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四十

  辀人為辀。辀,車轅也。《詩》云:“五楘梁辀。”○辀,張留反,《方言》云:“楚衛之間,轅謂之辀。”楘,音木,本又作鞪同。

  [疏]“辀人為辀”○釋曰:於三十工無辀人之官,但車事是難,故車官別主此職也。云“《詩》云五楘梁辀”者,《秦詩》。引之者,證辀是車轅之事,彼注云:“楘,歷錄也。梁辀,上句衡也。一辀五束,束有歷錄”是也。

  辀有三度,軸有三理。目下事。度,深淺之數。

  [疏]注“目下”至“之數”○釋曰:云“度深淺之數”者,“四尺七寸”之等是也。

  國馬之辀深四尺有七寸,國馬,謂種馬、戎馬、齊馬、道馬,高八尺。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加軫與轐七寸,又并此辀深,則衡高八尺七寸也。除馬之高, 則馀七寸,為衡頸之間也。鄭司農云:“深四尺七寸,謂轅中。”○種,章勇反。齊,側皆反。轐,音卜,舊方木反,又音仆。

  [疏]注“國馬”至 “曲中”○釋曰:知國馬謂種、戎、齊、道者,《校人》馬有六種,下文有田馬、駑馬,明此四者當國馬也。《廋人》云“馬八尺以上為龍”,故鄭云“高八尺”。 云“兵車、乘車軹崇三尺有三寸”者,上文云兵車輪崇六尺有六寸,軹崇三尺三寸,加軫與轐四尺是也。云“馀七寸,為衡頸之間也”者,按下文注,衡圍一尺三寸 五分寸之一,頸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并尺三寸與九寸為二尺二寸。衡圍五分寸之一,於十五分寸之九,當得十五分寸之三,并頸圍十五分寸之九,為十五分寸之十 二。圍三徑一,二十一寸徑七寸。馀有一寸十五分寸之十二。一寸復分之為十五分,通前十五分寸之十二為二十七,徑得十五分寸之九。此九分當為馬頸低消之。先 鄭云“深四尺七寸,謂轅曲中”者,此據輿以上而言,故后鄭從之也。

  田馬之辀深四尺,田車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而七尺一寸半。今田馬七尺,衡頸之間亦七寸,則軫與轐五寸半,則衡高七尺七寸。

  [疏]注“田車”至“七寸”○釋曰:鄭以上文田車輪崇六尺有三寸,軹崇三尺一寸半,并此辀深四尺,為七尺一寸半,加軫與轐五寸半,總七尺七寸。駑馬高七 尺,則七寸亦衡頸之間消之也。知加軫與轐五寸半,不七寸者,亦約軹崇與兵車軹崇校寸半,明軫轐亦校寸半也。云“田馬七尺”者,亦約《廋人》“馬七尺曰 騋”。以其兵車乘車駕國馬,明田車騋馬也。以此約之,明役車駕駑馬也。

  駑馬之辀深三尺有三寸。輪軹與軫轐大小之減率寸半也。則駑馬之車,軹崇三尺,加軫與轐四寸,又并此辀深,則衡高六尺七寸也。今駑馬六尺,除馬之高,則衡頸之間亦七寸。○咸,本又作減,同洽斬反。率,音類,又音律,下同。

  [疏]注“輪軹”至“七寸”也○釋曰:鄭以田車之輪,下於兵車、乘車,軹崇及軫轐皆校一寸半。則駑馬是六尺之馬,所駕之車又宜下,故知輪軹軫轐大小之減 率,例一寸半,與田車減兵車、乘車同也。是以鄭解駑之車,皆減田車一寸半也。若然,衡頸之間同七寸著,車雖有高下,至於衡頸,不得不同,故下云“小於度謂 之無任”。衡頸用力是同,是以不得有粗細。

  軸有三理:一者以為媺也,無節目也。

  [疏]“軸有”至“媺也”○釋曰:上文雖辀與軸并列,辀有三度已言,軸有三理未說,故於此重起端序耳。云“一者以為美也”者,無節目是軸之美狀也。

  二者以為久也,堅刃也。三者以為利也。滑密。軓前十尺,而策半之。謂辀軌以前之長也。策,御者之策也。十或作七。合七為弦,四尺七寸為鉤,以求其股,股 則短矣,“七”非也。鄭司農云:“軓,謂式前也。書或作𨊠。”玄謂軓是。軓,法也。謂輿下三面之材,軓式之所尌,持車正也。○軓,劉音犯,注同。𨊠, 音犯。尌,音樹。

  [疏]注“謂辀”至“正也”○釋曰:云軌,謂車式。“式前十尺”,謂轅曲中。“而策半之”,半之策則五尺矣。言策者,策以御 馬,欲取策與辀長短相準合度之意也。云“十或作七,合七為弦,四尺七寸為鉤,以求其股,股則短矣”者,七七四十九,四丈九尺。四四十六,丈六尺。七七四十 九,又得四尺九寸。并之,二丈九寸。筭法以鉤除弦,以二丈九寸除四丈九尺,仍有二丈八尺一寸在。然后以求其股,以二丈八尺一寸方之,為五尺之方,五五二十 五,用二丈五尺為方五尺也。馀有三尺一寸,皆以方一寸乘之,得三百一十寸,方之,三百寸得廣六寸,長五尺。中分之,裨前五尺之方,一廂得三寸,角頭方三 寸,三三而九。又用一寸之方九,馀有一寸之方一在。總得方五尺三寸馀方一寸。以此言之,則軌前惟有五尺三寸,不容馬,故云“股則短矣,七非也”。云“書或 作𨊠。玄謂軓是。軓,法也。謂輿下三面之材,輢式之所尌,持車正也”者,若然,經作“軓”字,不為“𨊠”。先鄭以軌為式前,后鄭從古書“𨊠”不從 “軓”者,以𨊠為法。是定雖有《少儀》“祭軌”字,為車旁“凡”,輿此古書車旁“㔾”字雖異,同是式前,若作“軌”則不可,軌謂轍廣,轂末亦為軌,故 《少儀》云“祭左右軓”。軓即轂末。《考工》“經涂九軌”,軌即轍廣,是軌不定,故從𨊠也。

  凡任木:目車持任之材。

  [疏]注“目車持任之材”○釋曰:此與下經為目。“任木”,即下云“任正”以下是也。

  任正者,十分其辀之長,以其一為之圍;衡任者,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圍。小於度,謂之無任。任正者,謂輿下三面材、持車正者也。辀,軌前十尺與隧四尺四 寸,凡丈四尺四寸。則任正之圍,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衡任者,謂兩軛之間也。兵車、乘車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無任,言其不勝任。○隧,雖遂反。軛,於革 反。勝,音升。

  [疏]“任正”至“無任”○釋曰:任正與衡任粗細不同者,各有所宜,故不同也。是以云“小於度,謂之無任”,無任,謂折壞不任 用也。○注“任正”至“勝任”○釋曰:名任正者,此木任力,車輿所取正。以其兩輢之所樹於此木,較,式,依於兩軓,故曰任正也。云“三面材”者,此木下及 兩旁見面,其上面托著輿板,其面不見,故云三面材也。云“辀,軌前十尺與隧四尺四寸,凡丈四尺四寸”者,以其經云“辀”,則軓前與下總是辀,故鄭通計之。 一丈得一尺,四尺得四寸,四寸者一寸為五分,四寸為二十分,得二分,故云“任正之圍尺四寸五分寸之二”。云“衡任者,謂兩軛之間也”者,服馬有二,一馬有 一軛。軛者,厄馬領不得出。云兩厄之間,則當辀頸之處,費力之所者也。云“兵車、乘車衡圍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者,田車之衡,更無別文,亦應與兵車、乘車 同。鄭特言此二者,都無正文。且據尊者而言,其田車之衡任亦當同也。衡長六尺六寸,五尺得一尺,又以尺五寸得三寸,又以一寸者為五分,得一分,故云衡圍一 尺三寸五分寸之一也。

  五分其軫間,以其一為之軸圍。軸圍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與衡任相應。

  [疏]注“軸圍”至“相應”○釋曰:上《輿人》云“輪崇、車廣、衡長參如一”,則軫間即輿廣輿衡長,俱六尺六寸。以六尺六寸五分取一,與衡任同,故軸圍亦一尺三寸五分寸之一,與衡任相應也。

  十分其辀之長,以其一為之當兔之圍。辀當伏兔者也,亦圍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與任正者相應。

  [疏]注“辀當”至“相應”○釋曰:“當兔”,謂輿下當橫軸之處,亦通計辀之軌前及隧,總計一丈四尺四寸,十分取一,故辀之伏兔之處,粗細之圍有一尺四寸五分寸之二,與相應也。

  參分其兔圍,去一以為頸圍。頸,前持衡者,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

  [疏]注“頸前”至“之九”○釋曰:衡在辀頸之下,其頸於前向下持制衡鬲之輔,故云“頸前持衡轅”者也。云“圍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者,以前當兔圍有一尺 四寸五分寸二,今以一尺二寸三分之,去四寸得八寸。又以一寸者分為十五分,二寸為三十分。又以五分寸二者為六分,并三十分為三十六分。三十分去十分,得二 十分。六分者去二分,得四分。總得二十四分。以十五分為一寸,仍有九分在。添前八寸,總九寸十五分寸之九也。

