤、簫、管、弦、歌。教,教瞽矇也。出音曰鼓。鼗如鼓而小,持其柄搖之,旁耳還自擊。塤,燒土為之,大如雁卵。簫,編小竹管,如 今賣飴餳所吹者。弦,謂琴瑟也。歌,依詠詩也。鄭司農云:“柷如漆筩,中有椎。敔,木虎也。塤,六孔。管,如篪,六孔。”玄謂管如篴而小,亻并兩而吹之, 今大予樂官有焉。○搖,音遙,本亦作搖。飴,以之反。餳,辭盈反,李音唐。筩,音動。椎,直追反。六空,音孔。篪,音馳。篴,音狄。亻并,薄令反。

  [疏]注“教教”至“有焉”○釋曰:鄭知教瞽矇者,按瞽矇所作樂器,與此所要者同,明此教,教瞽矇也。鄭知此經鼓非六鼓之鼓者,按《鼓人》云“掌教六 鼓”,《視了職》云“掌大師之縣”,又云“賓射皆奏其鍾鼓”,則六鼓鼓人教之,視了擊之,非此小師教。又瞽矇所作不言鼓,明此鼓既在鼗已下諸器之上,是出 聲為鼓也。后鄭解鼗,依漢法而知。“塤,燒土為之,大如雁卵”,先鄭云“塤,六孔”者,按《廣雅》云“塤象秤錘,以土為之,六孔”,故二鄭為此解也。云 “簫,編小竹”者,按《通卦驗》云“簫長尺四寸”。注云:“簫,管形象鳥翼。鳥為火,火成數七,生數二,二七一十四,簫之長由此。”《廣雅》云:“簫,大 者二十四管,小者十六管,有底。”《三禮圖》云:“簫長尺四寸,頌簫長尺二寸。”此諸文簫有長短不同,古者有此制也。云“管,如今賣飴餳所吹者”,先鄭 云:“管如篪,六孔。”按《廣雅》云:“管象簫,長尺,圍寸,八孔,無底。”八孔者,蓋傳寫誤,當從六孔為正也。云“弦謂琴瑟也,歌依詠詩也”者,謂工歌 詩,依琴瑟而詠之詩,此即《詩傳》云“曲合樂曰歌”,亦一也。故鄉飲酒之屬,升歌皆有瑟,依詠詩也。若不依琴瑟,即《爾雅》“徒歌曰謠”也。先鄭云“柷狀 如漆筩,中有椎。敔,木虎也”者,《書》云“合止柷敔”。注云:“柷,狀如漆筩而有椎,合之者,投椎其中而撞之。敔,狀如木虎,背有刻,所以鼓之以止 樂。”《爾雅》注云:“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敔,如伏虎,背上有二十七鉏铻刻,以木長尺櫟之。”“玄謂管如篴而小,并兩而吹之,今大予樂 官有焉”者,觀后鄭意,以不與諸家同,故引漢法大予樂官為況也。

  大祭祀登歌,擊拊,亦自有拊擊之,佐大師令奏。鄭司農云:“拊者擊石。”○令,力呈反。

  [疏]注“亦自”至“擊石”○釋曰:鄭知小師亦自擊拊,不共大師同擊拊者,見大師下管鼓朄,此小師下管別自擊應鼙,不同,明擊拊亦別可知。但小師佐大師耳。引先鄭拊為擊石者,先鄭上注巳解拊與擊同,后鄭不從,今引之在下者,以無正文,引之,或得為一義故也。

  下管,擊應鼓,應,鼙也。應與朄及朔,皆小鼓也。其所用別未聞。○鼙,薄西反。

  [疏]注“應鼙”至“未聞”○釋曰:鄭知應是應鼙,及有朔鼙者,按《大射》“建鼓在阼階西,南鼓,應鼙在其東”,以是知應是應鼙。彼又云“一建鼓在西階 之西,朔鼙在其北”,是知有朔鼙也。知皆小鼓者,擊鼓者即事之漸,先擊小,后擊大,故《大射》云:“應鼙在其東,朔鼙在其北,鼙者皆在人右。”鄭彼注云: “便其先擊小,后擊大。”既便其事,是鼙皆小鼓也。云“其所用別未聞”者,此上下祭祀之事,有應,有<申畫>,無朔。《大射》有朔,有應,無 朄。凡言“應”者,應朔鼙,祭祀既有應,明有朔,但無文,不可強定之,故云用別未聞也。

