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二十一

  典命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五儀,公、侯、伯、子、男之儀。五等,謂孤以下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也。或言儀,或言命,互文也,故書“儀”作“義”,鄭司農“義”讀為“儀”。

  [疏]注“五儀”至“為儀”○釋曰:云“五儀,公侯伯子男之儀”者,此五儀有三等之命,命雖有同者,其儀皆異。若言《大宗伯》注云“每命異儀,貴賤之位 乃正”,是命異儀即異。此則命同儀有異,於義乖者,但《大宗伯》經云“九儀之命”,據九等之命為九儀,故注每命異儀,是命異儀即異。經云“掌諸侯之五 儀”,即是據五等之爵為五儀,是以命同儀有異。此乃各有所據,於義無乖也。云“五等,謂孤以下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也”,鄭知義然者,此經諸臣五 等在諸侯之下,則還據諸侯之下臣有五等而言。諸侯之下,既無四命以至五命,明臣有五等,通不命也。是以諸侯及諸臣,皆據下文諸侯諸臣而充此上之數也。故下 文諸侯下,說大國孤四命,其卿三命,大夫再命,士一命。侯伯之卿已下,如公國五命三等。云“或言儀,或言命,互文也”者,謂或言儀者,亦有命,此則諸侯之 命也。或言命者,亦有儀,此乃臣之儀也。今若據爵而言,則孤卿大夫士四等之儀也。若據命而說,則通不命為五儀。

  上公九命為伯,其國 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為節;侯伯七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七為節;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五為 節。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二王之后亦為上公。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公之城蓋方九里,宮方九百步;侯伯之城蓋方七里,宮方七百步;子 男之城蓋方五里,宮方五百步。《大行人職》則有諸侯圭藉、冕服、建常、樊纓、貳車、介、牢禮、朝位之數焉。○樊,步干反。介,音介。

  [疏]注 “上公”至“數焉”○釋曰:鄭云“上公謂王之三公有德者,加命為二伯”者,案:下文三公八命,出封皆加一等,謂若周公、大公有德,封於齊魯。身雖在王朝, 使其子就國,亦是出封加命為上公九命者,此上公則為三伯分陜者也。故《大宗伯》云“九命作伯”是也。云“二王之后亦為上公”者,案《孝經緯·援神契》云 “二王之后稱公,大國稱侯。”故知也。若然,宋公為殷之后,稱公春秋之代,杞為夏后,或稱侯,或稱伯,或稱子者,杞君無道,或用夷禮,故貶之而不稱公也。 若虞公、虢公,非王之三公出封,亦得稱公者,此殷時稱公,武王滅殷,虞、虢無過可退,無功可進,雖周之親戚,仍守百里之地而稱公也。自外,雖是周之同族, 有出封,惟稱侯伯而已,是以魯、晉、鄭、衛等皆稱侯伯。鄭注《巾車》云“王子母弟雖為侯伯,畫服如上公,乘金路”是也。云“國家,國之所居,謂城方也” 者,若《孝經》諸侯稱國,大夫稱家,今此文無卿大夫,則國家總據諸侯城方者也。云“公之城蓋方九里”云云,此經國家及宮室、車旗以下,皆依命數而言。既言 國家、宮室以九、以七、以五為節,以天子城方十二里而言,此九、七、五亦當為九里、七里、五里為差矣。但無正文,故言“蓋”以疑之也。案《書·無逸》傳 云:“古者百里之國,九里之城。”注:玄或疑焉。《周禮·匠人》“營國方九里”,謂天子之城,今大國與之同,非也。然則大國七里,次國五里,小國三里之 城,為近可也。或者天子實十二里之城,諸侯大國九里,次國七里,小國五里。如是,鄭自兩解不定。鄭必兩解者,若案《匠人》營國方九里,據周天子而言,則公 宜七里,侯伯宜五里,子男宜三里為差也。若據此文,九命者以九為節,七命者以七為節,五命者以五為節。又案《文王有聲》箋云:“筑城伊洫,適與成方十里 等,小於天子,大於諸侯。”以其雖改殷制,仍服事殷,未敢十二里。據此二文而言,則周之天子城方十二里,公宜九里,侯伯宜七里,子男宜五里也。若周天子十 二里,則《匠人》云九里,或據異代法,以其匠人有夏殷法故也。鄭不言異代者,以其無正文,不敢斥言也。是以隱公元年祭仲云“都城不過百雉”,雉長三丈,百 雉,五百步,大都三之一,則鄭是伯爵,城有千五百步,為五里,是公七里,侯伯五里,子男三里矣。此賈、服、杜君等義,與鄭玄一解也。鄭又云:“鄭伯之城方 七里,大都三之一,方七百步,實過百雉矣。而云都城不過百雉,舉子男小國之大都,以駮京城之大,其實鄭之大都過百雉矣。”又是天子城十二里而言也。引《大 行人》之職者,經云“國家、宮室”,鄭已解訖。其云“車旗、衣服、禮儀”,不可具言,故引《大行人》為證。欲見彼具見車旗以下之數也。案:《大行人》云上 公之禮: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樊纓九就,貳車九乘,介九人,禮九牢;其朝位,賓主之間九十步。侯伯於上公,降殺以兩,子男比於侯 伯,又降殺以兩為差耳,故鄭云數焉。

  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及其出封,皆加一等。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亦如之。四命,中下大夫也。出封,出畿內封於八州之中。加一等,褒有德也。大夫為子男,卿為侯伯,其在朝廷則亦如命數耳。王之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

  [疏]“王之”至“如之”○釋曰:云“王之三公八命,其卿六命,其大夫四命”,皆是在朝者。云“及其出封,皆加一等”者,三公八命者為九命上公,六命卿 為七命侯伯,四命大夫為五命子男。云“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亦如之”者,亦如上經以命數為差也。○注“四命中”至“一命”○釋曰:云“四命,中 下大夫也”者,見序官有中下大夫,於此唯見四命大夫,是知中下大夫同四命也。云“出封,出畿內封於八州之中”者,其王朝公卿大夫,亦有舊在畿內,有采地之 封,是封畿內者也。今乃封於畿外,在八州之中諸侯也。云“加一等,褒有德也”者,王朝公卿大夫,無功可進、無過可退者,不得出封,以知加一等為南面之君 者,是褒有德也。卿為侯伯,大夫為子男也。鄭不言三公者,雖出封加命爵,仍是公,不異故不言也。云“其在朝廷則亦如命數耳”者,若先鄭出加,入亦加若毛君 則出加入減,若鄭君出加入則不加不減,其義已備《宗伯職》也。云“王之上士三命,中士再命,下士一命”者,經既不言,而鄭言之者,此典命所以主命數。序官 有三等之士,此文不見,故以意推之。必知士有三命以下者,見經大夫四命,四命以下,唯有三等之命。序官有上士、中士、下士,故以三等之命而說之也。然公卿 大夫以八命、六命、四命為陰爵者,一則擬出封加為陽爵,二則在王下為臣是陰官,不可為陽爵故也。士下既無出封之理,又極卑賤,故有三命、一命為陽爵無嫌 也。

  凡諸侯之適子誓於天子,攝其君,則下其君之禮一等;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誓猶命也。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為之嗣,樹子不易也。 《春秋》桓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行國君之禮是也。公之子如侯伯而執圭,侯伯之子如子男而執璧,子男之子與未誓者,皆次小國之君,執皮帛而朝會焉, 其賓之皆以上卿之禮焉。○適子,丁歷反。則下,遐嫁反。射姑,音亦。

