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十八

  大宗伯之職,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以佐王建保邦國。建,立也。立天神地祇人鬼之禮者,謂祀之,祭之,享之。禮,吉禮是也。保,安也。所以佐 王立安邦國者,主謂兇禮、賓禮、軍禮、嘉禮也。目吉禮於上,承以立安邦國者,互以相成,明尊鬼神,重人事。○示,音祇,本或作祇,下“神示”、“地示”之 例皆仿此,下卷亦然。佐,本或作左,音同。享,許丈反,又后不音者同。

  [疏]“大宗”至“邦國”○釋曰:“大宗伯之職”者,以上列其官,此列 其職也。云“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示之禮”者,單言邦,據王為言也。云“以佐王建保邦國”者,邦國連言,據諸侯為說也。○注“建立”至“人事”○釋曰:云 “立天神地祇人鬼之禮者,謂祀之祭之享”者,經先云人鬼,后云地祇,鄭則先云地祇,后云人鬼者,經先云人鬼,欲見天在上,地在下,人藏其間;鄭后云人鬼 者,據下經陳吉禮十二,先地祇,后人鬼,據尊卑為次故也。云“禮吉禮是也”者,案:下云“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則此亦吉禮,故云禮吉禮是也。云“保, 安也。所以佐王立安邦國者,主謂兇禮、賓禮、軍禮、嘉禮也”者,鄭知建保邦國中有兇禮已下者,案:下文其次有五禮具,此經直云天神、人鬼、地示,吉禮而 已。又邦國之上空云建保,故云建保中有四禮也。是以鄭即云“目吉禮於上,承以立安邦國者,互相成”也。互相成者,王國云吉禮,亦有兇禮已下。邦國云四禮, 明亦有吉禮矣。以其神非人不事,人非神不福,故又云“明尊鬼神,重人事”也。尊鬼神者,據王國特云吉禮;重事人者,據諸侯特言兇禮已下。各舉一邊,欲見五 禮皆重故也。

  以吉禮事邦國之鬼神示,事,謂祀之,祭之,享之。故書“吉”或為“告”,杜子春云:“書為告禮者,非是。當為吉禮,書亦多為吉禮。”吉禮之別十有二。

  [疏]“以吉”至“神示”○釋曰:此已下敘五禮,先以吉禮為上。云“事邦國之鬼神示”者,據諸侯邦國而言者也。以其天子宗伯,若還據天子,則不見邦國; 若以天子宗伯而見邦國,則有天子可知,故舉邦國以包王國。○注“事謂”至“有二”○釋曰:云“事謂祀之,祭之,享之”者,還據已下所陳先后為次。若然,經 先云鬼,與上下體例不同者,欲見逢時則祭,事起無常,故先云人鬼也。云“吉禮之別十有二”者,從此下經以禋祀血祭二經,天地各有三享,人鬼有六,故十二 也。

  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飌師、雨師,禋之言煙,周人尚臭,煙,氣之臭聞者。槱,積也。 《詩》曰:“芃芃棫樸,薪之槱之。”三祀皆積柴實牲體焉,或有玉帛,燔燎而升煙,所以報陽也。鄭司農云:“昊天,天也。上帝,玄天也。昊天上帝,樂以《云 門》。實柴,實牛柴上也。故書‘實柴’或為‘賓柴’。司中,三能三階也。司命,文昌宮星。風師,箕也。雨師,畢也。”玄謂昊天上帝,冬至於圜丘所祀天皇大 帝。星謂五緯,辰謂日月所會十二次。司中、司命,文昌第五第四星,或曰中能上能也。祀五帝亦用實柴之禮云。○禋,音因,李又音煙。槱,羊九反,本亦作梄, 音同積也。燎,良召反。飌,音風。芃,薄工反,一音房逢反。棫,音域。樸,音卜。能,他來反,下同。圜,于權反。

  [疏]“以禋”至“雨師”○ 釋曰:此祀天神之三禮,以尊卑先后為次,謂歆神始也。○注“禋之”至“禮云”○釋曰:案《尚書·洛誥》“予以秬鬯二卣明禋”,注云:“禋,芬芳之祭。”又 案《周語》云“精意以享謂之禋”,義并與煙得相?也。但宗廟用煙,則《郊特牲》云“臭陽達于墻屋”是也。天神用煙,則此文是也。鄭於禋祀之下,正取義於 煙,故言禋之言煙也。云“周人尚臭,煙,氣之臭聞”者,此《禮記·《郊特牲》》之文也。彼云殷人尚聲,周人尚臭。尚臭者,取煙氣之臭聞於天。引之者,證煙 義也。云“槱,積也。《詩》云‘芃芃棫樸,薪之槱之’”者,此《大雅·棫樸》之篇。引之,證槱得為積也。云“三祀皆積柴實牲體至焉,或有玉帛,燔燎而升 煙”者,此司中司命等言槱燎,則亦用煙也。於日月言實性,至昊天上帝言煙祀,則三祀互相備矣。但先積柴,次實牲,后取煙,事列於卑祀,義全於昊天,作文之 意也。但云或有玉帛,則有不用玉帛者,《肆師職》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幣,立小祀用牲。”彼雖總據天地宗廟諸神,今以天神言之,則二大小次 祀皆有也。以肆師言之,煙祀中有玉帛牲牷三事,實柴中則無玉,唯有牲保䫻槱燎中但止有牲,故鄭云實牲體焉。據三祀有其玉帛,惟昊天具之,實柴則有帛無玉。 是玉帛於三祀之內,或有或無,故鄭云或耳。云“燔燎而升煙,所以報陽也”者,案《郊特牲》云:“升首於室以報陽。”彼論宗廟之祭以首報陽。今天神是陽,煙 氣上聞,亦是以陽報陽,故取特牲為義也。鄭司農云“昊天,天也”者,案《孝經》云:“郊祀后稷以配天。”《典瑞》亦云:“四圭有邸以祀天。”故云昊天天 也。云“上帝,玄天也”者,案《廣雅》云:“乾,玄天。”《易·文言》云:“夫玄黃者,天地之雜也,天玄而地黃。”以天色玄,故謂玄名天,先鄭蓋依此而讀 之,則二者異名而同實也。若然,則先鄭與王肅之等,同一天而已,似無六天之義,故以天解昊天上帝為一也。云“昊天上帝,樂以《云門》”者,先鄭既無六天, 大司樂分樂而序之,及六變俱有《云門》,不知定取何者以祀天。云“實柴,實牛柴上也”者,案《肆師職》此三者,皆實牲,先鄭直據實柴為實牛者,偏據一邊而 言耳,其實皆牛也。云“故書實柴或為賓柴”者,賓柴無義,后鄭雖不破,當還從實柴也。先鄭云“司中,三能三階也”者,案《武陵太守星傳》云:“三臺,一名 天柱。上臺司命為大尉,中臺司中為司徒,下臺司祿為司空。”云“司命,文昌宮星”者,亦據《星傳》云:“文昌宮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二文俱有司中、 司命,故兩載之。云“風師,箕也”者,《春秋緯》云:“月離於箕,風揚沙。”故知風師箕也。云“雨師畢也”者,《詩》云:“月離於畢,俾滂沱矣。”是雨師 畢也。若《左氏傳》云:“天有六氣,降生五味。”五味即五行之味也。是陰陽風雨晦明六氣,下生金木水火土之五行。鄭義大陽不變,陰為金,雨為木,風為土, 明為火,晦為水。若從妻所好言之,則《洪范》云:“星有好風,星有好雨。”鄭注云:“箕星好風,畢星好雨。”是土十為木八妻,木八為金九妻。故東方箕星好 風,西方畢星好雨。以此推之,則北官好奧,南官好旸,中央四季好寒也。皆是所克為妻,是從妻所好之義也。“玄謂昊天上帝,冬至於圜丘所祀天皇大帝”者,案 《大司樂》下文“凡樂圓鍾為宮”云云,“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是也。引之,以破先鄭昊天上帝與五天為一之義。云“星謂五緯” 者,五緯即五星,東方歲星,南方熒惑,西方大白,北方辰星,中央鎮星。言緯者,二十八宿隨天左轉為經,五星右旋為緯。案《元命包》云:“文王之時,五星以 聚房也。”《星備》云:“五星初起牽牛。”此云星,明是五緯。又案《星備》云:“歲星一日行十二分度之一,十二歲而周天;熒惑日行三十三分度之一,三十三 歲而周天;鎮星日行二十八分度之一,二十八歲而周天;大白日行八分度之一,八歲而周天;辰星日行一度,一歲而周天。”是五緯所行度數之事。且諸文皆星辰合 解之。故《尚書·堯典》云“歷象日月星辰”,《洪范》“五紀”亦云星辰。鄭皆星辰合釋者,馀文於義不得分為二,故合釋。此文皆上下不見祭五星之文,故分星 為五緯,與辰別解。若然,辰雖據日月會時而言,辰即二十八星也。案昭七年《左氏傳》:“晉侯問伯瑕曰:‘何謂六物?’對曰:‘歲、時、日、月、星、辰,是 謂也。’公曰:‘多語寡人辰而莫同,何謂辰?’對曰:‘日月之會是謂辰,故以配日。’”是其事。但二十八星,面有七,不當日月之會,直謂之星;若日月所 會,則謂之宿,謂之辰,謂之次,亦謂之房。故《尚書·胤征》云:“辰弗集于房”,孔注云“房,日月所會”是也。云“司中、司命,文昌第五第四星”者,此破 先鄭也。何則?先鄭以為司中是三臺,司命是文昌星。今案:三臺與文昌皆有司中、司命,何得分之?故后鄭云“文昌第五第四星”。必先言第五后云第四者,案文 昌第四云司命,第五云司中;此經先云司中,后云司命,后鄭欲先說司中,故先引第五證司中,后引第四證司命,故文倒也。案《武陵大守星傳》云:“文昌宮六 星,第一曰上將,第二曰次將,第三曰貴相,第四曰司命,第五曰司中,第六曰司祿。”是其本次也。云“或曰中能”者,亦據《武陵大守星傳》而言。云“三臺, 一名天柱,上臺司命為大尉,中臺司中為司徒,下臺司祿為司空”。引此,破先鄭也。云“祀五帝亦用實柴之禮云”者,案《禮記·祭義》云:“大報天而主日,配 以月。”祭天以日為主,故知五帝與日月同用實柴也。若然,五帝與昊天,其服同大裘,其牲同繭栗,於燔柴退與日月等者,禮有損之而益,亦如社稷服絺冕,及其 血祭,即在五岳之上,亦斯類也。案《春秋緯·運斗樞》云:“大微宮有五帝座星”,即《春秋緯·文耀鉤》云:“春起青受制,其名靈威仰。夏起赤受制,其名赤 熛怒。秋起白受制,其名白招拒。冬起黑受制,其名汁光紀。季夏六月火受制,其名含樞紐。”又《元命包》云:“大微為天庭五帝以合時。”此等是五帝之號也。 又案《元命包》云:“紫微宮為大帝。”又云:“天生大列為中宮大極星,星其一明者,大一常居,傍兩星巨辰子位,故為北辰,以起節度。亦為紫微宮,紫之言中 此,宮之言中。此宮之中,天神圖法,陰陽開閉,皆在此中。”又《文耀鉤》云:“中宮大帝,其北極星,下一明者,為大一之先,合元氣以斗布,常是天皇大帝之 號也。”又案《爾雅》云:“北極謂之北辰。”鄭注云:“天皇北辰耀魄寶。”又云:“昊天上帝,又名大一常居,以其尊大,故有數名也。”其紫微宮中皇天上 帝,亦名昊天上帝,得連上帝而言。至於單名皇天、單名上帝亦得。故《尚書·君奭》云:“公曰:君奭,我聞在昔,成湯既受命,時則有若伊尹,格于皇天。”鄭 注云:“皇天,北極大帝。”又《掌次》云:“張氈案,設皇邸,以旅上帝。”上帝即大帝。《堯典》云:“欽若昊天。”皆是上帝單名之事。《月令》更無祭五帝 之文,故《季夏》云“以供皇天上帝”。鄭分之皇天、北辰、耀魄寶、上帝、大微五帝,亦是大帝單號之事。若然,大帝得單稱,與五帝同;五帝不得兼稱皇天、昊 天也。《異義·天號》第六:“今《尚書》歐陽說曰:‘欽若昊天,夏曰蒼天,秋曰旻天,冬曰上天,總為皇天。’《爾雅》亦然。《古尚書說》云:‘天有五號, 各用所宜稱之。尊而君之,則曰皇天;元氣廣大,則稱昊天;仁覆慜下,則稱旻天;自上監下,則稱上天;據遠視之蒼蒼然,則稱蒼天。’謹案:《尚書》堯命羲 和,欽若昊天,總敕四時,知昊天不獨春。《春秋左氏》曰:‘夏四月己丑,孔子卒。’稱旻天不吊,時非秋天。”“玄之聞也,《爾雅》者,孔子門人作,以釋六 藝之文,言蓋不誤矣。春氣博施,故以廣大言之;夏氣高明,故以遠言之;秋氣或殺或生,故以閔下言之;冬氣閉藏而清察,故以監下言之。皇天者,其尊大號。六 藝之中諸稱天者,以已情所求言之,非必正順於時。解浩浩昊天,求天之博施;蒼天求之高明;旻文不吊,則求天殺生,當得其宜;上天同云,求之所為當順於時。 此之求天,猶人之說事,各從主耳。若察于時所論,從四時天各云所別,故《尚書》所云者,論其義也。二者相須乃足。此名非必紫微宮之正,直是人逐四時五稱 之。”鄭云皇天者,其尊大之號,不逐四時為名,似本正稱。此經星辰與司中、司命、風師、雨師,鄭君以為六宗。案:《尚書·堯典》:“禋于六宗。”但六宗之 義,有其數無其名,故先儒各以意說,鄭君則以此星也,辰也,司中也,司命也,風師也,雨師也,六者為六宗。案《異義》:“今歐陽、夏侯說:‘六宗者,上不 及天,下不及地,傍不及四時,居中央,恍惚無有神助,陰陽變化,有益於人,故郊祭之。’《古尚書》說:‘六宗,天地神之尊者,謂天宗三,地宗三。天宗, 日、月、北辰;地宗,岱山、河、海。日月屬陰陽宗,北辰為星宗,岱為山宗,河為水祝萐海為澤宗。祀天則天文從祀,祀地則地理從祀。’謹案:夏侯、歐陽說, 云宗實一而有六,名實不相應。《春秋》‘魯郊祭三望’,言郊天,日、月、星、河、海、山,凡六宗。魯下天子,不祭日月星,但祭其分野星,其中山川,故言三 望,六宗與《古尚書》說同。”“玄之聞也,《書》曰:‘肆類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此四物之類也,禋也,望也,遍也,所祭之神各異。六 宗言禋,山川言望,則六宗無山川明矣。《周禮·大宗伯》曰:‘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實柴祀日月星辰,以槱燎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凡此所祭,皆天神 也。《禮記·郊特牲》曰:‘郊之祭也,迎長日之至也,大報天而主日也。兆於南郊,就陽位也。掃地而祭,於其質也。’《祭義》曰:‘郊之祭,大報天而主日, 配以月。’則郊祭并祭日月可知。其馀星也,辰也,司中,司命,風師,雨師,此之謂六宗亦自明矣。”《禮論》:“王莽時,劉歆、孔昭以為《易·震》、《巽》 等六子之卦為六宗。漢安即位,依《虞書》‘禋于六宗’,禮同大社。至魏明帝時,詔令王肅議六宗,取《家語》宰我問六宗,孔子曰‘所宗者六,埋少牢於大昭祭 時,相近於坎壇祭寒暑,王宮祭日,夜明祭月,幽禜祭星,雩禜祭水旱’。孔安國注《尚書》與此同。張融評從鄭君,於義為允。案《月令·孟冬》云“祈來年於天 宗”,鄭云:“天宗,日月星辰。”若然,星辰入天宗,又入六宗;其日月入天宗,即不入六宗之數也。以其祭天主日配以月,日月既尊如是,故不得入宗也。

