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城集》第四十五卷(苏辙·御史中丞论时事八首)

  《栾城集》第四十五卷(苏辙·御史中丞论时事八首)

  《论衙前及诸役人不便札子》苏辙

  臣近奏乞修完弊政,以塞异同之议。
  其一谓诸州衙前。
  臣请先论今昔差、雇衙前利害之实。
  盖定差乡户,人有家业,欺诈逃亡之弊比之雇募浮浪,其势必少。
  此则差衙前之利也。
  然而每差乡户,必有避免纠决,比至差定,州县曹吏乞取不赀,及被差使,先入重难。
  若使雇募惯熟之人,费用一分,则乡差生疏之人,非二三分不了,由此破荡家产。
  嘉祐以前,衙前之苦,民极畏之。
  此则差衙前之害也。
  若雇募情愿,自非惯熟,必不肯投。
  州县吏人知其熟事,乞取自少。
  及至勾当,动知空便,费亦有常,虽经重难,自无破产之患。
  此则雇衙前之利也。
  然浮浪之人,家业单薄,侵盗之弊必甚于乡差。
  熙宁以来,多患于此。
  此则雇衙前之弊也。
  然则差衙前之弊害在私家,而雇衙前之弊害在官府。
  若差法必行,则私家之害无法可救,若雇法必用,则官府之弊有法可止。
  何者,嘉祐以前,长名衙前除差三大户外,许免其余色役。
  今若许雇募衙前,依昔日长名免役之法,则上等人户谁不愿投。
  诸州衙前例得实户,则所谓官府之害坐而自除。
  臣窃谓虽三代圣人,其法不能无弊,是以易贡为助,易助为彻,要以因时施宜,无害于民而已。
  今差法行于祖宗,雇法行于先帝,取其便于民者而用之,此三代变法之比也。
  谨具条例如后:元祐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敕:诸路衙前规绳,令逐州当职官员体究利害,委是难以招募处,即以旧支雇食钱,参酌量添入合销重难分数,勾集衙众参定优重之实,申转运司审察施行讫,保明申户部点检。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应投名衙前,并依旧与免本户色役。
  元祐三年六月三日敕:诸处乡户衙前役满未有人抵替者,并且依见行招募法雇支工食酬钱。
  如愿募招者,听仍依条与免本户身役。
  不愿招募者,速招人抵替。
  〈十月一日敕,除去“役满”二字〉

  元祐三年闰十二月十九日敕:诸路监司勘会衙前,有招募未足去处,躬亲与当职官员同共体究利害,如委有妨害事节及优重未均,或合以旧支雇食钱添入重难分数,并依五月二十八日敕命指挥,勾集衙众参定,一面施行讫。
  修入衙规,仍分明晓谕,限半年招募人投名替放乡差人户了当。
  如限满尚有不足去处,即具的实事由,申户部看详施行。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衙前投名不足去处,见役年满乡差衙前并行替放,且依旧条差役,更不支钱。
  如愿投充长名及向去招募到人,其雇食支酬钱即全行支给,却罢差充。
  其投募长名之人,并与免本户役钱二十贯文,如所纳数少,不系出纳役钱之人,即许计会六色合纳役钱之人,依数免放。
  臣看详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以前所定衙前条贯,颇已完备,亦近人情,只缘诸州召募未足,见在乡差衙前,不得替罢。
  议者特以为言,即议改更,却行差法。
  臣尝略闻建议大意,止谓雇人不足,良由人户欲要高价,不肯投募,以俟添钱。
  故令投募者并得雇食支酬等钱,而被差者一钱不得,为此诱胁之术,欲使招雇得行。
  然不知州县官吏,利在差人,向者法不得差,故勉行雇法。
  今既立差法,差人既足,虽有雇法,其势必不行矣。
  臣以为将钱雇人,正如出钱买物,钱物相当,理无不得。
  纵使一人欲要善价,余人安肯坐而待之哉。
  彼诱胁之术,盖商贾小数,不足为朝廷大法也。
  今者已行此法,其事可验,大抵欲雇之心无由复得,而已差之势遂不可回。
  加以卖坊场钱,自此有入无出,差人既依嘉祐,而支酬不复其故。
  万口怨咨,皆言朝廷直取此钱欲作他用。
  本求利民之誉,更得剥下之谤,此最立法之病也。
  而况长名衙前,若免户役之费,动累百千,今每岁止免二十千,彼亦何赖于此乎。
  况非见纳役钱人户,又须取之他人,收索之间,必不便得。
  诉讼之端,由此必甚。
  凡此皆非所以便民也。
  臣今欲乞应招募衙前并依上件元祐三年闰十二月以前条贯。
  其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更不施行。
  其招雇未足州郡,所差乡户,且令依旧招募,候招募到,従下户先入役者替放。
  与折当合入役次,仍令诸州军所定衙规,比元丰年雇食支酬钱数别无增添者,监司不得曲加问难。
  盖元丰以前,屡经裁损,纵有些小优润,数亦不多,所贵民间易为应募。
  仍限指挥到日,限半年依前指挥保明申户部。