  [疏]注“誓猶”至“禮焉”○釋曰:鄭以誓為命者,諸侯世子皆往朝天子, 天子命之為世子,故以誓為命也。云“言誓者,明天子既命以為之嗣,樹子不易也”者,實是命,而經云“誓”者,謂既命以為繼嗣,使為樹子,不可改易,義取 《公羊》僖公三年,齊桓公會于陽穀,管仲命諸侯云“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是也。引桓九年,“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行國君之禮”者,以其稱“朝”,是行 國君之禮,引者,證經誓於天子,攝其君事也。云“公之子如侯伯而執圭,侯伯之子如子男而執璧”者,以其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經云下其君一等,明 依命數為降,以知義然也。若公之子如侯伯,在侯伯下;侯伯子如子男,在子男下也。云“子男之子與未誓”者,皆次小國之君,執皮帛”者,以經云下一等,子男 身五命執璧,明子雖得誓,以下父一等,自然與公侯伯子男子未誓者同執皮帛朝會可知也。云“其賓之皆以上卿之禮焉”者,此亦約曹世子射姑來朝,賓之以上卿之 禮而言之也。若行朝禮,擯介依諸侯法;其饔餼饗,一與卿同也。此經誓與未誓,皆據父在而言。若父卒后得誓者,皆得以諸侯序,以無父得與正君同故也。是以 《雜記》云:“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注引《春秋》葵丘之會,宋襄公稱子而與諸侯序。又定四年二月癸巳,陳侯吳卒,三月,公會劉子、晉侯、宋公、 蔡侯、衛侯、陳子、鄭伯以下於召陵。陳子在鄭伯上,則是得誓者與諸侯序也。若未誓,則亦當執皮帛也。

  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 其卿三命,其大夫再命,其士一命,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各視其命之數。侯伯之卿大夫士亦如之。子男之卿再命,其大夫一命,其士不命,其宮室、車旗、 衣服、禮儀,各視其命之數。視小國之君者,列於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鄭司農云:“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 周制也。’”玄謂《王制》曰:“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小 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疏]注“視小”至“七人”○釋曰:云“視小國之君者,列於卿大夫之位而禮如子男也”,知 義然者,案《大行人》云:“大國之孤,執皮帛以禮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壹勞,朝位當車,前不交擯,廟中無相,以酒禮之,其佗皆視小國之君。”鄭注云: “此以君命來聘者也。孤尊,既聘享,更自以其贄見,執束帛而已,豹皮表之為飾。繼小國之君,言次之也。其佗,謂貳車及介、牢禮、賓主之間擯、將幣、祼蹕食 之數。”以此而言,則以皮帛者,亦是更以贄見,若正聘當執圭璋也。若然,彼云繼小國之君,謂執皮帛次小國君后,則與此注列於卿大夫位一也。此言視小國之 君,注云而禮如子男,則彼其佗視小國君,并彼注貳車及介以下是也。司農云“九命上公,得置孤卿一人。《春秋傳》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 者,案昭二十三年《左傳》云:“叔孫婼為晉所執,晉人使與邾大夫坐訟。叔孫曰:列國之卿當小國之君,固周制也。寡君命介子服回在。”是其事也。若然,先鄭 引魯之卿以證孤者,孤亦得名卿,故《匠人》云“外有九室,九卿朝焉”,是并六卿與三孤為九卿。亦得名卿者,以其命數同也。魯是侯爵,非上公亦得置孤者,魯 為州牧,立孤與公同。若然,其孤則以卿為之,故叔孫婼自比於孤也。“玄謂《王制》曰,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以下者,案:《王制》之文多據夏殷,此命卿亦是 夏殷法。故彼下文“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鄭注云:“不著次國之卿者,以大國之下互明之。此卿命則異,大夫皆同。”以此言 之,則大國卿三命,次國卿與大國下卿同再命,小國卿與大夫同一命,彼注即引此《周禮》命卿大夫之法,以證與古不同之義。若然,此引彼夏殷命臣法。《周禮》 諸侯卿大夫命,雖與古不同,五等諸侯同,國皆有三卿得天子命者,與夏殷同,故引之。若然,云大國三卿,皆命於天子者,上卿則命數足矣;中卿天子再命,已君 加一命,亦為三命;下卿天子一命,若夏殷,已君加一命,二命足矣,周則已君加二命,為三命命足矣。云“下大夫五人”,不言命數者,并不得天子命,夏殷并已 君加一命,周則大國之大夫再命也。云“上士二十七人”者,夏殷之士不命。其二十七士,亦應有上九、中九、下九,而皆云上士者,亦是勉人為高行,故總以上士 言之也。云“次國三卿,二卿命於天子”者,上卿,天子二命;已君不加;中卿,天子一命,已君加一命;下卿,天子不命,已君亦加二命為再命,故云一卿命於其 君,是次國之卿皆再命也。若周禮,次國卿并三命,亦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義與大國同也。云“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者,案:彼鄭注云“此文似誤脫” 者,類上文大國次國,則此小國亦當有三卿,宜云小國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則是脫“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九字矣。云“誤”者,次國云“二卿 命於天子”,不言“皆”,此小國云“二卿皆命於其君”,而言“皆”,是誤,故云蓋誤也。若依此三卿解之,則三卿之內,一卿命於天子為一命,二卿命於其君亦 各一命,亦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義與上同也。若《周禮》,小國三卿皆再命,亦一卿命於天子一命,已君加一命為再命;二卿命於其君,不得天子命,并已 君再命矣。又周法,次國五大夫亦與大國五大夫同再命,小國下大夫五人各一命,其士,公侯伯之士同一命,子男之士不命,與夏殷同,此文是也。《大司馬》云 “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軍將皆命卿”者,謂得天子之命者得為軍將也。若然,諸侯之臣有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而經云“各視其命數”者, 謂宮室之等,四命者四百步,貳車四乘,旗四斿,冕服四章,三命者以三為節,再命、一命者亦以命數為降殺也。但大夫玄冕,一命者一章,裳上剌黻而已衣無章, 故得玄名也,則冕亦象衣無旒。其上服爵弁,并無章飾,是以變冕言爵弁也。諸侯之大夫,一命已上即有貳車,士雖一命,亦無貳車;天子之士,再命已上可有貳車 也。

  司服掌王之吉兇衣服,辨其名物與其用事。用事,祭祀、視朝、甸、兇吊之事,衣服各有所用。

  [疏]“司服”至“用 事”○釋曰:此一經與下文為總目。王吉服有九,大裘已下是也。兇服,即下文兇事與吊是也。云“辨其名物”者,衣服有名,則物色有異同也。○注“用事”至 “所用”○釋曰:云“用事,祭祀、視朝、甸、兇吊之事”者,是其事各異。云“衣服各有所用”者,謂若祀昊天用大裘之等是也。

  王之吉 服,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而冕,祀五帝亦如之。享先王則袞冕,享先公、饗、射則鷩冕,祀四望、山川則毳冕,祭社稷、五祀則希冕,祭群小祀則玄冕。六服同 冕者,首飾尊也。先公,謂后稷之后,大王之前,不窋至諸盩。饗射,饗食賓客與諸侯射也。群小祀,林澤、墳衍、四方百物之屬。鄭司農云:“大裘,羔裘也。 袞,卷龍衣也。鷩,禪衣也。毳,罽衣也。”玄謂《書》曰:“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繢,宗彝、藻、火、粉米、黼、黻希繡。”此古天 子冕服十二章,舜欲觀焉。華蟲,五色之蟲。《繢人職》曰“鳥獸蛇雜四時五色以章之謂”是也。希讀為絺,或作“黹”,字之誤也。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 畫於旌旗,所謂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而冕服九章,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也。九章,初一曰龍,次二曰山,次三曰華蟲,次四曰火,次五曰宗彝,皆畫 以為繢;次六曰藻,次七曰粉米,次八曰黼,次九曰黻,皆希以為繡。則袞之衣五章,裳四章,凡九也。鷩畫以雉,謂華蟲也,其衣三章,裳四章,凡七也。毳畫虎 蜼,謂宗彝也,其衣三章,裳二章,凡五也。希剌粉米,無畫也,其衣一章,裳二章,凡三也。玄者衣無文,裳剌黻而已,是以謂玄焉。凡冕服皆玄衣纁裳。○鷩, 必滅反,劉府弊反。毳,昌銳反,劉清歲反。希,本又作絺,陟里反,劉豬履反,注下皆同。窋,張律反。盩,直留反,或音胄。裨,婢支反,又方支反。罽,居例 反。繢,胡對反。黹,張里反。剌,七亦反,劉七賜反,沈此擊反,下同。

