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二十九

  大司馬之職,掌建邦國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平,成也,正也。

  [疏]“大司”至“邦國”○釋曰:此“九法”已下,皆言邦國,則施於諸侯為 主,故云邦國也。云“以佐王平邦國”者,九法以糾察諸侯,使之成正,故以平言之也。但此九法,據殷同之時建之,故《大行人》云“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注 云:“政謂邦國之九法。”則殷同之時,司馬明布告之,故云建也。

  制畿封國以正邦國,封,謂立封於疆為界。○畿,音祈。

  [疏]“制畿”至“邦國”○釋曰:謂制諸侯五百、四百里之等,各有封疆,界分乃得正,故云“以正邦國”。

  設儀辨位以等邦國,儀,謂諸侯及諸臣之儀。辨,別也,別尊卑之位。○別,彼列反,下皆同。

  [疏]注“儀謂”至“之位”○釋曰:鄭知儀中有諸侯及諸臣者,以此經云等邦國。按《大行人》云:“以九儀辨諸侯之命,等諸臣之爵。”鄭云:“九儀,謂命 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知九儀中唯有諸侯諸臣,無天子之臣。按《大宗伯》云“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注云“每命異儀”,則九儀 之中謂一命以至九命之儀。其中有六命、八命并九命作伯兼有王臣,則與此異也。

  進賢興功以作邦國,興猶舉也。作,起也。起其勸善樂業之心,使不惰廢。○樂業,如字,又音洛,一音五教反。

  [疏]“進賢”至“邦國”○釋曰:“進賢”,諸臣舊在位,有德行者,并草萊有德行未遇爵命者,進之,使稱才仕用。興,舉也。臣有功者,舉之亦使任用。作,起也。以臣有賢有功,舉之與官,則起邦國之內勸善樂業之心,使不惰廢善業也。

  建牧立監以維邦國,牧,州牧也。監,監國,謂君也。維猶連結也。○監,古銜反。

  [疏]“建牧”至“邦國”○釋曰: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牧,使維持諸侯。又一國立一監,以監察一國,上下相維,故云“以維邦國”也。此則《大宰》云“建其牧,立其監,亦一也。

  制軍詰禁以糾邦國,詰猶窮治也。糾猶正也。○詰,去吉反。

  [疏]“制軍”至“邦國”○釋曰:按:上文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也。詰禁者,按《士師》有“五禁”,天子禮。此諸侯國,亦當有五禁以相窮治、相糾正,故云“以糾邦國也”。

  施貢分職以任邦國,職謂職稅也。任猶事也。事以其力之所堪。

  [疏]“施貢”至“邦國”○釋曰:施貢多少,據國地大小,故《地官》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皆由天子施之。此《大宰》九貢,并《小行人》春 令入貢,皆是歲之常貢,與《大行人》因朝而貢者異也。分職者,即《大宰》所云九職是也。彼據畿內,此據諸侯。諸侯邦國亦由天子分之,使民有職業,因使稅 之。所稅者,市之以充貢。若然,言貢,據向天子而言。云稅,據民所為為說。事相因,皆所以任邦國,故云“以任邦國”也。

  簡稽鄉民以用邦國,簡謂比數之。稽猶計也。○鄉,許亮反。

  [疏]“簡稽”至“邦國”○釋曰:注云“簡謂比數之稽猶計也”,謂比數計會鄉民而用之,故云“以用邦國”也。

  均守平則以安邦國,諸侯有土地者均之,尊者守大,卑者守小。則,法也。

  [疏]“均守”至“邦國”○釋曰:言“均守”,謂五等諸侯有五等受地,“五百里”已下是均守也。“平則”者,則,法也,比謂五等職貢之等皆有常法,邦國獲安,故云“以安邦國”。

  比小事大以和邦國。比猶親。使大國親小國,小國事大國,相合和也。《易·比·象》曰:“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比,毗志反,注同。

  [疏]注“比猶”至“諸侯”○釋曰:按《司儀》,有五等諸侯自相為賓,亦有五等諸侯之臣相為國客。按《春秋》,有小國朝大國,大國聘小國。故鄭云使大國 親小國,釋經比小也。云“小國事大國”,釋經事大,使相合和,故云“以和邦國”也。引《易·比·象》者,其卦坤下坎上,坤為土,坎為水,水得土而流,土得 水而柔,是水土和合。故象先王建萬國,親諸侯,謂法卦行事,使諸侯相親。引之者,證比小事大之義。

  以九伐之法正邦國,諸侯有違王命,則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諸侯之于國,如樹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伐,如字,劉扶發反。

  [疏]注“諸侯”至“伐云”○釋曰:鄭云“諸侯有違王命,則出兵以征伐之,所以正之也”者,此經與下文為目,則下九者皆是違王命者也。若然,按下文九 者,唯有“賊賢害民”一者稱伐,其馀八者皆不言伐。此經總言伐者,侵滅二者亦是伐之例,其馀六者,皆先以兵加其境,服乃眚之、墠之、削之、正之、殘之、杜 之,故皆以伐言之。云“諸侯之於國,如樹木之有根本,是以言伐云”者,按《月令·孟夏》云“無伐大樹”,孔子云:“伐一木不以其時,非孝子。”是樹木稱 伐。此九伐施於邦國,在於時會之時,是以《大行人》云“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注云“禁謂九伐之法”,是當時會者也。

  馮弱犯寡則眚之,馮猶乘陵也,言不字小而侵侮之。眚猶人眚瘦也,《王霸語》曰“四面削其地”。○馮,皮冰反。眚,所景反。瘦,所又反。

  [疏]注“馮猶”至“其地”○釋曰:云“馮弱”,據以強陵弱。云“犯寡”,據以大侵小。如此者,眚瘦其地,使不得強大也。引《王霸記》者,其記王及霸事者。云“四面削其地”者,對下文削之者示四面削之為異也。

  賊賢害民則伐之,《春秋傳》曰:“粗者曰侵,精者曰伐。”又曰:“有鍾鼓曰伐。”則伐者,兵入其竟,鳴鍾鼓以往,所以聲其罪。○粗,音麤,本亦作麤。竟,音境。

  [疏]注“春秋”至“其罪”○釋曰:云“賊賢”者,亂王所任同己者,如此,則賊虐諫輔,故云賊賢也。云“害民”者,以君臣俱惡,重賦多徭,其民被害,故 曰害民。如此者,則聲鍾鼓伐之也。引《春秋傳》者,按莊十年:“二月,公侵宋。”《公羊傳》曰:“觕者曰侵,精者曰伐。”何休云:“觕,粗也。”彼不言 粗,此言粗者,鄭讀傳與何異,觕即粗,義亦同也。又曰“有鍾鼓曰伐”者,此莊二十九年夏,鄭人侵許,《左氏傳》曰:“凡師有鍾鼓曰伐,無曰侵。”引此二 者,皆證侵輕伐重之義也。

  暴內陵外則壇之,內謂其國,外謂諸侯。“壇”讀如“同墠”之墠。《王霸記》曰“置之空墠之地”。鄭司農云:“壇讀從‘憚之以威’之憚,書亦或為墠。”玄謂置之空墠,以出其君,更立其次賢者。○壇,依注作墠,音善。憚之以,徒旦反,下同,本或無之字。

  [疏]“暴內”至“壇之”○釋曰:“暴內”,即上云“賊賢害民”是也。“陵外”,即上云“馮弱犯寡”是也。上二文各有其一,故伐之、眚之,不奪其位。此 則外內之惡兼有,故壇之,奪其位,立其次賢。○注“內謂”至“賢者”○釋曰:鄭云“讀如同墠之墠”,從《金縢》“三壇同墠”之墠。取其除地曰墠,謂置之空 地。先鄭讀從“憚之以威”之憚,此罪既重,而直憚之,於義不可。故后鄭還從《王霸記》為正。鄭知立其次賢者,以其古者不滅國,故知更立次已下賢子弟。

  野荒民散則削之,荒,蕪也,田不治,民不附,削其地,明其不能有。○蕪,音無。

  [疏]“野荒民散則削之”○釋曰:古者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地邑民居必參相得,無曠土,無游民。今言“野荒民散”,由君政惡,民并適彼樂國,故民散而野荒,是其君不能有,故削之。

  負固不服則侵之,負猶恃也。固,險可依以固者也。不服,不事大也。侵之者,兵加其竟而已,用兵淺者,《詩》曰:“密人不恭,敢距大邦。”

  [疏]“負固不服則侵之”○釋曰:謂倚恃險固,不服事大國,則以兵侵之,使弱其勢也。○注“負猶”至“大邦”○釋曰:云“固,險可依以固者也”者,謂若 僖四年,楚屈完云:“楚國方城以為城,漢水以為池,雖君之眾,無所用之。”是其負固不服也。云“不服,不事大”,即上云“比小事大”,是其服者也。云“用 兵淺者”,對伐是用兵深者,以其罪輕,直侵之而已也。《詩》云者,《大雅·皇矣篇》,引之者,證不服也。