  五分其頸圍,去一以為踵圍。踵,后承軫者也,圍七寸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

  [疏]注“踵后”至“十一”○釋曰:辀后承軫之處,似人之足跗在后,名為踵,故名承軫處為踵也。還以上注九寸十五分寸之九計之,取五寸,去一寸得四寸, 仍有四寸九分在。一寸為七十五分,四寸為三百分。又以十五分寸之九者轉為四十五分。三百分,五分去一,去六十分,得二百四十分。四十五分者,五九四十五, 為五分,分得九分,去一九,得三十六分。并前總二百七十六分。還以七十五分約寸,取二百二十五分,為三寸。添前四寸為七寸,馀有五十一。是以鄭云“圍七寸 七十五分寸之五十一”也。

  凡揉辀,欲其孫而無弧深。孫,順理也。杜子春云:“弧讀為凈而不汙之汙。”玄謂弧,木弓也。凡弓引之中參,中參,深之極也。揉辀之倨句,如二可也,如三則深,傷其力。○孫,音遜,注同。弧,音胡,杜音烏。汙,李音烏,一音紆。

  [疏]注“孫順”至“其力”○釋曰:言“揉”者,以火揉,使曲也。“欲其孫”者,欲使順理揉之。云“無弧深”者,無得如弓之深,弓之深大曲也。“玄謂 弧,木弓也”者,見於三倉六弓皆是角反張者也。《易》云“弦木為弓”,是木弓也。云“凡弓引之中參,中參深之極也”者,弓之下制六尺,引之,引之三尺,是 中參深之極也。云“如二可也”者,六尺引二尺,若然,九尺得三尺,則是弓一尺得三寸三分寸之一。辀軌以前十尺,國馬之辀深四尺七寸,與二不相當者,通計一 丈四尺四寸,并輿下數之,故得二也。二者,辀總長丈四尺四寸,且取丈二尺得四尺,馀二尺四寸,復得八寸,總為四尺八寸,是國馬之辀猶不滿二之數也。言二, 舉大而言。

  今夫大車之轅摯,其登又難。既克其登,其覆車也。必易此無故,唯轅直且無橈也。大車,牛車也。摯,輖也。登,上阪也。克,能也。○夫,音符。摯,竹二反。覆,芳服反。易,以豉反,下注“之易”、“喻易”同。輖,音周,一音吊,或竹二反。上,時掌反,下“登上”也。

  [疏]“今夫”至“橈也”○釋曰:攻木之工有七:輪人、輿人造四馬車,自上以來所陳者是也。車人造大車、柏車、羊車,是駕牛車,自在下《車人》。今於此 說大車者,但辀人造辀,主為四馬車轅,因說駕牛者亦須曲橈之意,是以下文云“是故辀欲頎典”已下,還說四馬之轅也,此一經說牛車轅不橈之意。○注“大車” 至“能也”○釋曰:知“大車,牛車也”者,《車人》“大車、柏車皆牛車”,又下文云“縊其牛”,故知牛車也。

  是故大車平地既節軒摯之 任,及其登阤,不伏其轅,必縊其牛。此無故,唯轅直且無橈也。阤,阪也。故書“伏”作“偪”。杜子春云:“偪當作伏。”○縊,一臂反,劉於計反。偪,音 逼。故登阤者,倍任者也,猶能以登。及其下阤也,不援其邸,必緧其牛后。此無故,唯轅直且無橈也。倍任,用力倍也。故書“緧”作“䱸”。鄭司農云:“䱸讀 為緧,關東謂紂為緧。䱸,魚字。”○援,音袁。邸,丁禮反。緧,音秋。纟叟,音秋,與緧同。

  [疏]注“倍任”至“魚字”○釋曰:云“故書緧作<魚叟>,先鄭云䱸讀為緧,關東謂紂為緧”者,按《方言》本紂,自關而東,韓鄭汝潁而東謂之為纟秋,或謂之為曲綸,自關而西為紂。云“䱸,魚字”者,破故書為䱸也。字猶名也。既䱸是魚名,明不從故書也。

  是故辀欲頎典。頎典,堅刃貌。鄭司農云:“頎讀為懇,典讀為殄。駟馬之轅,率尺所一縛,懇典似謂此也。”○頎,苦很反。典,音殄,又敕殄反,注同。

  [疏]注“頎典”至“此也”○釋曰:此已下還說四馬車轅也。先鄭云“四馬之轅,率一尺所一縛”者,此即《詩》“五楘梁辀”,一也。

  辀深則折,淺則負。揉之大深,傷其力,馬倚之則折也。揉之淺,則馬善負之。○倚,於綺反。

  [疏]注“揉之”至“負之”○釋曰:“揉之大深”,則如上弧深。云“馬倚之則折也”者,馬不倚深亦不折,故以馬倚之乃折。云“揉之淺,則馬善負之”者,辀直似在馬背,負之相似,故善。“負之”本或作“若負”,皆合義,不須改也。

  辀注則利準,利準則久,和則安。故書“準”作“水”。鄭司農云:“注則利水,謂轅脊上雨注,令水去利也。”玄謂利水重讀,似非也。注則利,謂辀之揉者形 如注星,則利也。準則久,謂辀之在輿下者平如準,則能久也。和則安,注與準者和,人乘之則安。○準,音水,又如字,下及注皆同。重,直用反,又直龍反。

  [疏]注“故書”至“則安”○釋曰:依后鄭讀,當云“辀注則利也,準則久也,和則安也”。利準不重讀。先鄭依故書準為水解之,后鄭不從者,辀轅之上縱不 為雨注,水無停處,故不從也。后鄭云“辀之揉”者,形如注星,則利也者,此無正文,亦是后鄭以意解之。辀之,謂形勢似天上注星,車之利也。云準則久者, 準,平也。亦水之類,故以準為平解之。云“辀之在輿下者,平如準”者,辀平,輿亦平,平則穩,故得長久也。云“和則安,注與準者和,人乘之則安”者,注謂 轅曲中以前,準謂在輿下,前后曲直調和,則人乘之安穩。安知據人者,見下文云“終日馳聘,左不倦”,又云“終歲御,衣衽不敝”,是安據人可知也。

  辀欲弧而折,經而無絕。揉辀大深則折也。經,亦謂順理也。

  [疏]注“揉辀”至“理也”○釋曰:云“辀欲弧而無折”者,按上文云“孫而無弧深”,此云“欲弧而無折”者,此欲得如弧,無使折,無使折,則不弧深,亦一也。此云“經而無絕”,即上文“欲其孫”,亦一也,故鄭云“經亦謂順理也”。

  進則與馬謀,退則與人謀,言進退之易,與人馬之意相應。馬行主於進,人則有當退時。

  [疏]注“言進”至“退時”○釋曰:車是無情之物,人馬則有情,有情乃有謀,今言車與人、馬謀者,若下文“猶能一取”,皆是喻其利也。故鄭云“言進退之 易,與人馬之意相應”。云“馬行主於進,人則有當退時”者,馬之進退,由人縱止,恐策及之,惟知其進,故云馬行主於進;人則有當退時,去住自由,路遠則 倦,故當有退時。

  終日馳騁,左不楗,杜子春云:“楗讀為蹇。左面不便,馬苦蹇。辀謂善,則馬不蹇也。”書楗或作券。玄謂券今倦字也。辀和則久馳騁,載在左者不罷倦。尊者在左。○楗,杜音蹇,鄭音倦。便,婢面反。罷,音皮。

  [疏]注“杜子”至“在左”○釋曰:子春意,據軍將乘車之法,將在中,故御者在左。楗為蹇澀解之。四馬六轡,在御之手,而不在中央,而在於左,故云“左 面不便,馬苦蹇。辀調善,則馬不蹇也”。云“書楗或作券。玄謂今倦字也”,以為尋常在國乘車之法,尊在左,御者中央,故取上文和安解之。言“辀和而久馳 騁,載在左者不罷倦。尊者在左”者,《曲禮》云:“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左必式。”注云:“君存,惡空其位,是尊者在左也。”

  行數千里,馬不契需,鄭司農云:“契讀為‘爰契我龜’之契,需讀為‘畏需’之需。謂不傷蹄,不需道里。”○契,苦結反,注同。需,音須,又乃亂反。

  [疏]注“鄭司”至“道里”○釋曰:云“先鄭云契讀為爰契我龜之契”者,《詩》之文也。“需讀為畏需之需”,謂從《易·需卦》之需。

  終歲御,衣衽不敝,衽謂裳也。○衽,而甚反,又而鴆反。

  [疏]注“衽謂裳也”○釋曰:《禮記·深衣》“續衽鉤邊”者,據在旁屬帶處。至於《問喪》云“扱上衽”及《曲禮》云“苞屨扱衽不入公門”,此皆據深衣十二幅,要間之裳皆是衽,故此注云“衽謂裳也”。