  [疏]“王之”至“玄冕”○釋曰:王之吉服,并下三者亦是,今尊其祭服 且言六矣。○注“六服”至“纁裳”○釋曰:云“六服同冕者,首飾尊也”者,六服,服雖不同,首同用冕,以首為一身之尊,故少變同用冕耳。下經五服同名弁, 亦是首飾尊,鄭不言者,義可知也。冕名雖同,其旒數則亦有異,但冕名同耳。云“先公謂后稷之后,大王之前,不窋至諸盩”者,但后稷雖是公,不謚為王,要是 周之始祖,感神靈而生,文武之功,因之而就,故特尊之與先王同,是以《尚書·武成》云先王建邦啟土。尊之,亦謂之先王也。是以鄭云后稷之后,大王之前,不 數后稷。不窋,后稷子;諸盩,大王父。二者之間,并為先公矣。《周本紀》云:“后稷卒,子不窋立。不窋卒,子鞠立。鞠卒,子公劉立。卒,子慶節立。卒,子 皇仆立。卒,子羌弗立。卒,子毀榆立。卒,子公非立。卒,子高圉立。卒,子亞圉立。卒,子公祖類立。卒,子古公亶父立。”古公亶父則大王亶父也。公祖類即 紺,亦曰諸盩也。大祫於大祖后稷廟中,尸服袞冕,王服亦袞冕也。案《中庸》注云“先公,組紺以上,至后稷”。《天保》詩注“先公,謂后稷至諸盩”。《天 作》詩注云“先公,謂諸盩至不窋”。經皆云先公,注或言后稷,或不言后稷者,《中庸》云:“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后稷 既不追王,故注先公中有后稷也。《天保》詩云“禴祠烝嘗”,是四時常祭,故注先公中有后稷。《天作》詩是祫之祭禮,在后稷廟中,不嫌不及后稷,故注不言后 稷。各有所據,故注不同也。云“饗射,饗食賓客與諸侯射也”者,饗食,則《大行人》云“上公三饗三食”之等是也。但饗食在廟,故亦服鷩冕也。與諸侯射者, 此大射在西郊虞庠中,亦服鷩冕也。若燕射,在寢,則朝服。若賓射,在朝,則皮弁服。云“群小祀,林澤、墳衍、四方百物”者,此據地之小祀。以血祭社稷為中 祀,埋沈已下為小祀也。若天之小祀,則司中、司命、風師、雨師,鄭不言者,義可知。鄭司農云:“大裘,羔裘也”者,《司裘》文。先鄭注云“大裘,黑羔 裘”。然則凡祭之皆同羔裘,義具於《司裘》也。云“袞,卷龍衣也”者,鄭注《禮記》云:“卷,俗讀,其通則曰袞。”故先鄭袞卷并言之也。云“鷩,裨衣也” 者,案:《禮記·曾子問》云“諸侯裨冕”,《覲禮》“侯氏裨冕”,鄭注云:“裨之言埤也,天子大裘為上,其馀為裨。”若然,則裨衣自袞以下皆是,先鄭獨以 鷩為裨衣,其言不足矣。云“毳,罽衣也”者,案:《爾雅》云“毛氂謂之罽”,則續毛為之,若今之毛布,但此毳則宗彝,謂虎蜼。而先鄭以為罽衣,於義不可, 故后鄭不從也。“玄謂《書》曰”至“希繡”,而云“此古天子冕服十二章,舜欲觀焉”者,欲明舜時十二章,至周無十二章之意也。然古人必為日月星辰於衣者, 取其明也。山取其人所仰,龍取其能變化,華蟲取其文理。作繢者,繢,畫也。衣是陽,陽至輕浮,畫亦輕浮,故衣繢也。宗彝者,據周之彝尊有虎彝、蜼彝,因於 前代,則虞時有蜼彝、虎彝可知。若然,宗彝是宗廟彝尊,非蟲獸之號,而言宗彝者,以虎、蜼畫於宗彝,則因號虎、蜼為宗彝,其實是虎、蜼也。但虎、蜼同在於 彝,故此亦并為一章也。虎取其嚴猛。蜼取其有智,以其卬鼻長尾,大雨則懸於樹,以尾塞其鼻,是其智也。藻,水草,亦取其有文,象衣上華蟲。火亦取其明。粉 米共為一章,取其絜,亦取養人。黼,謂白黑,為形則斧文,近刃白,近上黑,取斷割焉。黻,黑與青,為形則兩色相背,取臣民背惡向善,亦取君臣有合離之義、 去就之理也。“希繡”者,孔君以為細葛,上為繡;鄭君讀希為黹,黹,紩也,謂剌繒為繡次。但裳主陰,剌亦是沈深之義,故裳剌也。云“華蟲,五色之蟲”,孔 君注以為華,象草華。蟲,雉也,義亦通,以其草華有五色,故引《繢人》鳥獸蛇雜四時五色以章之為證也。華蟲名鷩者,以其頭似鷩,以有兩翼,即曰鳥,以其體 有鱗,似蛇,則曰蛇,以其有五色,成章,則曰雉,故鄭注《考工記》云:“蟲之毛鱗有文采者也。”云“希讀為絺,或作黹,字之誤也”者,本有此二文不同,故 云誤。當從絺為正也。云“王者相變,至周而以日月星辰畫於旌旗”者,若孔君義,虞時亦以日月星畫於旌旗,與周同。鄭意虞時無日月星畫於旌,旗若虞時日月星 畫於旌旗,則衣無日月星也。云“所謂三辰旂旗,昭其明也”者,所謂桓公二年哀伯辭。彼三辰,則此日月星辰。旂旗者,謂蛟龍為旂,熊虎為旗,不畫日月星,連 引之耳。引之者,證周世日月星畫於旌旗之意也。云“而冕服九”章,者,據周法而言,既去日月星三章,明有九章在也。云“登龍於山,登火於宗彝,尊其神明 也”者,鄭知登龍於山者,周法皆以蟲獸為章首,若不登龍於山,則當以山為章首,何得猶名袞龍乎?明知登龍於山,取其神也。又知登火於宗彝者,宗彝則毳也, 若不登火在於宗彝上,則毳是六章之首,不得以毳為五章之首,故知登火於宗彝,取其明也。云“九章,初一日龍”至“凡九也”,此無正文,并鄭以意解之,以其 衣是陽,從奇數,裳是陰,從偶數。云“希剌粉米,無畫也”者,衣是陽,應畫。今希冕三章,在裳者自然剌繡。但粉米不可畫之物,今雖在衣,亦剌之不變,故得 希名,故鄭特言粉米也。然則毳冕之粉米亦剌之也。云“玄者衣無文,裳剌黻而已”者,以其祭服衣本是玄,今玄冕一章,仍以玄為名,明衣上無畫,一章者剌黻於 裳而已,是以謂玄焉。云“凡冕服皆玄衣纁裳”者,六冕皆然,故云“凡”以該之。知玄衣纁裳者,見《易·系辭》。黃帝、堯、舜垂衣裳,蓋取諸乾坤,乾為天, 其色玄,坤為地,其色黃,但土無正位,托於南方,火赤色,赤與黃即是纁色,故以纁為名也。

  凡兵事,韋弁服。韋弁,以韎韋為弁,又以為衣裳。《春秋傳》曰“晉郤至衣韎韋之跗注”是也。今時伍伯緹衣,古兵服之遺色。○韎,劉音妹,又莫拜反。衣,於既反。跗,芳符反,又音附。注,音之樹反。緹,音體。

  [疏]“凡兵”至“弁服”○釋曰:以兵事有侵戰伐圍入滅,非一,故云“凡”。云“韋弁服”者,以韋為弁,又以為服,故云韋弁服。○注“韋弁”至“遺 色”○釋曰:韎是蒨染,謂赤色也。以赤色韋為弁。云“又以為衣裳”者,《左氏傳》成十六年,楚子曰“韎韋之跗注,君子也”。使工尹襄問郤至以弓。若賈、服 等說,跗謂足跗,注,屬也。袴而屬於跗。若據鄭《雜問志》,則以跗為幅,注亦為屬,以韎韋幅如布帛之幅,而連屬以為衣,而素裳。既與諸家不同,又與此注裳 亦用韎韋有異者,鄭君兩解,此注與賈、服同,裳亦用韎韋也。至彼《雜問志》裳用素者,從白舄之義。若然,案《聘禮》云“卿韋弁,歸饔餼”。注云:“韋弁, 韎韋之弁,蓋韎布為衣而素裳。”與此又不同者,彼非兵事,入廟不可純如兵服,故疑用韎布為衣也。言素裳者,亦從白屨為正也。以其屨從裳色,天子、諸侯白 舄,大夫、士白屨,皆施於皮弁故也。云“今時伍伯緹衣,古兵服之遺色”者,鄭取韎為赤色韋,猶以為疑,故舉漢事以為況。言伍伯者,伍,行也;伯,長也。謂 宿衛者之行長,見服纁赤之衣,是古兵服赤色,遺象至漢時,是其兵服赤之驗也。