  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以貍沈祭山林、川澤,以疈辜祭四方百物,不言祭地,此皆地祇,祭地可知也。陰祀自血起,貴氣臭也。社稷,土穀之神,有德者配 食焉,共工氏之子曰句龍,食於社;有厲山氏之子曰柱,食於稷。湯遷之而祀棄。故書“祀”作“禩”,“疈”為“罷”。鄭司農云:“禩當為祀,書亦或作祀。五 祀,五色之帝於王者宮中,曰五祀。罷辜,披磔牲以祭,若今時磔狗祭以止風。”玄謂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四時迎五行之氣於四郊,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 神焉。少昊氏之子曰重,為句芒,食於木;該為蓐收,食於金;脩及熙為玄冥,食於水。顓頊氏之子曰黎,為祝融、后土,食於火土。五岳,東曰岱宗,南曰衡山, 西曰華山,北曰恒山,中曰嵩高山。不見四竇者,四竇,五岳之匹,或省文。祭山林曰埋,川澤曰沈,順其性之含藏。疈,疈牲胸也。疈而磔之,謂磔攘及蠟祭。 《郊特牲》曰:“八蠟以記四方,四方年不順成,八蠟不通,以謹民財也。”又曰:“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也,祭百種以報嗇也。饗農及郵表畷、禽獸,仁之 至義之盡也。”○貍,亡皆反,劉莫拜反。沈,如字,劉直蔭反。疈,孚逼反,一音方麥反。共,音恭。句,古侯反,下同。厲,如字,本或作烈。禩,音祀,又作 祀。罷,如字,一音芳皮反。磔,張格反。食此,音嗣,下“食宗族”同。少昊,詩照反,下“少昊”同。重,直龍反。該,古來反。蓐,音辱,同。不見,賢遍 反,此內不音者同。竇,音獨,本亦作瀆,下同。省,所景反。磔攘,如羊反。蠟,七詐反。種,章勇反。郵,有牛反。畷,音綴,井田間道,左思《吳都賦》云 “畛畷無數”,又陟劣反。

  [疏]“以血”至“百物”○釋曰:此一經言祭地示三等之禮,尊卑之次,亦是歆神始也。云“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 岳”者,此皆地之次祀,先薦血以歆神,已下二祀不復用血也。○注“不言”至“盡也”○釋曰:云“不言祭地,此皆地祇,祭地可知也”者,此經對上經祭天,天 則大次小三者具。此經雖見三祀,唯有次小祀而已,以其方澤與昊天相對。此經方澤不見者,此血祭下仍有貍沈與疈辜二祀,三祀具,得與上天神三者相對,故闕大 地也。且社稷亦土神,故舉社以表地示。《鼓人職》亦云“靈鼓鼓社祭”,亦舉社以表地,此其類也。若大地方澤,當用瘞埋,與昊天禋相對,故鄭云不言祭地,此 皆地祇,祭地可知也。云“陰祀自血起”者,對天為陽祀自煙起,貴氣臭同也。云“社稷,土穀之神”者,案《孝經緯·援神契》云:“社者,五土之總神。稷者, 原隰之神。五穀,稷為長,五穀不可遍敬,故立稷以表名。”《郊特牲》亦云:“社者,神地之道。社者,土之神。稷者,穀之神。”故云土穀之神也。云“有德者 配食焉”云云至“而祀棄”,案《左氏》昭公二十九年傳云:“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后土為社。”則是死乃配社食之。云“有厲山氏之子曰柱,食於稷。湯 遷之而祀棄”者,案《左傳》云:“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案《祭法》云:“厲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農,能殖百穀。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 稷。”若然,稷祀棄實在湯時。云夏之衰者,遷柱由旱,欲見旱從夏起,故據夏而言也。是以《書序》云:“湯既勝夏,欲遷其社,不可,作《夏社》。”注云: “犧牲既成,粢盛既潔,祭以其時,而旱暵水溢,則變置社稷。當湯代桀之時,旱致災,明法以薦而猶旱,至七年,故湯遷柱而以周棄代之。欲遷句龍,以無可繼之 者,於是故止。”其旱在夏之時驗也。先鄭云“五祀,五色之帝於王者宮中曰五祀”者,先鄭意,此五祀即《掌次》云祀五帝,一也。故云五色之帝。后鄭不從者, 案《司服》云,祀昊天與五帝皆用大裘,當在圜丘與四郊上,今退在社稷之下,於王者宮中,失之遠矣。且五帝天神,當在上經陽祀之中,退在陰祀之內,一何陋 也。云“罷辜,披磔牲以祭”者,此先鄭從古書,罷於義未可,故后鄭不從罷,從經疈為正,其云“披磔牲以祭”,仍從之矣。云“若今時磔狗祭以止風”者,此舉 漢法以況疈辜為磔之義。必磔狗止風者,狗屬西方金,金制東方木之風,故用狗止風也。“玄謂此五祀者,五官之神在四郊”者,生時為五官,死乃為神,配五帝在 四郊。知在四郊者,鄭即引《月令》四時四立之日,迎氣在四郊,并季夏迎土氣,是五迎氣,故鄭云四時迎五行之氣於四郊也。云“而祭五德之帝,亦食此神焉” 者,但迎氣迎五方天帝,雖不言祭人帝,案《月令》,四時皆陳五德之帝,大昊、炎帝、黃帝、少昊、顓頊等五德之帝,并五人神於上,明知五人神為十二月聽朔及 四時迎氣而陳,故鄭此注及下青圭赤璋之下注,皆云迎氣時并祭五人帝、五人神也。云“少昊氏之子曰重”已下,案昭二十九年,魏獻子問蔡墨曰:“社稷五祀,誰 氏之五官?”對曰:“少皞氏有四叔,曰重,曰該,曰脩,曰熙,實能金木及水。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脩及熙為玄,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此其三祀也。顓頊 氏有子曰犁,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此其二祀也。后土為社,稷為田正。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趙商問:“《春秋》昭二十九年《左傳》曰: ‘顓頊氏之子犁,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后土。’其二祀五官之神及四郊合為犁食后土。《祭法》曰:‘共工氏霸九州也,其子曰后土,能平九州,故祀以 為社。’社即句龍。”答曰:“犁為祝融,句龍為后土。《左氏》下言后土為社,謂暫作后土,無有代者,故先師之說,犁兼之,因火土俱位南方。”此注云犁為祝 融,后土食于火土,亦惟見先師之說也。云“五岳,東曰岱宗,南曰衡山,西曰華山,北曰恒山,中曰嵩高山”者,此五岳所在,據東都地中為說。案《大司樂》云 “四鎮五岳崩”,注云:“華在豫州,岳在雍州。”彼據鎬京為說。彼必據鎬京者,彼據災異,若據洛邑,則華與嵩高并在豫州,其雍州不見有災異之事,故注有異 也。案《爾雅》,江河淮濟為四瀆,為定,五岳不定者,周國在雍州,時無西岳,故權立吳岳為西岳,非常法,《爾雅》不載;以東都為定,故《爾雅》載之也。若 然,此南岳衡,案《爾雅》霍山為南岳者,霍山即衡山也。故《地理志》楊州霍山為南岳者,山今在廬山,彼霍山與冀州霍山在嵩華者別。云“不見四竇者,四竇, 五岳之匹,或省文”者,五岳、四瀆相對若天地,故設經省文,惟見五岳也。若然,下云貍沈祭山林川澤,五岳歆神,雖與社稷同用血,五岳四瀆,山川之類亦當貍 沈也。《爾雅》云“祭山曰庪縣”者,或異代法耳。若然,庪縣既非周法,而《校人》云“凡將事于四海山川,則飾黃駒”。注云:“王巡守過大山川,則有殺駒以 祈沈,禮與?”《玉人》云:“天子以巡守,宗祝以前馬。”注云:“其祈沈以馬,宗祝亦執勺以先之。”彼亦言祈沈者,祈沈雖非周法,引以況義無嫌也。云“祭 山林曰埋,川澤曰沈,順其性之含藏”者,經埋沈祭山林川澤總言,不析別而說,故鄭分之。以其山林無水,故埋之,川澤有水,故沈之,是其順性之含藏也。云 “疈,疈牲焜也”者,無正文,蓋據當時疈磔牲體者,皆從焜臆解析之,故以焜言之。云“謂磔攘及蠟祭”者,案《禮記·月令》云“九門磔攘”,又十二月大儺時 亦磔攘,是磔牲攘去惡氣之禮也。云“及蠟祭”者,案:彼云“蠟也者,索也”。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享之,謂天子於周之十二月,建亥之月,於郊而為蠟法, 此所引《郊特牲》曰“八蠟”已下,彼據諸侯行蠟法。彼云八蠟以記四方,不作祀,作祀者誤。云“八蠟以記四方者”,謂八蠟之禮以記四方諸侯,知順成不順成。 若年不順成,則八蠟不通,以謹民財也。若四方諸侯年穀有不順四時成熟者,其八蠟不得與四方成熟之處通祭八蠟也。云“以謹民財”者,八蠟既不通,明民不得行 黨正飲酒奢侈之事,故云以謹民。謹民,謂謹節民之用財之法也。“又曰蠟之祭也,主先嗇而祭司嗇”者,彼注云:“先嗇,若神農者。司嗇,后稷是也。”云“祭 百種以報嗇也”者,謂合聚萬物而索享之以報收嗇之功,故云祭百種以報嗇也。云“享農及郵表畷”者,彼注云農謂田畯,典田大夫。郵表畷,畷,止也,謂田畯督 約百姓於井間之處也。是郵行往來立表畷止於其下,是止息之處有神,亦祭之。云“禽獸,仁之至義之盡也”者,八蠟者,案:彼祭有先嗇一也,司嗇二也,農三 也,郵表畷四也,貓虎五也,坊六也,水庸七也,昆蟲八也。蠟之中有貓,虎是禽獸也。云“仁之至”者,據饗先嗇司嗇及農,是仁恩之至。義之盡者,據饗貓虎坊 與水庸郵表畷之等,是義之盡。引之者,證祭亦磔牲之事也。