  賊殺其親則正之,正之者,執而治其罪。《王霸記》曰:“正,殺之也。”《春秋》僖二十八年冬,晉人執衛侯,歸之于京師,坐殺其弟叔武。○坐,才臥反。

  [疏]注“正之”至“叔武”○釋曰:鄭云“正之者執而治其罪”者,其正未必即是殺,但賊殺其親,其罪尤重,故以正為殺解之,是以《王霸記》以正為殺也。 引晉人執衛侯歸于京師,京師據洛邑而言也。云“坐殺其弟叔武”者,按彼傳,晉侯伐衛,衛公出奔楚,晉侯敗楚於城濮。其弟以受盟,既受盟,國則無罪。衛侯即 入,將入,與弟叔武為期,衛侯先期入。叔武將沐,聞君至,喜,捉發走出,前驅歂犬,射而殺之。衛侯知其無罪,枕之股而哭之。元咺舊在國,是叔武黨,見衛侯 殺弟,遂訴衛侯於晉,晉以衛侯有罪,諸侯不相治罪,遂執衛侯歸於京師。時使醫衍酖衛侯,甯俞貨醫衍,薄其酖,不死。是坐殺弟,合正之事也。

  放弒其君則殘之,放,逐也。殘,殺也。《王霸記》曰:“殘滅其為惡。”○弒,本又作殺,同音試。

  [疏]注“放逐”至“為惡”○釋曰:鄭以逐解放,則若季氏逐昭公之類是也。鄭雖不解弒,弒其君,則若慶父弒二君及崔杼弒君之類是也。鄭云“殘殺”者,以 殺解殘也。經本不云殺,不云滅,云殘者,蓋取殘賊殺之,殺之苦毒。故《尚書·梓材》云“戕敗人宥”,注“戕,殘也”。又云“無胥戕,無胥虐”,注云:“無 相殘賊,無相暴虐。”是戕為殘賊也。《異義》,鄭君以為《左氏》宣十八年秋七月,云“邾人戕鄫子于鄫”,傳曰“凡自內虐其君曰弒,自外曰戕”,即邾人戕鄫 子是也。自內弒其君曰弒者,晉人弒其君州蒲是也。雖他國君,不加虐,亦曰殺。若加虐殺之,乃謂之戕之,取殘賊之意也。若自上殺下及兩下自相殺之等,皆曰 殺。若然,此經云殘者,是加虐殺之。雖非他國君,至於賊臣,亦云殘也。

  犯令陵政則杜之,令猶命也。《王霸記》曰:“犯令者,違命也。”陵政者,輕政法,不循也。杜之者,杜塞使不得與鄰國交通。

  [疏]注“令猶”至“交通”○釋曰:鄭訓“令”為“命”者,欲就《王霸記》之命解之為王命之意也。但犯命陵政是不受上命,不通之事。故還杜塞之,使不與四鄰交通。

  外內亂,鳥獸行,則滅之。《王霸記》曰:“悖人倫,外內無以異于禽獸,不可親百姓,則誅滅去之也。”《禮》曰:“夫唯禽獸無禮,故父子聚麀。”○行,下孟反。悖,必內反。去,起呂反。夫,音符。麀,於牛反,牝鹿也。

  [疏]注“王霸”至“聚麀”○釋曰:外亂,謂若齊襄公淫於外魯桓夫人文姜之等是也。內亂,謂家內若衛宣公上烝父妾、下納子妻之等是也。引《曲禮》者,鹿 之父子聚麀,獸之亂,不言鳥之亂,義可知,故略而不言也。按《春秋公羊》、《左氏》說,凡征戰有六等,謂侵、戰、伐、圍、入、滅。用兵粗觕,不聲鍾鼓,入 境而已,謂之侵。侵而不服則戰之,謂兩陳交刃。戰而不服則伐之,謂用兵精而聲鍾鼓。伐而不服則圍之,謂巿其四郭。圍而不服則入之,謂入其四郭,取人民,不 有其地。入而不服則滅之,謂取其君。此皆舉重而言,假令先入后滅,書入舉重,已外盡然。

  正月之吉,始和布政于邦國都鄙,乃縣政象之法于象魏,使萬民觀政象,挾日而斂之。以正月朔日布王政於天下,至正歲又縣政法之書。挾日,十日也。○縣,音玄,注同。治,直吏反。挾,子協反。

  [疏]“正月”至“斂之”○釋曰:“正月”,謂周正建子之月。“之吉”,謂朔日。“始和”,凡政有故,言始和者,若改造云耳。“布政于邦國都鄙”者,謂 上九法、九伐,并下“凡令”以下,皆此時布之。邦國據畿外,都鄙據畿內。不言鄉遂及公邑,布政可知,此則遍天下也。云“乃縣”已下,亦謂正歲乃縣之,一與 《大宰》同,不復具釋也。

  乃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方千里曰國畿,其外方五百里曰侯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甸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 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采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衛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蠻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夷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鎮畿,又其外方五百里曰蕃畿。畿,猶 限也,自王城以外五千里為界,有分限者九。籍,其禮差之書也。政職,所共王政之職,謂賦稅也。故書“畿”為“近”。鄭司農云:“近當言畿。《春秋傳》曰: ‘天子一畿,列國一同。’《詩·殷頌》曰:‘邦畿千里,維民所止。’”○分,符問反。共,音恭,凡供字皆作共,后仿此。

  [疏]“乃以”至“蕃 畿”○釋曰:“乃以九畿之籍”者,謂以面五千里為九畿,皆有典籍之書,今大司馬以此籍書施其政職之事於邦國諸侯也。云“方千里曰國畿”者,此據王畿內千里 而言,非九畿之畿。但九畿以此國畿為本,向外每五百里加為一畿也。云“侯”者,候也,為天子伺候非常也。云“甸”者,為天子治田,以出賦貢。云“男”者, 任也,任王者之職事。云“采”者,采取美物以共天子。云“衛”者,為天子衛守。云“蠻”者,縻也,以近夷狄,縻系之以政教。自此已上六服,是中國之九州。 自此已外,是夷狄之諸侯。此蠻服出《大司徒》,云“要服”,亦一也。言要者,亦見要束以文教也。云“夷”者,以夷狄而得夷稱也。云“鎮”者,去中國稍遠, 理須鎮守。云“蕃”者,以其最遠,故得蕃屏之稱。此三服總號蕃服,故《大行人》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一見”,指此三服也。此云者,衛服之內各舉一邊而 言,其實通稱,唯蠻服以外,直據彼為號,不通中國之言也。○注“畿猶”至“所止”○釋曰:云“王城以外五千里為界”者,兩面相距則方萬里,此則易之一君二 民之地。若然,堯舜之時,固應萬里,而五服面二千五百里,兩面相距止有五千里。無萬里者,此據未治洪水時,服各五百里。至禹治洪水之后,弼成五服,服加五 百,則亦萬里。若孔君義則不然。若據鳥飛直路,此周之九服亦止五千。若隨山川屈曲,則《禹貢》亦萬里,彼此不異也。云“九籍,其禮差之書也”者,諸侯賦貢 多少有常,則大國貢半,次國三之一,小國四之一,是其禮差也。云“政職,所共王政之職,謂賦稅也”者,按《大宰》云“以九職任萬民”,據畿內。此九職亦施 與邦國,則此政職也。但施職事與之,使萬民勤職而出賦稅,諸侯得之,以半與三之一四之一,市取土毛以貢之,則《禹貢》“篚貢”是也。據民而出謂之賦稅,據 諸侯所送謂之貢也。引《春秋傳》者,按襄二十五年,鄭子產對晉云:“昔天子之地一圻,列國一同,今大國多數圻矣,若無侵小,何以至焉?”《殷頌》“邦畿千 里”,是《殷頌·玄鳥》詩之言,引此二者,證王畿千里之義。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 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賦,給軍用者也。令邦國之賦,亦以地之美惡、民之眾寡為制,如六遂矣。鄭司農云:“上地,謂肥美 田也。食者參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頃,歲種二頃,休其一頃。下地食者參之一,田薄惡者所休多。”○令,力呈反。

  [疏]“凡令”至“二人”○釋 曰:此文承上邦國之下而云“令賦”,是還據邦國諸侯而說也。此經有三等之地,按《小司徒》注云:“有夫有婦,然后為家。自二人以至於十人為九等,七六五者 為其中。則地有上中下,各分為三等。九等,則十口食上上,九口食上中,八口食上下,七人食中上,六人食中中,五人食中下,四人食下上,三人食下中,二人食 下下。”又按《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五十畝,中地家二百畝,下地家三百畝,與此上地食者參之二合,故鄭云邦國如六遂矣。若然,則上地是上下之 地,應家八人,一人為家長,可任者當二家七人,今云家三人者,經欲互舉以明義,故以中地之上家七人,見出上地之下八人者,明亦有上地之中、上地之上。又言 “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地即據下地之上,人即據中地之下。家五人者,亦是互舉以明義,故地舉其下,人舉其中,欲見亦有下內三等其地及人 也。先鄭云“食者三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頃,歲種二頃,休其一頃”者,舉上地,只應云一頃五十畝,而云三頃者,直取參之二,舉整言之,或并二家而說也。

  中春,教振旅,司馬以旗致民,平列陳,如戰之陳。以旗者,立旗期民於其下也。兵者,守國之備。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兵者兇事,不可空設, 因蒐狩而習之。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旅,皆習戰也。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春習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平猶正也。○中,音仲,下放此。陳,直覲反,下“之 陳”、“可陳”、“陳前”、“徇陳”、“行陳”、“巡陳”皆同,馀以意求之。蒐,所留反。