  眡朝,則皮弁服。視朝,視內外朝之事。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積素以為裳。王受諸侯朝覲於廟,則袞冕。○眡音視。

  [疏]注“視朝”至“袞冕”○釋曰:天子三朝,外朝二,內朝一,二皆用皮弁,故經總云“眡朝則皮弁服”也。知“皮弁之服,十五升白布衣,積素以為裳” 者,案《禮記·雜記》云:“朝服十五升。”《士冠禮》云:“皮弁素積。”故知義然也。云“王受諸侯朝覲於廟則袞”冕者,案《覲禮》云:“天子袞冕,負黼 扆。”《節服氏》云:“祭祀朝覲袞冕。六人維王之大常。”注云:“服袞冕者,從王服。”故知朝覲在廟,王服袞冕。若然,春夏受贄在朝,則是眡朝皮弁服也。 其受享於廟,與覲同袞冕,故於廟連言朝也。

  凡甸,冠弁服。甸,田獵也。冠弁,委貌,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為裳,諸侯以為視朝之服。《詩·國風》曰“緇衣之宜兮”,謂王服此以田。王卒食而居則玄端。○甸,音田,注同。

  [疏]注“甸田”至“玄端”○釋曰:言“凡”者,田獵非一,故以凡廣之。不言事者,朝是朝日,比於田獵為數,故凡事皆不言也。云“冠弁,委貌”者,《士 冠禮》及《郊特牲》皆云“委貌,周道”。鄭注《士冠》云:“委猶安也,言所以安正容貌。”故云委貌。若以色言,則曰玄冠也。云“其服緇布衣,亦積素以為 裳”者,《士冠禮》云“主人玄冠朝服,緇帶素韎”,注云:“衣不言色者,衣與冠同。”裳又與韎同色,是其朝服緇布衣,亦如皮弁積素以為裳也。云“諸侯以為 視朝之服”者,《士冠禮》云“韎冠朝服”,注云:“天子與其臣玄冕以視朔,皮弁以日視朝。諸侯與其臣皮弁以視朔,朝服以日視朝”是也。引“《詩·國風》 曰”者,是鄭《緇衣》之詩,引之證鄭伯是諸侯服緇衣為朝服之義也。云“王卒食而居則玄端”者,案《玉藻》:“韎,君朱,大夫素,士爵韋。”鄭注云:“天子 諸侯玄端朱裳。”以其云朱韎,韎同裳色故也。鄭因朝服而說玄端者,以朝服與玄端大同小異。以其玄冠緇布衣,皆有正幅為端則同,但易其裳耳,故因說玄端也。 若然,大夫素韎則素裳。其士韎言爵,爵是不純之名,以其《士冠禮》上士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雜裳者,前三幅玄,后四幅黃,故爵韎也。言凡甸冠弁服, 據習兵之時。若正四時,則當戎服。是以《月令》:“季秋,天子乃教於田獵,以習五戎。司徒搢撲,北面以誓之,天子乃厲飾,執弓挾矢以獵。”注云:“厲飾, 謂戎服,尚威武也。”以此觀之,習五戎,司徒誓之,不戎服,著冠弁可知。是以襄十四年夏四月《左傳》云:“衛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而射鴻於囿,二子從 之,公不釋皮冠。”則皮弁、韋弁同,且色異耳,故以韋弁為皮弁,是其正田用韋弁也。○

  凡兇事,服弁服。服弁,喪冠也。其服,斬衰、齊衰。○衰,七雷反,下皆同。齊,音咨。

  [疏]注“服弁喪”至“齊衰”○釋曰:弁服於上下文不類者,以是喪服,故變其文也。天子諸侯絕傍期,正統之期猶不降,故兼云齊衰。其正服大功,亦似不降 也。《大功章》曰“適婦”,注云“適子之婦”。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既無指斥,明關之天子諸侯也。又《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大子、 嫡婦。”既言君所主,服不降也。如是則為嫡孫之婦,又當小功。今注止云斬衰、齊衰者,以其正服齊衰,是不降之首。然則王為適子斬衰,其為適孫、適曾孫、適 玄孫、適來孫,則皆齊衰。《不杖章》云“適孫”,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婦亦如之。”玄謂“凡父於將為后者,非長子皆期”, 然則王禮亦適子死有適孫,適孫死有適曾孫,向下皆然也。又案《喪服傳》云:“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天子之義亦當然, 若虞舜之與漢高,皆庶人起為天子,蓋亦不臣諸父昆弟而有服也。

  凡吊事,弁绖服。弁绖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绖。《論語》曰:“羔裘玄冠不 以吊。”绖大如緦之绖。其服錫衰、緦衰、疑衰。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喪服小記》曰:“諸侯吊必皮弁錫衰”,則變其冠耳。喪服舊說,以為士吊服素 委貌冠,朝服,此近庶人吊服,而衣猶非也。士當事弁绖疑衰,變其裳以素耳。國君於其臣弁绖,他國之臣則皮弁。大夫士有朋友之恩,亦弁绖。故書“弁”作“纟 弁”。鄭司農纟弁讀為“弁”。而加環绖,環绖即弁绖服。○近,附近之近。纟弁,音弁。

  [疏]“凡吊事弁绖服”○釋曰:吊事言“凡”者,以其吊 事非一,故亦云“凡”以廣之也。弁绖,其服則錫衰、緦衰之等也。○注“弁绖”至“绖服”○釋曰:云“弁绖者,如爵弁而素”者,爵弁之形,以木為體,廣八 寸,長尺六寸,以三十升布染為爵頭色,赤多黑少。今為弁绖之弁,其體亦然,但不同爵色之布,而用素為之,故云如爵弁而素。云“加環绖”者,凡五服之绖皆兩 股絞之。今言環绖,即與絞绖有異矣。謂以麻為體,又以一股麻為體,糾而橫纏之,如環然,故謂之環绖,加於素弁之上,故言加環绖也。云“《論語》曰羔裘玄冠 不以吊”者,彼謂小斂之后,主人已改服,客則不用玄冠羔裘朝服以吊之。引之者,證凡吊服及弁绖,皆施之於小斂已后也。云“绖大如緦之绖”者,吊服環绖,大 小無文。但五服之绖,緦绖最小,吊服之绖,亦不過之,是以約同緦绖,故云绖大如緦之绖也。云“其服錫衰、緦衰、疑衰”者,此文吊事之绖,下文陳三等吊服錫 衰以下,明上下相成,故據不文而說也。云“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知者,案《服問》云:“君為卿大夫錫衰,當事則弁绖,大夫相為亦然。”故知之 也。云“《喪服小記》曰:諸侯吊必皮弁錫衰,則變其冠耳”者,不言君而言諸侯,則是吊異國之臣法。不著弁绖而云皮弁,故云變其冠耳。云“喪服舊說,以為士 吊服素委貌冠,朝服,此近庶人吊服,而衣猶非也”者,此引舊說而破之。庶人吊服,首服素冠而素裳,其衣裳當疑衰,故《喪服》鄭注云“士疑衰素裳,冠則皮 弁、弁绖。庶人不爵弁,則其吊冠素委貌”也。若然,士與庶人服同,冠弁則異也。云“國君於其臣弁绖”者,《服問》云“當事則弁绖”是也。云“佗國之臣則皮 弁”者,《喪服小記》文是也。云“大夫士有朋友之恩亦弁绖”者,《喪服記》云“朋友麻”,故知大夫於士、士自相於有朋友之恩者,服麻也。大夫相於不假朋友 恩,以其《服問》卿大夫相為亦錫衰弁绖,不言朋友也。凡吊服,天子之服,於此上下文具矣。其諸侯吊服,亦應三衰俱有,知者,以天子自大裘以下至素服,上公 自袞冕以下如王之服,侯伯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皆相如,明諸侯三衰皆有。但所用據文,唯有《服問》云:“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 亦如之,當事則弁绖。”其用緦衰、疑衰,則《文王世子》注:“同姓之士緦衰,異姓之士疑衰。”以其卿大夫已用錫衰,故以二衰施於同姓異姓之士也。案:《士 喪禮注》云“君吊必錫衰”者,蓋士有朋友之恩者,加之與大夫同用錫衰耳。大夫相於必用錫衰者,以大夫雖已降服,仍有小功降至緦麻,則不得以緦衰為吊,緦衰 既不吊,明疑衰亦不可為,故以錫衰為吊服也。士之吊服不用錫衰者,避大夫。疑衰不用疑裳者,鄭注《喪服》云“避諸侯也”。凡吊服,皆既葬除之。其大夫妻亦 與大夫同,故《喪服》云“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命婦吊於大夫亦錫衰”,注云“吊於命婦,命婦死也”是也。《服問》云“為其妻出則不吊”,與大夫小異耳。