  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以祠春享先王,以禴夏享先王,以嘗秋享先 王,以烝冬享先王。宗廟之祭,有此六享。肆獻裸、饋食,在四時之上,則是祫也,禘也。肆者,進所解牲體,謂薦孰時也。獻,獻醴,謂薦血腥也。祼之言灌,灌 以郁鬯,謂始獻尸求神時也。《郊特牲》曰:“魂氣歸于天,形魄歸于地,故祭所以求諸陰陽之義也。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灌是也。祭必先灌,乃后薦 腥薦孰。於祫逆言之者,與下共文,明六享俱然。祫言肆獻祼,禘言饋食者,著有黍稷,互相備也。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明年春,禘於群廟。自爾以后, 率五年而再殷祭,一祫一禘。○肆,他歷反,解骨體。祼,古亂反。禴,馀若反。烝,之承反。祫,戶夾反。率五,音律,又音類。

  [疏]“以肆”至 “先王”○釋曰:此一經陳享宗廟之六禮也。此經若細而言之,即有六禮,總而言之,則亦有三等之差。肆獻祼是祫之大祭,以饋食是禘之次祭,以春享以下是時祭 之小祭。若以總用袞冕大牢言之,此亦皆為大祭也。故《酒正》注云“大祭者,王服大裘袞冕所祭”是也。此六者皆言享者,對天言祀、地言祭,故宗廟言享。享, 獻也,謂獻饌具於鬼神也。○注“宗廟”至“一禘”○釋曰:云“宗廟之祭,有此六享”者,此則吉禮十二之中處其六也。云“肆獻祼饋食,在四時之上,則是祫也 禘也”者,但周法有三年一祫,則文二年大事於大廟。《公羊傳》云“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毀廟之主陳于大祖,未毀廟之主皆升合食于大祖。” 列昭穆,序父子,是祫之義也。若殷則祫於三時,周則秋祫而已。又有五年一禘,禘則各於其廟。《爾雅》云“禘,大祭”者,禘是總名。《祭法》:“祭天圜丘亦 曰禘。”《大傳》云:“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謂夏正郊天亦曰禘,夏殷四時之祭,夏祭亦曰禘,但於周宗廟之祭,則有五年禘。禘雖小於祫,大於四時,亦是大 祭之名也。云“肆者,進所解牲體,謂薦孰時也”者,薦孰當朝踐后爓祭時,故《禮運》云:“腥其俎,孰其殽。”鄭云:“孰其殽,謂體解而爓之。”是其饋獻獻 以盎齊之節,故云薦孰時。但體解之時,必肆解以為二十一體,故云肆也。云“獻,獻醴,謂薦血腥也”者,此是朝踐節,當二灌后,王出迎牲,祝延尸出戶,坐於 堂上,南面。迎牲人,豚解而腥之,薦於神坐,以玉爵酌醴齊以獻尸,后亦以玉爵酌醴齊以獻尸,故云謂薦腥也。云“祼之言灌”者,經云祼者,是古之祼字,取神 示之義,故從示。鄭轉從灌者,以郁鬯灌地降神,取澆灌之義,故從水。言“灌以郁鬯,謂始獻尸求神時也”者,凡宗廟之祭,迎尸入戶,坐於主北。先灌,謂王以 圭瓚酌郁鬯以獻尸,尸得之,瀝地祭訖,啐之,奠之,不飲。尸為神象,灌地所以求神,故云始獻尸求神時也。言始獻,對后朝踐、饋獻、酳尸等為終,故此稱始 也。“《郊特牲》曰魂氣歸于天,形魄歸於地,故祭所以求諸陰陽之義也”者,人之歔吸出入之氣為魂,耳目聰明為魄。人死魂氣歸於天為陽,形魄歸於地為陰。祭 時作樂為陽是求諸陽,灌地為陰是求諸陰,故云求諸陰陽之義也。云“殷人先求諸陽,周人先求諸陰”者,此二代自相對,殷人先求諸陽,謂未灌先合樂。周人先求 諸陰,謂未合樂先灌,故云求諸陰灌是也。引之者,欲見周人祭先灌之意。云“祭必先灌乃后薦腥薦孰,於祫逆言之者,與下共文,明六享俱然”者,如向所說,具 先灌訖,王始迎牲,次腥其俎;腥其俎訖,乃爓;爓祭訖,始迎尸入室,乃有黍稷,是其順也。今此經先言肆,肆是饋獻節;次言獻,是朝踐節;后言灌,灌是最在 失之事,是於祫逆言之也。言“與下共文,明六享俱然”者,既從下向上為文,即於下五享與上祫祭,皆有灌獻肆三事矣,故云六享俱然。云“祫言肆獻灌,禘言饋 食者,著有黍稷,互相備也”者,祫言肆獻灌,明禘亦有之。禘言饋食,食是黍稷,則祫亦有黍稷矣。著,明也。明有黍稷互相備矣。云“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 祖”者,此以周衰禮廢,無文可明。《春秋左氏傳》云“《周禮》盡在魯”,即以《春秋》為魯禮。今言魯禮者,指《春秋》而言也。《春秋》三年喪畢而祫於大 祖,謂若文公二年秋八月,大事於大廟,躋僖公。以僖三十三年薨,至文二年秋八月,於禮雖少四月,猶是三年喪畢而為祫祭也。是魯禮三年喪畢而祫於大祖。大祖 謂周公廟,周公廟中而為祫祭也。云“明年春,禘於群廟”者,此明年春禘雖無正文,約僖公宣公得知矣。案:僖公八年及宣公八年皆有禘文,則知僖公宣公三年春 有禘可知。何者?以文公二年祫,則知僖公宣公二年亦有祫。僖公宣公二年既為祫,則明年是三年春禘,四年、五年、六年秋祫,是三年祫,更加七年、八年添前為 五年禘,故僖公宣公八年皆有禘,是明年春禘明矣。故云明年春禘於群廟也。云“自爾以后,五年而再殷祭”者,《公羊傳》文。殷,大也。除明年春,從四年已 后,四年、五年、六年、七年、八年,八年之中,四年、五年、六年為三年祫,七年、八年添前為五年禘,是五年再殷祭也。云“一祫一禘”者,是《禮讖》文。謂 五年之中為一禘一祫也。鄭言此者,欲見肆獻祼及饋食三者為祫禘,從三年喪畢后為始之意也。從禋祀已下至此吉禮十二,皆歆神始。何者?案《大司樂》分樂而序 之,云“乃奏黃鍾,歌大呂,舞《云門》,以祀天神”已下,下復云:“圜鍾為宮,若樂六變,天神皆降;若樂八變,地示皆出;若樂九變,人鬼可得而禮。”鄭 云:“天神則主北辰,地祇則主昆侖,人鬼則主后稷。先奏是樂以致其神,禮之以玉而祼焉。”彼先奏是樂以致其神,則天神、地祇、人鬼皆以樂為下神始也。彼鄭 云“禮之以玉”,據天地;“而祼焉”,據宗廟。則此上下天神言煙,地示言血,此宗廟六享言祼,是其天地宗廟皆樂為下神始,煙血與祼為歆神始也。又案《禮 器》與《郊特牲》皆言“郊血大享腥,三獻爓,一獻孰”者,皆是薦饌始也。以其郊是祭天而言用血,大享是祫祭先王而言用腥,三獻是社稷而言用爓,一獻是祭群 小祀而言用孰與?此是其先,彼是其后,后為薦饌可知,故郊言血,大享言腥,三獻言爓,一獻言孰也。

  以兇禮哀邦國之憂,哀謂救患分災。兇禮之別有五。

  [疏]“以兇”至“之憂”○釋曰:此兇禮之目也。邦國者,亦如吉禮,舉外以包內之義。凡言“哀”者,皆謂被兇災,從后以物哀之也。○注“哀謂”至“有 五”○釋曰:云“哀謂救患分災”者,此據《左氏》僖元年夏六月,邢遷于夷儀,諸侯城之,救患也。凡侯伯救患分災討罪,禮也。引之者,證哀者從后往哀之義。 言救患分災討罪者,救患即邢有不安之患,諸侯城之,是救患也。分災,謂若宋災,諸侯會於澶淵,謀歸宋財,是分災也。討罪,謂諸侯無故相伐,是罪人也,霸者 會諸侯共討之,是討罪也。三者皆是相哀之法,故并代引之。

  以喪禮哀死亡,哀謂親者服焉,疏者含襚。○含,戶暗反,本亦作唅。襚,音遂。

  [疏]注“哀謂”至“含襚”○釋曰:諸經云“亡”者,多是逃亡,此經鄭不解亡,則亡與喪為一,以其逃亡無可哀故也。云“哀謂親者服焉”者,據上文云“哀 邦國之憂”,則此亦據諸侯邦國之內而言。但天子諸侯絕傍期,傍期已下無服。若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亦有服。今鄭云親者服焉疏者含襚者,鄭廣解哀義,不專 據天子諸侯之身也。案《士喪禮》“親者不將命”,注云:“大功已上,有同財之義,無歸含法。”鄭云親者服焉,據大功,親以上直有服,無含法;若小功以下有 含并有服也。若然,此據大夫已下而說。天子諸侯雖無服,其含襚則有之。故《春秋》“王使榮叔歸含且赗”,《士喪禮》“君使人襚”,明天子諸侯於臣子皆有含 襚也。

  以荒禮哀兇札,荒,人物有害也。《禮》曰:“歲兇,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馬不食穀,馳道不除,祭事不縣,大夫不食粱,士飲酒不樂。”札讀為截,截謂疫厲。○札,如字,又音截。縣,音玄。

  [疏]注“荒人”至“疫厲”○釋曰:云“荒,人物有害”者,經云“荒”以為目,下云“兇札”,則荒中有兇,是物有害;荒中兼有札,是人有害。案《司服》 云:“大札大荒則素服。”注云“札,疫病。荒,饑饉”者,彼不以荒為目,以荒替兇處,故彼注荒為饑饉,不為物有害也。“《曲禮》曰”以下,案彼注“不祭 肺,則不殺也。馳道不除,為妨民取蔬食也”,皆自貶損。若然,君言不祭肺,馬不食穀,祭事不縣,則大夫士亦然。大夫言不食粱,粱加穀,士飲酒不樂,則人君 曰食黍稷稻粱亦貶,於飲酒亦不樂,君臣互見為義也。云“札讀為截,截謂疫厲”者,鄭讀從截絕之義故也。《春秋》有天昏札瘥,是厲鬼為疫病之事,故云謂疫厲 也。

  以吊禮哀禍災,禍玄謂遭水火。宋大水,魯莊公使人吊焉,曰:天作淫雨,害於粢盛,如何不吊。廄焚,孔子拜鄉人,為火來者拜之,士一,大夫再,亦相吊之道。○為火,于偽反,下“荀偃為”同。

  [疏]注“禍災”至“之道”○釋曰:“禍玄謂遭水火”,鄭知義然者,以上下文驗之,此禍災當水火,故引水火二事為證也。案莊十一年秋,宋大水,魯人使吊 之。傳例,雨三日已上為淫。“廄焚,孔子拜鄉人為火來者”,事見《禮記·雜記》。云“亦相吊之道”者,謂亦如魯莊公吊宋事也。

  以禬禮哀圍敗,同盟者合會財貨,以更其所喪。《春秋》襄三十年冬,會于澶淵,宋災故,是其類。○禬,劉戶外反,徐古外反。更,音庚,下同。喪,息浪反。澶,善然反。

  [疏]注“同盟”至“其類”○釋曰:此經本不定。若馬融以為“國敗”,正本多為“圍敗”,謂其國見圍,入而國被禍敗,喪失財物,則同盟之國會合財貨歸 之,以更其所喪也。必知禬是會合財貨,非會諸侯之兵救之者,若會合兵,當在軍禮之中,故知此禬是會合財貨以濟之也。故《大行人》云“致禬以補諸侯之災”, 《小行人》亦云“若國師役,則命犒禬之”,是其有財貨相補之驗,故引《左氏》澶淵之會為證也。案《左氏傳》:“為宋災,諸侯之大夫謀歸宋財,是以冬十月, 叔孫豹會晉趙武、齊公孫蠆、宋向戍、衛北宮佗、鄭罕虎,及小邾之大夫,會于澶淵,既而無歸于宋,故不書其人。君子曰:‘信其不可不慎。’澶淵之會,卿不 書,不信也。”又云“書曰某人某人,尢之也”。若然,既而無歸宋財。引者,此取本謀歸宋財一邊,義無嫌也。

  以恤禮哀寇亂,恤,憂也。鄰國相憂。兵作於外為寇,作於內為亂。

  [疏]注“恤憂”至“為亂”○釋曰:云“鄰國相憂”者,亦上云哀邦國之憂,據諸侯為說,故鄭以鄰國解之。云“兵作於外為寇,作於內為亂”者,案:文公七 年,魯惠伯云:“兵作於內為亂,於外為寇。”又成公十七年,長魚矯曰:“臣聞亂在外為奸,在內為軌。御奸以德,御軌以刑。”據此文既言寇亂,當據惠伯之言 為義也。而云哀之者,既不損財物,當遣使往諮問安不而已。