  [疏]注“以旗”至“正也”○釋曰:鄭云“以旗者, 立旗期民於其下也”者,謂大司馬素有田獵之期日,今至期日,立熊虎之旗於期處以集眾,故云期民於其下。云“兵者,守國之備”者,鄭欲解田獵者所以習兵,故 云兵者守國之備。引孔子語,欲見須田獵以教戰。云“兵者兇事”者,隱公《傳》文。云“不可空設,因蒐狩而習之”者,蒐狩是田獵之名。欲行蒐狩,先芟草萊, 教戰訖,乃入防田獵,故云因蒐狩而習之,是以《書傳》文:“戰斗不可空習,故於蒐狩以閑之。”閑之者,習之。是其習兵因蒐狩也。云“凡師出曰治兵,入曰振 旅,皆習戰”者,按莊公八年正月,師次於郎。甲午,祠兵。《公羊傳》曰:“祠兵者何?出曰祠兵。”注云:“禮,兵不徒使,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陳兵習 戰,殺牲饗士卒。”又曰:“入曰振旅,其禮一也,皆習戰也。”《左氏》說“治兵於廟,禮也”,注云:“三年而治兵,與秋同名。兵革將出,故曰治兵。”《穀 梁傳》亦云:“出曰治兵,習戰也。入曰振旅,習戰也。”鄭玄於《異義駮》不從《公羊》云祠兵,故云“祠兵者,《公羊》字之誤,因而作說之”,亦不從《左 氏》說治兵為授兵於廟。云:“於周《司馬職》曰,仲夏教茇舍,仲秋教治兵,其下皆云如戰之陳。仲冬教大閱,脩戰法,虞人萊所田之野,乃為之。如是,治兵之 屬皆習戰,非授兵於廟,又無祠五兵之禮。”是以《爾雅·釋天》云:“出為治兵,尚威武也。入為振旅,反尊卑也。”言反尊卑者,出則壯者在前,老弱在后;入 則壯者在后,老弱在前。是以鄭此云“振旅,兵入收眾專於農”也。云“四時各教民以其一焉”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秋教治兵,至冬大閱,是各教民以一也。

  辨鼓鐸鐲鐃之用:王執路鼓,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卒長執鐃,兩司馬執鐸,公司馬執鐲。《鼓人職》曰:“以路鼓鼓鬼享,以賁鼓鼓 軍事,以晉鼓鼓金奏,以金鐃止鼓,以金鐸通鼓,以金鐲節鼓。”鄭司農云:“辨鼓鐸鐲鐃之用,謂鉦鐸之屬。鐲讀如濁其源之濁。鐃讀如讙嘵之嘵。提讀加攝提之 提,謂馬上鼓,有曲木提持鼓立馬髦上者,故謂之提。”杜子春云:“公司馬,謂五人為伍,伍之司馬也。”玄謂王不執賁鼓,尚之於諸侯也。伍長謂之公司馬者, 雖卑同其號。○辨,如字,劉方免反。鐸,直各反。鐲,直角反。鐃,女交反。賁,扶云反。將軍,如字,本或作軍將。提,徒兮反。鼙,薄兮反。鉦,音征。讙, 火官反。嘵,女交反。攝提,《爾雅》云:“大歲在寅曰攝提格。”

  [疏]“辨鼓”至“執鐲”○釋曰:此春夏秋三時各教其一,必春辨鼓鐸者,鼓雷 之類,象仲春雷發聲於外。言“辨鼓鐸鐲鐃之用”者,此句與下文為總目也。○注“鼓人”至“其號”○釋曰:鄭引《鼓人職》者,欲見鼓人有六鼓四金,據本各依 所用。今此所用,或有不依本者,以其唯賁鼓鼓軍事是依本。王執路鼓、軍將執晉鼓等并不依本用,而在軍兼用也。先鄭云“辨鼓鐸鐲鐃之用,謂鉦鐸之屬”者,按 《司馬法》云:“十人之長執鉦,百人之師執鐸,千人之師執鼙,萬人之主執大鼓。”義與此同,故引之為證也。云“鐲讀如濁其源之濁”者,此讀取音同之義。濁 其源者,《淮南子》云“濁其源,其流不清”,故讀從之。云“鐃讀如讙嘵之嘵”者,從《毛詩》云“以謹讙嘵”。云“提讀如攝提之提”者,從《爾雅》云“寅為 攝提格”,取音同而已。云“提謂馬上鼓”者,此先鄭蓋據當時已有單騎,舉以況周。其實周時皆乘車,無輕騎法也。后鄭云“王不執賁鼓,尚之於諸侯也”者,按 《鼓人職》,賁鼓鼓軍事,注王在軍自為元帥,自合執賁鼓;今不執賁鼓者,見諸侯因朝而來,與王為賓客,故讓之使執賁鼓,故云尚之於諸侯。王既不用賁鼓而用 路鼓者,以其雷鼓、靈鼓祭天地之鼓,不敢用,故用祭宗廟之路鼓也。軍將用晉鼓者,是鼓金奏與諸相應故也,不用鼛鼓者,鼓,役事之鼓,故不用。云“伍長謂之 公司馬者,雖卑同其號”者,按諸官大夫乃與大官同號,宰夫已下,并上士、中士、下士,皆不得與大官同號。今於《序官》大司馬之下,上士得號行司馬,及在軍 二十五人長中士號兩司馬,五人長下士號公司馬,皆與大官同號者,以司馬主軍,軍事主嚴,雖卑得同號也。

  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習戰法。○疏數,音朔,下注疏數同。

  [疏]“以教”至“之節”○釋曰:按下大閱禮備軍法,虞人萊所田之野,下又云“中軍以舉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有此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彼大閱具言,於此略說有此坐作之法。此於教戰之處為之,故鄭云“習戰法”也。

  遂以蒐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圍禁,火弊,獻禽以祭社。春田為蒐。有司,大司徒也,掌大田役治徒庶之政令。表貉,立表而貉祭也。誓民,誓以犯田法之 罰也。誓曰:“無干車,無自后射,立旌遂圍禁,旌弊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也。既誓,令鼓而圍之,遂蒐田。火弊,火止也。春田主 用火,因焚萊除陳草,皆殺而火止。獻猶致也,屬也。田止,虞人植旌,眾皆獻其所獲禽焉。《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春田主祭社者,土方施生也。鄭 司農云:“貉讀為祃。祃謂師祭也。書亦或為祃。○貉,莫駕反,注同。弊,婢世反,劉薄計反。射,食亦反,下“王射”同。豵,子工反。肩,《詩》作豜,音 同。施,式豉反。祃,莫駕反。

  [疏]“遂以”至“祭社”○釋曰:按下大閱禮“遂以狩田”以下云“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 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于陳前”。此亦當如彼,但春非大備,故亦略言也。言“誓民”者,即下大閱禮“群吏聽誓於陣前”, 鄭引《月令》“司徒北面誓之”是也。云“鼓”者,即下文“中軍以鞞令鼓,鼓人皆三鼓”已下是也。云“遂圍禁”者,既誓,令鼓而圍之。云“火弊”者,謂田止 也。云“獻禽以祭社”者,此因田獵而祭,非《月令》仲春祭社也。○注“春田”至“為祃”○釋曰:云“春田為蒐”者,蒐,搜也,春時鳥獸孚乳,搜擇取不孕任 者,故以蒐為名。云“有司,大司徒也”者,即《大司徒職》云“大田役治其徒庶之政令”,故知有司是大司徒也。云“表貉,立表而貉祭也”者,此即《詩》及 《爾雅》云“類也”、“祃也”、“師祭”是也。云“誓民,誓以犯田法之罰也”者,當司徒北面誓之時,小子斬牲,以左右巡陳也。云“誓曰無干車無自后射” 者,此據《漢田律》而言。無干車,謂無干犯他車。無自后射,象戰陳不逐奔走。又一解云:“前人已射中禽,后人不得復射。”彼又云“無面傷”之等,象降者不 逆擊之。云“立旌遂圍禁”者,旌,則下文大閱禮云“旗居卒間”者是也。云“旌弊”者,弊,仆也,田止旌則仆。云“爭禽而不審者,罰以假馬”者,謂獲禽所算 之籌。罰者,謂效功時爭禽不審,即罰去其籌。云“禁者,虞衡守禽之厲禁也”者,按《山虞》皆云“使地之民,守其厲禁”,謂遮厲之禁,不得非時入也。若然, 按《地官·川衡》,小田獵之所,無厲禁之事。言“衡”者,川林或有與山澤連者,則亦有厲禁之事,故連言之也。