  贴黄:户部近乞衙前依旧乡差,比雇役衙前支五分雇食支酬钱。
  臣谓官自有坊场钱,可以支雇,必不以减半为利,而民间不免差役之害。
  不若以钱雇人,仍免户役,可得实户之为利也。
  元祐四年五月十一日敕:诸路收到助役钱,只许支充应系补助役人费用,不得别将支用。
  候岁终除支外,尚有宽剩钱数,令封桩户房置簿,候诸路逐年申到数目揭帖。
  仍令户部指挥诸路提刑司,依封桩钱物法条式施行,岁终具帐,限次年春季申户部,缴申尚书省。
  元祐四年六月九日敕:坊场钱并依上件助役钱,已得指挥,令封桩户房一就置簿揭贴。
  臣看详诸路坊场,嘉祐以前,并以支酬长名衙前,熙宁以后,并出卖得钱为雇役衙前雇食支酬之费,未有以供他用者也。
  至于人户所出役钱,本以补助户少役多县分,雇募役人,亦非国家经费所入之数。
  今自二圣临御,改更宿弊,大抵皆是捐利以予民。
  而独于衙前、坊场及人户助役支用之余收入封桩,以充朝廷缓急之用。
  民愚无知,但见损下益上,非己之利,必致怨谤。
  况所雇衙前钱数一定,无复减损,而坊场败折,所入净利,有减无增,人户色役频烦,日益不易,若亟收羡数,不以及民,必失民望。
  臣观此法,止是官吏以聚敛为功,欲因增羡,觊幸酬赏而已,非二圣仁民爱物之意也。
  臣今欲乞一皆仍旧,只以准备补助役人。
  若欲岁知其数,宜令提刑司申上户部右曹置籍揭贴,勿申都输封桩钱数,以解天下之惑,且使衙前役人两得足用。
  其二谓诸州县役人。
  臣前已具论差雇役人利害,以谓差役之利,利在上等、下等人户,而雇役之利,利在中等。
  既利害相半,则兼行差雇为利实多。
  然则祖宗旧法与先帝近制,要皆有所去取,唯当问人情之所便,更不当以新旧彼我为意,有所偏系也。
  臣观前后役法,皆由臣僚意有所执,或自前曾经议论,欲遂成其说,或见今观望上下,有所希合,致令所立之法,不得通济。
  谨具条例如后:元祐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官户等助役钱,逐州除依条支用外,以实数十分量留一分准备,其余钱勘会管下诸县,合役空闲户不及三番处,将州手分、散従官、承符人招募,抵替乡差人户。
  元祐三年五月十五日敕:役钱除令招募役人支使外,有宽剩钱数,许一路通那支用。
  元祐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其余应系合差州役人年满,本州于替期前行下合干县分差充,本县先于本等内揭簿定差,如无空闲及三年户,即于次等差。
  及无空闲及三年户,本县方具目今未有可充役人户,保明申州,支钱雇募。