  此唯辀之和也。和則安,是以然也。謂“進則與馬謀”而下。

  [疏]注“和則”至“而下”○釋曰:總結上“進則與馬謀”已下四經。四者皆由辀和。

  勸登馬力,登,上也。辀和勸馬用力。馬力既竭,辀猶能一取焉。馬止,辀尚能一前取道,喻易進。良辀環灂,自伏兔不至軌七寸,軌中有灂,謂之國辀。伏兔至 軓,蓋如式深。兵車、乘車式深尺四寸三分寸之二。灂不至軓七寸,則是半有灂也。辀有筋膠之被,用力均者則灂遠。鄭司農云:“灂讀為灂酒之灂。環謂漆沂鄂如 環。”○灂,子肖反,李音在學反。被,皮寄反。沂,魚巾反。鄂,五各反。

  [疏]注“伏兔”至“如環”○釋曰:經云“自伏兔不至軓七寸”者,是 從內向外之言。更云“軓中有灂”者,灂謂漆,則七寸外,軓內乃有灂。云“伏兔至軓,蓋如式深”者,伏兔銜車軸,在輿下,短不至軓,軓即輿下三面材是也。無 伏兔處去軌遠近無文,以意斟酌,經云“自伏兔不至軓七寸”,明七寸之外,更有寸數,故鄭云伏兔至軓蓋如式深也。即引“兵車、乘車式深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 為證,此數即上云“隧四寸三分一在外,以揉其式”是也。若然,自伏兔至軓亦一尺四寸三分寸之二,如是,辀轅之深入式下,半一尺四寸三分寸二,有七寸三分寸 一。直言“半有灂”者,據七寸。不言三分寸之一,舉全數而言也。言“用力均者則灂遠”者,用力均,謂軓前十尺并入式下,曲直皆用力,則漆入式下七寸是灂遠 也。鄭讀灂酒之灂者,讀從《士冠禮》“若不體,灂用酒”之灂也。云“環灂謂漆沂鄂如環”者,指謂漆之文理也。

  軫之方也,以象地也。蓋之圜也,以象天也。輪輻三十,以象日月也。蓋弓二十有八,以象星也。輪象日月者,以其運行也。日月三十日而合宿。

  [疏]“軫之”至“星也”○釋曰:此言總結上車及蓋取象之意。云“軫之方也,以象地也”者,據輿方而言,不言輿言軫者,軫是輿之本,故舉以言之。云“蓋 之圜也,以象天也”者,即上輿人所造者也。云“以象星”者,星則二十八宿,一面有七,角亢之等是也。若據日月合會於其處,則名宿,亦名辰,亦名次,亦名房 也。若不據會宿,即指星體而言星也。○注“輪象”至“合宿”○釋曰:云“輪象日月者,以其運行也。日月三十日而合宿”者,輪乃運行之物,至於日,則一日行 一度,一年一周天。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一月一周天。又行一辰,遂及日而合宿,是日月亦是運行之物,故以輪象之也。

  龍旂九斿,以象大火也。交龍為旂,諸侯之所建也。大火,蒼龍宿之心,其屬有尾,尾九星。○斿,音留。宿,音秀,下同。

  [疏]注“交龍”至“九星”○釋曰:自此以下為上造車,車上皆建旌旂,故因說旌旗之義也。然此已下九斿、七斿、六斿、四斿之旌旗,皆謂天子自建,非謂臣 下。知者,以此九七六四不與臣下命相當故也。若臣下,則皆依命數。然天子以十二為節,而今建九斿、七斿、六斿、四斿者,蓋謂上得兼下也。云“交龍為旂,諸 侯之所建也”者,皆《司常》文。此既非臣下所建,而鄭引《司常》者,蓋取彼交龍以釋此旂,因言諸侯亦建旂,非謂此經論諸侯事。云“大火,蒼龍宿之心”者, 《書大傳》云:“夏,大火中,可種黍菽,及春秋,火出。”皆此大火,一也。東方木色蒼,東方七宿畫為龍,故曰蒼龍。日月季秋會於此,星則曰宿、角、亢、 氐、房心、尾箕,次比言之,則曰心,故云大火,蒼龍宿之心也。云“其屬有尾,尾九星”者,是九斿所象也。言九斿若此,正謂天子龍旂,其上公亦九斿,若侯伯 則七斿,子男則五斿,《大行人》所云者是也。

  鳥旟七斿,以象鶉火也。鳥隼為旟,州里之所建。鶉火,朱鳥宿之柳,其屬有星,星七星。

  [疏]注“鳥隼”至“七星”○釋曰:云“鳥隼為旟,州里之所建”,《司常職》文。州長中大夫四命,里宰下士一命,皆不得建此七斿之旟。言州里建旟者,亦 取彼成文以釋旟,非謂州里得建七斿也。云“鶉火,朱鳥宿之柳,其屬有星,星七星”者,南方七宿,畫為鶉,畫為鳥,火色朱,日月六月會于柳,故云宿之柳也。 云“其屬有星,星七星”者,《月令》云“旦七星中”是也。不指七星言柳,乃云其屬有星者,當鶉火三星,柳為首,故先舉其首,后言其屬也。若然,上心與尾別 辰,心非尾之首,亦舉心后言其屬尾者,心為大辰,雖非本辰,亦為其首也。

  熊旗六斿,以象伐也。熊虎為旗,師都之所建。伐屬白虎宿,與參連體而六星。○象伐,如字,劉扶廢反。參,色林反。

  [疏]注“熊虎”至“六星”○釋曰:云“熊虎為旗,師都之所建”者,亦《司常職》。云“伐屬白虎宿,與參連體而六星”者,西方七宿,畫為虎,金色白。孟 夏日月會,則日宿參伐六星為上下,是連體也。師都,鄉遂大夫也。鄉大夫雖是六命,即得建六斿,遂大夫是中大夫四命,即不得建六斿。此亦謂天子所建也。

  龜蛇四斿,以象營室也。龜蛇為旐,縣鄙之所建。營室,玄武宿,與東璧連體而四星。○東璧,音壁。

  [疏]注“龜蛇”至“四星”○釋曰:“龜蛇為旐,縣鄙之所建”者,亦《司常職》文。縣正雖是下大夫四命,鄙師上士三命,即不得建四斿,此亦謂天子自建 也。云“營室,玄武宿”者,玄武,龜也。有甲能御捍,故曰武,水色玄。孟春日月會,故曰宿。云“與東壁連體而四星”者,營室是北方七宿,室在東,壁在西, 西壁而言東壁者,據十月在南方,壁在東,故云東壁也。此星一名室壁,一名營室,一名水。《春秋》云“水昏正而栽”是也。一名定,“定之方中”是也。

  弧旌枉矢,以象弧也。《覲禮》曰“侯氏載龍旂,弧韣”,則旌旗之屬皆有弧也。弧以張縿之幅,有衣謂之韣。又為設矢,象弧星有矢也。妖星有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蓋畫之。○韣,音獨。縿,所銜反,本又作幓,同。為,于偽反。

  [疏]注“覲禮”至“畫之”○釋曰:云“弧旌”者,弧,弓也。旌旗有弓,所以張縿幅,故曰弧旌也。云“枉矢”者,就旌旗張縿弓上,亦畫枉矢於上。云“以 象弧也”者,象天上弧星,弧星則矢星也。引《覲禮》“侯氏載弧韣”,而云“旌旗之屬皆有弧”者,按《司常》云“全羽為旞、析羽為旌”,則無縿幅可張。而云 “旌旗之屬皆弧”者,此二者無弧。而云“之屬”者,舉眾而言,謂若《司常》注云“九旗之帛皆用絳”,亦舉眾而言也。云“有衣謂之韣”者,韣,韜也。以衣韜 其弓,謂之弓韜。《月令》“帶以弓韣”是也。云“又為設矢,象弧星有矢也”者,天上弧星有枉矢,即引《孝經緯》“枉矢者,蛇行,有毛目,此云枉矢,蓋畫 之”,知畫之者,以其弓所以張幅,幅非弦不可著矢,以畫於縿上也。按《孝經援神契》云:“枉矢所以射慝謀輕。”《考異郵》曰:“枉矢狀如流星,蛇行,有毛 目。”《天文志》曰:“枉矢類大流星,蛇行而蒼黑,長數尺。”

  攻金之工,筑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鳧氏為聲,氏為量,段氏為镈器, 桃氏為刃。多錫為下齊,大刃、削殺矢、鑒燧也。少錫為上齊,鍾鼎、斧斤、戈戟也。聲,鍾、錞于之屬。量,豆、區、鬴也。镈器,田器錢镈之屬。刃,大刃刀劍 之屬。○齊,才細反,下及注皆同。段,丁亂反。削,如字,李音笑,下同。燧,音遂。錞,音淳。區,烏侯反。鬴,音輔。錢,子踐反。