  以賓禮親邦國。親,謂使之相親附。賓禮之別有八。

  [疏]注“親謂”至“有八”○釋曰:經既云“親邦國”,故鄭還以使諸侯相親附解之,即下文相朝聘之義是也。“賓禮之別有八”者,即下文八者皆以“曰”間之者是也。

  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冬見曰遇,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此六禮者,以諸侯見王為文。六服之內,四方以時分來,或朝春,或宗夏,或覲秋,或遇冬, 名殊禮異,更遞而徧。朝猶朝也,欲其來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之事。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時見者,言無常期,諸侯有不順 服者,王將有征討之事,則既朝覲,王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事焉。《春秋傳》曰“有事而會,不協而盟”是也。殷猶眾也。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朝 禮既畢,王亦為壇,合諸侯以命政焉。所命之政,如王巡守。殷見,四方四時分來,終歲則徧。○曰朝,直遙反,注下不出者,皆同。遞,音弟。徧,音遍,下同。 猶朝,張遙反。

  [疏]注“此六”至“則徧”○釋曰:云“此六禮者,以諸侯見王為文”者,案:此經文皆云見,是下於上稱見,故云“諸侯見王為 文”也。《秋官·大行人》云“春朝諸侯”之等,皆云朝覲諸侯,是王下見諸侯為文,故彼注云“王見諸侯為文”。二者相對,為文不同。以彼是天子見諸侯之義, 故圖天下之事,以比邦國之功,皆據天子為主,故以天子見諸侯為文。此則諸侯依四時朝天子,故以諸侯見天子為文。云“六服之內,四方以時分來,或朝春,或宗 夏,或覲秋,或遇冬”者,謂要服以內侯甸男采衛要之等。云四時分來,春,東方六服當朝之歲盡來朝;夏,南方六服當宗之歲盡來宗;秋,西方六服當覲之歲,盡 來覲;冬,北方六服當遇之歲盡來遇。是其或朝春,或宗夏,或覲秋,或遇冬之事也。云“朝之言朝也,欲其來之早。宗,尊也,欲其尊王。覲之言勤也,欲其勤王 之事。遇,偶也,欲其若不期而俱至”者,此鄭解其名也。四方諸侯來朝覲天子,豈有別意乎?明各舉一邊,互見為義耳。云“時見者,言無常期”者,非謂時常 月,直是事至之時,故云時者,言其無常期也。言“諸侯有不順服”,此解時之義也。云“王將有征討之事”者,諸侯既不順服,明知有征討之事也。云“則既朝 覲,王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事焉”者,此《司儀》及《覲禮》所云“為壇合諸侯”是也。云“命事”者,謂命以征討之事,即《大行人》云“時會以發四方之 禁”,禁是九伐之法也。云“《春秋傳》曰:有事而會,不協而盟”者,此昭三年,鄭子太叔曰:“文襄之霸也,其務不煩諸侯,令諸侯三歲而聘,五歲而朝,有事 而會,不協而盟。”引之者,證時會之義。但是霸者會盟諸侯,非王者法。引之者,取一邊證為壇會盟之事同。若然,當諸侯有不順王命者不來,其順服者皆來。朝 覲天子,一則顯其順服,二則欲助天子征討故來也。云“既朝覲”者,若不當朝之歲,則不須行朝覲於國中,直壇朝而已;其當朝之歲者,則於國中。春夏行朝宗於 王,朝,受享於廟,秋冬則一受之於廟也。故鄭云“既朝覲,王為壇於國外”也。云“殷猶眾也。十二歲王如不巡守,則六服盡朝,朝禮既畢,王亦為壇,合諸侯以 命政焉”。鄭知十二歲者,案《大行人》云:“十二歲,王乃巡守殷國。”若王無故,則巡守,《王制》及《尚書》所云者是也。若王有故,則此云“殷見曰同”, 及《大行人》云殷國是也。云殷同者,六服眾皆同來。言殷國者,眾來見於王國。其事一也。鄭知為壇於國外者,《覲禮》云:“諸侯覲于天子,為宮,方三百步, 四門,壇十有二尋,深四尺,加方明于其上。”鄭注云:“四時朝覲,受之於廟,此謂時會殷同也。”明知諸侯殷見,亦為壇於國外,若巡守至方岳然。云“所命之 政,如王巡守”者,巡守命政,則《王制》所云“命典禮,考禮命,市納價”之類。又《尚書》所云“歲二月,東巡守”已下修五禮、五玉,及協時月正日之等皆是 也。云“殷見,四方四時分來,終歲則徧”者,若四時服數來朝,則當朝之歲。《大行人》所云侯服年年朝,甸服二年朝,男服三年朝,采服四年朝,衛服五年朝, 要服六年朝,各隨其年而朝。若殷見曰同,春則東方六服盡來,夏則南方六服盡來,秋則西方六服盡來,冬則北方六服盡來,故云四方四時分來,終歲則徧矣。

  時聘曰問,殷覜曰視。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乃聘之焉。竟外之臣,既非朝歲,不敢瀆為小禮。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眾聘焉。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覜,他吊反,一音他堯反。竟,音境。

  [疏]注“時聘”至“一年”○釋曰:此二經者,是諸侯遣臣聘問天子之事。鄭知時聘是無常期者,以其與上文時見同言時,則知此時聘亦無常期也。云“天子有 事乃聘之焉”者,上時是當方諸侯不順服,其順服者,當方盡朝,無遣臣來之法,其馀三方諸侯不來。諸侯聞天子有征伐之事,則遣大夫來問天子,故云天子有事乃 聘之焉。云“竟外之臣,既非朝歲,不敢瀆為小禮”者,瀆,數也。天子無事,不敢數遣大夫聘問天子,以是故有事乃遣大夫問也。必知時聘遣大夫不使卿者,以其 經稱“問”。案《聘禮》“小聘曰問,使大夫”。此經云“曰問”,明使大夫也。云“殷覜謂一服朝之歲,以朝者少”者,以其周法,依《大行人》諸侯服數來朝, 則有一服朝之歲,諸侯既不自朝,明使卿來聘天子,故稱殷。殷,眾也,若殷見然。云朝者少,卿來則眾也。云“諸侯乃使卿以大禮眾聘焉”者,鄭知使卿以大禮 者,見《聘禮》大聘使卿,此既諸侯使臣代己來,明不得使大夫,故知使卿以大禮眾聘焉。使卿為大禮,對使大夫為小禮也。云“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 者,鄭約《大行人》要服之內諸侯服數來朝,一服朝當此三年。以其侯服年年朝。甸服二年朝、四年朝、六年朝、八年朝、十年朝,十二年朝從天子巡守,是甸服於 元年、七年、十一年無朝法,是使卿殷覜也。男服三年朝、六年朝、九年朝,十二年從天子巡守,於元年、七年、十一年亦無朝法,是亦使卿以大禮聘天子也。采服 四年朝、八年朝,十二年從天子巡守,則元年、七年、十一年亦無朝天子之法,是亦使卿以大禮聘天子也。衛服五年朝、十年朝,則元年、七年、十一年亦無朝天子 法,是亦使卿以大禮聘天子也。要服六年朝,十二年從天子巡守,則元年、七年、十一年亦無朝法,是亦使卿以大禮聘也。故知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也。

  以軍禮同邦國。同,謂威其不協僣差者。軍禮之別有五。○僣,于念反,沈創林反。差,初佳反,沈初宜反。

  [疏]注“同謂”至“有五”○釋曰:既云“同邦國”,則使諸侯邦國和同,故鄭云“同謂威其不協僣差者”,使之和協不僣差。僣差,謂若《禮記·郊特牲》云“宮縣、白牡、朱干、設钖”之類,皆是諸侯之僣禮也。

  大師之禮,用眾也;用其義勇。

  [疏]注“用其義勇”○釋曰:云“大師”者,謂天子六軍,諸侯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出征之法用眾。鄭云“用其義勇”者,《論語》云:“見義不為,無勇也。”見義,謂見君有危難,當致身授命以救君,是見義而為,故勇義兼言。若朋友推刃,是不義而勇。

  大均之禮,恤眾也;均其地政、地守、地職之賦,所以憂民。

  [疏]注“均其”至“憂民”○釋曰:此大均亦據邦國遍天下皆均之,故云大均。不患貧而患不均,不均則民患,故大均之禮,所以憂恤其眾也。鄭約《地官·均 人》云“掌均地政,均地守,均地職”。彼注云:“政讀為征,地征謂地守、地職之稅也。地守,衡虞之屬。地職,農圃之屬。”若然,地征者,與下地守、地職為 目也。此云“之賦”,即彼注“之稅”,一也。此大均必在軍禮者,謂諸侯賦稅不均者,皆是諸侯僣濫無道,致有不均之事,當合眾以均之,故在軍禮也。

  大田之禮,簡眾也;古者因田習兵,閱其車徒之數。○閱,音悅。

  [疏]注“古者”至“之數”○釋曰:此謂天子諸侯親自四時田獵。簡,閱也,謂閱其車徒之數也。云“古者因田習兵”者,案《書傳》云:“戰者,男子之事, 因蒐狩以閱之。”閱之者串之。《大司馬》田法引《論語》“不教民戰,是謂棄之”,以證因田獵為習兵之事。云“閱其車徒”者,田獵之時,有車徒旗鼓甲兵之 事,故云閱其車徒也。

  大役之禮,任眾也;筑宮邑,所以事民力強弱。

  [疏]注“筑宮”至“強弱”○釋曰:鄭知有筑宮邑者,《詩》云“筑室百堵,西南其戶”,是筑宮也。《詩》又云“筑城伊匹”,是筑邑也。其靈臺、堤防之等,皆役民力,鄭略之也。云“事民力強弱”者,《論語》云“為力不同科”,是事民力之強弱也。

  大封之禮,合眾也。正封疆溝涂之固,所以合聚其民。○疆,居良反。

  [疏]注“正封”至“其民”○釋曰:知大封為正封疆者,謂若諸侯相侵境界,民則隨地遷移者,其民庶不得合聚,今以兵而正之,則其民合聚,故云“大封之禮,合眾也”。鄭兼言溝涂者,古境界皆有溝涂,而樹之以為阻固,則《封人》云“為畿封而樹之”者是也。

  以嘉禮親萬民。嘉,善也。所以因人心所善者而為之制。嘉禮之別有六。

  [疏]“以嘉禮親萬民”○釋曰:馀四禮皆云“邦國”,獨此云“萬民”者,馀四禮萬人所行者少,故舉邦國而言;此嘉禮六者,萬民所行者多,故舉萬人,其實 上下通也。○注“嘉善”至“有六”○釋曰:云“所以因人心所善者而為之制”者,案《禮運》云:“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此嘉禮有飲食男女之等,皆是人 心所善者,故設禮節以裁制之,即下經所云者皆是也。

  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親者,使之相親。人君有食宗族飲酒之禮,所以親之也。《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大傳》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百世而昏姻不通者,周道然也。”○不別,彼列反。

  [疏]“以飲”至“兄弟”○釋曰:此經云“飲食”,亦尊卑通有。下文別有饗燕,則經云飲者,非饗燕,是私飲酒法,其食可以通燕食俱有。以其下不別云食故 也。○注“親者”至“然也”○釋曰:言“使之相親”者,止謂與族人行飲食,即是相親也。云“人君有食宗族飲酒之禮,所以親之也”者,謂人君與族人行食禮并 飲酒之禮,故并言之。“《文王世子》曰‘族食世降一等’”者,鄭彼注云:“親者稠,疏者稀。”假令親兄弟歲四度,從父昆弟歲三度,從祖昆弟歲二度,族昆弟 歲一度,是其一世降一等。云“《大傳》曰系之以姓而弗別”者,子孫雖有氏族不同,皆系之以正姓,若魯姓姬,子孫氏曰仲孫、叔孫、季孫之屬,氏族雖異,同是 姓姬,故云系之以姓而不別也。云“綴之以食而弗殊”者,謂繼別為大宗者,與族人行食禮,相連綴,序以昭穆而不可殊異也。云“百世而昏姻不通”者,以系之以 正姓,雖氏族異,昏姻不得通行也。云“周道然也”者,對殷道則不然,以其殷道氏族異則得昏姻也。引之者,證此經以飲食相親之事。鄭注引《文王世子》,據人 君法;引《大傳》,據大夫士法,則萬民亦有此飲食之禮也。

  以昏冠之禮,親成男女;親其恩,成其性。○冠,古亂反。

  [疏] “以昏”至“男女”○釋曰:此一節陳昏姻冠笄之事,上句直言昏冠,專據男而言,亦有姻笄,故下句兼言男女也。若然,則昏姻之禮,所以親男女,使男女相親, 三十之男,二十之女,配為夫妻是也。冠笄之禮所以成男女,男二十而冠,女子許嫁十五而笄,不許亦二十而笄,皆責之以成人之禮也。○注“親其恩,成其性”○ 釋曰:案《昏義》,婿親迎,御輪三周,是婿親之。親之也者,使之親己,是親其恩也。云“成其姓”者,《冠義》云:禮始於冠,既冠,責以為人父、為人子、為 人臣之禮。又《內則》云:二十敦行孝弟。是成其性也。