  臣看详三番之法,似疏而易行,三年之法,似密而难用。
  何者,人户物力厚薄,等第高下,丁口进减及充役年限久近,率皆不齐,而概言三番,此所谓似疏也。
  然而逐等合役人数若干,可役人户若干,揭簿可指,自非造簿,别无增减。
  逐县先供番数在州,遇州役有阙,当差当雇,不待下县,州自可见。
  人户晏然不知,而胥吏无以寒热,此所谓易行也。
  州役有阙,每须下县核实无空闲三年人户,然后得雇,此所谓似密也。
  然每有一阙,县吏得以起动人户,虽空闲未及三年,非贿不免,虽已及三年,得赂或止。
  加以三番之法,本约六年以来,今无故辄减其半,民情不悦,此所谓难行也。
  臣今欲乞复行三番旧法,仍约定每番止于三年,及令人户逐等各计番数,〈不用本等不足即差次等之法,盖所以优狭乡也〉使宽乡虽闲得六年以上而法不禁,狭乡虽闲止三年以下而民不怨,则善矣。
  又臣以为助役钱本出于民,除留准备一分外,当尽用雇役,以助民力。
  盖取之于民,而还以为民,民情乃悦。
  今此法许以雇州役,而不及县役,若役钱不足则已,若役钱有余,而止雇州役,非通法也。
  臣窃见梓州路转运副使吕陶奏:“朝廷立法,既令空闲户不及三番处,并雇州役,则是欲减合差之役,令人户空闲须及三番。
  今除已雇州役外,尚有空闲不及一番、两番、三番处,即差役年辰愈近,民力愈不易,理合将助役钱为雇县役,令人户空闲及得三番,则法意均一,民力宽纾。
  本路年收助役钱四万四千四十贯有零,除当留一分及雇募州役外,尚余宽剩钱三万一千一百一十贯有零。
  今若更将一万二千五百五十贯有零雇上件不及三番以下县役,尚有宽剩一万八千五百六十贯有零,委是不致妨阙。”
  又知陕州吕大忠奏:“陕州所统七县,除夏县外,大概户少役多。
  且以平陆一县言之,每揭簿定差,本等不足,须及次等,又不足,则迤逦攒那,遂至下等。
  县役既无指定空闲年月之文,役满遇阙,便即再差,则上户无有休息。
  若稍宽上户,则下户反应重役。
  臣自到任以来,访闻役法未便,士莫不窃议于其家,农莫不窃议于其野,人人共知。
  而州县观望,惟务迁就,庶几推行,而终有窒碍。
  乞下有司,早议成法。”
  臣详观大忠之言,虽不陈措置之方,大约与吕陶之意不异。
  访闻诸路事体,大略亦与二人所言不殊。
  臣欲乞诸路役钱,除通那支雇不及三番处州役外,仍许通那支雇不及一番以上县役,令人户皆及三番而止。
  其钱少路分,则随钱所及而止。
  臣尝谓畿内天下根本,其民与外道均出助役钱,止以雇法止于州役,遂使畿内人户出钱而不得雇役,反不及诸路之优。
  今若通雇县役,则畿内之民,与诸道均被其赐。
  此又均一之一端也。