  [疏]“攻 金”至“為刃”○釋曰:此經與下為目。云“筑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者,據下文六等言之,四分已上為上齊,三分已下為下齊。筑氏為削,在二分中,上仍有三 分大刃之等,亦是下齊。若然,筑氏於下齊三等之內,於此舉中言之。“鳧氏為聲”,按鳧氏為鍾,此言聲者,鍾類非一,故言聲以包之,故注云:“聲、鍾、錞于 之屬。”“桃氏為刃”,按下文桃氏為劍,此言刃,變言之者,亦是劍類非一,故注云:“刃,大刃刀劍之屬也。”○注“多錫”至“之屬”○釋曰:云“多錫,為 下齊”者,據下文“參分其金而錫居其一,謂之大刃之齊”。云“削殺矢”者,即下文云“五分其金而錫居二,謂之削殺矢之齊”是也。云“鑒燧也”者,即下文 “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是也。云“少錫為上齊,鍾鼎、斧斤、戈戟也”者,即下文“四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戈戟之齊”,已上皆是上齊。若然,鳧氏入上齊, 桃氏入下齊。其氏為量,段氏為镈器,亦當入上齊中。云“量,豆、區、鬴也”者,《左氏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四豆為區,各自 其四以登於釜,釜十則鍾”。云“镈器,田器錢镈之屬”者,《詩》云:“痔乃錢镈。”注云:“錢銚錢鎒是也。”云“刃,大刃刀劍之屬”者,桃氏為劍及刀,皆 大刃也。

  金有六齊:目和金之品數。六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鍾鼎之齊。五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斧斤之齊。四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戈戟之 齊。參分其金而錫居一,謂之大刃之齊。五分其金而錫居二,謂之削殺矢之齊。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鑒燧,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鑒亦鏡也。凡金多錫,則忍白 且明也。○則忍,音刃。

  [疏]“金有”至“之齊”○釋曰:上文“筑氏執下齊,冶氏執上齊”,今於此文,戈戟之齊在四分其金而錫居一之中,則此 已上六分其金與五分其金在上齊中,參分其金已下為下齊中可知。其斧斤在上齊,上齊中惟有冶氏造戈戟,則斧斤亦當冶氏為之矣。○注“鑒燧”至“明也”○釋 曰:云“取水火於日月之器也”者,《司恒氏》職文。云“凡金多錫,則刃白且明也”者,據大刃已下削殺矢等,鑒燧入且明之內。

  筑氏為削,長尺博寸,合六而成規。今之書刃。

  [疏]“筑氏”至“成規”○釋曰:鄭云“今之書刃”者,漢時蔡倫造紙,蒙恬造筆,古者未有紙筆,則以削刻字。至漢雖有紙筆,仍有書刃,是古之遺法也。若然,則經削,反張為之,若弓之反張,以合九、合七、合五成規也。此書刀亦然。馬氏諸家等,亦為偃曲卻刃也。

  欲新而無窮,謂其利也。鄭司農云:“常如新,無窮已。”敝盡而無惡。鄭司農云:“謂鋒鍔俱盡,不偏索也。”玄謂刃也,脊也,其金如一,雖至敝盡,無瑕惡也。○鍔,五各反。

  冶氏為殺矢,刃長寸,圍寸,鋌十之,重三垸。殺矢與戈戟異齊,而同其工,似補脫誤在此也。殺矢,用諸田獵之矢也。鋌讀如“麥秀鋌”之鋌。鄭司農云:“鋌,箭足入稿中者也。垸,量名,讀為丸。”○鋌,徒頂反。垸,音丸。齊,才細反。𧦬,古老反。

  [疏]注“殺矢”至“為丸”○釋曰:云“殺矢與戈戟異齊,而同其工”者,按上文戟在上齊內,殺矢在下齊中,是異齊。今此同工,不可也。云“似補脫誤在此 也”者,按下矢人自造八矢、殺矢彼已有,此亦有,是彼脫漏,有人於彼補脫訖,更有人補于此,是誤在此也。云“殺矢用諸田獵之矢也”者,《司弓矢職》文。先 鄭直云“垸,量名,讀為丸”者,其垸是稱兩之名,非斛量之號。又讀為丸,未知欲取何義,后鄭引之在下者,以其垸之度量,其名未聞,無以破之,故引之在下 也。

  戈廣二寸,內倍之,胡三之,援四之。戈,今句孑戟也,或謂之雞鳴,或謂之擁頸。內謂胡以內接柲者也,長四寸。胡六寸,援八寸。鄭司農云:“援,直刃也。胡,其孑。”○句,古侯反,下“句兵”同。柲,音祕。

  [疏]“戈廣”至“四之”○釋曰:“戈廣二寸”者,據胡寬狹。云“內倍之”者,據胡下柄入處之長。“胡三之”,據胡之長。援四之,據最上刺刃之長也。○ 注“戈今”至“其孑”○釋曰:據此上下文,戈與戟別,而鄭云“戈,今句孑戟”,戈戟共為一者,據漢法而言。漢時見胡撗之句孑戟。云“或謂之雞鳴”者,以其 胡似雞鳴故也。云“或謂之擁頸”者,以其胡曲,故謂之擁頸,有此數名也。云“內謂胡以內接柲”者,即柄也。

  已倨則不入,已句則不決, 長內則折前,短內則不疾,戈,句兵也,主於胡也。已倨,謂胡微直而邪多也,以啄人,則不入。已句謂胡曲多也,以啄人,則創不決。胡之曲直鋒,本必橫,而取 圜於磬折。前謂援也。內長則援短,援短則曲於磬折,曲於磬折則引之與胡并鉤。內短則援長,援長則倨於磬折,倨於磬折則引之不疾。

  [疏]“已 倨”至“不疾”○釋曰:此經論戈之所用主於胡,故此經言胡之四疾之事。○注“戈句”至“不疾”○釋曰:云“戈,句兵也”者,下文《廬人》云“句兵欲無 彈”,鄭注云:“句兵,戈戟屬。”是戈為句兵,以其有胡孑,故為句兵也。云“主於胡也”者,以胡為主,言此者,欲見此經戈不說援,專言胡之意也。此經 “已”皆為大也。“已倨”,謂胡頭大舒,故云“胡微直而邪多也”。“已句謂胡曲多”者,謂胡大橫也。云“以啄人,則創不決”者,橫則擁不削物,故創不決 也。云“胡之曲直鋒,本必橫,而取圜於磬折”者,胡孑橫捷,微邪向上,不倨不句,似磬之折殺也。云“前謂援也”者,以其援在上,故云前。云“內長則援短” 者,按上文內倍之四寸,援曲之八寸,并有定數。若胡內長,則胡向上侵援,援無八寸,故云內長則援短,援短則曲於磬折。“曲於磬折”者,由胡向上近援,胡頭 低。胡頭低,則胡曲於磬折也。胡既與援相近,故援共胡并鉤,并鉤則援折,故云折前也。云“內短則援長”者,胡內本四寸,今胡近下為之,胡下無四寸,故胡上 援,則長逾八寸矣,故云內短則援長也。云“援長則倨於磬折”者,以其由胡近下安之,則頭舒,頭舒則倨於磬折也。以頭舒,故引之不疾。

  是故倨句外博。博,廣也。倨之外,胡之里也。句之外,胡之表也。廣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也。俗謂之曼胡,似此。○便,婢面反。曼,莫干反。

  [疏]注“博廣”至“似此”○釋曰:此經為除上四疾而生此文,故云“是故”,謂起上義也。云“倨之外,胡之里也”,“句之外,胡之表”者,倨謂胡上,句 謂胡下,倨與句皆有外廣,故云倨之外胡之里,謂胡下近本,增使廣。句之外,胡之表,謂於胡上近本,增之使廣。若然,則胡本上下俱寬,自然合於磬折,無上四 疾而便用矣。云“俗謂之曼胡,似此”者,由胡外廣而本寬,曼胡然,俗呼為曼胡,似此經所云者也。按莊公四年《左氏傳》“楚武王荊尸,授師孑焉,以伐隨”, 注云:“孑,句孑。凡戟而無刃。秦晉之間謂之孑,或謂之鏕。吳揚之間謂之伐。東齊秦晉之間,其大者謂之曼胡,其曲者謂之句孑曼胡。”

  重三鋝。鄭司農云:“鋝,量名也。讀為刷。”玄謂許叔重《說文解字》云:“鋝,钅爰也。”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為鈞,十鈞為環,環重六兩大半兩。钅爰鋝似同矣,則三鋝為一斤四兩。○鋝,色劣反,又音劣,或音環。钅爰,戶關反,又于眷反。稱,尺證反。

  [疏]注“鄭司”至“四兩”○釋曰:先鄭讀“鋝”為“刷”,取音同。后鄭引許叔重《說文解字》云“鋝,钅爰也”者,《尚書·呂刑》有“墨罰疑赦,其罰百 钅爰,及大辟千钅爰”,許氏以此“鋝”與《尚書》“钅爰”為一。云“今東萊稱或以大半兩為鈞,十鈞為環,環重六兩大半兩。钅爰鋝似同矣”者,鋝钅爰輕重無 文,故王肅之徒皆以六兩為钅爰,是以鄭引許氏及東萊稱為證也。云“大半兩為鈞”者,凡數言大者,皆二分之二為大,三分之一為少。以一兩二十四銖,十六銖為 大半兩也。云“十鈞為钅爰”者,钅爰則百六十銖,二十四銖為兩,用百四十四銖為六兩,馀十六銖為大半兩,是銖有六兩大半兩也。云“钅爰鋝似同矣”者,此從 許君之說。