  以賓射之禮,親故舊朋友;射禮,雖王,亦立賓主也。王之故舊朋友,為世子時,共在學者。天子亦有友諸侯之義。武王誓曰“我友邦冢君”是也。《司寇職》有議故之辟、議賓之辟。

  [疏]“以賓”至“朋友”○釋曰:言“以賓射之禮”者,謂若《射人》王以六耦射三侯,三獲,三容,五正,是賓射之侯也。以此賓射之禮者,謂行燕飲之禮, 乃與之射,所以申歡樂之情,故云親故舊朋友也。○注“射禮”至“之辟”○釋曰:云“射禮,雖王,亦立賓主也”者,案《大射禮》,以大夫為賓主。案此云王以 賓射之禮,既行燕飲之禮,明知王亦立賓主也。云“王之故舊朋友,為世子時共在學”者,若據即位為王以后,亦有以臣為朋友,不得云故舊。今云故舊朋友,明據 未為王時。案《文王世子》,周公居攝,成王與伯禽在學,與學子同居。又《王制》有王大子,是為世子時共在學者也。云“天子亦有友諸侯之義”,即所引《泰 誓》武王誓曰“我友邦冢君”,是天子有友諸侯之義。言此者,欲見經云朋友,亦含諸侯在其中。案《洛誥》周公謂成王云:“孺子其朋”,彼以成王以臣為朋友, 則此朋友之中可以兼之矣。引《司寇職》“有議故之辟、議賓之辟”者,證諸侯為賓,及王之故舊,皆在議限,與此經故舊朋友并得為賓射相親之事也。

  以饗燕之禮,親四方之賓客;賓客,謂朝聘者。

  [疏]注“賓客謂朝聘者”○釋曰:此經饗燕并言,殊食於上者,食無獻酢之法,故別言於上,與私飲同科。此饗燕,謂《大行人》云“上公三饗三燕,侯伯再饗 再燕,子男一饗一燕”。饗,亨大牢以飲賓,獻依命數,在廟行之。燕者,其牲狗,行一獻四舉旅,降脫屨,升坐,無筭爵,以醉為度,行之在寢。此謂朝賓若聘 客,則皆一饗,其燕與時賜無數,是親四方賓客也。

  以脤膰之禮,親兄弟之國;脤膰,社稷宗廟之肉,以賜同姓之國,同福祿也。兄弟,有共先王者。魯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脤,上忍反。膰,音煩。

  [疏]注“脤膰”至“歸脤”○釋曰:兄弟之國,謂同姓諸侯,若魯、衛、晉、鄭之等,凡受祭肉者,受鬼神之佑助,故以脤膰賜之,是親之同福祿也。鄭總云 “脤膰,社稷宗廟之肉”。分而言之,則脤是社稷之肉,膰是宗廟之肉。是以成十三年:“公及諸侯朝王,遂從劉康公、成肅公會晉侯伐秦。成子受脤于社,不 敬。”注云:“脤,宜社之肉也。盛以蜃器,故曰脤。”劉子曰:“國之大事,在祀與戎。祀有執膰,戎有受脤。”注云:“膰,祭肉。”又案《異義·左氏說》: “脤,社祭之肉,盛之以蜃,宗廟之肉名曰膰。”以此言之,則宗廟之肉曰膰,社稷之肉曰脤之驗也。而《公羊》、《穀梁》皆云“生居俎上曰脤,熟居俎上曰 膰”,非鄭義耳。對文脤為社稷肉,膰為宗廟肉,其實宗廟、社稷器皆飾用蜃蛤,故《掌蜃》云“祭祀,共蜃器之蜃”,注云:“飾祭器。”是其祭器皆飾以蜃也。 云“兄弟,有共先王者”,謂若魯與周同承文王,鄭與周同承厲王,如此之輩,與周同立廟,是共先王也。云“定公十四年,天王使石尚來歸脤”者,石尚,天子之 上士,故稱名氏。言來者,自外之辭。歸者,不反之稱。是天子祭社,使來歸脤。引之,證同姓有歸脤之事。此文雖主兄弟之國,至於二王后及異姓有大功者,得與 兄弟之國,同故僖九年夏,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賜伯舅胙。”注云:“胙,膰肉。”周禮以脤膰之禮親弟兄之國,不以賜異姓。敬齊 侯,比之賓客。又僖公二十四年,“宋成公如楚,還,入於鄭。鄭伯將享之,問禮於皇武子,對曰:“宋,先代之后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是 二王后及異姓有大功者,亦得脤膰之賜,是以《大行人》直言“歸脤以交諸侯之福”。不辨同姓異姓,是亦容有非兄弟之國亦得脤膰也。

  以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異姓,王昏姻甥舅。

  [疏]“以賀”至“之國”○釋曰:言“賀慶”者,謂諸侯之國有喜可賀可慶之事,王使人異往,以物賀慶之,可施及異姓之國,所以親之也。雖主異姓其同姓, 有賀慶可知,故舉異姓包同姓也。是以《大行人》云“賀慶以贊諸侯之喜”,不別同姓異姓,則兼同姓可知。○注“異姓”至“甥舅”○釋曰:若據男女身,則男曰 昏,女曰姻。若以親言之,則女之父曰昏,婿之父曰姻。言甥舅者,嫁女與之則為甥,王娶女來則為舅,總是昏姻之國也。

  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疏]“以九”至“之位”○釋曰:此一經與下文為總目,以其大宗伯掌五禮,禮所以辨尊卑,故以九儀之命正諸侯邦國之位,使之不有僣差也。○注“每命”至 “異數”○釋曰:云“每命異儀,貴賤之位乃正”者,下文從一命以至九命,各云所受賜貴賤不同,即此經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事義相成,故云貴賤之位乃正。 正則不僣濫也。引“《春秋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者,證每命異儀也。

  壹命受職,始見命為正吏,謂列國之士,於子男為大夫,王之下士亦一命。鄭司農云:“受職,治職事。”○見命,如字,下“士相見”同。

  [疏]注“始見”至“職事”○釋曰:云“始見命為正吏”者,對府史胥徒非正吏。以其府史胥徒皆官長所自辟除,未得王之命,故以士得王命者為正吏也。云 “謂列國之士”者,謂公侯伯為列國,下云“七命賜國”,鄭注《孝經》云:“列土封疆,謂之諸侯。”亦據公、侯、伯七命賜國,則子男不得為列國也。《典命》 “公侯伯之士一命”,故鄭以列國之士解之也。云“於子男為大夫”者,《典命》“子男大夫一命”是也。云“王之下士亦一命”者,無正文,直以序官有上士、中 士、下士之名。又《典命》大夫四命之下空文,宜有三命、二命、一命,故以王之下士一命解之。若然,《典命》不見王之士三命已下者,以其四命已上有出封之 理,故下云其出封皆加一等,士無出封之理,故不言。以義推之,則士有三命已下也。先鄭云“受職,治職事”者,設官分職,止為治事,故以治職事解之也。

  再命受服,鄭司農云:“受服,受祭衣服,為上士。”玄謂此受玄冕之服,列國之大夫再命,於子男為卿。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王之中士亦再命,則爵弁服。

  [疏]注“鄭司”至“弁服”○釋曰:先鄭云“受服,受祭衣服,為上士”者,祭衣服雖不指斥服名,以義推之,先鄭云“為上士”,則服爵弁服也。言為上士 者,上一命,先鄭雖不言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此言再命為上士,則王之中士、下士同一命可知也。“玄謂此受玄冕之服”者,以《司服》云:孤絺冕,卿大夫同 玄冕。此云再命受服,明據玄冕也。云“列國之大夫再命”者,亦據《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同再命而知。云“於子男為卿”者,亦據典命而言也。云“卿大夫自玄冕 而下,如孤之服”者,此亦據《司服》之文。案《玉藻》注云“諸侯之臣皆分為三等,其妻以次受此服”。則公之有孤之國,孤絺冕,卿大夫同玄冕,若無孤之國, 則公侯伯子男卿絺冕,大夫玄冕,士皆爵弁。若然,此注云“於子男為卿”,卿當絺冕矣。鄭云“卿大夫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者,據《司服》之成文而言也。云 “王之中士亦再命”者,上文已差訖。云士則爵弁服者,凡言士者,無問天子士、諸侯士,例皆爵弁以助祭也。若然,《司服》不見爵弁者,以其王吉服有九,自公 已下轉相如。其爵弁,於天子諸侯非吉所用,故不言。案《士冠禮》皆有爵弁服,是士之助祭服,故士以爵弁為正也。案:先鄭解此九儀,皆先言王臣,后鄭皆諸侯 為首,以王臣亦之者,后鄭見上云正邦國之位,故以諸侯為首,后以王臣亦之,得其理也。

  三命受位,鄭司農云:“受下大夫之位。”玄謂此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為王之臣也。王之上士亦三命。

  [疏]注“鄭司”至“三命”○釋曰:先鄭云“受下大夫之位”,先鄭意以上士二命,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命。案《王制》云:“次國之下卿,位當大國之上大 夫;小國之下卿,位當大國之下大夫。”則諸侯之五大夫有上、下。案《序官》有中大夫、下大夫,則中大夫亦得名為上大夫矣。故先鄭以下大夫三命,上大夫四 命,即《典命》大夫四命者是上大夫也。后鄭不從者,以侯伯子男名位不同,侯伯猶同七命,子男猶同五命,況中大夫、下大夫名位既同,何嫌不得同命也。是以 《典命》唯見大夫四命,是兼中、下大夫,故不從先鄭也。“玄謂此列國之卿,始有列位於王,為王之臣”者,諸侯之卿大夫,皆得聘天子,今於三命乃云始有列位 於王為王之臣者,以其再命已下卑,雖得言天子,不得言位于王朝,是以據列國之卿而言。故《曲禮》云“列國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注引《春秋》,晉 士起亦據晉國之卿三命,而於天子稱士,與天子三命之士同稱士,即為王臣也。

  四命受器,鄭司農云:“受祭器為上大夫。”玄謂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禮運》曰:“大夫具官,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王之下大夫亦四命。

  [疏]注“鄭司”至“四命”○釋曰:先鄭云“受祭器為上大夫”,上已破訖。玄謂“此公之孤,始得有祭器者也”者,《曲禮》云“大夫有田者,先為祭服,后 為祭器”,則儀禮《少牢》用成牲,皆是有地大夫,則自得造祭器。今云公之孤四命始得有祭器者,但未四命已前,有地大夫雖得造祭器,祭器未具,猶假之使足, 至四命即具有,言始有祭器者,據始得具祭器而言。引《禮運》者,證未四命已前祭器須假之意。云“王之下大夫亦四命”者,約《典命》文。

  五命賜則,鄭司農云:“則者,法也。出為子男。”玄謂則,地未成國之名。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賜之以方百里二百里之地者,方三百里以上為成國。王莽時以二十五成為則,方五十里,合今俗說子男之地,獨劉子駿等識古有此制焉。○以上,時掌反。

  [疏]注“鄭司”至“制焉”○釋曰:先鄭云“出為子男”者,司農據《典命》而言。“玄謂則地未成國之名”者,對下文“七命賜國”是成國,此五命子男言 “則”,是未成國。但成國之賦有三:若以出軍言之,《春秋》襄公傳云“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謂據公五百里而言,以其侯伯為次國二軍故也。若以執圭為成國 而言,可及伯,即下經“七命賜國”者是也。若以千乘為成國言之,唯公及侯,以其伯二百里不得出千乘,故鄭注《論語》云“公侯之封,乃能容之”是也。“王之 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亦是《典命》文。云“賜之百里、二百里之地”者,《大司徒職》文。云“方三百里以上為成國”者,此據下文“七命賜國”而 言也。云“王莽時以二十五成為則”者,此舉后代以況義。二十五成,與夏殷五十里國,亦與周時百里二百里之國同名則,故云則方五十里。云“合今俗說子男之 地”者,時有孟子、張、包、周及何休等,并不信周禮有五百里已下之國,以《王制》百里、七十里、五十里等為周法,故鄭指此等人為俗說也。云“獨劉子駿等識 古有此制焉”者,言劉子駿等,則有馬融、鄭司農及杜子春等,皆信周禮有五百里已下之國,周公大平制禮所定法,故云識古有此制也。引此諸文者,證時有解則為 五十里者故也。

  六命賜官,鄭司農云:“子男入為卿,治一官也。”玄謂此王六命之卿賜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春秋》襄十八年冬,晉侯以諸侯圍齊,荀偃為君禱河,既陳齊侯之罪,而曰:“魯臣彪將率諸侯以討焉,其官臣偃實先后之。”○先,悉薦反,下“先時”同。后,胡豆反。