  徹,歌。於有司徹而歌《雍》。

  [疏]注“於有”至“歌雍”○釋曰:鄭知徹祭器歌《雍》者,見《論語八佾》云:“三家者以《雍》徹,孔子云:‘相維辟公,天子穆穆,奚取於三家之堂。’”以三家無辟公助祭,又無天子之容,則諸侯亦不得用,惟天子得用之,是天子之容,則徹器用徹詩,故云歌《雍》也。

  大饗亦如之。

  [疏]“大饗亦如之”○釋曰:其大饗,饗諸侯之來朝者,徹器亦歌《雍》。若諸侯自相饗,徹器即歌《振鷺》。故《仲尼燕居》云“大饗有四焉”,云“徹以《振羽》”,《振羽》當為《振鷺》,是其事也。

  大喪,與廞。從大師。○與,音預。

  [疏]注“從大師”○釋曰:知從大師者,見《大師職》云“廞作柩謚”,此言與,謂與在廞中,明從大師也。

  凡小祭祀小樂事,鼓朄。如大師。鄭司農云:“朄,小鼓名。”掌六樂聲音之節與其和。和,錞于。○和,戶臥反,同。錞,音淳,本或作淳。

  [疏]注“和錞于”○釋曰:鄭知和是錞于者,見《鼓人》云“金錞和鼓”,故知和是錞于也。

  瞽矇掌播鼗、柷、敔、塤、簫、管、弦、歌。播謂發揚其音。

  [疏]“瞽矇”至“弦歌”○釋曰:此八者,皆小師教此瞽矇,令於作樂之時,播揚以出聲也。

  諷誦詩,世奠系,鼓琴瑟。諷誦詩,謂闇讀之,不依詠也。故書“奠”或為“帝”。鄭司農云:“諷誦詩,主誦詩以剌君過,故《國語》曰‘瞍賦矇誦’,謂詩 也。杜子春云:‘帝讀為定,其字為奠,書亦或為奠。世奠系,謂帝系,諸侯卿大夫世本之屬是也。小史主次序先王之世,昭穆之系,述其德行。瞽矇主誦詩,并誦 世系,以戒勸人君也。故《國語》曰:“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玄謂諷誦詩,主謂廞作柩謚時也。諷誦王治功之詩,以為謚。世之而定 其系,謂書於世本也。雖不歌,猶鼓琴瑟,以播其音,美之。○奠,音定。系,戶計反,注同。剌,七賜反。瞍,素口反。行,下孟反。怵,敕律反,北本作休。

  [疏]“諷誦”至“琴瑟”○釋曰:諷誦詩,謂於王喪將葬之時,則使此瞽矇諷誦王治功之詩,觀其行以作謚,葬后當呼之。云“世奠系”者,奠,定也。謂辨其 昭穆,以世之序而定其系。系,即帝系,世本是也。鼓琴瑟者,詩與世本二者,雖不歌詠,猶鼓琴瑟而合之,以美之也。○注“諷誦”至“美之”○釋曰:按上注云 “背文曰諷,以聲節之曰誦”,別釋之。此總云“闇讀之不依詠”者,語異義同。背文與以聲節之,皆是闇讀之,不依琴瑟而詠也。直背文闇讀之而已。故雖有琴 瑟,猶不得為曲合樂曰歌,是以鄭云“雖不歌,猶鼓琴瑟以播其音美之”也。若然,誦則以聲節之,兼琴瑟則為歌矣,而得不為歌者,此止有諷,而言誦者,諷誦相 將,連言誦耳。先鄭云“諷誦詩,主誦詩以剌君過”,并引《國語》,皆是諫諍人君法度。鄭不從,而為廞作柩謚時者,以其與世系連文,皆是王崩后事,不得為諫 諍,是以《大師》廞作柩謚,此瞽矇諷詩,事相成故也。子春與先鄭同,但兼解世系耳。帝系據王,即經系也,諸侯卿大夫謂之世本,即經世也。云“小史主次序先 王之世,昭穆之系”者,《小史職》云:“奠系世,辨昭穆。”故知小史次序之。云“述其德行”者,取義於《國語》云“為之昭明德”是也。子春之意,與先鄭同 為諫諍之事,后鄭亦不從也。《國語》者,按《楚語》云:“莊王使士亹傅大子箴,辭,王卒使傅之。問於申叔時,申叔時曰:教之春秋,而為之聳善而抑惡焉,以 戒勸之。教之世,而為之昭明德而廢幽昏焉,以休懼其動。”注云:“先王之系世本,使知有德者長,無德者短。”子春引之者,證帝系、世本之事。后鄭云“世之 而定其系,謂書於世本”,以世與系為一事用之。又對文言之,王謂之帝系,諸侯卿大夫謂之世本。散則通。故云書於世本,世本即帝王系也。