  贴黄:户部见立法,诸州助役钱,留一分准备外,尽数支雇州役。
  此法比旧虽已甚宽,然臣谓不限不及三番,然后许雇,即宽乡愈宽,而狭乡自狭,未若限以不及三番通雇州、县役之为均也。
  元祐差役敕:人户差役,除耆长、户长、壮丁须正身充役,其余公人如愿雇人充代者,并许任便选雇,经官陈状委保,替名只应,其雇直钱物,听私下商量。

  臣看详元丰以前官雇役人,皆有定下钱数,不至过多。
  今既行差役法,仍许所差之人不愿身充,亦得雇募,盖所以従民之便也。
  然私下雇人,为弊不一:或官吏苛虐,必使雇募某人,或所雇顽狡百端,取其雇直。
  官中所使,要以皆非税户正身,而横使民间分外縻费。
  虽条约颇严,然州县施行,岂得如法,其弊终在。
  见今州役,如承符等,皆官自雇人,至于县役,必使民间自雇。
  议者之意,但欲苟存差役之虚名,而不顾民间之实病,非通法也。
  臣欲乞应州县诸役所差人,如欲雇人,并许依元丰以前官雇钱数,纳钱入官,官为雇人,一如旧法。
  据前后臣庶上言,乞行此法者非一,乞令户部检会,足见人情共愿,非一人私税也。
  元祐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诸县空闲户不及三番处,将州手分招募抵替乡差人户。
  元祐三年五月十六日敕:州手分不以诸州空闲户及与不及三番处,并招募替放乡差人户。
  元祐四年七月二十七日都省批状:据户部状,契勘朝旨,州手分系差到人,并许支钱招雇抵替外,有系投名旧人顾住,即不该支给雇钱。
  检会前后,累据京东、京西、淮南路转运,并京东、京西、河北、利州、河东路提刑司,及环、复、密、济、黄、滑、唐、陈、邓、郑、秦、瀛、定州、河阳、颖昌府各申陈,据旧吏人词讼,不请雇钱,事理不均。
  勘会诸州吏人,除江南东西、两浙、福建、广南东西路已有投名人数足外,余路逐州军,有投名不足,抽差人数。
  盖乡村人户素多不闲书算,不谙公家行遣次第,于应役之际,惟惮差充人吏。
  其承符、散従官之类,只是身自出力,可以自充,是致无投募手分处。
  惟手分最为重役,本部今相度诸州吏人,除自来已有人投名数足外,应有抽差人数,见行雇募处,并以见支雇钱裁减均那,不限新旧人,并行支给。
  如委的数少,向去招募不行,即従本州当职官员参酌,案分繁简,相度量添,即不得过旧日募法雇直之数。
  仍开具立定所支钱数、案分、等第、则例,保明申提刑司审察诣实,指挥施行。
  若助役钱有阙剩,即従本司通一路移那应副支使。
  候施行讫,依此开析保明,申户部点检。
  状后批:勘会。
  昨户部申请,乞以招募投名人分数支给食钱,尚虑不均,别有弊幸,今来却乞不限新旧人,一概并行支给,比前申请,尤更侥幸。
  七月七日退送户部子细看详,合如何立法,得为允当,及可以情顾使人投募,具状申尚书省者,本部勘会诸州军吏人。
  见今有招募数足,又有招募不足去处,及旧人投名不支雇钱,投名替乡差人,即支钱。
  逐处申陈不一,即未审诸路逐州军的实利害因依。
  今欲乞下诸路转运提刑司契勘,委自逐司子细体究,详具逐州确实利害因依,仍相度合如何措置施行,具诣实保明事状,连书申部,候到类聚参较,别行立法。
  申都省候指挥。
  状后批:七月二十七日送户部。
  依所申。
  臣看详四方风俗不同,吴、蜀等处,家习书算,故小民愿充州县手分,不待召幕,人争为之。
  至于三路等处,民间不谙书算,皆系乡差,人户所惮,以为重于衙前。
  自熙宁以后,并系雇募,虽不免取受,然非雇不行。
  今朝廷役法,兼行差雇,苟有钱可雇,其义当先雇役之重者。
  今三路等处,实以州手分为重,则雇役之所当先也。
  然近法雇州手分,止于替乡差,其非替乡差者,皆不得雇。
  夫所谓非替乡差者,皆旧人职名已高,或本是税户苟欲免役者也。
  若民职轻重一般,而有禄无禄顿异,人情不安,必有辞罢者矣。
  纵不辞罢,将来老疾事故,无愿投者,必不免雇。
  故不若早立一法,均行雇募之为善也。
  且民间谙习书算行遣之人,除投充手分之外,其实亦无他业,不为手分,亦将何为。
  今但比元丰旧法,量支役钱,理无不至。
  详观前件户部所陈,词理已尽,朝廷抑而不用,实为未便。
  自充诸路相度以来,略无报应,足见于户部所请之外,别无可擘划矣。
  臣欲乞指挥三路等处州手分,除招募已及九分外,余并比元丰旧支雇钱,分案分轻重,量加裁损,立定钱数召募施行。
  余依户部前来所请。