  中夏,教茇舍,如振旅之 陳。群吏撰車徒,讀書契,辨號名之用。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以辨軍之夜事。其他皆如振旅。茇讀如萊沛之 沛。茇舍,草止之也。軍有草止之法。撰讀曰算。算車徒,謂數擇之也。讀書契,以簿書校錄軍實之凡要。號名者,徽識所以相別也。鄉遂之屬謂之名,家之屬謂之 號,百官之屬謂之事。在國以表朝位,在軍又象其制而為之,被之以備死事。帥,謂軍將及師帥、旅帥至伍長也。以門名者,所被徽識如其在門所樹者也。凡此言以 也、象也,皆謂其制同耳。軍將皆命卿。古者軍將,蓋為營治於國門,魯有東門襄仲,宋有桐門右師,皆上卿為軍將者也。縣鄙,謂縣正、鄙師至鄰長也。家,謂食 采地者之臣也。鄉以州名,亦謂州長至此長也。野,謂公邑大夫。百官,以其職從王者。此六者皆書其官與名氏焉。門則襄仲、右師明矣。鄉則南鄉甀、東鄉為人是 也。其他象此,云某某之名,某某之號,某某之事而已,未盡聞也。鄉遂大夫,文錯不見,以其素信于民,不為軍將,或為諸帥,是以闕焉。夜事,戒夜守之事。草 止者慎於夜,於是主別其部職。○茇,蒲末反。撰,息轉反,又仕轉反,注音算,息緩反。沛,步未反,一音具,又普具反。數,色主反。簿,步古反,后“簿書” 皆放此。識,音志,一音試,下同。朝位,直遙反。被,皮偽反,下同。治,直吏反。比,毗志反。甀,直偽反。見,賢遍反。

  [疏]“中夏”至“振 旅”○釋曰:如“振旅之陳”者,四時各教其一。故春教振旅,夏教茇舍,但設經不可文文具設,故云如振旅之陳,皆轉相如也。云“群吏撰車徒”者,群吏,謂軍 將至伍長,各有部分,皆選擇其在車甲士三人,步徒七十二人之等。云“讀書契”者,書契,謂兵士簿書之要契,此《小宰》之八成云“師田以簡稽”,一也。云 “辨號名”者,此“帥以門名”已下是也。○注“茇讀”至“部職”○釋曰:“茇讀如萊沛之沛”者,按《王制》云“居民山川沮澤”,注云“沮謂萊沛”。時俗有 水草謂之萊沛,故讀從之也。云“茇舍草止之也”者,以草釋茇,以止釋舍,故即云軍有草止之法。云“數擇之也”者,以解撰為數擇,取其善者,云“軍實之凡 要”者,凡軍有三種:或以俘囚為軍實,或以戈盾弓矢為軍實,或以禽牲為軍實。今此所云軍實者,據兵器為軍實。凡要,即名籍之總名也。云“號名者徽識”者, 即上注“三者旌旗之細者也。云“所以相別也”者,皆綴之於膊上以別死者也。云“鄉遂之屬謂之名”者,言之屬,即經云“縣鄙”,是遂之屬,從縣鄙至鄰里,州 是鄉之屬,從州至比長,故言之屬以總之。云“家之屬謂之號”者,謂都家之內,從大夫至士。云“百官之屬謂之事”者,從王朝六卿已下至下士。野以邑名,鄭雖 不言,亦在鄉遂之例。以其同是溝洫之人,出軍出貢又等,故知亦入名中也。其號也,名也,事也,三者據經而言。云“在國以表朝位”者,即《覲禮》云“上介各 奉其君之旂置于宮”者是也。云“凡此言以也、象也,皆謂其制同耳”者,以謂若經云“帥以門名”已下,至“野以邑名”已上,五者皆言以也,惟百官云象。是以 也、象也,此六者“以象”雖異,其制則同,皆小旌旗也。云“軍將皆命卿”者,欲解帥以門名之意,止由卿居於國門,使為軍將,故軍將得以門為名。云“古者軍 將蓋為營治於國門”者,此解軍將得以門為名者,只由非常之急,要在於門,故使卿在門住而營治其門故也。云“魯有東門襄仲”者,按昭三十二年《左傳》云: “魯文公薨,而東門遂殺適立庶,魯君於是乎失國。”公子遂,字襄仲,號為東門,只由居東門。宋有桐門右師者,按春秋《左氏傳》:“昭二十五年春,叔孫婼聘 於宋,桐門右師見之。”注云:“右師,宋師樂大心也。其室居桐門,故曰桐門右師。”是宋有桐門右師也。引之,證將帥得以門名之事。經直云“縣鄙”,鄭知鄰 長者,以其在軍之時,從遂大夫已下至鄰長皆在。今略言縣鄙,明皆有也。云“家謂食采地者之臣也”者,食采地,是公卿大夫,其身在朝,其臣在采地,若公山弗 擾之類。今隨王在軍,故以家號為名也。“鄉以州名,亦謂州長至比長”者,亦如六遂。自鄉大夫已下,至比長皆在,今略舉州為首也。云“野,謂公邑大夫”者, 謂為四等公邑,若《載師職》公邑,自甸以出,至五百里,其長二百里、三百里如州長,四百里、五百里如縣正,長下皆有屬官,在軍者皆以邑為名。云“百官以其 職從王”者,謂三百六十官,各以其職事從王在軍,若大宰下六十官,隨其長從王,皆以事為號也。云“此六者皆書其官與名氏焉”者,六者,謂經五以一象。假令 為官,則云大司徒下某官姓名某也。云“門則襄仲、右師明矣”者,經直云帥以門名,怨直以門為名,不加官與名字。諸官皆須名氏,明門亦有官與氏名,故云明 矣。云“鄉則南鄉甀、東鄉為人是也”者,甀與為人,皆當時鄉名,故舉以為況。云“其他象此”者,此鄭略舉門名與鄉名,其他仍有縣鄙與家、野、百官,亦依此 而稱焉。云“某某之名”者,即經云門、縣鄙、鄉、野四者皆是某某之名,謂若門名,當云桐門右師之下某官某姓某甲之名,三者皆放此。云“某某之號”者,即經 云“家以號名”是也。謂若魯之費邑,即云費邑之下某官某姓某甲之號。云“某某之事”者,即經云“百官各象其事”,謂若地官之下,則云大司徒之下某官某姓某 甲之事。云“未盡聞也”者,鄉來所釋六者,略聞帥以門名,鄉以州名,舉以為況,其馀未聞,故云未盡聞也。云“鄉遂大夫文錯不見”者,此經六遂直云縣鄙,不 言遂。六鄉言以州名,雖見鄉,亦不見鄉大夫之身。其文交錯,不見鄉遂大夫,故云文錯不見也。云“以其素信於民”者,兵書《孫子》云“素信者與眾相得”是 也。舊素與民相信者,必情義相得,故鄉遂之官,還使為軍吏。云“不為軍將,或為諸帥,是以闕焉”者,《管子》云“因內政寄軍令”,則鄉遂大夫已下至比長、 鄰長,皆因為軍吏以領本民在上,或別使人為軍將,則鄉遂大夫別領人為師帥、旅帥以下,經在軍吏帥以門名之內,故闕鄉遂大夫也。必知有別使人為軍將法者,見 《外傳》穆叔云“天子作師,公帥之以征不德”,《詩》曰“周公東征,四國是遑”,此并上公為軍將。《詩》云“韎韐有奭,以作六師”,此乃諸侯世子為軍將。 田獵亦容如此,於是時鄉遂大夫則為諸師也。若然,按下文云“師都載旃,鄉遂載物”,注云“鄉遂大夫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者,謂鄉遂大夫全 無武用,則諸帥亦不為,則是眾屬他軍吏,己身全無所將,故或載旃,或載物,不載旗,義與此不違也。云“於是主別其部職”者,釋經以辨軍之夜事,分別其當部 當職,不與外交雜也。

  遂以苗田,如蒐之法,車弊獻禽以享礿。夏田為苗。擇取不孕任者,若治苗去不秀實者云。車弊,驅獸之車止也。夏田 主用車,示所取物希,皆殺而車止。《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大夫殺則止佐車,佐車止則百姓田獵。”礿,宗廟之夏祭也。冬夏田主于祭 宗廟者,陰陽始起,象神之在內。○礿,馀若反。孕,羊證反。去,起呂反。綏,而誰反,下同。

  [疏]“遂以”至“享礿”○釋曰:在教戰之處辨號 名既訖,遂入防,行苗田之法。云“如蒐之法”者,如上蒐時有司表貉、誓民、令鼓、遂圍禁之等。云“車弊”及“以享礿”,二者則與春異,以其春時火弊祭社, 此時車弊享礿也。○注“夏田”至“在內”○釋曰:以其春夏為陽,主其生長,故春田為蒐,搜取不孕任者。夏田為苗,若治苗去不秀實者。其義,但春時主孚乳, 故以不孕任解之也。云“車弊,驅獸之車止也”者。“夏田主用車示所取物希”者,《春秋左氏傳》云:“彼徒我車,懼其侵軼我也。”是車行遲,取獸少,故知用 車示取物希也。引《王制》曰“天子殺則下大綏”已下,據殺訖而言,《毛詩傳》云“天子發抗大綏,諸侯發抗小綏”者,據始殺而言也。云“大夫殺則止佐車”, 《王制》注“佐車,驅逆之車”。按《田仆》云:“掌佐車之政,驅逆之車。”佐車似與驅逆之車別者,但《王制》佐車與《田仆》驅逆之車為一,其《田仆》佐車 自是田車之貳曰佐,佐文雖同,其義則異也。若然,驅逆之車言佐者,能逐禽,故以佐言之。云“礿,宗廟之夏祭也”者,《大宗伯》文。云“冬夏田主於祭宗廟, 陰陽始起,象神之在內”者,仲冬一陽生,仲夏一陰生,是陰陽在內,故神象之而行祭也。此祭因田獵獻禽為祭,若正祭自在孟月。