  掌《九德》、《六詩》之歌,以役大師。役,為之使。

  視了掌凡樂事播鼗,擊頌磬、笙磬。視了播鼗又擊磬。磬在東方曰笙,笙,生也。在西方曰頌,頌或作庸,庸,功也。《大射禮》曰:“樂人宿縣於阼階東,笙磬 西面,其南笙鍾,其南镈,皆南陳。”又曰:“西階之西,頌磬東面,其南鍾,其南镈,皆南陳。”○頌,眾家不音,當依字,戚音容。

  [疏]“視 了”至“笙磬”○釋曰:按《序官》,視了三百人,皆所以扶工。以其扶工之外無事,而兼使作樂,故云“掌凡樂事”,則“播鼗”已下至職末,皆是也。○注“視 了”至“南陳”○釋曰:云“視了播鼗又擊磬”者,按小師教鼓鼗,注云:“教,教瞽矇。”《瞽矇》云:“掌播鼗”,今視了亦掌播鼗,但有目,不須小師教之 耳,故鄭云“視了播鼗又擊磬”,是視了兼掌鼗也。云“磬在東方謂之笙,笙,生也。在西方曰頌,頌或作庸,庸,功也”者,以東方是生長之方,故云笙。西方是 成功之方,故云庸,庸,功也。謂之頌者,頌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於神明,故云頌。言“或作庸”者,《尚書》云“笙庸以間”,孔以庸為大鍾,鄭云: “庸即《大射》頌,一也。”引《大射》者,證東方之磬為笙,西方之磬為頌之事也。

  掌大師之縣。大師當縣則為之。

  [疏]注“大師”至“為之”○釋曰:按大司樂有宿縣之事,小胥正樂縣之位,大師無縣樂之事。此大師之樂者,大師掌六律六同、五聲八音,以其無目,於音聲審,本職雖不言縣樂器,文寄於此,明縣之可知。言“當縣則為之”者,以其有目故也。

  凡樂事,相瞽。相謂扶工。○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相謂扶工”○釋曰:能其事曰工,故樂稱工,是以《儀禮·鄉飲酒》、《鄉射》、《燕禮》、《大射》皆言工。相者,以視了有目,瞽人無目,須人扶持故也。

  大喪,廞樂器,大旅亦如之。旅,非常祭。於時乃興造其樂器。

  [疏]注“旅非”至“樂器”○釋曰:大喪,廞樂器,謂明器,故《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竹不成用,琴瑟張而不平,笙竽備而不和。”是沽而小 耳,是臨時乃造之。大旅非常祭,亦臨時乃造,故云“亦如之”。旅不用尋常祭器者,以其旅是非常,則其器亦如明器沽而小,故文承明器而云“亦如之”也。

  賓射,皆奏其鍾鼓。擊朄以奏之。其登歌,大師自奏之。

  [疏]注“擊朄”至“奏之”○釋曰:鄭知“擊朄以奏之”者,見《大師職》云“下管令奏鼓朄”,以其鍾鼓與管俱在下,管既擊朄令奏,則鍾鼓亦擊朄奏之可 知。云“其登歌,大師自奏之”者,《大師職》見大祭祀登歌擊拊,雖不言賓射,賓射登歌,自然大師令奏擊拊也。若然,大射之時,鍾鼓視了擊朄,登歌亦大師自 奏也。

  鼜、愷獻,亦如之。愷獻,獻功愷樂也。杜子春讀“鼜”為“憂戚”之戚,謂戒守鼓也。擊鼓聲疾數,故曰戚。

  [疏]“鼜愷獻亦如之”○釋曰:鼜,謂夜戒守之鼓。愷獻,謂戰勝獻俘之時作愷樂,二者皆視了奏其鍾鼓,故云“亦如之”也。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聲,以為樂器。陽聲屬天,陰聲屬地,天地之聲,布於四方。為,作也。故書“同”作“銅”。鄭司農云:“陽律以竹 為管,陰律以銅為管,竹陽也,銅陰也,各順其性,凡十二律,故大師職曰‘執同律以聽軍聲’。”玄謂律,述氣者也。同助陽宣氣,與之同。皆以銅為。