  贴黄:朝廷向申明投名州手分非替乡差不支雇钱,因令州役承符人等非替乡差,亦不得支。
  今州手分既不分新旧,一例支钱,则承符人等亦如此。
  右臣窃见元祐以来,朝廷改更弊政,如青苗、市易、保甲等事,一皆划削,而天下卒无一人以为非者。
  至于改募役为差役,建议之始,异论已多,逮今五年,终云未便。
  盖事之当否,众口必公,虽古圣人,孰敢违众。
  故臣愿朝廷采此众志,立成定法。
  臣昔于元祐三年任户部侍郎,窃见朝廷始议兼行差雇二法,使天下以六色助役钱雇募州役。
  是时特出朝旨,不问有司,断然必行,已而众皆称便。
  何者,非常之原,凡人不晓,或暗昧不瞩至理,或偏系不肯公言,俟其同心,事何由济。
  故臣今所言,欲乞出自圣断,与大臣熟议,如有可采,依三年例断而行之。
  所贵天下之民速蒙利泽。
  不然,使中外杂议,动经岁月,大法无由得成,而民被其害未有已也。
  臣不胜区区,不知言之烦渎。
  死罪死罪。
  取进止。

  《乞再举台官状》苏辙

  右臣等近准敕举岑象求、赵屼充台官,已蒙圣恩除象求展中侍御史。
  窃见本台两院官共六员,分领六察,皆得言事。
  元祐之初,朝廷急于求治,台中阙员略无一二,四方观望,皆知陛下勤于听纳,争效悃愊,以补万一。
  今日监察御史并阙四员,虽圣明开纳之意无损于前,而员阙不补,中外疑惑。
  今六曹寺监,虽复闲地,每遇有阙,犹未尝不补。
  况于人主耳目,所系至重,自非讳闻直言及有所壅蔽,而听其久阙,实非治世之事也。
  况六察所治,事务不少,若稍有弛废,则冤抑者必众,亦非先旁设官之本意也。
  伏乞特出圣旨,下本台及两制分举八员,陛下择取四人用之。
  使天下晓然知朝廷招求忠言,与昔无异,不胜幸甚。
  谨录奏闻,伏候敕旨。

  《乞改举台官法札子》苏辙

  臣伏见唐制,御史属官,皆大夫、中丞自举。
  及本朝旧法,亦皆丞杂及两制举人。
  盖以人主耳目之官,不欲令执政用其私人,以防壅蔽。
  近自元祐三年六月八日圣旨指挥,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并用升朝官通判资序实历一年以上人。
  自是以来,虽时复令本台及两制举官,而终无一人应格可用。
  可者,士自选人改官,经两任知县,一年通判,若稍有才名,多为朝廷擢用,其余碌碌无取,难以复堪台官。
  虽或间有沉沦,未见知赏,然盖亦已少矣。
  今法限取此人,已伤苛细,而又缘此祖宗举台官旧法久废不用,而执政以意选用旧人之例,遂以成风。
  近日虽圣意开悟,复令臣等举官,然弊法尚存,方人物衰少之时,实患难以应法。
  伏乞检臣前奏,稍改近制,令台官得举升朝第二任知县及通判以上各半。
  若谓知县资浅,乞依尚书侍郎例,许权监察御史。
  所贵稍存祖宗故事,不至执政自用台官。
  虽方今君臣相信,法度可略,而朝廷纪纲,不可不经久远。
  臣职在台长,台中典章义当固守。
  取进止。