  凡喪,為天王斬衰,為王后齊衰。王后,小君也。諸侯為之不杖期。○為,于偽反,下及注除“為害”一字皆同。

  [疏]注“王后”至“杖期”○釋曰:云“凡喪”者,諸侯諸臣皆為天王斬衰,王后齊衰,故云“凡”以廣之。鄭云“王后,小君也”者,解經“臣為王后著齊 衰”之意。鄭又云“諸侯為之不杖期”者,案:《喪服·不杖章》云“為君之母、妻”。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但諸臣亦為王斬衰,為后期,鄭特言諸侯 者,以《喪服·斬衰章》云:“臣為君,諸侯為天子。”及至《不杖章》,直云“為君之母、妻”,不別見諸侯為后之文,故鄭解之。本不見諸侯為后者,以其諸侯 為后,與臣為之同,故不別見也。其卿大夫適子為君夫人,亦與諸臣同。士之子賤,無服,當從庶人禮。《服問》云:“諸侯之世子不為天子服。”注云:“遠嫌 也。與畿外之民同服。”《服問》又云:“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注:“大夫不世子,不嫌也。士為國君斬,小君期。大子,君服斬,臣從服 期。”天子卿大夫適子亦當然,故云如士服也。

  王為三公六卿錫衰,為諸侯緦衰,為大夫士疑衰,其首服皆弁绖。君為臣服吊服也。鄭司農 云:“錫,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疑衰,十四升衰。”玄謂無事其縷,哀在內;無事其布, 哀在外。疑之言擬也,擬於吉。○易,以豉反。去,起呂反,下同。

  [疏]“王為”至“弁绖”○釋曰:天子臣多,故三公與六卿同錫衰,諸侯五等同 緦衰,大夫與士同疑衰。不見三孤者,與六卿同。又不辨同姓異姓,亦以臣故也。云“首服皆弁绖”者,三衰同,皆弁绖。○注“君為”至“於吉”○釋曰:“君為 臣服吊服也”者,欲見臣為君斬,君為臣無服,直吊服,既葬,除之而已。鄭司農解錫衰、緦衰者,《喪服傳》文。其緦衰、疑衰無文,先鄭當更有所見,后鄭皆 從,但增成其義耳。鄭注《喪服》,破升皆為登。布八十縷為登。登,成也。今云十五升,則千二百縷,去其半,則六百縷也。云“有事其縷”及“有事其布”者, 皆謂以水濯治,去其垢者也。玄謂“疑之言擬也,擬於吉”者,以其吉服十五升,今疑衰十四升,少一升而已,故云擬於吉者也。凡吊皆不見婦人吊服者,以婦與夫 同,故《喪服》云:“大夫吊於命婦錫衰,命婦吊於大夫錫衰。”是婦與夫同。其首服,即鄭注《喪服》云“凡婦人吊服,吉笄無首、素總”是也。

  大札、大荒、大災,素服。大札,疫病也。大荒,饑饉也。大災,水火為害。君臣素服縞冠,若晉伯宗哭梁山之崩。○縞,古老反,劉剛操反。

  [疏]注“大札”至“之崩”○釋曰:知“大札,疫病”者,以《春秋傳》有“夭昏札瘥”之文,故知札為疫病也。云“大荒,饑饉也”者,《爾雅》:“穀不孰 曰饑,蔬不孰曰饉。”即《禮》云“歲兇年穀不登”是也。云“大災,水火為害”者,謂若《春秋》宋災,謂有水災為害。又《孔子世家》云:“哀三年,孔子云 桓僖災。”又《公羊》云“雉門災”之類,皆火災也。云“君臣素服縞冠,若晉伯宗哭梁山之崩”者,事在成五年。引之者,證服此素服首服縞冠之意。若然,梁山 崩,非大札、大荒、大災,引為證者,欲見山崩與大札大荒服同。是以《大司樂》云:“凡日月食,四鎮五岳崩,令去樂。”下文云:“大札、大兇、大災,令弛 縣。”弛縣與去樂互相明,則去樂是同。梁山崩又是四鎮五岳之類,則大札大荒素服縞冠,與哭梁山崩同可知。若然,此言素服,案《玉藻》云:“年不順成,則天 子素服,乘素車,食無樂。”義與此合。彼又云:“年不順成,大夫不得造車馬,君衣布搢本。”義與此違者,彼衣布謂常服,謂禱祈,義與此同也。

  公之服,自袞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鷩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 如孤之服,其兇服加以大功小功;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其兇服亦如之。其齊服有玄端素端。自公之袞冕至卿大夫之玄冕,皆其朝聘天子及助祭之服。諸 侯非二王后,其馀皆玄冕而祭於已。《雜記》曰:“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已。”大夫爵弁自祭家廟,唯孤爾,其馀皆玄冠,與士 同。玄冠自祭其廟者,其服朝服玄端。諸侯之自相朝聘,皆皮弁服,此天子日視朝之服。喪服,天子諸侯齊斬而已,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士亦如之,又加緦焉。士 齊有素端者,亦為札荒有所禱請。變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鄭司農云:“衣有𧝄裳者為端。”玄謂端者,取其正也。士之衣袂,皆二尺二寸而屬幅,是廣袤等 也。其袪尺二寸。大夫已上侈之。侈之者,蓋半而益一焉。半而益一,則其袂三尺三寸,袪尺八寸。○其齊,側皆反,注“士齊”同。有𧝄,音儒,本亦作襦。 屬,音燭。廣,古曠反,后“廣袤”同。袪,起呂反。上,時掌反。侈,昌氏反。