  中秋,教治兵,如振旅之陳。

  [疏]“中秋”至“之陳”○釋曰:言“教治兵”者,凡兵,出曰治兵,入曰振旅。春以入兵為名,尚農事。秋以出兵為名,秋嚴尚威故也。云“如振旅之陳”者,如春振旅時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法也。

  辨旗物之用:王載大常,諸侯載旂,軍吏載旗,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各書其事與其號焉。其他皆如振旅。軍吏,諸軍帥也。師都,遂大夫 也。鄉遂,鄉大夫也。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下也。野,謂公邑大夫。載旐者,以其將羨卒也。百官,卿大夫也。載旟 者,以其屬衛王也。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無者帛而已。書當為畫,事也,號也,皆畫以云氣。○書,音畫,出注。氣,本或作乞,同。

  [疏] “辨旗”至“振旅”○釋曰:按下文注,以出軍之旗則如秋,則此經是在軍旌旗也。云“各書其事與其號焉”者,此二者即是仲夏百官各象其事及號名之等,此秋雖 不具辨號名,以略舉之,見四時皆有此物也。云“其他皆如振旅”者,亦謂坐作、進退、疾徐之法如振旅之陳也。○注“軍吏”至“云氣”○釋曰:云“軍吏,諸軍 帥也”者,亦謂從軍將至下伍長皆是軍吏也。云“師都,遂大夫也。鄉遂,鄉大夫也”者,按《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則鄉大夫是卿,建旃是其 常。師都載旃,不嫌無鄉大夫,故鄭直舉遂大夫也。云“鄉遂,鄉大夫”者,以其遂大夫是中大夫,建物是其常。今鄉遂建物,不嫌無遂大夫,故鄭直舉鄉大夫也。 云“或載旃,或載物,眾屬軍吏,無所將也”者,鄉遂大夫若為軍將,則在軍吏載旗軍中,領眾來時亦載旗。今載旃載物不載旗,故知己之所管之眾屬他軍吏,己無 所將。以其已無武用,非直不為軍將,亦不為諸帥,故全無所將,以是載旃載物而已。若然,既不為軍吏,遂大夫上得與卿同載旃,鄉大夫則是卿,下得與大夫同載 物也。以鄉遂大夫掌眾同,故同載物也。俱兩載者,以其不為軍將,又不任鄉職,卿大夫尊卑之常,當載旃載物而已,故容其兩載也。云“郊謂鄉遂之州長、縣正以 下也”者,郊內有六鄉,州長已下。郊外有六遂,縣正已下。故知言郊有此二等人也。云“野謂公邑大夫”者,按《載師職》云:“公邑之田任甸地。”郊外曰甸, 甸則郊外曰野,故以野言之。但公邑自甸以出至彊五百里,有四等公邑,皆有大夫治之,故《司馬法》云:“二百里如州長,四百里、五百里如縣正。”是公邑大夫 也。云“載旐者,以其將羨卒也”者,以其六鄉之內,上劑致民,一家一人為正卒,其馀皆為羨卒。六遂之內,下劑致民,家一人為正卒,一人為羨卒,其馀為馀 夫。正卒既屬軍吏,其馀羨卒,使此州長已下等不為軍吏者領之。但公邑之內,雖不見有出軍之法,若出軍,亦當與鄉遂同,以其得為溝洫法故也。若出軍,亦正卒 使大夫等為軍吏,其馀羨卒,亦使不為軍吏者領之。云“百官,卿大夫也,載旟者,以其屬衛王也”者,以其天地四時之卿大夫,其屬各六十,有選當行衛守王者, 即是有眾,故載鳥隼之旟。云“凡旌旗,有軍眾者畫異物”者,即經天子、諸侯、軍吏、郊野、百官是也。云“無者,帛而已”者,鄉遂載旃物是也。云“書當為 畫,事也,號也,皆畫以云氣”者,事,即上百官言事;號,即上家言號。不言名,此亦有名,文略耳。云“畫以云氣”者,鄭解經典言畫者,皆以云解之,謂畫五 色云也。

  遂以狝田,如蒐田之法,羅弊致禽以祀祊。秋田為狝。狝,殺也。羅弊,罔止也。秋田主用罔,中殺者多也。皆殺而罔止。祊當為方,聲之誤也。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詩》曰“以社以方”。○狝,息淺反。祊,音方。出注。皆殺,如字,劉色界反。

  [疏]“遂以”至“祀祊”○釋曰:上文教載旗旃物訖,遂入防行狝田之禮,其法如蒐田之法。云“羅弊致禽以祀祊”者,秋田主用羅。羅止田畢,入國過郊之神 位,乃致禽以祀四方之神。○注“秋田”至“以方”○釋曰:云“祊當為方,聲之誤也”者,以祊乃是廟門之外內,惟因祭宗廟及明日繹祭,乃為祊祭。今既因秋田 而祭,當是祭四方之神,故云誤也。云“秋田主祭四方,報成萬物”者,以秋物成,四方神之功,故報祭之。云“《詩》曰‘以社以方’”者,《詩·大雅》。引 之,證方是四方之神也。

  中冬,教大閱:春辨鼓鐸,夏辨號名,秋辨旗物,至冬大閱,簡軍實。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司常左司馬時也。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閱,音悅。辟,音避。

  [疏]“中冬教大閱”○釋曰:以冬時農隙,故大簡閱軍實之凡要也。○注“春辨”至“辟實”○釋曰:云“春辨鼓鐸”已下,欲見春夏秋各教其一,至冬大閱之 時總教之。故云“至冬大閱軍實”。云“凡頒旗物,以出軍之旗則如秋,以尊卑之常則如冬,司常佐司馬時也”者,以其王與諸侯所建秋冬同,又秋云“軍吏建旗, 師都載旃,鄉遂載物,郊野載旐,百官載旟”,不言旞、旌二者,以其是出軍之法,故不言道車游車所載。大閱之時,見尊卑之常,故《司常》云:“孤卿建旃,大 夫士建物,師都建旗,州里建旟,縣鄙建旐,道車載旞,游車載旌。”此為異也。鄭云:“大閱備軍禮,而旌旗不如出軍之時,空辟實”者,大閱雖備禮,是教戰, 非實出軍法,是其空也。秋教治兵,治兵是出軍法,故寄出軍之旗於彼。是冬之空辟實出軍法者也。趙商問:“《巾車職》‘建大麾以田’,注‘田,四時田獵’。 商按《大司馬》職,四時皆建大常何?”鄭答曰:“麾,夏之正色。田雖習戰,春夏尚生,其時宜入兵,夏本不以兵得天下,故建其正色以春夏田。至秋冬出兵之 時,乃建大常。”趙商又問:“《巾車職》曰‘建大白以即戎’,注云‘謂兵事’。《司馬職》‘仲秋辨其物以治兵,王建大常’,注‘凡頒物,以出軍之旗則如 秋’。不知大白以即戎為何時?”答曰:“白者,殷之正色。王即戌者,或命將,或勞師,不自親將,故建先王之正色,異於親自將也。”

  前期,群吏戒眾庶脩戰法。群吏,鄉師以下。

  [疏]注“群吏鄉師以下”○釋曰:言“前期”者,謂若《大宰職》云“前期十日”。此亦在教戰前,不必要十日前也。知“群吏,鄉師以下”者,見《鄉師職》 云:“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簡其鼓鐸、旗物、兵器,脩其卒伍。”是其事也。言“鄉師以下”,則不及鄉,鄉是鄉大夫,則卿也,則可及州長,故 《州長職》云:“若國作民而師田行役之事,則帥而致之,掌其戒令與其賞罰。”《黨正》云:“凡作民而師田行役,則以其法治其政事。”《族師》亦云:“若作 民而師田行役,則合其卒伍,簡其兵器,以鼓鐸旗物帥而至。”是其以下之事也。

  虞人萊所田之野,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又五十步為一 表。田之日,司馬建旗于后表之中,群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后至者。乃陳車徒如戰之陳,皆坐。鄭司農云:“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 草萊,令車得驅馳。”《詩》曰:“田卒污萊。”玄謂萊,芟除可陳之處。后表之中五十步,表之中央。表,所以識正行列也。四表積二百五十步。左右之廣當容三 軍,步數未聞。致,致之司馬。質,正也。弊,仆也。皆坐,當聽誓。○芟,所銜反。令,力呈反,下“令走”同。卒,子律反。污,音烏。行,戶剛反,下“行 列”、“行陳”皆同。仆,音赴。