  《论用台谏札子》苏辙

  臣闻《书》称尧舜之德曰:“明四目,达四聪。”
  盖人君居高宅深,其势易与臣下隔绝,若不务广耳目,则不闻外事,无以预知祸福之原。
  臣不敢复论前代,请陈本朝故事。
  每当视朝,上有丞弼朝夕奏事,下有台谏更迭进见,内有两省侍従诸司官长以事奏禀,外有监司郡守走马承受,辞见入奏。
  凡所以为上耳目者,其众如此。
  然至于事有壅蔽,犹或不免。
  今自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垂廉以来,每事重慎,群臣得对于前者,惟有执政及台谏官而已。
  然天下之事,其是非可否,既决于执政,陛下欲于执政之外,特有所闻者,又独有台谏数人而已。
  臣观今日台官三员,谏官二员,其间非执政私人,特出圣意所用者,又不过一二人。
  孔子有言:“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
  陛下试取此五人言行之实而谛观之,则其邪正向背,概可见也。
  昔汉成之世,王凤用事,群臣莫敢尽言,惟刘向、王章力言其恶,无所顾避,皆为凤所不喜,言卒不用,或继以死。
  而凤推荐其门人,如杜钦、谷永之流,使上封论事。
  钦等所言,皆掩蔽凤短,专攻帝失。
  由此直言不闻,汉以不竞。
  今陛下深处帷幄,耳目至少,惟有台谏数人,若又听执政得自选择,不公选正人而用之。
  臣恐天下安危大计无由得达于前,而朝廷之势殆矣!惟陛下留神省察,无忽臣言,则社稷之福也。
  取进止。

  《乞罢修河司札子》苏辙

  臣伏见大河北流,经今十年,已成河道,每年夏秋泛溢,孙村地形低下,涨水东出。
  因此张问等辈,欺罔朝廷,建为回河之议。
  自此北京生灵,怀鱼鳖之忧,日夜为迁徙之计。
  监司守臣及敕遣使者,皆言其不便,朝廷亦知其难矣。
  而去岁八月,宣德郎李伟,辄敢献言,欲闭塞北流,回复大河,力排众议,侥幸万一,私凯功赏。
  朝廷为之置修河司,调发民夫,划刷役兵,差文武官吏收买梢芟,百废并举。
  河北、京东西路,公私为之骚动,万口一词,知其无成。
  上赖陛下圣明,照知利害,然犹未能尽罢其役。
  始令且开减水河,次因旱灾,令权罢修河,放散夫役。
  然修河司依前不罢,李伟仍提举东流故道。
  后因给事中范祖禹封还敕命,寻奉四月五日圣旨,李伟差遣候过涨水检举取旨。
  臣访闻是时大臣面许陛下,俟求得一人可代伟者,即令伟罢去。
  夫伟以欺君动众,害及数路,据法当即日诛窜以谢天下。
  今乃迁延至此,况有前件圣旨,必非虚言,理当检举施行,以信大臣前说。
  今涨水已退,而伟终不能罢。
  据今月三日圣旨,止是依吴安持等所请,候霜降水落,従北丞司相度,将梁村口至孙村河身内妨碍处,取豁壁掠,候冰冻消释,相地形顺便,随宜开导,务令深阔,酾为二渠。
  臣详观安持等说,盖犹挟奸意,观望朝廷,欲徐为兴动大役之计,以固权利。
  不然,但掠行开拨口地,则北外丞司自可办事,自不须复存修河司及留李伟,使时进奸谋,以败大计也。
  以臣观之,修河司若不罢,伟若不去,河水终不得顺流,河朔生灵终不得安居。
  伏乞指挥大臣速罢修河司,以检举前敕,流窜李伟,以正国法。
  取进止。