  [疏]“公之”至“素端”○釋曰:陳天子吉兇之服訖,自此已下, 陳諸侯及其臣之服,貴賤不同之事也。但上具列天子之服,此文以上公自袞冕以下差次如之,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也。大夫云兇服加以大功小功者,天子諸侯自旁 期已下,皆絕而不為服,大夫加以大功小功,謂本服大功小功者,其降一等,小功降仍有服緦者,其本服之,緦則降而無服。云“士之服,自皮弁而下”者,士之助 祭服爵弁,不言爵弁者,以其爵弁之服,惟有承天變時,及天子哭諸侯乃服之,所服非常,故列天子吉服不言之。今以次轉相如,不得輒於士上加爵弁,故以皮弁為 首,但皮弁亦是士助君視朔之服也。云“其兇服亦如之”者,亦如大夫有大功小功,但士無降服,則亦有緦服,故鄭增之也。“其齊服有玄端”者,則《士冠》上士 玄裳,中士黃裳,下士雜裳,《特牲》士之享祭之服也。“素端”者,即上素服為札荒祈請之服也。○注“自公”至“八寸”○釋曰:云“自公袞冕至卿大夫之玄 冕,皆其朝聘天子及助祭之服”者,此上公袞已下,既非自相朝聘之服,又非己之祭服。案:《曾子問》云“諸侯玄冕出視朝”,鄭云:“為將廟受,謂朝天子時 也。”春夏受享於廟,秋冬一受之於廟,是受享受覲皆在廟。是受朝之事及助祭在廟,理當裨冕也。若卿大夫聘天子,受之在廟,及助祭,亦用冕服可知,故鄭君臣 朝聘并言也。云“諸侯非二王后,其馀皆玄冕而祭於己”,知之者,案《玉藻》云“諸侯玄端而祭”,注云“端”當為“冕”,是諸侯玄冕自祭於己也。案《玉藻》 云:“諸侯祭宗廟之服,惟魯與天子同。”此注云:“諸侯非二王后,其馀皆玄冕祭於己。”彼不言二王后,此不言魯者,彼此各舉一邊而言,其實相兼乃具也。魯 雖得與天子同,惟在周公、又王廟中得用袞冕,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云天子之禮是也。若馀廟,亦玄冕,或可依《公羊傳》云: “白牲周公牲,骍犅魯公牲,群公不毛。”魯公既與群公別牲而用骍犅,則其服宜用鷩冕可也。其二王后,惟祭受命王得用袞冕,其馀廟亦得用玄冕也。云“《雜 記》曰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大夫爵弁自祭家廟,惟孤爾,其馀皆玄冠,與士同”者,鄭引《雜記》者,上已說諸侯祭於己 訖,更明孤已下自祭不得申上服之意也。云“其馀皆玄冠,與士同”者,諸侯除孤用爵弁之外,卿大夫祭皆用玄冠,與士同,故《少牢》是上大夫祭,用玄冠朝服, 《特牲》是士禮,用玄冠玄端,是其馀皆玄冠與士同也。其天子大夫四命,與諸侯之孤同,亦以爵弁自祭;天子之士,宜與諸侯上大夫同用朝服也。云“玄冠自祭其 廟者,其服朝服玄端”者,朝服據《少牢》大夫禮,玄端據《特牲》士禮而言也。云“諸侯之自相朝聘皆皮弁服”者,欲見此經上服惟施於入天子廟,不得入諸侯廟 之意。必知諸侯自相朝聘用皮弁者,見《聘禮》主君及賓皆皮弁,諸侯相朝,其服雖無文,《聘禮》主君待聘者皮弁,明待諸侯朝亦皮弁可知。且《曾子問》云: “諸侯朝天子,冕而出視朝。”為將廟受;及彼下文諸侯相朝云:“朝服而出視朝”,鄭云“為事故”。據此上下而言,明自相朝不得與天子同,即用皮弁可知也。 云“此天子日視朝之服”者,此解皮弁非諸侯常服之物,惟於朝聘乃服之意也。云“喪服,天子諸侯齊斬而已”者,欲見大夫言大功小功,天子諸侯不言之意也。天 子諸侯絕旁期,此云齊者,據為后夫人而言。若然,天子於適孫承重,亦期。周之道,有適子無適孫,若無適子,自然立適孫。若無適孫,立適曾孫,亦期,及至適 玄孫皆然也。既為適孫有服,而適子之婦大功,若於適孫已下之婦承重者,皆小功矣。今特言齊者,舉后夫人重者而言。云“卿大夫加以大功小功”者,是據正服大 功小功,若緦則降而無服,故不言。云“士亦如之,又加緦焉”者,士不降服,明知更加緦也。云“士齊有素端者,亦為札荒有所禱請”者,然上文已云素服,士既 轉相如,已有素服矣。今於經別云玄端素端,為士設文者,以其大夫已上侈袂同,惟士不得侈袂,以端為之,故經別見端文也。若然,士之素端言齊者,見禱請也, 則上文素服亦是齊服禱請可知也。云“變素服言素端者,明異制”者,鄭解士別見文素意也。鄭司農云:“衣有𧝄裳者為端”者,此端據正幅,不據𧝄裳,故后 鄭不從也。玄謂端者,取其正也者,端,正也,故以正幅解之也。云“士之衣袂,皆二尺二寸而屬,幅是廣袤等也”者,云衣袂二尺二寸,《喪服記》文。故彼云 “衣二尺有二寸”。注云:“此謂袂中也。言衣者,明與身參齊。”是玄端之身,長二尺二寸。今兩邊袂亦各屬一幅,幅長二尺二寸,上下亦廣二尺二寸,故云屬幅 廣袤等,袤則長也。言“皆”者,皆玄端素端,二者同也。云“其袪尺二寸”者,據《玉藻》深衣之袪尺二寸而言也。云“大夫已上侈之。侈之者,蓋半而益一焉。 半而益一,則其祛三尺三寸,袪尺八寸”者,此亦無正文。案《禮記·雜記》云:“凡弁绖服,其衰侈袂。”《少牢》主婦衣綃衣,亦云侈袂。侈,大也。鄭以侈為 大,即以意為半而益一以解之也。孔子大袂單衣,亦如此也。凡天子冕服有章者,舊說天子九章,據大章而言,其章別小章,章依命數,則皆十二為節,上公亦九 章,與天子同,無升龍,有降龍其小章章別皆九而已,自馀鷩冕、毳冕以下皆然。必知有小章,者,若無小章,絺冕三章,則孤有四命六命,卿大夫玄冕一章,卿大 夫中則有三命二命一命,天子之卿六命,大夫四命,明中有小章,乃可得依命數。

  凡大祭祀、大賓客,共其衣服而奉之。奉猶送也。送之於王所。

  [疏]注“奉猶”至“王所”○釋曰:云“大祭祀”,則中兼有次小祭祀,以其皆是王親祭,故舉大而言。賓客言“大”者,據諸侯來朝也。王者不敢遺小國之臣,則其臣來聘,亦有接待之法。亦略舉大而言,皆當奉衣服而送之於王,王服之以祭祀及接賓客也。

  大喪,共其復衣服、斂衣服、奠衣服、廞衣服,皆掌其陳序。奠衣服,今坐上魂衣也。故書“廞”為“淫”。鄭司農云:“淫讀為廞,廞,陳也。”玄謂廞衣服,所藏於槨中。○斂衣,力驗反。廞,虛今反。

  [疏]“大喪”至“陳序”○釋曰:云“大喪”,王喪,其中兼小喪也。“復衣服”,謂始死招魂復魄之服。案:《雜記》云復者升屋西上,則皆依命數,天子則 十二人,諸侯九人、七人、五人,大夫、士亦依命數,人執一領。天子袞冕已下,上公亦皆用助祭之上服。云“斂衣服”者,小斂皆十九稱。大斂,則士三十稱,大 夫五十稱,諸侯皆百稱,天子蓋百二十稱。○注“奠衣”至“槨中”○釋曰:云“奠衣服,今坐上魂衣也”者,案下《守祧職》云“遺衣服藏焉”。鄭云:“大斂之 馀也。”至祭祀之時,則出而陳於坐上,則此奠衣服也。云“玄謂廞衣服,所藏於槨中”者,此則明器之衣服,亦沽而小者也。

  典祀掌外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政令。外祀,謂所祀於四郊者。域,兆表之塋城。

  [疏]“典祀”至“政令”○釋曰:云“掌外祭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禁令”者,謂遮列不得有人來入域中,故云禁令也。○注“外祀”至“塋域”○釋曰:云 “所祀於四郊者,域,兆表之塋域”者,此即《小宗伯》所云“兆五帝於四郊,四類四望亦如之,兆山川丘陵”已下,皆是典祀掌之也。言兆域,據壇外為溝渠,為 表塋域者也。

  若以時祭祀,則帥其屬而脩除,徵役于司隸而役之。屬,其屬,胥徒也。脩除,芟掃之。徵,召也。役之,作使之。

  [疏]“若以”至“役之”○釋曰:云“以時祭祀”者,謂天地山川祭祀皆有時也。○注“屬其”至“使之”○釋曰:鄭知其屬是胥徒者,以其典祀身是下士,其下惟有胥徒,故知也。不言府史者,府史非役者也。徵,召也。以其司隸主眾隸,主供役使,故云“作使之”也。