  戟廣寸有半寸,內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與刺重三鋝。戟,今三鋒戟也。內長四寸半,胡長六寸,援長七寸半。三鋒 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鄭司農云:“刺謂援也。”玄謂刺者,著柲直前如鐏者也。戟胡橫貫之,胡中矩,則援之外句磬折與?○中,丁仲反,注同。刺,七賜 反,注同。著,直略反。鐏,祖悶反,劉祖悶反。折與,音馀。

  [疏]注“戟今”至“折與”○釋曰:鄭知此戟三鋒者,見此經言援、言胡、又言刺, 又按上文戈廣二寸,援及接秘長一尺二寸,胡長六寸,重三鋝。此戟廣寸半,援及接柲,亦長尺二寸,胡長六寸,狹於戈半寸,亦重三鋝。明知刺與援別,為三鋒 矣。云“三鋒者,胡直中矩,言正方也”者,經云“倨句中矩”,鄭云“胡中矩”,則倨句不中矩,謂援為磬折,故為倨句也。先鄭云“刺謂援也”,后鄭不從者, 經上言援及胡,下別言刺,明刺與援別,若不三鋒,輕於戈,不得同重三鋝也。“玄謂刺者,著柲直前如鐏者也”者,謂於援胡之橫上中,使出者也。但長短無文, 蓋與胡同六寸,乃可充三鋝之數也。云“戟橫胡貫之”者,胡六寸,橫貫三寸,直下三寸。云“胡中矩,則援之外句磬折與”者,援七寸半,亦以三寸為橫,稍舉之 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為磬折,磨折向外,故云外句。言“與”者,以經直言倨句中矩,鄭以意分中矩於胡,似倨句,於援上為磬折,故云“與”以疑之也。若 然,讀經“倨句”上屬。必知三鋒胡向下者,三鋒皆向上者無用。故《廬人》注“句兵,戈戟屬”也。

  桃氏為劍,臘廣二寸有半寸。臘謂兩刃。○臘,力闔反,一音獵,李魯頰反。

  [疏]注“臘謂兩刃”○釋曰:此劍兩刃與今同,短則與今異。言“兩刃”者,兩面各有刃也。

  兩從半之。鄭司農云:“謂劍脊兩面殺趨鍔。”

  [疏]注“鄭司”至“趨鍔”○釋曰:謂劍刃兩面殺趨鍔,鍔即鋒,兩廂俱然,故云“兩”也。

  以其臘廣為之莖圍,長倍之。鄭司農云:“莖謂劍夾,人所握,钅覃以上也。”玄謂莖在夾中者,莖長五寸。○莖,戶耕反。夾,古協反,又古洽反,下同。钅覃,戚音淫,徐、劉音尋,一音徒南反。

  [疏]注“鄭司”至“五寸”○釋曰:二鄭意劍夾是柄,莖又在夾中,即劍钅覃是也。倍上臘二寸半,故五寸也。

  中其莖,設其后。鄭司農云:“謂穿之也。”玄謂從中以卻稍大之也。后大則於把易制。○把,劉音霸。戚,必雅反。易,以豉反。

  [疏]注“鄭司”至“易制”○釋曰:先鄭云“穿之”,謂穿劍夾,內莖於中,故云“中其莖”。后鄭意,設訓為大,故《易·系辭》云:“益長裕而不設。”鄭注云:“設,大也。《周禮·考工》曰:‘中其莖,設其后。’”故云“從中以郤稍大之,后大則於把易制”也。

  參分其臘廣,去一以為首廣,而圍之。首圍,其徑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注“首圍”至“之二”○釋曰:此“首廣”,謂劍把接刃處之徑也。臘廣二寸半,參分去一,二寸,以一寸為六分,二寸為十二分,半寸為三分,添十二為 十五分。三分去一得十分,取六分為一寸,馀四分名為六分寸之四。六分寸之四即三分寸之二,故云“一寸三分寸二”也。而圍之者,正謂圜之,故《廬人》皆以圍 為圜之也。

  身長五其莖長,重九鋝,謂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長四其莖長,重七鋝,謂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長三其莖長,重五鋝,謂之下 制,下士服之。上制長三尺,重三斤十二兩。中制長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兩三分兩之二。下制長二尺,重二斤一兩三分兩之一。此今之匕首也。人各以其形貌大小 帶之。此士謂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樂記》曰:“武王克商,玄冕搢笏,而虎賁之士說劍。”○裨,婢支反,劉音卑。笏,音忽。賁,音奔。說,吐活反, 劉詩悅反。

  [疏]注“上制”至“說劍”○釋曰:知“上制長三尺”者,以其言“五其莖長”。上文長倍之,莖長五寸,五其莖長,二尺五寸,并莖五 寸為三尺也。已下皆如此計之可知。“重三斤十二兩”者,以其言九鋝,鋝別六兩大半兩,六九五十四為五十四兩。九鋝皆有大半兩,鋝別有十六銖,為百四十四 銖。二十四銖為一兩,總為六兩,添前五十四為六十兩。十六兩為一斤,取四十八兩為三斤,馀十二兩,故云重三斤十二兩。已外皆如此計之,亦可知也。云“此今 之匕首也”者,漢時名此小劍為匕首也。云“人各以形貌大小帶之”,解經上士、中士、下士,非謂三命為上士之屬,宜以據形長者為上,次者為中,短者為下士。 云“此士謂國勇力之士,能用五兵者也”者,此《司右》文。彼不言勇力之士用劍,而言勇力士者,以《樂記》說劍之事知之,故引之為證也。武王克商,在軍皆韋 弁。韋弁,兵服。克商還,皆裨冕,裨冕則五冕,各以尊卑服之,而助祭於明堂。“虎賁之士”,即勇力之士者也。

  鳧氏為鍾,兩欒謂之銑,故書“欒”作“樂”,杜子春云:“當為欒,書亦或為欒。銑,鍾口兩角。”○欒,本又作鸞,力端反。銑,先典反。

  [疏]注“故書”至“兩角”○釋曰:欒、銑一物,俱謂鍾兩角。古之樂器應律之鍾,狀如今之鈴,不圜,故有兩角也。

  銑間謂之于,于上謂之鼓,鼓上謂之鉦,鉦上謂之舞。此四名者,鍾體也。鄭司農云:“于,鍾唇之上袪也。鼓,所擊處。”○鉦,音征。袪,丘書反,徐丘庶反。

  [疏]注“此四”至“擊處”○釋曰:云此四名為鍾體,對下角衡非鍾體也。以于為袪者,以鍾唇厚褰袪然,故謂之袪也。

  舞上謂之甬,甬上謂之衡。此二名者,鍾柄。○甬,音勇。鍾縣謂之旋,旋蟲謂之幹。旋屬鍾柄,所以縣之也。鄭司農云:“旋蟲者,旋以蟲為飾也。”玄謂今時旋有蹲熊、盤龍、辟邪。○旋,如字,李信犬反。蹲,音存。盤,畔干反。辟,必亦反。邪,似嗟反。

  [疏]注“旋屬”至“辟邪”○釋曰:后鄭舉漢法,鍾旋之上,以銅篆作蹲熊及盤龍、辟邪。辟邪亦獸名,古法亦當然也。

  鍾帶謂之篆,篆間謂之枚,枚謂之景。帶所以介其名也。介在于鼓鉦舞甬衡之間,凡四。鄭司農云:“枚,鍾乳也。”玄謂今時鍾乳俠鼓與舞,每處有九,面三十六。○篆,直轉反。

  [疏]注“帶所”至“十六”○釋曰:云“帶所以介其名也”者,介,間也。言四處,則中二,通上下畔為四處也。舉漢法一帶有九,古法亦當然。種有兩面,面皆三十六也。

  于上之攠謂之隧。攠,所擊之處攠弊也。隧在鼓中,窐而生光,有似夫隧。○攠,音摩,劉亡奇反,又莫賀反。隧,音遂。窐,劉烏車反,徐於蛙反,又於圭反。夫,音符。

  [疏]注“攠所”至“夫隧”○釋曰:有二名者,攠據所擊之處靡弊,若《禮記》云“國家靡弊窐是也。隧者,據生光如言,故引《司垣氏》“夫隧”。彼隧若鏡,亦生光。窐而生光者,本造鍾之時即窐,於后生光。

  十分其銑,去二以為鉦,以其鉦為之銑間,去二分以為之鼓間。以其鼓間為之舞脩,去二分以為舞廣。此言鉦之徑居銑徑之八,而銑間與鉦之徑相應;鼓間又居銑 徑之六,與舞脩相應;舞脩,舞徑也。舞上下促,以橫為脩,從為廣。舞廣四分,今亦去徑之二分以為之間,則舞間之方恒居銑之四也。舞間方四,則鼓間六亦其方 也。鼓六,鉦六,舞四,此鍾口十者,其長十六也。鍾之大數,以律為度,廣長與圜徑,假設之耳。其鑄之,則各隨鍾之制為長短大小也。凡言間者,亦為從篆以介 之,鉦間亦當六。今時鍾或無鉦間。○從,子容反,下同。