  贴黄:臣观大河北流,北京在其东,军民仓库所在,河朔之都会也。
  昔人远为涨溢之备,于其西岸开三河门,使涨水西流于空闲之地,至馆陶合入河身,故北京苦无大患。
  今自李伟等闭塞三河门,筑截河马头,指水锯牙,激水东向,仍于东岸第三、第四、第七铺开发河道,恣令涨水灌注北京之上。
  今岁八月,涨水东流,几与北京签横堤平,南望弥泛五十余里。
  是时北京中,若雨不止,风不定,本京必致疏虞。
  今伟等申请,皆没此目前实害,而探言北流深、瀛泛浸之害,以为不可不存东流,以分减水势。
  据今年深、瀛等州堤坊新复,未甚高厚,然皆不至决溢,若将来岁岁增筑,使与従前河堤相若,加以海口深决,涨水不得停留,纵有小溢,必不至深害,虽无东流,未为患也。
  故臣以为伟等皆妄言,苟欲自便耳,若不斥去,则论无由得伸,最河坊之巨蠹也。

  《再乞责降李伟札子》苏辙

  臣近奏乞罢修河司,并责降李伟。
  寻准九月二十六日圣旨,李伟权发遣北外监丞提举东流。
  又准十月二日圣旨,罢都提举修河司。
  臣以为修河司虽罢,而李伟不去,与不行臣言无异。
  谨按,李伟屡以奸言动爷廷,兴起大役。
  于去年八月中,独衔奏称:“大河见今已为二股分行,然须当于第四铺地分,更行开广河槽,只得兵夫二万,于九月兴功,至十月寒冻时毕功。
  因而引导河势,岂止二股通行而已,亦将遂为回夺大河之计。”
  凡伟所言,大率狂妄不疑如此。
  由此朝廷信以为实,为之发兵调夫,差官吏,聚梢芟,骚扰河北、京东、西三路,吏民为之不聊生者半年。
  朝廷中觉其妄,遽罢其役。
  是时中外公议,皆望朝廷立行诛窜,明其欺罔,以谢天下。
  而因循不决,任伟如故。
  既而给事中范祖禹封还制书,乞罢伟差遣。
  朝廷犹复隐忍,于四月五日降圣旨,李伟差遣候过涨水取旨。
  今涨水已过,中外又谓陛下必责降伟,以信前命,而反擢授监丞,仍提举东流。
  曾未数日,复罢修河司,盖朝廷之所以罢修河司者,谓回河不可复行故也。
  回河既不可复行,则伟罔上误国之罪审矣。
  今乃以初任知县权发遣都水监丞,则是有罪之人更得违法进擢,此公议所以不伏也。
  且修河司虽罢,而李伟不去,奸言时至,河事变更不定,河朔生灵无时得安,此又公议之所深忧也。
  且朝廷号令,贵在必信,四月五日圣旨指挥著在有司。
  今弃而不用,使天下皆得窃议,以谓朝廷虚设此言。
  姑使给事中奉行制命,及制命已行,则弃为虚语,曾不顾恤大臣,何惜一伟,而轻犯此谤哉。
  臣不胜区区,伏乞检会前奏,速赐流窜。
  伟若不黜,公议终不止也。
  取进止。

  贴黄:去年八月,伟始奏乞回河,朝廷用其言,差官吏兵夫收买梢芟,开掘河槽,修筑马头锯牙,功役至大。
  于今观之,皆是虚费。
  臣乞差不干碍官司,一一磨算费用之实。
  若只据此,伟之流窜,自有余责,而况欺君误国,臣子之大恶耶。