  [疏]注“鄭司”至“后之”○釋曰:先鄭云“子男入為卿,治一官”,此后鄭不從者,案《典命》唯有出封加一等,無入加之文,則出有加,入無加。今以子男 五命入加一等,為王朝六命卿,於理不可,且見此上下文所言賜受者,皆是自外之事,今言賜官,則是此六命之人使已有之,今以賜官,為賜當身治一官亦不可,故 后鄭皆不從也。先鄭之義,出加入亦加,若毛君之義,出加入減,故《晉詩》云“豈曰無衣六兮”,《毛傳》云:“天子之卿六命,車旗衣服以六為節。”是出加入 減也。后鄭不從者,諸侯入為王卿大夫,其尊如故以為榮,何得入則減之乎?指如鄭武公、桓公并入為王之司徒,詩人美之,若減,何美之有乎?明入不減。鄭君之 義,出加入不減,依於在國。若言六兮者,以晉侯入為王卿,謙不敢必當七命之服,故云六兮耳。“玄謂此六命之卿賜官者,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者,案 《載師》有小都、大都。大都,謂三公、王子母弟所食邑;小都,王之卿六命所食邑。如此六命已上賜之官,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如諸侯。此則《大宰》云“施 則於都鄙,建其長,立其兩”已下是。三公王子母弟得立官如畿外諸侯,但少一卿,不足於諸侯而已。言家邑雖與大夫家邑同名,此則大都、小都也。卿大夫稱家, 故言家邑以表大小都耳。引《春秋》者,證諸侯以臣為官,故荀偃自於晉侯稱官,畿內諸侯臣亦稱官,此經是也。荀偃對河神,故稱其君名,諸侯於外事皆稱曾臣。 言“先后”者,先后,謂左右,謂荀偃左右晉侯也。

  七命賜國,王之卿六命,出封加一等者。鄭司農云:“出就侯伯之國。”

  [疏]注“王之”至“之國”○釋曰:此后鄭、先鄭所云,皆據《典命》而言,以其王之卿六命,出封加一等,即七命,是侯伯之國者也。

  八命作牧,謂侯伯有功德者,加命得專征伐於諸侯。鄭司農云:“一州之牧。王之三公亦八命。”

  [疏]注“謂侯”至“八命”○釋曰:案《曲禮》云“牧於外曰侯”,是牧本爵稱侯矣。一州二百一十國,選賢侯為牧。今鄭兼言伯者,牧用侯伯不定,其牧若有 賢侯則用侯,若無賢侯則用伯可也,故鄭兼言伯。其牧下二伯,亦或用侯,或用伯,故《詩·旄丘》責衛伯,鄭云:“衛康叔之封爵稱侯,今曰伯,時為州伯。”是 牧下二伯亦用侯也。云“加命得專征伐於諸侯”者,侯伯七命,今云八命作牧,明是侯伯加命也。云“得專征伐”者,案《王制》云“諸侯賜弓矢,然后專征伐”, 并據州牧而言。以其弓矢之賜,州內有臣殺君、子殺父,不請於天子,得專征伐之。先鄭云“一州之牧”,牧,養也,即《大宰》“一曰牧,以地得民”是也。云 “王之三公亦八命”,《典命》文。

  九命作伯。上公有功德者,加命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鄭司農云:“長諸侯為方伯。”

  [疏]注“上公”至“方伯”○釋曰:《典命》云“王之三公八命”,是上公矣,今云九命,明有功德加一命為二伯也。二伯之文,出於《曲禮》。案《曲禮》云: “五宮之長曰伯,是職方。”鄭引《公羊傳》云:“自陜以東,周公主之;自陜以西,召公主之。”是東西二伯也。云“得征五侯九伯”者,僖公四年《左氏傳》 云:“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太公曰: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以夾輔周室。”賈、服之等諸侯,九州之伯。若然,與天子何殊,而為夾輔乎?故鄭以為五侯者,九州有九 牧,牧即侯,但二伯共分,各得四侯半,侯不可分,故二伯皆言五侯也。言九伯者,九州有十八伯,各得九伯,故云九伯也。此二伯,其有違逆者,各征半天下,故 云五侯九伯,汝實征之也。引之者,證二伯尊,得征半天下之事也。先鄭云“長諸侯為方伯”者,《公羊傳》云“上無明天子,下無賢方伯”。方伯可及州牧并二 伯,故云方伯。伯,長也,是一方之長也。

  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等猶齊等也。

  [疏]注“猶齊等也”○釋曰:此經與下為總目,有此王之鎮圭,而言邦國者,以邦國為主也。言“等猶齊等”者,案《禮記·雜記》:“《贊大行》云:博三寸,厚半寸,剡上,左右各寸半。”其長短,即《玉人》所云皆依命數,是其圭法也。既命諸侯,當齊等之,使不違法也。

  王執鎮圭,鎮,安也,所以安四方。鎮圭者,蓋以四鎮之山為琢飾,圭長尺有二寸。

  [疏]注“鎮安”至“二寸”○釋曰:此鎮圭,王祭祀時所執,故《典瑞》云“王晉大圭,執鎮圭,繅藉五采五就,以朝日”。則馀祭祀亦執之。云“鎮,安也, 所以安四方”者,以《職方》九州,州有一大山,以為其州之鎮,此鎮圭亦所以鎮安四方也。云“鎮圭者,蓋以四鎮之山為琢飾”者,以其諸侯圭皆以類為琢飾,此 字為四鎮之字,明以四鎮之山為琢飾也。無正文,故云“蓋”以疑之。四鎮者,謂楊州之會稽、青州之沂山、幽州之醫無閭、冀州之霍山是也。云“圭長尺二寸” 者,案《玉人》云“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是也。

  公執桓圭,公,二王之后及王之上公。雙植謂之桓。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桓圭,蓋亦以桓為琢飾,圭長九寸。

  [疏]注“公二”至“九寸”○釋曰:此所執謂朝時。案《聘禮》、《禮記》及《典瑞》所云者,是已下皆據朝時也。云“公,二王之后”者,案《孝經援神契》 云:“二王之后稱公,大國稱侯,皆千乘。”是二王后稱公。云“及王之上公”者,《典命》“上公之禮”及此上之“九命作伯”,皆是王之上公也。云“雙植謂之 桓”者,桓謂若屋之桓楹。案《檀弓》云:“三家視桓楹。”彼注“四植謂之桓”者,彼據柱之豎者而言。桓若豎之,則有四棱,故云四植,植即棱也。此於圭上而 言下,二棱著圭不見,唯有上二棱。故以雙言之也。云“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也”者,以其宮室在上,須得桓楹乃安,若天子在上,須諸侯衛守乃安,故云安 其上也。云“桓圭蓋亦以桓為琢飾”者,以無正文,故亦云“蓋”也。云“圭長九寸”者,案《玉人》云“桓圭九寸,公守之”是也。

  侯執信圭,伯執躬圭,“信”當為“身”,聲之誤也。身圭、躬圭,蓋皆象以人形為琢飾,文有粗縟耳。欲其慎行以保身。圭皆長七寸。○信,音身。行,下孟反。

  [疏]注“信當”至“七寸”○釋曰:鄭必破“信”為“身”者,古者舒、申字皆為信,故此人身字亦誤為信,故鄭云“聲之誤也”。云“身圭、躬圭,蓋皆象以 人形象致飾”者,以其字為身躬,故鄭還以人形解之。云“文有粗縟耳”者,縟,細也,以其皆以人形為飾,若不粗縟為異,則身、躬何殊而別之?故知文有粗縟為 別也。云“欲其慎行以保身”者,此則約上下圭為義,既以人身為飾,義當慎行保身也。云“圭皆七寸”者,案《玉人》云“信圭、躬圭七寸,侯伯守之”是也。

  子執穀璧,男執蒲璧。穀所以養人;蒲為席,所以安人。二玉蓋或以穀為飾,或以蒲為琢飾。璧皆徑五寸。不執圭者,未成國也。

  [疏]注“穀所”至“國也”○釋曰:“穀所以養人,蒲為席,所以安人。二玉蓋或以穀為飾,或以蒲為琢飾”者,此亦無正文,故亦言“蓋”以疑之。言“或” 者,非疑,以其二玉用物不同,故云或耳。云“璧皆徑五寸”者,案《玉人》爛脫,《大行人》有五寸之文也。云“不執圭者,未成國也”者,據上文“五命賜 則”,是未成國也。

  以禽作六摯,以等諸臣。摯之言至,所執以自致。○摯,音至,本或作贄。

  [疏]注“摯之”至“自致”○ 釋曰:此亦與下為總目。案下文有“孤執皮帛”,而此云“以禽”者,據羔已下以多為主也。案莊公《傳》,男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尚書》五玉亦云贄,則 玉亦是贄。此上下文玉為瑞,禽云摯者,此以相對為文,故王以下言瑞。天子受瑞於天,諸侯受瑞於天子,諸臣無此義,故以摯為文。鄭云“摯之言至,執之以自 致”者,案士謁見新升為士,皆執摯乃相見,卿大夫亦然。至於五等諸侯朝聘,天子及相朝聘皆執摯以自致,及得見主人,故以“至”解“摯”也。

  孤執皮帛,卿執羔,大夫執雁,士執雉,庶人執鶩,工商執雞。皮帛者,束帛而表以皮為之飾。皮,虎豹皮。帛,如今璧色繒也。羔,小羊,取其群而不失其類。 雁,取其候時而行。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鶩,取其不飛遷。雞,取其守時而動。《曲禮》曰“飾羔雁者以繢”,謂衣之以布而又畫之者。自雉以下,執之 無飾。士相見之禮,卿大夫飾摯以布,不言繢。此諸侯之臣與天子之臣異也。然則天子之孤飾摯以虎,皮公之孤飾摯以豹皮與?此孤卿大夫士之摯,皆以爵不以命 數,凡摯無庭實。○介,音界,或作分,扶問反。衣,於既反。與,音馀。

  [疏]注“皮帛”至“庭實”○釋曰:凡此所執,天子之臣尊,諸侯之臣 卑,雖尊卑不同,命數有異,爵同則摯同。此文雖以天子之臣為主,文兼諸侯之臣,是以士相見卿大夫士所執,亦與此同,但飾有異耳。鄭云“皮帛者,束帛而表以 皮為之飾”者,案《聘禮》“束帛加璧”,又云“束帛乘馬”,故知此帛亦束。束者,十端,每端丈八尺,皆兩端合卷,總為五匹,故云束帛也。言表以皮為之飾 者,凡以皮配物者,皆手執帛以致命,而皮設於地,謂若《小行人》“圭以馬,璋以皮”,皮馬設於庭,而圭璋特達,以升堂致命也。此言以皮為之飾者,孤相見之 時,以皮設於庭,手執束帛而授之,但皮與帛為飾耳。云“皮,虎豹皮”知者,見《禮記·郊特牲》云“虎豹之皮,示服猛”,且皮中之貴者,勿過虎豹,故知皮是 虎豹皮也。云“帛,如今璧色繒也”者,但玉有五色,而言璧色繒,蓋漢時有璧色繒,故鄭舉以言之,故云如今璧色繒。其璧色繒,未知色之所定也。云“羔,小羊 取其群而不失其類”者,凡羊與羔,皆隨群而不獨,故卿亦象焉而不失其類也。云“雁,取其候時而行”者,其雁以北方為居,但隨陽南北,木落南翔,冰泮北徂, 其大夫亦當隨君無背。云“雉,取其守介而死,不失其節”者,但雉性耿介,不可生服,其士執之亦當如雉耿介,為君致死,不失節操也。云“鶩,取其不飛遷” 者,庶人府史胥徒新升之時,執鶩,鶩即今之鴨。是鶩既不飛遷,執之者,象庶人安土重遷也。云“雞,取其守時而動”者,但工或為君興其巧作,商或為君興販來 去,故執雞,象其守時而動。云“《曲禮》曰‘飾羔雁者以繢’,謂衣之以布而又畫之者”,鄭意以經所執,天子之臣與諸侯之臣同,欲見飾之有異耳。云“自雉 下,執之無飾”者,欲見天子士、諸侯士同,皆無布飾,以其士卑,故不異。又引《士相見》已下者,欲以天子、諸侯、卿、大夫飾摯者異,明天子孤、諸侯孤皮亦 不同。此約卿、大夫以明孤。無正文,故言“與”以疑之也。云“此孤卿大夫士之摯,皆以爵,不以命數”者,但天子孤卿六命,大夫四命,上士三命,中士再命, 下士一命;諸侯孤四命,公侯伯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子男卿再命,大夫一命,士不命。但爵稱孤皆執皮帛,爵稱卿皆執羔,爵大夫皆執雁爵,稱士皆執雉, 庶人已下雖無命數及爵,皆執鶩。天子諸侯下皆同,故云“皆以爵不以命數”也。云“凡摯無庭實”者,案《士相見》皆不見有庭實,對享、私覿、私面之等有庭 實,故此言無也。

  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禮,謂始告神時薦於神坐。《書》曰“周公植璧秉圭”是也。○坐,才臥反,后“神坐”放此。植,音值,又時力反,又音置。