  [疏]注“陽聲”至“銅為”○釋曰:云“陽聲屬天,陰聲屬地,天地之聲,布於四方”者,此《典同》既云“掌六律六同”,即覆云“以辨天地四方陰陽之 聲”,明天地四方陰陽之聲,還是六律六同也。但於十二辰,在陽辰為律,屬天。在陰辰為同,屬地。十二律布在四方,方有三也。此即《大師》所云六律左旋,六 同右轉,陰陽相合者也。先鄭云:“陽律以竹為管,陰律以銅為管,竹陽也,銅陰也,各順其性”,并大師執同,亦為銅字解之。后鄭不從之,故云“律,述氣者 也。同,助陽宣氣,與之同。皆以銅為之”。鄭知義然者,按《律歷志》云:“律有十二,陽六為律,陰六為呂,有三統之義焉。”其《傳》曰:“黃帝之所作也。 黃帝使泠綸,自大夏之西。”應劭曰:“大夏,西戎之國也。昆侖之陰,取竹之解谷。”孟康曰:“解,脫也。谷,竹溝也。取竹之脫無溝節者也。一說昆侖之北, 谷名也。”生其竅均厚者,斷兩節間而吹之,以為黃鍾之宮。制十二筩以聽鳳之鳴,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此則上古用竹。又按《律歷志》云:“度者,分、寸、 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鍾之長,一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其法用銅,是陽律用銅可知,是后世用銅 之明證也。

  凡聲,高聲䃂,正聲緩,下聲肆,陂聲散,險聲斂,達聲贏,微聲韽,回聲衍,侈聲筰,弇聲郁,薄聲甄,厚聲石。故書“䃂”或 作“硍”,杜子春讀“䃂”為“鏗鎗”之鏗,高謂鍾形容高也,“韽”讀為“闇不明”之闇,“筰”讀為“行扈唶唶”之唶,石如磬石之聲。鄭大夫讀“䃂”為袞冕 之袞,“陂”讀為“人短罷”之罷,“韽”讀為“鶉鵪”之鵪。鄭司農云:“鍾形下當卑。正者,不高不下。鍾形上下正傭。”玄謂高,鍾形大上,上大也。高則 聲上藏,袞然旋如里。正謂上下直正,則聲緩無所動。下謂鍾形大下,下大也。下則聲出去放肆。陂讀為險陂之陂,陂謂偏侈,陂則聲離散也。險謂偏弇也,險則聲 斂不越也。達謂其形微大也,達則聲有馀若大放也。微謂其形微小也。韽讀為飛鉆闇之闇,韽聲小不成也。回謂其形微圜也,回則其聲淫衍無鴻殺也。侈謂中央約 也,侈則聲迫筰出去疾也。弇謂中央寬也,弇則聲郁勃不出也。甄讀為甄燿之甄,甄猶掉也。鍾微薄則聲掉,鍾大厚則如石,叩之無聲。○䃂,古本反,又胡本反。 陂,彼義反。韽,劉音闇,又於瞻反,鄭於貪反,戚於感反,李烏南反。侈,昌氏反,又式氏反。筰,側百反。弇,沈、戚音掩,劉於驗反。甄,音震,注同。硍, 音艱,又苦耕反,《字林》音限。鏗,苦耕反。鎗,初衡反,劉初耕反。唶,側百反。罷,皮買反,字或作罷,音同,桂林之間謂人短為<女罷>矮, 矮音苦買反。鵪,烏南反。卑,音婢,李又孚葵反,一音豐已反,或音蒲年反。傭,敕龍反。形大上,大音泰,下“形大下”、“大厚”同,舊菟佐反。上,時掌 反。鉆,張林反,又其廉反,戚或音沾,劉又渠金反,《說文》云:“鏗鋷也。”一曰膏車鐵鉆,鋷,竹涉反。,乃結反,劉其兼反。殺,色界反,舊色例反。 約,如字,戚於教反。掉,徒吊反,劉奴較反。