  及祭,帥其屬而守其厲禁而蹕之。鄭司農云:“遮列禁人,不得令入。”○蹕,音畢。遮,章奢反。令,力呈反。

  [疏]注“鄭司”至“令入”○釋曰:其屬還是胥徒,厲是遮列,蹕是止行人,故云“遮列禁人,不得令入”也。

  守祧掌守先王先公之廟祧,其遺衣服藏焉。廟,謂大祖之廟及三昭三穆。遷主所藏曰祧。先公之遷主,藏于后稷之廟。先王之遷主,藏于文武之廟。遺衣服,大斂之馀也。故書“祧”作“濯”。鄭司農“濯”讀為“祧”。此王者之宮而有先公,謂大王以前為諸侯。

  [疏]注“廟謂”至“諸侯○釋曰:云“廟謂大祖之廟及三昭三穆”者,《王制》云:“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又《祭法》云:“王立七廟, 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曰顯考廟,曰祖考廟,皆月祭之。有二祧,享嘗乃止。”據周而言,是知廟祧中有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也。云“遷主所藏曰祧”者, 以《祭法》云:“遠廟為祧,去祧為壇。”既言去祧為壇,明遷主先入祧乃至壇耳,故知祧是遷主所藏。云“先公之遷主,藏於后稷之廟”者,先公,謂諸盩已前, 不追謚為王者。先公之主不可下入子孫廟,故知向上入后稷廟。案《聘禮》云:“不腆先君之祧,既拚以俟。”諸侯無二祧,先祖之主皆藏於大祖廟,故名祧。若 然,后稷廟藏先公,不名祧者,以有大祖廟名,又文武已名祧,故后稷不名祧也。若然,大王、王季之主不可入文武祧,亦當藏於后稷廟也。云“先王之遷主藏於文 武之廟”者,當周公制禮之時,文武在親廟四之內,未毀,不得為祧。然文武雖未為祧已立其廟,至后子孫,文武應遷叮迾不遷乃為祧也。其立廟之法,后稷廟在中 央,當昭者處東,當穆者處西,皆別為宮院者也。案:孔君、王肅之義,二祧乃是高祖之父、高祖之祖,與親廟四皆次第而遷,文武為祖宗,不毀矣。鄭不然者,以 其《守祧》有奄八人守七廟,并姜嫄廟則足矣,若益二祧,則十廟矣,奄八人何以配之,明其義非也。云“遺衣服大斂之馀也”者,案《士喪禮》云:“小斂十九 稱,不必盡服。”則小斂亦有馀衣,必知據大斂之馀者,小斂之馀,至大斂更用之,大斂馀,乃留之,故知其遺衣服無小斂馀也。先鄭云“此王者之宮而有先公,謂 大王以前為諸侯”者,謂不窋已后諸盩已前為諸侯者,后稷雖不謚為王,以其為始祖,故祫祭在焉,從先王例也。

  若將祭祀,則各以其服授尸。尸當服卒者之上服,以象生時。

  [疏]注“尸當”至“生時”○釋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虞記》文,鄭引之者,欲見天子已下,凡尸皆服死者大斂之遺衣;其不服者,以為奠衣服者,以鄭云 “象生”也。既言卒者上服,則先王之尸服袞冕,先公之尸服鷩冕也。若然,士爵弁以助祭,祭宗廟服玄端,而《士虞》、《特牲》尸不服爵弁者,爵弁是助祭諸侯 廟中乃服之,士尸還在士廟,故尸還服玄端為上服也。《曾子問》云:“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弁冕者,君之先祖或有為大夫士者。”則是先君 之先祖為士,尸服卒者上服不服,玄端而服爵弁者,爵弁本以助祭在君廟,君先祖雖為士,今為尸還在君廟中,故服爵弁不服玄端。

  其廟,則 有司脩除之;其祧,則守祧黝堊之。廟,祭此廟也。祧,祭還主。有司,宗伯也。脩除黝堊互言之,有司恒主脩除,守祧恒主黝堊。鄭司農云:“黝讀為幽。幽,黑 也。堊,白也。《爾雅》曰:“地謂之黝,墻謂之堊。”○黝,於糾反,司農音幽。堊,烏路反,或烏洛反,本或作惡,同。

  [疏]注“廟祭”至“之 堊”○釋曰:云“廟,祭此廟也”者,凡廟舊皆脩除黝堊,祭更脩除黝堊,示新之,敬也。今將祭而云脩除,知祭此廟也。云“祧,祭遷主”者,以遷主藏於祧故 也。案:上《司尊彝》有追享,鄭云“追祭遷廟之主,謂禱祈”,則此祭遷主之謂也。云“有司,宗伯也”者,以其宗伯主立國祀,又蒞滌濯,脩除亦是絜靜之事, 故知有司是宗伯為之。云“脩除黝堊互言之”者,鄭以二者廟祧并有,而經廟直言脩除,祧直言黝堊,故互而通之,明皆有也。以鄭云有司恒主脩除,祧亦脩除之; 守祧恒主黝堊,廟亦黝堊之。先鄭讀黝為幽,幽是北方,北方其色黑,欲見地謂之幽,取黑義也。知堊是白者,以其堊與幽黑白相對,故知堊是白,即《掌蜃》之白 盛之蜃,故引《爾雅》證之。

  既祭,則藏其隋與其服。鄭司農云:“隋,謂神前所沃灌器名。”玄謂隋,尸所祭肺脊黍稷之屬。藏之以依神。○隋,許恚反,劉相恚反。

  [疏]注“鄭司”至“依神”○釋曰:案《特牲》、《少牢》及《曾子問》,皆有隨祭之事,今先鄭以隋為神前沃灌器,故后鄭不從也。“玄謂隋尸所祭肺脊黍稷 之屬”者,案《特牲禮》“祝命挼祭,尸取菹,梗于醢,祭于豆間,佐食取黍稷肺祭授尸,尸祭之”。注云:“肺祭,利肺。”是其隋者。彼不言脊,似誤。所以誤 有脊者,《特牲禮》云“佐食舉肺脊以授尸,尸受振祭,嚌之”,是以於此誤有脊。但彼是尸食而舉者,故有脊,此隋祭不合有也。云“藏之以依神”者,此義與祭 地埋之同,故云依神也。

  世婦掌女宮之宿戒,及祭祀,比其具,女宮,刑女給宮中事者。宿戒,當給事豫告之齊戒也。比,次也。具,所濯摡及粢盛之爨。鄭司農:“比讀為庀。庀,具也。”○比,本亦作庇,鄭毗志反,注及下同,司農匹氏反,劉芳美反,沈又上二反。

  [疏]注“女宮”至“具也”○釋曰:此世婦是宮卿之官也。言“女宮,刑女給宮中之事”者,古者從坐,男女沒入縣官,男子為奴隸,女子入宮給使役,故云刑 女也。云“宿戒,當給事豫告之齊戒也”者,此亦祭前十日,戒之使齊,祭前三日又宿之,故宿戒并言。知比具所濯摡及粢盛之爨者,濯摡粢盛皆婦人之事。《二十 七世婦職》云:“帥女宮而濯摡,為齍盛。”《儀禮·特牲》云“主婦視饎爨”,饎爨亦女宮之事,故知也。先鄭云“庀,庀具也”者,先鄭《周禮》內有比,皆為 庀具釋之。

  詔王后之禮事,薦徹之節。

  [疏]注“薦徹之節”○釋曰:知此詔王后之禮事是薦徹之節者,見《外宗》云“為王后薦徹”,故知詔告是薦徹籩豆之節。

  帥六宮之人共齍盛,帥世婦女御。○齍,音咨,下文同。

  [疏]注“帥世婦女御”○釋曰:知帥六宮之人是世婦女御者,案《二十七世婦職》云“帥女宮為齍盛”。《女御職》云“凡祭祀贊世婦”,鄭注云:“助其帥蒞女宮。”是以知齍盛世婦、女御之事也。

  相外內宗之禮事。同姓異姓之女有爵佐后者。○相,息亮反。

  [疏]注“同姓”至“后者”○釋曰:鄭以同姓異姓之女有爵以解外內宗者,《序官》云:“內宗,凡內女之有爵者”,是同姓之女有爵;又云:“外宗,凡外女 之有爵者”,是異姓之女有爵,故知之也。知相是佐后者,《外宗》云“佐后薦徹豆籩”,《內宗》云“及以樂徹則佐傳豆籩”,注云“佐外宗”,故知外內宗轉相 佐后,此官相之也。