  [疏]注“禮謂”至“是也”○釋曰:言“作六器”者,此據禮神則曰器,上文人執則曰瑞,對此文義爾。若通而言之,禮神雖不得言瑞,人執者亦曰器,故《聘 禮》云:“圭璋璧琮,凡四器者,唯其所寶,以聘可也。”《尚書》亦以五瑞為五器,卒乃復,是其人執亦曰器也。云“禮,謂始告神時薦於神坐”者,此以玉禮 神,在作樂下神后,故鄭注《大司樂》云:“先奏是樂,以致其神,禮之以玉而祼焉。”是其以玉禮神,與宗廟祼同節。若然,祭天當實柴之節也。云“《書》曰周 公植璧秉圭是也”者,此《金縢》文。彼以周公請天代武王死之說,為三壇同墠,又為壇於南方,周公於前立焉,告大王、王季、文王,故植璧於三王之坐,秉桓 圭。引之者,證植璧於神坐之側事也。

  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此禮天以冬 至,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禮地以夏至,謂神在昆侖者也。禮東方以立春,謂蒼精之帝,而太昊、句芒食焉。禮南方以立夏,謂赤精之帝,而炎帝、祝融食焉。 禮西方以立秋,謂白精之帝,而少昊、蓐收食焉。禮北方以立冬,謂黑精之帝,而顓頊、玄冥食焉。禮神者必象其類:璧圜,象天;琮八方,象地;圭銳,象春物初 生;半圭曰璋,象夏物半死;琥猛象秋嚴;半璧曰璜,象冬閉藏,地上無物,唯天半見。○琮,才宗反。璋,音章。琥,音虎。璜,音黃。崐,戶本反,本又作崑, 音昆。侖,音倫,本又作侖,魯門反。

  [疏]注“此禮”至“半見”○釋曰:云“此禮天以冬至,謂天皇大帝,在北極者也”者,青圭已下有五天,明 此蒼璧禮天者,是冬至祭圓丘者,案《大司樂》云:“以雷鼓雷鼗,《云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圓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是也。云“禮地以夏至, 謂神在昆侖者也”者,昆侖與昊天相對,蒼璧禮昊天,明黃琮禮昆侖大地可知,故《大司樂》云“以靈鼓靈鼗,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 是也。故鄭彼云“天神則主北辰,地示則主昆侖”是即與此同也。云“禮東方以立春,謂蒼精之帝”者,此已下皆據《月令》,四時迎氣,皆在四立之日,故以立 春、立夏、立秋、立冬言之也。知皆配以人帝、人神者,亦據《月令》四時十二月皆陳人帝人神。彼止為告朔於明堂及四時迎氣配天帝而言。告朔於明堂,告五人 帝,告五人神,配以文王、武王。必知迎氣亦有五人帝、五人神者,以其告朔入明堂,至秋總享五帝於明堂,皆以五人帝、五人神配天。若然,迎氣在四郊,還是迎 五天帝,明知五人帝、五人神亦配祭可知。以其自外至者無主不止,故皆以人帝、人神為配也。言蒼精、赤精、白精、黑精者,皆據《春秋緯·運斗樞》云大微宮有 五帝座星。《文耀鉤》亦云靈威仰之等而說也。云“禮神者必象其類”者,即“璧圜”已下,是象其類也。案《爾雅》云:“肉倍好謂之璧,好倍肉謂之瑗,肉好若 一謂之環。”是璧圜也。云“琮八方象地”者,天圜以對地方,地有四方,是八方也。云“圭銳,象春物初生”者,《雜記》:“《贊大行》云:圭剡上,左右各寸 半”,是圭銳也。云“半圭曰璋”者,案:《典瑞》云:“四圭有邸以祀天,兩圭有邸以祀地。”兩圭半四圭。又云“圭璧以祀日月”,是一圭半兩圭。又云“璋邸 射,以祀山川”,是璋又半一圭。故云半圭曰璋。《公羊傳》亦云“寶者何,璋判白”。亦半圭曰璋。云“象萬物半死”者,夏時薺麥死,是半死。云“琥猛象秋 嚴”者,謂以玉為琥形,猛屬西方,是象秋嚴也。云“半璧曰璜”者,《逸禮記》文。似半圭曰璋也。云“冬閉藏,地上無物,唯天半見”者,列宿為天文,草木為 地文。冬時草木枯落,唯天上列宿仍在,故云唯天半見,故用半璧曰璜也。此六玉所用,則上璧下琮。案《覲禮》加方明,東方圭,南方璋,西方琥,北方璜,與此 同。唯上圭下璧與此違者,鄭彼注云“上宜以蒼璧,下宜以黃琮,而不以者,則上下之神非天地之至貴者”也。彼上下之神是日月,故陳玉與此不同也。此經神不見 中央含樞紐者,此四時迎氣皆在四郊,《小宗伯》云“兆五帝於四郊鄭”,注云“黃帝亦於南郊”是也。《易》云:“天玄而地黃。”今地用黃琮,依地色,而天用 玄者,蒼、玄皆是天色,故用蒼也。

  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幣以從爵,若人飲酒有酬幣。○放,方往反。

  [疏]“皆有”至 “之色”○釋曰:言“皆”,則上六玉所禮者皆有牲與幣也。言“各放其器之色”,則上蒼璧等六器,所有牲幣,各放此幣之色。○注“幣以”至“酬幣”○釋曰: 知幣是從爵非禮神者,若是禮神,當在牲上,以其禮神,幣與玉俱設。若《肆師》云:“立大祀,用玉帛牲牷。”是帛在牲上。今在下,明非禮神者也。云“若人飲 酒有酬幣”者,獻尸從爵之幣無文,故以生人飲酒之禮況之。案:聘禮饗禮有酬幣,明此幣既非禮神之幣,則獻尸后酬尸時,亦有幣之從爵也。

  以天產作陰德,以中禮防之;以地產作陽德,以和樂防之。鄭司農云:“陰德,謂男女之情,天性生而自然者。過時則奔隨,先時則血氣未定,圣人為制其中,令 民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以防其淫泆,令無失德。情性隱而不露,故謂之陰德。陽德,謂分地利以致富。富者之失,不驕奢則吝嗇,故以和樂防之。樂所以滌蕩邪 穢,道人之正性者也。一說地產謂土地之性各異,若齊性舒緩,楚性急悍,則以和樂防其失,令無失德,樂所以移風易俗者也。此皆露見於外,故謂之陽德。陽德、 陰德不失其正,則民和而物各得其理,故曰以諧萬民,以致百物。”玄謂天產者動物,謂六牲之屬;地產者植物,謂九穀之屬。陰德,陰氣在人者。陰氣虛,純之則 劣,故食動物,作之使動,過則傷性,制中禮以節之。陽德,陽氣在人者。陽氣盈,純之則躁,故食植物,作之使靜,過則傷性,制和樂以節之。如是然后陰陽平, 情性和,而能育其類。○為制,于偽反。其中,丁仲反,又如字。令,力呈反,下同。淫失,如字,本亦作佚。滌,徒歷反。邪,似嗟反。道人,音導。悍,戶幹 反,劉音旱,戚音胡板反。

  [疏]注“鄭司”至“其類”○釋曰:天產、地產與陰德、陽德,無正文,故先鄭、后鄭各以意解之。不從先鄭天產是天生 自然者,以其天產、地產相對,產,生也。天生,謂陰陽配合而生,不由人之營造,當是六牲。地生,謂由人營種,即植物九穀之屬是也。故天產、地產皆不從先鄭 也。其陰德、陽德后鄭又不從先鄭者,但言德者,謂在身為德,今先鄭以陽德為分地利以致富,以身外解之,與陰德為“不露見”自相違,即知陰德為男女之情亦 非。故后鄭皆據人身陰陽之氣解之。先鄭一說地產謂土地之性,此說地產,與天產天性而自然何異?故后鄭亦不從也。先鄭又云“故曰以諧萬民,以致百物”者,取 下文釋此也。“玄謂天產者動物,謂六牲之屬”者,馬、牛、羊、豕、犬、雞,并自然陰陽配合而生,故謂之天產。然萬物蠢動者,皆自然配合,獨言六牲者,但以 此經云以天產作陰德,據人所膳食,作動身中陰德,故據六牲而言也。云“地產者植物,謂九穀之屬”者,九穀并是人所種植,故云植物。然草木皆地產,今獨言九 穀,亦據此經云作陽德,謂食之作動人身中陽德,故據九穀而言也。云“陰德,陰氣在人者。陰氣虛,純之則劣,故食動物,作之使動”者,以其陰主消物,是虛, 純虛則劣。動物是陽,故須食動物六牲,作之使動也。云“過則傷性,制中禮以節之”者,過謂氣大過。大過則傷性,傷性則奢泰僣濫,故制中禮以防之。禮言中 者,凡人奢則僣上,儉則逼下,禮所以制中,使不奢不逼,故以禮為中也。云“陽德,陽氣在人者,陽氣盈,純之則躁,故食殖物,作之使靜”者,案《禮記·玉 藻》云“顛實陽休”,是陽主盈滿,故云陽氣盈。純之則躁者,陽氣主動,不兼陰氣,純之則躁,故食植物,作之使靜。知植物為陰者,見《聘禮》致饔餼,醯在碑 東,醢在碑西。醯是穀之所為,是穀物為陽之義也。而此云植物陰者,此以動、植相對,故動為陽,植為陰。彼以醯、醢相對,故醯為陽,醢為陰也。云“過則傷 性”者,謂太靜為傷性,樂為陽,故制和樂以節之。陽氣盈,案《樂記》云“樂盈而反,以反為文”,故樂能損盈。陰氣虛,《樂記》云“禮減而進,以進為文”, 故禮能濟虛。云“如是然后陰陽平,情性和”者,謂陰氣虛,濟之使盈,陽氣盈,損之使虛,故云陰陽平,情性和也。云“而能育其類”者,即下文“合天地之化” 已下是也。

  以禮樂合天地之化、百物之產,以事鬼神,以諧萬民,以致百物。禮濟虛,樂損盈,并行則四者乃得其和。能生非類曰化,生其種曰產。○種,章勇反。

  [疏]“以禮”至“百物”○釋曰:上文云中禮和樂,是禮樂教世法,故此經以禮樂并行以教,使之得所,萬物感化,則能合天地之化,謂能生非類也。又能生其 種,故云百物之產。又以禮樂事鬼神,則《尚書》云“祖考來格”之等是也。云“以諧萬民”者,則《尚書》云“庶尹允諧”是也。云“以致百物”者,則《尚書》 云“百獸率舞之等”是也。○注“禮濟”至“曰產”○釋曰:“禮濟虛,樂損盈”,此《樂記》所云“禮減而進,以進為文”者,是禮濟虛。進謂濟益,是禮當濟益 其虛,使之實滿。又云“樂盈而反,以反為文”者,是樂損盈。反謂自抑止,是樂當自抑止,使盈而不放溢也。云“并行則四者乃得其和”者,言并行,謂禮樂并行 以教世,則天地之間,使不盈不虛,折中得所,則四者乃得其和也。言四者,謂天地之化、百物之產共為一,以事鬼神為二,以諧萬民為三,以致百物為四也。知化 產共為一者,以其化與產氣類相似,故為一也。云“能生非類曰化”者,凡言變化者,變化相將,先變后化,故《中庸》云:“動則變,變則化。”鄭云:“動,動 人心也;變,改惡為善也。變之久,則化而性善也。”又與鳩化為鷹之等,皆謂身在而心化。若田鼠化為鴽,雀雉化為蛤蜃之等,皆據身亦化,故云能生非類曰化 也。《易》云“乾道變化”,亦是先變后化,變化相將之義也。云“生其種曰產”者,卵生、胎生及萬物草木,但如本者,皆曰產也。

  凡祀大 神,享大鬼,祭大示,帥執事而卜日,宿,眡滌濯,蒞玉鬯,省牲鑊,奉玉齍,詔大號,治其大禮,詔相王之大禮。執事,諸有事於祭者。宿,申戒也。滌濯,溉祭 器也。玉,禮神之玉也。始蒞之,祭又奉之。鑊,烹牲器也。大號,六號之大者,以詔大祝,以為祝辭。治,猶簡習也。豫簡習大禮,至祭,當以詔相王。群臣禮為 小禮。故書“蒞”作“立”。鄭司農讀為“蒞”。蒞,視也。○省,本又作眚,同息井反,后“省牲鑊”皆同。鑊,戶郭反。齍,音咨,下同。詔相,息亮反,注下 同。后“詔相”皆放此。溉,古愛反,本或作摡。亨,普庚反。