  [疏]“十分”至“舞廣”○釋曰:此鍾從鼓鉦舞三處,上下為十六,口徑十而言,故鄭云 “此鍾口寸者,其長十六”。云“鍾之大數,以律為度,廣長與圜徑,假設之耳”者,按《周語》云:“景王將鑄無射,問律於伶州鳩。對曰:律所以立均出度,古 之神瞽,考中聲而量量以制,度律均鍾。”韋昭云:“均,平也。度律呂之長短,以平其鍾、和其聲也。”據此義,假令黃鍾之律長九寸,以律計,身倍半為鍾,倍 九寸為尺八寸。又取半,得四寸半,通二尺二寸半,以為鍾。馀律亦如是。其以律為廣長與圜徑也。此口徑十,上下十六者,假設之,取其鑄之形,則各隨鍾之制為 長短大小者,此即度律均鍾也。凡言間者,亦為從篆以介之,即所圖者是也。云“鉦間亦當六”,此經不言鉦間,故鄭言之,以其鼓間六,舞間四,鉦間方六可知, 經不言者,可知故也。今時或無鉦間者,見此經無鉦間故也。

  以其鉦之長為之甬長。并衡數也。○數,色主反。

  [疏]注“并衡數也”○釋曰:知并衡數,以其衡不言其長,又以鉦長六為甬長,大長不類,故并衡數也。

  以其甬長為之圍,參分其圍,去一以為衡圍。衡居甬上,又小。

  [疏]注“衡居甬上又小”○釋曰:以自兩欒已上至甬,皆下寬上狹,衡又在甬上,故宜小於甬一分,故三分去一為衡也。

  參分其甬長,二在上,一在下,以設其旋。令衡居一分,則參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當甬之中央,是其正。

  [疏]注“令衡”至“其正”○釋曰:上文惟以其鉦之長為甬長,并衡數,則未知衡與甬長短之定,故云令衡居一分。假令三分,甬居二,衡居一,一則於甬中 央,下有一分,上通衡有二分,故云“令衡居一分,則參分,旋亦二在上,一在下。以旋當甬之中央,是其正”。正,謂上有二分,下有一分也。

  薄厚之所震動,清濁之所由出,侈弇之所由興,有說。說猶意也。故書“侈”作“移”。鄭司農云:“當為侈。”○說,徐始銳反,注同。

  [疏]注“說猶”至“為侈”○釋曰:此鍾薄厚之所震動,由鍾體薄厚,出聲震動有石有播也。云“濁之所由出”者,清濁據聲,亦由鍾之厚薄。云“侈弇之所由 興”者,由鍾口侈弇所興之聲,亦有柞有郁。按《典同》,病鍾有十等,此但言薄厚、侈弇者,《典同》具陳,於此略言其意。言有意者,即下云“已厚”、“已 薄”,不得所之意是也。

  鍾已厚則石,大厚則聲不發。○大,音泰,劉他賀反,下同。

  [疏]注“大厚”至“不發”○釋曰:《典同》亦云厚聲石。

  已薄則播,大薄則聲散。

  [疏]注“大薄則聲散”○釋曰:《典同》云“薄聲甄”,鄭云:“甄猶掉也。”與此聲播亦一也。以聲散則掉也。

  侈則柞,柞讀為“咋咋然”之咋,聲大外也。○柞,側百反,注咋同。

  [疏]注“柞讀”至“外也”○釋曰:《典同》注云:“侈則聲迫筰,出去疾。”此聲大外亦一也。

  弇則郁,聲不舒揚。

  [疏]注“聲不舒揚”○釋曰:《典同》注云:“聲郁勃不出。”與此注“不舒揚”亦一也。

  長甬則震。鍾掉則聲不正。○掉,徒吊反。

  [疏]注“鍾掉則聲不正”○釋曰:《典同》云“薄聲甄”,甄猶掉也。謂聲掉者,據鍾形薄則聲掉,此不據鍾體據甬長,縣之不得所,則鍾掉,故聲不正也。

  是故大鍾十分其鼓間,以其一為之厚。小鍾十分其鉦間,以其一為之厚。言若此,則不石、不播也。鼓鉦之間同方六,而今宜異,又十分之一猶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鉦外則近之,鼓外二,鉦外一。○近,附近之近。

  [疏]注“言若”至“外一”○釋曰:云“鼓鉦之間同方六”者,據上圜可知。言“今宜異”者,此鍾有大小不同,明厚薄宜異,不得同取六也。云“又十分之一 猶大厚,皆非也。若言鼓外鉦外則近之”者,鄭不敢正言,是故云近之。云“鼓外二,鉦外一”者,據上所圖,鼓外有銑間,乃銑外有二間,鉦外唯一間,就外中十 分之一為鍾厚可也。

  鍾大而短,則其聲疾而短聞。淺則躁,躁易竭也。○聞,音問,下同。易,以豉反。

  [疏]“鍾大”至“短聞”○釋曰:此二者,於樂器中,所系縱聲舒而聞遠,亦不可。是以《樂記》云“止如槁木”,不欲聞遠之驗也。故鄭云深則安,安難息也。

  為遂,六分其厚,以其一為之深而圜之。厚,鍾厚。深謂窐之也。其窐圜。故書“圜”或作“圍”,杜子春云:“當為圜。”

  [疏]“為遂”至“圜之”○釋曰:此遂謂所擊之處,初鑄作之時,即已深而圜,以擬擊也。

  氏為量,改煎金錫則不耗。消湅之精,不復減也。,古文或作歷。玄謂量當與鍾鼎同齊。工異者,大器。○消湅,音練,下同。復,扶又反。咸,洽斬反,本亦作減。齊,才計反。

  [疏]注“消湅”至“大器”○釋曰:言“改煎金錫”者,如重煎,謂之改煎也。“不耗”,耗,減也。故鄭云“消湅之精,不復減也”。“玄謂量當與鍾鼎同 齊。工異者,大器”者,按上文云“鳧氏為磬,氏為量”,六等之中,云“六分其金而錫居其一,謂之鍾鼎之齊”,是上齊。中不言氏為量在上齊中。鄭以鳧氏 為鍾,鍾鼎在上齊之中,氏為量,量是鍾類,故知亦在上齊之中矣。故云量當與鍾鼎同齊也。云“工異者”,鳧氏為鍾,不使島氏兼造量,器大,雖同齊,使別工 為之。

  不秏然后權之,權,謂稱分之也。雖異法,用金必齊。○稱,尺證反。

  [疏]注“權謂”至“必齊”○釋曰:云“稱分之也”者,謂稱金多少,分之以擬鑄器也。云“雖異法,用金必齊”者,法謂模。假令為兩個鬴,即為兩個模,是異法。用金必齊者,器之用金多少,必須齊均也。

  權之然后準之,準,故書或作“水”,杜子春云:“當為水。金器有孔者,水入孔中,則當重也。”玄謂準擊平正之,又當齊大小。

  [疏]注“準故”至“大小”○釋曰:子春從故書為“水”,謂以水齊器。后鄭不從者,此金仍未鑄器,何得已有器以盛水也。后鄭以“準”為“平”。前經已稱知輕重,然后更擊鍛金,令平正之,齊其金之大小也。

  準之然后量之。鑄之於法中也。量讀如量人之量。

  [疏]注“鑄之”至“之量”○釋曰:此量,謂既準訖,量金汁以入模中鑄作之時也。言“量讀如量人之量”者,《夏官·量人》直以量地遠近及物多少,此量是量金少多之事,故讀從之也。

  量之以為鬴,深尺,內方尺而圜其外,其實一鬴;以其容為之名也。四升曰豆,四豆曰區,四區曰鬴。鬴,六斗四升也。鬴十則鍾。方尺,積千寸。於今粟米法,少二升八寸一分升之二十二。其數必容鬴,此言大方耳。圜其外者,為之唇。

  [疏]注“以其”至“之唇”○釋曰:言“量之以為鬴”者,謂量金汁入模,以為六斗四升之鬴。云“深尺,內方尺”者,此據模之形狀。云“圜其外”者,謂向 下方尺者,鬴之形。向上謂之外。繞口圜之,又厚之以為唇。云“其實一鬴”,受六斗四升也。云“以其容為之名也”者,此量器受六斗四升曰釜,因名此器為鬴, 故云以其容為之名也。云“四升曰豆”已下至“則鍾”,《左氏傳》昭三年,齊晏子辭。連引豆、區、釜、鍾者,以其四者皆量器之名也。云“方尺,積千寸”者, 云方尺者,上下及旁徑為方尺,縱橫皆十。破一寸一截,一截得方寸之方百,十截則得千寸也。又云“於今粟米法”者,筭術有筭粟為米之法,故云粟米法也。筭 法,方一尺,深尺六寸二分,容一石。如前以縱橫十截破之,一方有十六寸二分,容一升;百六十二寸,容一斗;千六百二十寸,容一石。今計六斗四升為釜,以百 六十二寸受一斗,六斗各百為六百;六斗各六十,六六三十六,又用三百六十;六斗又各二寸,二六十二,又用十二寸。總用九百七十二寸,為六斗。於千寸之內, 仍有二十八寸在。於六斗四升曰鬴,又少四升,未計入。今二十八寸,取十六寸二分為一升,添前為六斗一升,馀有十一寸八分。又取一升分為八十一分,以十六寸 二分,一寸當五分,十寸當五十分,又有六寸,五六三十,又當三十分,添前為八十分,是十六寸當八十也。仍有十分寸之二當一分。都并十六寸二分,當八十一 分。如是,十一寸八分於八十一分當五十九,更得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分,始得一升。添前為六斗二升,復得二升,乃滿六斗四升為鬴也。