  [疏]“虞人”至“皆坐”○釋曰:虞人者,若田在澤,澤虞。若田在山,山虞。謂使其地之民,於可陳之處,芟除 草萊。故云:“萊所田之野。”云“為表,百步則一,為三表”者,按下注引《月令》“司徒北面以誓之”,此經云“司馬建旗於后表之中,車徒皆坐”,則此於可 陳之中,從南頭立表,以北頭為后表也。○注“鄭司”至“聽誓”○釋曰:先鄭云“虞人萊所田之野,芟除其草萊,令車得驅馳”者,謂芟除其田獵之處,故云令車 得驅馳。引《詩》者,證田處草萊。按《王制》云:“昆蟲未蟄,不以火田。”則仲冬之時,放火田獵,何須芟除草萊。是以《車攻》詩毛傳云“大艾草以為防,然 后焚而射焉”。是田處不得芟草萊,故后鄭易之,以為芟除可陳之處。云“后表之中五十步,表之中央”者,謂從南表至北表。云“表,所以識正行列也”者,於可 陳之中央立此四表,表兩相各有三軍之眾,至表則間一而坐,坐而更起,是表正行列也。云“積二百五十步”者,以三表之間有二百步,又加一表五十步,故總為二 百五十步也。云“左右之廣當容三軍”者,天子六軍,左右之地各容三軍,此鄭據天子六軍整數而言。其實兼羨卒之等,故《小司徒職》云:“凡起徒役,無過家一 人,惟田與追胥竭作。”鄭云“國人盡行”,是非止六鄉之民六軍而已。云“步數未聞”者,但先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不言步數,故云未聞也。云“皆坐,當聽 誓”者,下文即云“聽誓於陳前”,故先當聽誓也。

  群吏聽誓于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群吏,諸軍帥也。陳前,南 面鄉表也。《月令》:“季秋,天子教于田獵,以習五戎,司徒搢撲,北面以誓之。”此大閱禮實正歲之中冬,而說季秋之政,於周為中冬,為《月令》者失之矣。 斬牲者,小子也。凡誓之大略,《甘誓》、《湯誓》之屬是也。○鄉,許亮反。搢,劉如字,又音箭,一音初洽反。撲,普卜反。甘,如字,劉胡甘反。

  [疏]“群吏”至“斬之”○釋曰:云“群吏聽誓於陳前”者,士卒皆於后表北面坐,群吏諸軍帥皆在士卒前南面立,以聽誓。云“斬牲以左右徇陳”者,從表左 右向外以徇陳。○注“群吏”至“是也”○釋曰:云“群吏,諸軍帥”者,從軍將以至伍長,謂象軍吏建旗者也。引《月令》者,證所誓者是司徒。使司徒誓者,此 軍吏及士,本是六鄉之民,今雖屬司馬,猶是己之民眾,故使司徒誓之也。云“此大閱禮實正歲之中冬”者,周雖建子為正,及其行事,皆用夏之正歲,則此經中 夏、中春、中秋、中冬皆據夏法也。云“而說季秋之政,於周為中冬,為《月令》者失之矣”,呂不韋作《月令》者,以為此經中冬為周之中冬,當夏之季秋,故說 於季秋,是失之矣。按《月令》季秋云“是月也,天子乃教於田獵,以習五戎,班馬政”云云,注引“中秋教治兵法,王載大常”已下為證,不云失。至此乃以《月 令》是中冬教大閱法,而言為《月令》者先。鄭君兩解之,以其彼云司徒誓眾,與此誓眾之等同,故為大閱。彼為治兵法者,以彼文授車以等級,乃命主祠祭于四 方,又與中秋治兵者同,故彼為治兵法也。云“斬牲”者,《小子職》云“凡師田,斬牲以左右徇陳”是也。云“凡誓之大略,《甘誓》、《湯誓》之屬是也”者, 《甘誓》是啟與有扈戰,《湯誓》是湯伐桀誓眾辭,言“之屬”者,仍有《大誓》、《費誓》之等,故云之屬。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 司馬振鐸,群吏作旗,車徒皆作;鼓行,鳴鐲,車徒皆行,及表乃止;三鼓,摝鐸,群吏弊旗,車徒皆坐。中軍,中軍之將也。天子六軍,三三而居一偏。群吏既聽 誓,各復其部曲。中軍之將令鼓,鼓以作其士眾之氣也。鼓人者,中軍之將、師帥、旅帥也。司馬,兩司馬也。振鐸以作眾。作,起也。既起,鼓人擊鼓以行之,伍 長鳴鐲以節之。伍長一曰公司馬。及表,自后表前至第二表也。三鼓者,鼓人也。鄭司農云:“摝讀如弄。”玄謂如涿鹿之鹿。掩上振之為摝。摝者,止行息氣也。 《司馬法》曰:“鼓聲不過閶,鼙聲不過阘,鐸聲不過瑯。”○摝,音鹿,李扶表反。鐸,待洛反。涿,丁角反,沈音濁,劉音獨。閶,吐剛反。阘,吐獵反,劉湯 答反。瑯,音郎。

  [疏]“中軍”至“皆坐”○釋曰:此經總說聽誓既已,將欲向南第二表,象戰陳初發面敵,此即仲春振旅疾徐坐作之事,一也。○ 注“中軍”至“過瑯”○釋曰:“中軍,中軍之將也”者,此六軍,三軍居一偏,皆自有中軍也。是以鄭云“天子六軍,三三而居一偏”也。言三三者,非謂如筭 法。云三三而九者,直是兩個三,為三而復三而已也。云“群吏既聽誓,命各復其部曲”者,軍吏本各主其部分曲別,謂若伍長主五人,兩司馬主二十五人,卒長主 百人之等,皆是部曲。至於誓之時,出向眾前,聽誓訖,各復其部伍本處,故云復其部曲也。云“中軍之將令鼓”者,經云“中軍以鼙令鼓”,故知中是中軍之將 也。云“鼓以作其士眾之氣”者,《春秋左氏》曹劌云:“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是鼓以作士眾之氣也。云“鼓人者,中軍之將、師帥、旅帥也”者,按 《左氏》成二年傳,晉與齊戰于鞍,卻克傷於矢,曰:“余病矣。”張侯曰:“師之耳目,在吾旗鼓,進退從之。”於是右爰抱而鼓之。時卻克擊鼓。哀二年《左 傳》,鐵之戰,趙簡子云:“伏弢嘔血,鼓音不衰。”是皆將居鼓下。知兼有師帥、旅帥者,按上文春辨鼓鐸云“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皆是鼓人, 故知是軍將、師帥、旅帥也。其卒長執鐃已下,皆金,非鼓也。云“司馬,兩司馬也”者,以其上文云“兩司馬執鐸”,故知此經云“司馬振鐸”者,是兩司馬也。 云“以作眾”者,金雖非鼓,振之者亦是以作眾也。云“作,起也。既起,鼓人擊鼓以行之”者,釋經“車徒皆作,鼓行”也。云“伍長鳴鐲以節之”者,上文云 “公司馬執鐲”,《鼓人職》云“金鐲節鼓”,故云伍長鳴鐲以節之也。云“伍長一曰公司馬”者,上文云“公司馬執鐲是伍長”,故云一曰公司馬也。先鄭云“摝 讀如弄”者,直以摝弄聲相近,以振鐸謂之弄也。玄謂“如涿鹿之鹿”者,謂從《史記》黃帝與蚩尤戰于涿鹿之鹿,直取音同,不從義也。此是鹿鹿然作聲也。云 “掩上振之”者,以手在上,向下掩而執之。云“止行息氣也”者,按《鼓人》云:“金鐸通鼓,金鐃止鼓。”則金鐸是通鼓,而云止行息氣者,見經云摝鐸,即云 群吏弊旗,故知金鐸亦得止行息氣也。《司馬法》“鼓聲不過閶”以下者,證鼓鼙與鐸聲之有異也。

  又三鼓,振鐸,作旗,車徒皆作。鼓進,鳴鐲,車驟徒趨,及表乃止,坐作如初。趨者,赴敵尚疾之漸也。《春秋傳》曰:“先人有奪人之心。”及表,自第二前至第三。○驟,仕救反,劉才遘反。先,悉薦反。

  [疏]注“春秋”至“之心”○釋曰:昭二十一年:“冬十月,華登以吳師救華氏。宋閽人濮曰:‘《軍志》有之:先人有奪人之心。’”注云:“戰氣未定故也。”“后人有待其衰”,注云:“待敵之衰乃攻。”是其事也。

  乃鼓,車馳徒走,及表乃止。及表,自第三前至前表。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剌。鼓戒,戒攻敵。鼓壹闋,車壹轉,徒壹剌,三而止,象服敵。○闋,苦穴反。

  [疏]注“鼓戒”至“服敵”○釋曰:經并言三闋、三發、三剌,鄭歷言鼓一闋、車一轉、徒一剌,三而止者,鄭據實而言,非是一時而三故也。

  乃鼓退,鳴鐃且卻,及表乃止,坐作如初。鐃所以止鼓。軍退,卒長鳴鐃以和眾,鼓人為止之也。退,自前表至后表。鼓鐸則同,習戰之禮,出入一也;異者,廢鐲而鳴鐃。○卻,起略反。和,胡臥反。為,于偽反,下“為相”疑同。