  [疏]“凡祀”至“大禮”○釋曰:此亦法三才,故“享大鬼”在其中。“帥執事而卜 日”者,謂祭三者鬼神之時,祭前十日,大宗伯先帥執事有事於祭者,共卜取吉日,乃齊。云“宿,視滌濯”者,謂祭前一宿,視所滌濯祭器,看潔凈以否。云“蒞 玉鬯”者,天地有禮神之玉,無郁鬯;宗廟無禮神之玉,而有郁鬯。但宗廟雖無禮神玉,仍有圭瓚、璋瓚,亦是玉。故《曲禮》云“玉曰嘉玉”,《郊特牲》云“用 玉氣”是也。云“省牲鑊”者,當省視烹牲之鑊。云“奉玉齍”者,此玉還是上文所蒞者。齍謂黍稷,天地當盛以瓦簠。但齍與上鬯互見為義,皆始時臨之,祭又奉 之。“詔大號”者,謂大宗伯告大祝出祝辭也。云“治其大禮”者,謂天地人之鬼神祭禮,王親行之為大禮,對下小宗伯治小禮為小也。“詔相王之大禮”者,謂未 至之時詔告之,及其行事則又相之。○注“執事”至“視也”○釋曰:案《大宰》云:“祀五帝,前期十日,帥執事而卜日。”注云:“執事,宗伯、大卜之屬。” 此注云:“執事,諸有事於祭者。”二注不同者,以其大宰不掌祭事,故云執事;大宗伯、大卜之等,卜日而已。此大宗伯主祭祀之事,故總諸有事於祭者也。云 “滌濯,溉祭器也”者,此滌濯止是蕩滌,以《少牢》有摡祭器,故據而言之,摡即拭也。云“玉,禮神之玉也”者,即蒼璧、黃琮、青圭、赤璋之等,及四圭、兩 圭之類,皆是禮神置於神坐也。案《九嬪職》云“贊玉齍”,注云:“玉齍,玉敦,盛黍稷。”與此注玉為禮神之玉齍,即非玉敦所飾。注不同者,彼九嬪所贊,贊 后設之,據宗廟。宗廟無禮神玉,則玉齍不得別解,故為玉敦。此據天地為主,有禮神玉,故與齍別釋也。《大宰》云“祝五帝,贊玉幣爵之事”,注云:“三者, 執以從玉,至而授之。”彼所執據五帝,此所奉據昊天與昆侖,故不同。云“始蒞之,祭又奉之”者,鄭據上云蒞,蒞,臨視也,直視看而已。下云奉,據手執授 王,故云祭又奉之。云“鑊,亨牲器也”者,案《特牲》、《少牢》鑊即爨,在廟門之外東壁也。云“大號,六號之大”者,謂若《大祝》云“辨六號,一曰神號, 二曰示號,三曰鬼號,四曰牲號,五曰齍號,六曰幣號”之等,是六號之大者也。云“以詔大祝,以為祝辭”者,經云“詔大號”,大祝是事神之人,又辨六號,故 知所詔是詔大祝為祝辭。祝辭,則祝版之辭是也。云“群臣禮為小禮”者,則小宗伯、小祝行者是也。

  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王有故,代行其祭事。○與,音預,下同。

  [疏]注“王有”至“祭事”○釋曰:攝訓為代。有故者,謂王有疾及哀慘皆是也。《量人》云:“凡宰祭,與郁人受嘏,歷而皆飲之。”注云:“言宰祭者,冢宰佐王祭,亦容攝祭。”此宗伯又攝者,冢宰貳王治事,宗伯主祭事,容二官俱攝,故兩言之。

  凡大祭祀,王后不與,則攝而薦豆籩徹。薦徹豆籩,王后之事。

  [疏]“凡大”至“籩徹”○釋曰:天地及社稷外神等,后夫人不與。此言“凡大祭祀,王后不與”,謂后應與而不與。又云大祭祀,明非群小祀,則大祀者唯宗 廟而已。“則攝而薦豆籩徹”者,鄭云“薦徹豆籩,王后之事”,是王后有故,宗伯攝為之。凡祭祀,皆先薦后徹,故退徹文在下也。

  大賓客,則攝而載果。載,為也。果讀為祼。代王祼賓客以鬯。君無酌臣之禮,言為者,攝酌獻耳,拜送則王也。鄭司農云:“王不親為主。”○果,音祼,又古亂反,出注,《小宗伯職》放此。

  [疏]“大賓”至“載果”○釋曰:此大賓客,對文則賓客異,散文則通。故《大司徒》云:“大賓客,令野脩道委積。”是賓客為諸侯通也。《大行人》云: “大賓為五等諸侯。大客,即謂其臣。”是賓客異也。案《大行人》云:“上公之禮,再祼而酢。”此再祼者有后祼,則亦攝為之,內宰贊之。侯伯一祼而酢,子男 一祼不酢。此皆無后祼,王不親酌,則皆使大宰、宗伯攝而為之。○注“載為”至“為主”○釋曰:知“代王祼賓客以鬯”者,見《郁人》宗廟及賓客皆以郁實彝而 陳之,即《大行人》所云祼,與此祼皆用郁鬯也。云“君無酌臣之禮”者,見《燕禮》、《大射》,諸侯禮皆使大夫為賓,宰夫為主人,是諸侯君不酌臣。此大賓客 遣大宗伯代祼,是天子君亦不酌臣也。云“言為者,攝酌獻耳,拜送則王”者,以其言代而為祼,即是直祼不拜。案《鄉飲酒》、《燕禮》、《大射》,賓主獻酢皆 拜送,其送是王自為之,以其恭敬之事不可使人故也。引司農在下者,不親為主,即君不酌臣,義合,故引之在下也。

  朝覲會同,則為上相,大喪亦如之,王哭諸侯亦如之。相,詔王禮也。出接賓曰擯,入詔禮曰相。相者五人,卿為上擯。大喪,王后及世子也。哭諸侯者,謂薨於國,為位而哭之。《檀弓》曰:“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绖,緇衣。”○曰擯,必刃反,本或作賓,同。緇,側其反。

  [疏]“朝覲”至“如之”○釋曰:朝覲會同,即兼四時朝覲。云“則為上相”者,此則《大行人》云“上公之禮,擯者五人,侯伯四人,子男三人”是也。云 “大喪亦如之”者,后及世子喪,王為此主哭及拜賓,則宗伯亦為上相也。云“哭諸侯亦如之”者,謂諸侯薨於本國,赴告天子,天子為位哭之,大宗伯亦為上相, 與王為擯耳。○注“相詔”至“緇衣”○釋曰:云“相,詔王禮也”者,經三事為相,皆是詔告王禮也。云“出接賓曰擯”者,據《大行人》云擯者五人、四人、三 人而言也。云“入詔禮曰相”者,此據《司儀》云“每門止一相,及廟,唯上相入。”是入廟詔禮曰相,此對文義爾。通而言之,出入皆稱擯也。云“相者五人,卿 為上擯”者,依《大行人》據上公而言,此大宗伯為上擯.若大朝覲,則肆師為承擯;四時來朝,小行人為承擯。案《覲禮》,嗇夫為末擯。若待子男,則三人足 矣。若侯伯四人者,加一士;上公五人者,加二士。今鄭云“相者五人,卿為上擯”。據此,大宗伯是卿,故指此上擯而言也。云“大喪,王及后世子也”者,以其 與王為上相,則王在矣。而云大喪,明是王后及世子矣。亦得見大喪所相或嗣王,則大喪中兼王喪也。云“哭諸侯者,謂薨於國,為位而哭之”者,若來朝,薨於王 國,則王為之緦麻,不應直哭之而已,故引《檀弓》云“天子之哭諸侯也,爵弁绖,緇衣”。案:彼注云“麻不加於采”,绖,衍字,以其遙哭諸侯,著爵弁緇衣而 已,不合加麻绖於緇衣爵弁之上也。

  王命諸侯,則儐。儐,進之也。王將出命,假祖廟,立依前,南鄉。儐者進,當命者延之,命使登。內史由王右以策命之。降,再拜稽首;登,受策以出,此其略也。諸侯爵祿其臣,則於祭焉。○假,音格,至也。依,於豈反。鄉,許亮反。策,初革反。

  [疏]注“儐進”至“祭焉”○釋曰:云“儐,進之也”者,以命諸侯,故知儐謂進使前以受策也。云“王將出命,假祖廟”者,若諸侯命臣,則因祭宗廟命之, 則《祭統》十倫之義,六曰“見爵賞之施焉”。故祭之日,一獻,君降立于阼階之南,南鄉所命者,再拜受書以歸。又云“古者於禘也,發爵賜服,順陽義”者,諸 侯命臣,必於祭時。若天子命臣,不要在祭時,欲命臣,當特為祭以命之。故《洛誥》成王命周公后云:“烝祭歲,文王骍牛一,武王骍牛一,王命作策逸祝策,惟 告周公其后。”注云:“告神周公宜立后,謂封伯禽。”是非時而特假祖廟,故文、武各特牛也。云“立依前,南鄉”者,此案《司幾筵》云“大朝覲、大饗射,凡 封國命諸侯,王位設黼,依依前南鄉。”是立依前南鄉之事也。云“儐者進,當命者延之,命使登,內史由王右以策命之。降,再拜稽首,登,受策以出”者,史由 王右以策命之者,此案《覲禮》,天子使公與史就館賜侯氏命服時,史由公右,執策命之。又案《祭統》云:“祭之日,一獻,君降立於阼階之南,南鄉,所命北 面,史由君右,執策命之,再拜稽首,受書以歸。”天子無降立之事,其馀則同。命諸侯之史,當王右以策命之。云“降,再拜稽首,登,受以出”,約僖二十八年 王命晉侯之事。案彼傳云,王命內史叔興父策命晉侯為侯伯,當時晉侯降,再拜稽首,登,受策以出。據彼文也。云“此其略也”者,但命諸侯,其時威儀更有委 曲,今所言不載,故云略也。云“諸侯爵祿其臣,則於祭焉”者,《祭統》所云者是也。

  國有大故,則旅上帝及四望。故,謂兇災。旅,陳也。陳其祭事以祈焉,禮不如祀之備也。上帝,五帝也。鄭司農云:“四望,日、月、星、海。”玄謂四望,五岳、四鎮、四瀆。

  [疏]注“故謂”至“四瀆”○釋曰:此旅是祈禱之名,是以知是兇災。兇,謂年穀不熟。災,謂水火也。云“旅,陳也。陳其祭事以祈焉,禮不如祀之備”者, 但祈謂祈請求福,得福,乃祠賽之,祠賽則備而與正祭同,故知禮不如祀之備也。云“上帝,五帝也”者,案《禮器》云“祀帝於郊,而風雨寒暑時”,風雨寒暑, 非一帝之所能為,此祈請,亦是求風雨寒暑時非一帝,故知是五帝也。鄭司農云:“四望,日、月、星、海。”后鄭不從者,禮無祭海之文。又山川稱望,故《尚 書》云“望秩于山川”是也。“玄謂四望,五岳、四鎮、四瀆”,知者,祭山川既稱望。案《大司樂》有四鎮、五岳崩,四瀆又與五岳相配,故知四望中有此三者。 言四望者,不可一往就祭,當四向望而為壇,遙祭之。故云四望也。

  王大封,則先告后土。后土,土神也。黎所食者。

  [疏]注 “后土”至“食者”○釋曰:大封,謂若《典命》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加一等,是其大封之事,對封公卿大夫為采邑者為小封。云“則先告后土” 者,封是土地之事,故先以禮告后土神,然后封之也。注云“后土,土神也,黎所食者”,言后土有二。若五行之官,東方木官勾芒,中央土,官后土,此等后土土 官也。黎為祝融兼后土,故云黎所食者。若《左氏傳》云“君戴皇天而履后土”,彼為后土神,與此后土同也。若句龍生為后土官,死配社,即以社為后土,其實社 是五土總神,非后土,但以后土配社食,世人因名社為后土耳。此注本無言后土社,寫者見《孝經》及諸文注多言社后土,因寫此云后土社。故鄭答趙商云:“句龍 本后土,后遷為社,王大封,先告后土。”玄云后土,土神,不言后土社也。鄭又答田瓊云:“后土,古之官名,死為社而祭之,故曰后土社。句龍為土官,后轉為 社,世人謂為后土,無可怪。”此中后土不得為社者,圣人大平制禮,豈得以世人之言著大典,明后土土神不得為社也。

  乃頒祀于邦國都家鄉邑。“頒”讀為“班”。班其所當祀及其禮。都家之鄉邑,謂王子弟及公卿大夫所食采地。○頒,音班。

  [疏]注“頒讀”至“采地”○釋曰:云“頒讀為班”者,鄭於《周禮》所有“頒”皆讀為“班”。班,謂布也。云“班其所當祀及其禮”者,但名位不同,禮亦 異數。既班其祀,明亦班禮與之,故連言禮也。班禮,謂若諸侯不得祭天地,唯祭社稷、宗廟、五祀之等;二王后與魯,唯祭天,仍不得祭地。大都亦與外諸侯同其 禮者,若獻尸,上公九,侯伯七,子男五,皆大牢之屬是也。其小都與家,則依卿大夫之獻,亦大牢也。云“都家之鄉邑,謂王子弟以下”者,鄭恐經鄉邑六鄉六 遂,非都家之內鄉邑,故以明之,謂都家之內鄉邑耳。其都家之內鄉邑,未必一如六鄉六遂家數,但采邑之內,亦有二十五家為里以上,以相統領。故一成之內,得 有革車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發兵及出稅之法,即謂之鄉邑也。謂王子弟者,以親疏分於大都、小都、家邑三處食采地。言及公卿大夫采地者,謂若《載師職》 公大都、卿小都、大夫家邑也。

书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