  其臋一寸,其實一豆;故書“臋”作“唇”,杜子春云:“當為臋。謂覆之其底深一寸也。”○臋,徒門反,徐、劉徒恩反。覆,方服反。

  [疏]“其臋”至“一豆”○釋曰:此謂鬴之底著地者,故子春云“覆之其底深一寸也。”

  其耳三寸,其實一升。耳在旁可舉也。

  [疏]“其耳”至“一升”○釋曰:此鬴之耳在旁可舉,謂人以手指舉之處。云“實一升臋,亦謂覆之所受也。

  重一鈞。重三十斤。

  [疏]注“重三十斤”○釋曰:此據《律歷志》三十斤曰鈞,百二十斤曰石。

  其聲中黃鍾之宮。應律之首。○中,丁仲反。應,應對之應。

  [疏]注“應律之首”○釋曰:十二辰各有律十二,律以黃鍾為初九,故擊鬴器之時,其聲中黃鍾之宮也。不直言中黃鍾之聲,而云之宮者,十二辰其變聲辰各有五聲,則子上有宮商角徵羽五聲具。今之所中者,中其宮聲,不中商角之等,故以宮言之也。

  概而不稅。鄭司農云:“令百姓得以量而不租稅。”○概,古愛反。

  [疏]注“鄭司”至“租稅”○釋曰:按《鄭志》,趙商問:“氏為量,概而不稅,《廛人職》有稅何?”答曰:“官量不稅。”若然,此官量鎮在市司,所以勘當諸廛之量器以取平,非是尋常所用,故不稅。彼廛人所稅,在肆常用者也。

  其銘曰:“時文思索,允臻其極。銘刻之也。時,是也。允,信也。臻,至也。極,中也。言是文德之君,思求可以為民立法者,而作此量,信至於道之中。○索,所白反,求也。臻,則巾反。為,于偽反。

  [疏]“其銘”至“其極”○釋曰:自此至“維則”,是鬴器之上銘文。○注“銘刻”至“之中”○釋曰:云“刻之”者,正謂在模上刻之,非謂在器乃刻。今之鍾鼎為文亦爾。

  嘉量既成,以觀四國。以觀示四方,使放象之。○觀,古亂反,示也,又如字,注同。放,方往反。永啟厥后,茲器維則。”永,長也。厥,其也。茲,此也。又 長啟道其子孫,使法則此器長用之。○道,音導。凡鑄金之狀,故書“狀”作“壯”,杜子春云:“當為狀,謂鑄金之形狀。”

  [疏]“凡鑄金之狀”○釋曰:此文與下為目。自金與錫已下,氏鑄治所候煙氣,以知生孰之節。

  金與錫,黑濁之氣竭,黃白次之;黃白之氣竭,青白次之;青白之氣竭,青氣次之,然后可鑄也。消湅金錫精粗之候。

  段氏。闕。

  函人為甲,犀甲七屬,兕甲六屬,合甲五屬。屬讀如灌注之注,謂上旅下旅札續之數也。革堅者札長。鄭司農云:“合甲,削革里肉,但取其表,合以為甲。”○屬,之樹反,下及注同。合,如字,舊音閤,注同。

  [疏]注“屬讀”至“為甲”○釋曰:云“屬讀如灌注之注”者,義取注著之意也。云“上旅下旅札續之數也”者,謂上旅之中及下旅之中皆有札續。一葉為一 札,上旅之中,續札七節、六節、五節,下旅之中亦有此節,故云札續之數也。云“堅者札長”者,則五屬者,以其堅壽年多,即下經“三百年”者也。

  犀甲壽百年,兕甲壽二百年,合甲壽三百年。革堅者又支久。凡為甲,必先為容,服者之形容也。鄭司農云:“容謂象式。”

  [疏]注“服者”至“象式”○釋曰:凡造衣甲,須稱形大小長短而為之,故為人之形容乃制革也。

  然后制革。裁制札之廣袤。

  [疏]注“裁制札之廣袤”○釋曰:上旅七節、六節,節數已定,更觀人之形容。長大則札長廣,短小則札短狹,故云“裁制札之廣袤”。廣即據橫而言,袤即據上下而說也。

  權其上旅與其下旅,而重若一,鄭司農云:“上旅謂要以上,下旅謂要以下。”○要,於遙反,下同。

  [疏]“權其”至“若一”○釋曰:謂札葉為旅者,以札眾多,故言旅,旅即眾也。先鄭云“上旅腰以上”,謂衣也,“下旅腰以下”,謂裳也。故《春秋傳》曰“棄其甲裳者也”。

  以其長為之圍。圍謂札要廣厚。

  [疏]注“圍謂札要廣厚”○釋曰:此據一札之上,先量上下之長,乃以長中央圍之一匝,如此,則長短廣狹相稱也。

  凡甲鍛不摯則不堅,已敝則橈。鄭司農云:“鍛,鍛革也。摯謂質也。鍛革大孰,則革敝無強,曲橈也。”玄謂摯之言致。○鍛,丁亂反。摯,音至。大,音泰,劉菟餓反。致,直置反,下同。

  [疏]注“鄭司”至“言致”○釋曰:先鄭以“摯”為“質”,后鄭不從者,質即革之別名,非生孰之稱,故后鄭為“致”,致謂孰之至極。

  凡察革之道,視其鉆空,欲其惌也;鄭司農云:“惌,小孔貌。惌讀為‘宛彼北林’之宛。”○鉆,作官反。空,音孔,又如字,下同。惌,於阮反,或云司農音郁。

  [疏]注“鄭司”至“之宛”○釋曰:先鄭云“惌,小孔貌”者,革惡則孔大,革善則孔小,驗今亦然。讀如“宛彼北林”之宛者,以音讀之。

  視其里,欲其易也;無敗薉也。○易,以豉反,下同。薉,音穢,本或作穢。視其朕,欲其直也;鄭司農云:“朕謂革制。”○朕,直忍反。櫜之,欲其約也;鄭司農云:“謂卷置櫜中也。《春秋傳》曰:櫜甲而見子南。”○櫜,音羔,劉古道反。卷,眷勉反,下文同。

  [疏]“櫜之欲其約也”○釋曰:先鄭引《春秋》者,按昭元年《左氏傳》,鄭公孫黑與子南爭徐吾犯之妹,適子南氏,子晳怒,既而櫜甲而見子南,欲殺之。彼以衣里著甲謂之櫜,與此別,引之者,彼以衣藏甲為櫜,此亦以甲衣藏甲為櫜,藏甲為櫜相似,故引以為證也。

  舉而視之,欲其豐也;豐,大。

  [疏]“舉而”至“豐也”○釋曰:此文與上經相對舉之,正謂於櫜中取而舉之。衣之,欲其無齘也。鄭司農云:“齘謂如齒齘。”○衣,於既反。齘,戶界反。

  [疏]注“鄭司”至“齒齘”○釋曰:人之齒齘前卻不齊,札葉參差,與齒齘相似,故以齘為喻。

  視其鉆空而惌,則革堅也;視其里而易,則材更也;視其朕而直,則制善也;櫜之而約,則周也;舉之而豐,則明也;衣之無齘,則變也。周,密致也。明,有光燿。鄭司農云:“更,善也。變,隨人身便利。”○更,音庚。便,婢面反。

  [疏]“視其”至“變也”○釋曰:此文歷序上文,於此總結之也。

  鮑人之事,鮑,故書或作“鞄”。鄭司農云:“《蒼頡篇》有鞄𦳾。”○鞄,匹學反,劉音樸。頡,戶結反。𦳾,人兗反。

  [疏]“鮑人之事”○釋曰:此文與下經為總目。先鄭取《蒼頡篇》,從故書為“鞄字者,鮑乃從魚,此官治皮,宜從革,故玄引先鄭,於此取從革旁之義。

  望而視之,欲其荼白也;韋革,遠視之,當如茅莠之色。○荼,音徒。莠,音酉,又音秀。

  [疏]“望而”至“白也”○釋曰:此官主革不主韋,韋目韋氏為之,鄭云“韋革”者,夾句而言耳。荼即茅莠也。

  進而握之,欲其柔而滑也;謂親手煩撋之。○撋,人專反,劉而垂反,或如詢反。卷而摶之,欲其無迆也;鄭司農云:“卷讀為‘可卷而懷之’之卷,摶讀為‘縛 一如瑱’之縛。謂卷縛韋革也。迆讀為‘既建而迆之’之迆。無迆,謂革不𩏣。○摶,直轉反,或除面反,下同。縛,直轉反。瑱,他見反,本或作顛,音同。 𩏣,音虧,又許皮反。