  [疏]“乃鼓”至“如初”○釋曰:此言“乃鼓退”者,謂至南表,軍吏及士卒回身向北,更從南為始也。云“鳴鐃且卻”者,此鳴鐃且卻,據初至南表退軍之 時,象在軍,軍退亦鳴鐃。是以《左氏》哀公傳,鐵之戰,陳子云“吾聞鼓不聞金”,亦是鳴鐃退軍注。及其向北,即更為習戰之事,故云及表乃止,坐作如初。故 鄭云習戰之禮,出入一也。○注“鐃所”至“鳴鐃”○釋曰:云“鐃所以止鼓”者,《鼓人職》云“金鐃止鼓”是也。知“卒長鳴鐃”者,春辨鼓鐸云“卒長執鐃” 是也。云“退,自前表至后表”者,經略言表,則“及表乃止,坐作如初”者,總向北三表,故鄭云自前表至后表也。云“鼓鐸則同”者,鼓人三鼓,兩司馬執鐸, 與向南時同,以其習戰之禮,出入一也。云“異者,廢鐲而鳴鐃”者,前向南時云“鼓行鳴鐲”,此北向,不言鳴鐲而言鼓退鳴鐃,以其雖習戰,出入一猶象退軍, 故鳴鐃也。

  遂以狩田,以旌為左右和之門,群吏各帥其車徒以敘和出,左右陳車徒,有司平之。旗居卒間以分地,前后有屯百步,有司巡其前 后。險野,人為主;易野,車為主。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擇也。軍門曰和,今謂之壘門,立兩旌以為之。敘和出,用次第出和門也。左右,或出而左,或出而 右。有司平之,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也。旗,軍吏所載。分地,調其部曲疏數。前后有屯百,步車徙異群相去之數也。車徒畢出和門,鄉師又巡其行陳。鄭司 農云:“險野人為主,人居前;易野車為主,車居前。”○分,扶問反,又如字,注同。易,以豉反,注同。壘,力軌反。

  [疏]“遂以”至“為 主”○釋曰:此一節總論教戰訖入防田獵之事,故云“遂以狩田”也。云“以旌為左右和之門”者,六軍分三軍,各處東西為左右,各為一門。云“以致和出”者, 以教戰處內,故以田處出。云“旗居卒門”者,軍吏各領已之士卒,執旗以表之,故旗居卒間也。○注“冬田”至“居前”○釋曰:云“冬田為狩,言守取之,無所 擇”者,對春夏言蒐、言苗有所擇。又秋名狝,中殺者多,對此圍守之,此又多於狝,故得守名也。云“軍門曰和”者,《左氏傳》云“師克在和,不在眾”,田獵 象戰伐,故其門曰和門也。云“今謂之壘門”者,漢時軍壘為門,名曰壘門,與古和門同,故舉為說。云“立兩旌以為之”者,昭八年《穀梁傳》云:“秋,蒐於 紅,正也。”又云:“刈蘭以為防,置旃以為轅門,以葛覆質以為槷。”注云:“質,椹也。槷,門中臬。”又云:“流旁握御轚者不得入。”注:“流旁握,謂車 兩轊頭,各去門邊容握。握,四寸也。又《車攻詩》傳云:“大艾草以為防,或舍其中,褐纏旃以為門,裘纏質以為槸。門容握,驅而入,轚則不得入。左者之左, 右者之右,然后焚而射焉。”又云“古者戰不出頃,田不出防”。是其事也。云“有司平之,鄉師居門,正其出入之行列也”者,按《鄉師職》云:“巡其前后之 屯,常戮其犯命者,斷其爭禽之訟。”故知此經云有司皆是鄉師也。云“車徒異群”者,出軍之時,一車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車徒同群。今在軍行列之時,則 車徒異群,故車人有異也。

  既陳,乃設驅逆之車,有司表貉于陳前。驅,驅出禽獸使趨田者也。逆,逆要不得令走。設此車者,田仆也。○驅,起具反,又如字。要,於遙反。

  [疏]“既陳”至“陳前”○釋曰:前經論陳車徒訖,故此云“既陳”。云“乃設驅逆之車”,設訖,即為表貉之祭於陳前也。○注“驅驅”至“仆也”○釋曰: 云“驅,驅出禽獸使趨田”者,按《王制》云“天子發,諸侯發”,皆不云佐車者,其實天子、諸侯田時皆有驅逆之佐車。直於大夫言之者,據終而言也。知設此車 是田仆者,見《田仆職》六設驅逆之車,故知也。

  中軍以鼙令鼓,鼓人皆三鼓,群司馬振鐸,車徒皆作。遂鼓行,徒銜枚而進。大獸公之,小 禽私之,獲者取左耳。群司馬,謂兩司馬也。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軍法止語,為相疑惑也。進,行也。鄭司農云:“大獸公之,輸之於公;小禽私之,以自 畀也。《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一歲為豵,二歲為豝,三歲為特,四歲為肩,五歲為慎。此明其獻大者於公,曰取其小者。”玄謂慎讀為麎,《爾雅》 曰:“豕生三曰豵,豕牝曰豝,糜牝曰麎。”獲,得也。得禽獸者取左耳,當以計功。○箸,直慮反。繣,戶卦反,劉又胡麥反,或音卦。畀,必二反,與也。豝, 音巴,本亦作巴。慎,如字,亦音辰。麎,音辰,又音腎,止尸反。麎,糜牝也。<豕>,本亦作豵,子工反。

  [疏]“中軍”至“左 耳”○釋曰:此令鼓之事,與上文教戰時大同,惟徒銜枚為異。○注“群司”至“計功”○釋曰:鄭知“群司馬謂兩司馬”者,上文春辨鼓鐸,云兩司馬振鐸,故知 之也。云“枚如箸,銜之,有繣結項中”者,雖無正文,以意言之。繣即兩頭系也。既有兩系,明於項后中央結之。先鄭引《詩》云“言私其豵,獻肩于公”,一歲 為豵已下,鄭皆不從者,《豳詩》毛傳云“三歲曰豜”,此云四歲為肩,《爾雅》云:“豕生一曰特,二曰師,三曰豵。”又《爾雅》云:“糜牝曰麎。”無五歲為 慎。又《魏詩》云:“三歲曰特。”先鄭皆無可依據,故不從也。若然,豜還是鹿之絕有力者也。

  及所弊,鼓皆駴,車徒皆譟。鄭司農云: “及所弊,至所弊之處。”玄謂至所弊之處,田所當於止也。天子諸侯蒐狩有常,至其常處,吏士鼓噪,象攻敵剠勝而喜也。疾雷擊鼓曰駴。噪,讙也。《書》曰 “前師乃鼓䵾噪”,亦謂喜也。○駴,本亦作駭,胡楷反,李一音亥。噪,素報反。䵾,音符,又芳甫反。

  [疏]“及所”至“皆噪”○釋曰:云“及所弊”者,冬徒弊止之處,謂百姓獵止。○注“鄭司”至“喜也”○釋曰:引“《書》曰”者,《書傳》文。彼說武王伐紂時事。

  徒乃弊,致禽馌獸于郊,入獻禽以享烝。徒乃弊,徒止也。冬田主用眾,物多,眾得取也。致禽馌獸于郊,聚所獲禽,因以祭四方神於郊。《月令》“季秋,天子既田,命主祠祭禽四方”是也。入又以禽祭宗廟。○馌,于輒反,劉于法反。烝,之升反,后皆放此。

  [疏]“徒乃”至“享烝”○釋曰:云“致禽馌獸于郊”者,亦謂因田過郊之神位而饋之。○注“徒乃”至“宗廟”○釋曰:“《月令》季秋天子既田”云云者,證彼祭禽于四郊,與此馌獸于郊為一物。其實彼一解以為是仲秋祭禽,以祠祊為一也。

  及師,大合軍,以行禁令,以救無辜,伐有罪。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司馬起師合軍以從,所以威天下、行其政也。不言大者,未有敵,不尚武。○從,才用反,下同。

  [疏]注“師所”至“尚武”○釋曰:云“師,所謂王巡守若會同”者,以對下文云“若大師”是出軍法,故鄭云“未有敵,不尚武”也。

  若大師,則掌其戒令,蒞大卜,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大師,王出征伐也。蒞,臨也。臨大卜,卜出兵吉兇也。《司馬法》曰:“上卜下謀,是謂參之。”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者也。軍器,鼓鐸之屬。凡師既受甲,迎主于廟及社主,祝奉以從,殺牲以血涂主及軍器,皆神之。

  [疏]“若大”至“軍器”○釋曰:云“帥執事蒞釁主及軍器”者,按《小子職》云“釁邦器及軍器”,彼官釁之,而大司馬臨之。○注“大師”至“神之”○釋 曰:鄭知臨大卜者,按《大卜》云“掌龜之八命:一曰征”,故知也。云“《司馬法》曰‘上卜下謀,是謂參之’”者,卜在廟,又龜有神,故云上卜。謀人在下, 故云下謀。君居其中,故云參也。云“主謂遷廟之主及社主在軍也”者,《曾子問》云:“軍行則以遷廟之主行。”《左傳》祝佗云:“軍行,祓社釁鼓,祝奉以 從。”《尚書》云:“用命賞于祖,不用命戮于社。”皆是在軍者也。

  及致,建大常,比軍眾,誅后至者。比或作庀。鄭司農云:“致,謂聚眾也。庀,具也。”玄謂致,鄉師致民於司馬。比,校次之也。○比,必履反,注同,或毗志反,劉芳直反。作庀,匹是也,劉芳美反,具也,沈方二反。