  [疏]注“故書”至“無聲”○釋曰:此十二種,并是鍾之病,此職掌十二律之鍾,是十二辰之零鍾, 非編者,直言病鍾者,欲見除此病外,即是鍾之善者,故言病鍾而已。杜子春讀“䃂”為“鏗鎗”之鏗者,讀從《樂記》“鍾聲鏗,鏗以立號”,是鏗鎗之鏗,后鄭 不從。又讀“筰”為“行扈唶唶”之唶,讀從《左氏傳》“少皞以鳥名宮,有行扈唶唶”,后鄭亦不從也。云“石如磬石之聲”者,磬用石者,故讀從磬聲。后鄭增 成之。鄭大夫讀“䃂”為“袞冕”之袞,取音同,后鄭從之。“陂”讀為“人短罷”之罷,從俗語讀之,后鄭不從。“韽”讀為“鶉鵪”之鵪,讀從《孝經緯》。后 鄭亦不從此讀。鄭司農云“下讀鍾形下當卑,后鄭不從。云“正者,不高不下。鍾形上下正傭”,后鄭增成其義。“玄謂高鍾形大上,上大也。高則聲上藏,袞然 旋如裹”者,言旋如里,謂聲周旋如在里。云“正謂上下直正,則聲緩無所動”者,由無鴻殺故也。云“下謂鍾形大下,下大也。下則聲出去放肆”者,由下大故 也。鄭知上是上大,下是下大者,以其正是上下直,則上是上大,下是下大可知,故為此解。云“陂讀為險陂之陂”者,讀從《詩序》“險陂私謁之心”,陂是偏私 之意,故為偏侈也。云“險謂偏弇也”者,此險與陂相對,陂既為偏侈,故險為偏弇也。云“達謂其形微大也”者,此物大則疏達,故為微大,對高為上大,故此達 為微大,微大則聲有馀,若大放也。云“微謂其形微小也”者,此微對達,達為微大,則微為微小矣。云“韽讀為飛鉗闇之闇”者,謂《鬼谷子》有《飛鉗》、 《揣摩》之篇,皆言從橫辨說之術。“飛鉗”者,言察是非語,飛而鉗持之。“揣摩”者,云揣人主之情而摩近之。云“韽聲小不成也”者,飛鉗闇,使之不語, 此鍾聲韽,亦是聲小不成也。云“回謂其形微圜也”者,凡鍾依鳧氏所作,若鈴不圜,令此回而微圜,故聲淫衍無鴻殺也。云“侈謂中央約也”者,此非偏侈,謂鍾 口總寬,則聲迫筰出去疾,由口寬故也。云“弇謂中央寬”者,此與侈相對,侈既口總寬,則弇是口總狹,是中央寬也。云“弇則聲郁勃不出也”者,由口籠故也。 云“甄讀從甄燿之甄”者,讀從《春秋緯·甄燿度》之篇名。云“甄猶掉也,鍾微薄則聲掉”者,由薄故也。云“鍾大厚則如石”者,按《鳧氏》為鍾云:“鍾已厚 則石,已薄則播。是故大鍾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小鍾十分其鉦間,以其一為之厚。”是厚薄得中也。

  凡為樂器,以十有二律為之數度,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數度,廣長也。齊量,侈弇之所容。○齊,才計反,注同。廣,古曠反。長,直亮反。

  [疏]注“數度”至“所容”○釋曰:樂器,據典同所作,謂鍾也。云“以十有二律為之度數”者,依《律歷志》云,古之神瞽,度律均鍾,以律計倍半。假令黃 鍾之管長九寸,倍之為尺八寸,又九寸得四寸半,總二尺二寸半,以為鍾口之徑及上下之數。自外十二辰頭,皆以管長短計之可知。故云“度數,廣長”也。廣則口 徑,長則上下也。云“以十有二聲為之齊量”者,十二聲則十二辰零鍾,鍾則聲也。十二鍾皆有所容多少之齊量,故云“侈弇之所容”者。上文侈弇雖是鍾病,所容 多少則依法,故舉侈弇見文而言也。

  凡和樂亦如之。和謂調其故器也。

  [疏]注“和謂”至“器也”○釋曰:鄭知調故器者,上文凡為樂器,是新造者,令更言和樂,明是調故器,知聲得否及器多少,當依法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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