  大賓客之饗食亦如之。比帥詔相其事同。

  [疏]“大災”至“如之”○釋曰:賓客饗食,王后亦有助王禮賓 之法。故《內宰》“凡賓客之裸獻瑤爵,皆贊”,注云:“謂王同姓及二王之后來朝覲為賓客者,裸之禮,亞王而禮賓。獻,謂王饗燕,亞王獻賓也。瑤爵,所以亞 王酬賓也。”是其饗有后事也。彼不言饗食之禮,亦當有后助王之事,故此言之也。○注“比帥”至“事同”○釋曰:此總說上文四經,所云比帥詔相,言相取同, 其事則同,故云“亦如之”耳。

  大喪,比外內命婦之朝莫哭,不敬者而苛罰之。苛,譴也。○莫,音暮,下同。苛,胡何反。譴,棄戰反。

  [疏]“大喪”至“罰之”○釋曰:大喪謂王喪。王喪,則殯后有朝夕哭事。外命婦,朝廷卿大夫士之妻。內命婦,凡九嬪已下。以尊卑為位而哭。而有不敬者,則呵責罰之。

  凡王后有聯事於婦人,則詔相。鄭司農云:“謂爵婦人。”玄謂拜,拜謝之也。《喪大記》曰:“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

  [疏]注“鄭司”至“堂上”○釋曰:先鄭云“謂爵婦人”者,此經自以為一義,不達上大喪之事。言爵婦人者,天子命其臣,后亦命其婦,是爵命婦人也。言 “王后有拜事於婦人”,謂受爵命之時,有拜謝王后也。后鄭不從者,上言大喪,下言后之拜事,則所拜者為大喪而拜,故引《喪大記》為證。但《喪大記》所云 者,是諸侯之喪。主人拜寄公於門西,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其寄公與主人體敵故也。明知天子之喪,世子亦拜二王后於堂下,后亦拜二王后夫人於堂上可知。 是以僖公二十四年《左氏傳》云,宋公過鄭,鄭伯問禮於皇武子,武子對曰:“宋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謂王喪,二王后來奔,嗣王拜之,明二王 后夫人來吊,后有拜法。若然,二王后夫人得有赴王喪者,或夫人家在畿內,來歸寧,值王喪則吊赴也。

  凡內事有達於外官者,世婦掌之。主通之,使相共授。

  [疏]注“主通”至“共授”○釋曰:王后六宮之內有徵索之事,須通達於外官者,世婦宮卿主通之,使相共給付授之也。

  內宗掌宗廟之祭祀薦加豆籩,加爵之豆籩。故書為籩豆。鄭司農云:“謂婦人所薦。”杜子春云:“當為豆籩。”

  [疏]“內宗”至“豆籩”○釋曰:婦人無外事,惟有宗廟祭祀薦加豆籩。以豆籩是婦人之事,故薦之。○注“加爵”至“豆籩”○釋曰:鄭知加豆籩是加爵之豆 籩者,以其食后稱加,《特牲》、《少牢》食后三獻為正獻,其后皆有加爵。今天子禮,以尸既食后,亞獻尸為加,此時薦之,故云加爵之豆籩,即《醢人》、《籩 人》加豆加籩之實是也。

  及以樂徹,則佐傳豆籩。佐傳,佐外宗。○傳,直專反,注同。

  [疏]注“佐傳佐外宗”○釋曰:鄭知佐外宗者,見《外宗》云“佐王后薦玉豆籩”,故云佐外宗也。但籩豆后於神前徹之,傳與外宗,外宗傳與內宗,內宗傳與外者,故知佐傳也。

  賓客之饗食亦如之。王后有事則從。大喪,序哭者。次序外內宗及命婦哭王。○從,才用反。

  [疏]“賓客”至“如之”○釋曰:饗食賓客俱在廟,饗食訖,徹器,與祭祀同,亦后徹,外內宗佐傳,故云“亦如之”。○“王后有事則從”○釋曰:內宗於后 有事皆從,故於此總結之也。○注“次序”至“哭王”○釋曰:知次序外內宗者,見《外宗》云“大喪則敘外內朝莫哭者”,故知所次序有外內宗也。知有命婦者, 上《世婦職》已云“大喪此外內命婦之朝莫哭者”,故序哭中有命婦也。

  哭諸侯亦如之。凡卿大夫之喪,掌其吊臨。王后吊臨諸侯而已,是以言掌卿大夫云。

  [疏]“哭諸侯亦如之”○釋曰:此諸侯來朝,薨於王國,王為之緦衰者也。若《檀弓》云“以爵弁純衣哭諸侯”。彼謂薨於本國,王遙哭之,則婦人不哭之,婦 人無外事故也。○注“王后”至“夫云”○釋曰:云“王后吊臨諸侯而已,是以言掌卿大夫云”者,諸侯為賓,王后吊臨之。卿大夫已臣,輕,故王后不吊,故遣內 宗掌吊臨之事,明為后掌之。若然,《天官·世婦》云“掌吊臨于卿大夫之喪”者,彼為王,故彼注云“王使往吊”也。此后不吊臨大夫之喪。案《喪大記》諸侯夫 人吊臨卿大夫者,諸侯臣少故也。

  外宗掌宗廟之祭祀,佐王后薦玉豆,眡豆籩,及以樂徹,亦如之。視,視其實。

  [疏]“外 宗”至“如之”○釋曰:云“佐王后薦玉豆”者,凡王之豆籩,皆玉飾之,馀文豆籩不云玉者,文略,皆有玉可知。若然,直云薦豆不云籩者,以豆云玉,略籩不 言,義可知也。云“視豆籩”者,謂在堂東未設之時,視其實也。云“及以樂徹亦如之”者,亦佐后也,猶仍有內宗佐傳也。

  王后以樂羞齍,則贊。贊猶佐也。○齍,音咨。

  [疏]“王后”至“則贊”○釋曰:羞,進也。齍,黍稷也。后進黍稷之時,依樂以進之。言“則贊”者,亦佐后進之。案《九嬪職》云:“凡祭祀,贊玉齍,贊 后薦徹豆籩。”豆籩則薦徹俱言。玉齍,玉敦,盛黍稷,言贊不言徹,則后薦而不徹也。其徹諸官為之,故《楚茨》詩云:“諸宰君婦,廢徹不遲。”黍稷宰徹之。 若然,豆籩與齍,此官已贊,九嬪又贊者,以籩豆及黍稷器多,故諸官共贊。

  凡工后之獻亦如之。獻,獻酒於尸。

  [疏]注“獻獻酒於尸”○釋曰:云“獻,獻酒於尸”者,則朝踐、饋獻及酳尸,以食后酳尸亦是獻,獻中可以兼之,亦贊可知也。

  王后不與,則贊宗伯。后有故不與祭,宗伯攝其事。○與,音預,注同。

  [疏]注“后有”至“其事”○釋曰:案《宗伯》云:“凡大祭祀,王后不與,則攝而薦徹豆籩。”若然,宗伯非直攝其祼獻而已,於后有事,豆籩及簠簋等盡攝之耳。

  小祭祀,掌事。賓客之事亦如之。小祭祀,謂在宮中。

  [疏]注“小祭”至“宮中”○釋曰:知“小祭祀謂在宮中”者,以其后無外事,故知謂宮中。宮中小祭祀,則《祭法》王立七祀,七祀之中行、中霤、司命、大 厲是外神,后不與,惟有門、戶、灶而已。案《小司徒》云“小祭祀奉牛牲”,注云:“小祭祀,王玄冕所祭者。”彼兼外神,故以玄冕該之也。云“賓客之事亦如 之”者,饗食亦掌事,如小祭祀也。

  大喪,則敘外內朝莫哭者。哭諸侯亦如之。內,內外宗及外命婦。

  [疏]注“內內”至“命 婦”○釋曰:經直云外內。鄭云內外宗及外命婦,則內中以兼外宗,外中不兼內命婦也。經不云內外宗、內外命婦者,意欲見內是內宗,舉內以見外,其外中則不得 舉外以見內,以其內命婦,九嬪敘之也。故《九嬪職》云“大喪帥敘哭者”,注云“后哭,眾乃哭”。是內命婦九嬪敘之,故鄭亦不言內命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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