  [疏]注“比或”至“之也”○釋曰:先鄭云“庀,具也”者,先鄭從古書庀,后鄭不從,以為校次者,凡物有數者,皆須校次乃知具不,故不從具也。“玄謂 致,鄉師致民於司馬”者,據《鄉師職》知之,其司馬用王大常者,以上文大師王親御六軍,故司馬用王之大常致眾。若王不親,則司馬自用大旗致之。

  及戰,巡陳,恖事而賞罰。事,謂戰功也。○眡,音視。

  [疏]“及戰”至“賞罰”○釋曰:“巡陳”者,司馬當戰,對陣之時,巡軍陳,眡其戰功之事,知有其功無功而行賞罰也。

  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愷樂獻于社。功,勝也。律所以聽軍聲,鉞所以為將威也。先猶道也。兵樂曰愷。獻于社,獻功于社也。《司馬法》曰:“得 意則愷樂,愷歌,示喜也。”鄭司農云:“故城濮之戰,《春秋傳》曰,振旅愷以入于晉。”○鉞,音越。道,音導。濮,音卜。

  [疏]“若師”至 “于社”○釋曰:云“若師有功,則左執律,右秉鉞,以先”者,謂戰陳知有勝,功訖乃執律者,示此律聽軍聲克勝耳。右秉鉞,示威也。○注“功勝”至“于 晉”○釋曰:云“律所以聽軍聲”者,《大師職》文。彼初出軍時,大師執聽,至此克勝,司馬執之。先鄭引城濮之戰者,僖二十八年,晉文公敗楚於城濮,兵入曰 振旅,整眾而還,歌愷樂而入晉,彼諸侯法,與此天子禮同,故引為證也。趙商問:“《夏官》,師有功則獻于社。《春官·大司樂》‘王師大獻,則令奏愷樂’, 注云:‘大獻,獻捷於祖。’不違異意。”鄭答曰:“司馬主軍事之功,故獻於社。大司樂,宗伯之屬,宗伯主宗廟,故獻于祖。若然,軍有功,二處俱獻,以其出 軍之時告于祖,宜于社,故反必告也。”

  若師不功,則厭而奉主車。鄭司農云:“厭謂厭冠,喪服也。軍敗則以喪禮,故秦伯之敗於殽也,《春秋傳》‘曰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玄謂厭,伏冠也。奉猶送也。送主歸於廟與社。○厭,於涉反,李一音於入反,注同。殽,戶交反,劉音豪。鄉師,許亮反。

  [疏]注“鄭司”至“與社”○釋曰:《春秋》秦伯事,《左傳》僖三十三年,秦師襲鄭之事。按彼僖三十年,秦晉圍鄭,鄭使燭之武說秦伯,秦師退,使杞子、 逢孫、楊孫戍鄭。至僖三十三年,秦使孟明視、白乙丙、西乞術襲鄭,將至鄭,逢商人弦高將市于周,詐之,秦師還至殽,晉師與姜戎敗之,獲三帥,囚之於晉,晉 舍三師還,秦伯素服郊次,鄉師而哭之,是其事也。玄謂“厭,伏冠也”者,按下《曲禮》云:“厭冠不入公門。”彼差次當緦小功之冠,以義言之,五服之冠皆 厭,以其喪冠反。吉冠於武上向內縫之,喪冠於武下向上縫之,以伏冠在武,故得厭伏之名。按《檀弓》注“厭冠,喪冠,其服亦未聞”。若然,先鄭引秦伯素服 者,彼據在國向外哭,此則從外向內,不同,故云其服未聞。后鄭不破者,已有《檀弓》注,此從破可知。

  王吊勞士庶子,則相。師敗,王親吊士庶子之死者,勞其傷者,則相王之禮。庶子,卿大夫之子從軍者,或謂之庶士。○勞,老報反,注同。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師敗”至“庶士”○釋曰:按《宮伯》云“掌宮中士庶子”,注云“士,適子。庶子,其支庶”,與此注云“庶子為卿大夫之子”,適庶俱兼,則經中 士為卿大夫士之身。與《宮伯》注不同者,彼宮正掌卿大夫士身,宮伯別掌士庶子,士庶子為適子支子明矣。此惟一文云“吊勞士庶子”,不見別有吊勞卿大夫士 身,故分之。鄭望經為注,故不同也。若然,此注不云士之子者,以其卿大夫之適子,為王與后與士同,故親吊勞之。士之子如眾人,不得為王及后如士,故不吊勞 之也。

  大役,與慮事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大役,筑城邑也。鄭司農云:“國有大役,大司馬與謀慮其事也。植,謂部曲將吏。故 宋城,《春秋傳》曰‘華元為植巡功’。屬謂聚會之也。要者,簿書也。考,謂考校其功。”玄謂慮事者,封人也。于有役,司馬與之。植,筑城楨也。屬,賦丈尺 與其用人數。○與慮,音預,又如字,注與謀同。屬,音燭,注同。植,直吏反,注同。華,戶化反。楨,音貞。

  [疏]“大役”至“賞誅”○釋曰: 此謂筑城邑之時,封人慮事計功,大司馬雖不掌徒役,亦得與謀也。“屬其植”者,屬,謂屬聚徒役,計其人數,付其丈尺,以課其功也。植者,版幹之屬,計其人 事,各使備足也。○注“大役”至“人數”○釋曰:先鄭以為與慮事,大司馬與在謀慮其事中,后鄭從之,增成其義。按宣十一年:“楚令尹蒍艾獵城所,使封人慮 事,以授司徒。”注云:“封人,司徒之屬官。”是封人慮事,司馬與在謀慮中也。《春秋》宋華元者,按宣二年《左氏傳》云:“宋城,華元為植,巡功。”注 云:“植,將主也。”先鄭云:“植,謂部曲將吏。屬,謂聚會之。”后鄭不從,以為植筑城楨也。“屬,賦丈尺與其用人數”者,按昭三十二年,“晉士彌牟營成 周,計丈數,揣高卑,度厚薄,仞溝洫”。又云:“以令役於諸侯,屬役賦丈尺。”宣十一年,計慮用人功之數。以此知屬謂賦丈尺與人數也。

  大會同,則帥士庶子而掌其政令。帥,師以從王。

  [疏]注“帥師以從王”○釋曰:知“帥,帥以從王”者,按《諸子職》云“若會同賓客,作群子從”,注云:“從,從王。”是其事也。

  若大射,則合諸侯之六耦。大射,王將祭,射于射宮,以選賢也。王射三侯,以諸侯為六耦。

  [疏]“若大”至“六耦”○釋曰:王大射之時有諸侯來朝,在京師者,大司馬令之為六耦。○注“大射”至“六耦”○釋曰:云“大射,王將祭,射于射宮,以 選賢也”者,按《禮記·射義》云:“古者天子之制,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天子試之於射宮,而中多者得與於祭。”《大射禮》亦射於郊學宮中,皆是為祭選士, 故云選賢也。云“王射三侯”者,《司裘》云“王大射,則共虎侯、熊侯、豹侯”是也。此大射是將祭而射,故用諸侯為六耦。若賓射,射人亦用六耦,但不用諸 侯,當用卿大夫為之。燕射三耦,自然用卿大夫已下為之。

  大祭祀、饗食,羞牲魚,授其祭。牲魚,魚牲也。祭,謂尸賓所以祭也。鄭司農云:“大司馬主進魚牲。”○食,音嗣,后“饗食”皆放此。

  [疏]“大祭”至“其祭”○釋曰:大祭祀,謂天地宗廟。此大祭,據祭廟而言,其中小之祭祀,亦為之矣。饗食,謂諸侯來朝,上公三饗三食之等,行之在廟, 故與大祭祀同。皆羞進魚牲。○注“牲魚”至“魚牲”○釋曰:云“祭,謂尸賓所以祭也”者,大祭祀授尸祭,饗食授賓祭。祭者,魚之大臠,即《少牢下篇》云: “主人、主婦、尸侑各一魚,加膴,祭於其上。”膴,謂魚之反覆者。《公食大夫》亦云“授賓祭”。故云祭謂尸賓所以祭。若王祭,則《膳夫》云“授王祭”是 也。先鄭云“大司馬主進魚牲”者,必使司馬進之者,司馬夏官,夏陰氣所起,魚,水物,亦陰類,故使司馬進之也。

  大喪,平士大夫。鄭司農云:“平,一其服也。”玄謂平者,正其職與其位。

  [疏]“大喪平士大夫”○釋曰:必使司馬平之者,司馬之屬有司士,主群吏。今王喪,不得使司士,故司馬士之。○注“鄭司”至“其位”○釋曰:先鄭云“平,一其服也”者,后鄭不從者,《小宗伯》已懸衰冠,故后鄭以為平者正其職與其位也。

  喪祭,奉詔馬牲。王喪之以馬祭者,蓋遣奠也。奉猶送也,送之至墓,告而藏之。○遣奠,棄戰反,后“遣奠”、“遣車”之類皆同。

  [疏]注“王喪”至“藏之”○釋曰:鄭知喪祭是大遣奠者,以其喪奠、反虞、卒哭喪祭之等,無奉送詔告,惟有大遣奠。入壙之時,有奉送之事,故知喪祭是大遣奠耳。

书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