  《三论渠阳边事札子》苏辙

  臣近再论唐义问处置渠阳边事乖方,致渠阳蛮寇贼杀将吏,乞早黜义问,以正邦宪,更选练事老将,付以疆场。
  经今多日,不蒙施行。
  访闻执政,止以临敌易将兵家所忌为说,虽知义问处置颠错,至复军杀将,犹复隐忍,不即遣代。
  比虽遣衡规往视,然规凡人,未曾经练戎事,何益于算。
  徒引岁月,坐视边人肝脑涂地,臣甚惑之。
  谨按义问所为,盖全不晓事,留在边上一日,即有一日之害。
  昔赵任廉颇,以赵括代之则败;秦任王龁,以白起代之则胜。
  盖临敌易将,顾代者何人耳。
  今执政乃以虚文籍口,终欲庇之。
  远人何辜,日被涂炭。
  若非陛下哀矜四方,亟命贤将往代,则臣恐陷害生灵,未有已也。
  兼臣访闻渠阳诸夷蟠踞山洞,道路险绝,中国之兵入践其地,虽跬步不得其便。
  昔郭逵知邵州,困于杨光僭;李浩従章惇自沅州入,过界即败。
  逵、浩皆西北战将,然并有败无成者,地形不便也。
  今闻朝廷已指挥诸道发兵,数目不少。
  然将非其人,臣恐既不知战,又不知守,老兵费财,渐致腹心之患,深可虑也。
  今朝廷欲弃渠阳,然其中屯戍兵民不下数千,义无弃之虏中俾为鱼肉。
  要须略行讨定使知畏惮,肯出渠阳兵民,然后为可。
  臣访闻湖南北士大夫,皆言群蛮难以力争,可以智伏;欲遣间谍招诱,必用土人;欲行窥伺攻讨,必用土兵。
  舍此而欲以中国强兵敌之,虽多无益。
  然此可使智者临事制置,难以遥度也。
  臣前者尝以众人言谢麟屡经蛮事,颇有劳效,乞行委任。
  朝廷置而不用者,盖必有贤于麟者,惟乞速遣,以纾边鄙之患。
  至于义问,决无可望,幸陛下无疑也。
  臣又闻渠阳诸夷,与宜州群蛮相接,宜蛮部族众多,若与渠阳诸夷合谋作过,势益昌炽,猝难翦灭。
  亦乞指挥广西,预行招抚,虽不得其用,但勿与协力,亦不为无益矣。
  取进止。

  《乞定差管军臣僚札子》苏辙

  臣伏见管军臣僚见阙三人。
  顷者,窃闻大臣议除张利一、张守约,陛下以谓二人皆资任浅下,用之则为躐等。
  又利一,张耆之子,而得一、诚一之兄,故不可用。
  特出圣意,欲用王文郁、姚兕。
  大臣既退,辄寝文郁、兕,而进拟利一、守约。
  右丞许将既随众签书进拟,而复论奏其不便,因此进拟文字,为圣旨所却。
  经今一月有余,废不复议。
  臣窃以祖宗故事,凡有管军,皆以资任先后相压,未尝轻有移易,自非战守功效尤异,岂可超授。
  今利一、守约资浅才下,别无出众劳效,而利一家世,又如圣旨所谕,大臣力行己意,力欲进拟,其为不便,不言可见。
  许将既知其失,自合与众人公议,止其进拟。
  今乃外同签书,内行论奏,反复之状,殊非大臣之体。
  由此互相疑阻,遂使差除之政,废不时举。
  以臣愚见,实恐自此专擅之迹,与窥伺之风,交行于上,浸淫不止,皆非朝廷之福也。
  况自祖宗以来,以管军八人总领中外师旅,内以弹压貔虎,外以威服夷夏,职任至重,岂以大臣商量未得如意,阙而不补。
  臣欲乞指挥,以本朝故事,参近日圣旨,苟非边功尤著,众所推服,罪恶显白,世所共弃,且当循守资格,速加除授,以允公议。
  取进止。

  贴黄:访闻张利一任定州总管日,曾入教场巡教,以不得军情,诸军并不唱喏,因此移真定总管。
  据此事状,实亦难令管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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