  [疏]注“鄭司”至“不𩏣”○釋曰:先鄭云“可卷而懷之𩏣,《論語》文。云“摶讀為‘縛一如瑱’之縛”者,按昭二十六年《左氏傳》云“以幣錦二兩,縛一如瑱”。

  視其著,欲其淺也;鄭司農云:“謂郭韋革之札入韋革,淺緣其邊也。”玄謂韋革調善者鋪著之,雖厚如薄然。○著,直略反,下“視其著”同。札,側八反,劉 側列反。鋪,普吳反,又音孚。著之,直略反,又丁略反。察其線,欲其藏也。故書“線”或作“綜”。杜子春云:“綜當為系旁泉,讀為絤,謂縫革之縷。”○ 線,思賤反,注絤同。革欲其荼白而疾澣之,則堅;鄭司農云:“韋革不欲久居水中。”○澣,戶管反。欲其柔滑而腛脂之,則需;故書“需”作“需刂”。鄭司農 云:“腛讀如‘沾渥’之渥,需刂讀為‘柔需’之需。謂厚脂之韋革柔需。”○腛,於角反,劉音屋。需,人兗反,注同。需刂,而髓反,又人兗反。渥,於角反。

  [疏]注“鄭司”至“柔需”○釋曰:先鄭據《詩》云“既沾既渥,生我百穀”。

  引而信之,欲其直也。信之而直,則取材正也;信之而枉,則是一方緩、一方急也。若茍一方緩、一方急,則及其用之也,必自其急者,先裂若茍自急者先裂,則 是以博為帴也。鄭司農云:“帴讀為翦,謂以廣為狹也。”玄謂翦者,如“俴淺”之俴,或者讀為“羊豬戔”之戔。○信,音申,劉音新,下皆同。帴,音踐,或山 箭反。俴,音踐,劉仕顯反。戔,劉音普見反,依字,才丹反,《字林》昨善反,沈云:“馬融音淺,于寶為殘,與《周易》戔戔之字同,亦音素千反,不知其 義。”或云字則如沈釋,而羊豬戔之語未見出處,俗謂羊豬脂為𦙽,音素千反,豈取此乎?按《周禮注》“殘馀”字本多作戔,宜依殘音。

  [疏]注 “鄭司”至“之戔”○釋曰:先鄭讀“帴”為“翦”者,翦亦是狹少之意。后鄭轉帴為“淺”者,從《小戎》詩“小戎淺收”之俴,讀為“羊豬戔”者,義亦同。按 彼《小戎》詩,俴者,淺也。謂車深四尺四寸,其車廣六尺六寸,是廣深不得,是一方緩一方急,以博為淺,以廣為狹之喻。

  卷而摶之不迆,則厚薄序也。序,舒也。謂其革均也。視其著而淺,則革信也;信,無縮緩。察其線而藏,則雖敝不甐。甐,故書或作鄰。鄭司農云:“鄰讀為‘磨而不磷’之磷。謂韋革縫縷沒藏於韋革中,則雖敝,縷不傷也。”○甐,音吝,或作鄰,音同,注同。

  [疏]注“磨而不磷”○釋曰:先鄭云“鄰讀為磨而不磷之磷”者,《論語》孔子辭。

  韗人為皋陶。鄭司農云:“韗,書或為𩋃。皋陶,鼓木也。”玄謂𩋃者,以皋陶名官也。<革匋>則陶,字從革。○韗,況萬反,眾家并音運。𩋃,音陶,徒刀反。

  [疏]注“鄭司”至“從革”○釋曰:先鄭知“皋陶,鼓木”者,以上言“為皋陶”,下即云“長六尺有六寸”,鼓木之事,明皋陶即是長六尺六寸者,故知也。 “玄謂𩋃者,以皋陶名官”者,依先鄭從𩋃為鼓木,還以𩋃為𩋃人之官,是皋陶官名也。𩋃即陶字,從革,若然,后鄭為𩋃人為皋陶,不取韗字為官 名。

  長六尺有六寸,左右端廣六寸,中尺,厚三寸,版中廣頭狹為穹隆也。鄭司農云:“謂鼓木一判者,其兩端廣六寸,而其中央廣尺也。如此乃得有腹。”○穹,起弓反,下同。

  [疏]注“版中”至“有腹”○釋曰:先鄭以經論鼓木一判,更不言版數多少,而知得有腹者,以版兩端廣六寸,中廣一尺,自然有腹可知。

  穹者三之一,鄭司農云:“穹讀為‘志無空邪’之空。謂鼓木腹穹隆者居鼓三之一也。“玄謂穹讀如‘穹蒼’之穹。穹隆者居鼓面三分之一,則其鼓四尺者,版穹 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倍之為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加鼓四尺,穹之徑六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此鼓合二十版。○邪,似嗟反。

  [疏]注“鄭司”至 “十版”○釋曰:先鄭云:“穹讀為志無空邪之空”者,無所指斥,故后鄭讀從“穹蒼”之穹也。先鄭云“穹隆者居鼓三之一也”者,言猶未足,故后鄭增成。“玄 謂穹讀如穹蒼之穹”者,謂從《詩》云“以念穹蒼”者也。云“穹隆者”,下至“合二十版”,此鄭所言,皆從二十版計之,乃得面四尺及穹之尺數。經既不言版 數,知二十版者,此以上下相約可知。何者?此鼓言版之寬狹,不言面之尺數,下經二鼓皆言鼓四尺,不言版之寬狹,明皆有鼓四尺乃鼓版之廣狹也。若然,下二鼓 皆云鼓四尺,明此鼓亦四尺,據面而言。若然,鼓木兩頭廣六寸,面有四尺,二十版,二六十二,長丈二尺,圍三徑一,是一丈二尺得面徑四尺矣。以此面四尺穹隆 加三之一,三尺加一尺,其一尺者居九寸,加三寸,其一寸者為三分,取一分,并之得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此據一廂而言,倍之為二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乃加鼓 面四尺,總為六尺六寸三分寸之二也。

  上三正。鄭司農云:“謂兩頭一平,中央一平也。”玄謂三讀當為參。正,直也。參直者,穹上一直,兩端又直,各居二尺二寸,不弧曲也。此鼓兩面,以六鼓差之,賈侍中云“晉鼓大而短”,近晉鼓也。以晉鼓鼓金奏。○三,音參,七南反。近,附近之近。

  [疏]注“鄭司”至“金奏”○釋曰:先鄭據經云“三正”解之,亦得合義,但不定尺寸之數,雖言三平,恐平中有長短,故后鄭增成之。云“三當讀為參。正, 直也。參直者,穹上一直,兩端又直,各居二尺二寸”,是三處尺數等,是為參直也。云“不弧曲也”者,下皋鼓倨句磬折,即弧曲不參直,故引證此為與彼異也。 云“此鼓兩面”者,下經二鼓言四尺之面,此經不言四尺之面,故言之,對發祭祀三鼓四面已下。云“以六鼓差之”者,鼓人雷鼓祀天,靈鼓祭地,路鼓享鬼。下二 鼓。據《鼓人》“賁鼓鼓軍事,皋鼓鼓役事”,惟此鼓經不言其名,五鼓已配訖,惟有晉鼓當此鼓可知,故引賈侍中云“晉鼓大而短,近晉鼓也”。此后鄭所解也。 云“晉鼓鼓金奏”者,《鼓人》文也。

  鼓長八尺,鼓四尺,中圍加三之一,謂之鼖鼓。中圍加三之一者,加於面之圍以三分之一也。面四尺, 其圍十二尺,加以三分一,四尺,則中圍十六尺,徑五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今亦合二十版,則版穹六寸三分寸之二耳。大鼓謂之鼖。以鼖鼓鼓軍事。鄭司農云: “鼓四尺,謂革所蒙者廣四尺。”○賁,扶云反,本或作賁攵,又作鼖,皆同。

  [疏]注“中圍”至“四尺”○釋曰:云“鼓四尺鼖者,謂鼓面也。云 “中圍加三之一鼖者,謂將中央圍加於面之圍三分之一也。云“面四尺,其圍十二尺,加以三分一,四尺”者,添四面圍丈二尺為十六尺,然后徑之,十五尺徑五 尺;馀一尺,取九寸,徑三寸,取馀一寸者破為三分,得一分。總徑五尺三寸三分寸一。此言中圍加三之一,與上穹三之一者異。彼林一相之穹,加面三之一,故兩 相加二尺六寸三分寸二。此則於面四尺總加三分之一,則總一尺三寸三分寸一。若然,此穹隆少校晉鼓一尺三寸三分寸之一也,與彼穹隆異也。今此版亦合二十版 者,此經云“鼓四尺”,若不二十版,亦不合此數也。“則版穹六寸三分寸二”者,此亦據一相而言。云“大鼓謂之鼖”者,鼖訓為大,對晉鼓長六尺六寸而言,若 對下文皋鼓長丈二尺,則彼又大矣。云“鼖鼓,鼓軍事”者,《鼓人》文。

  為皋鼓,長尋有四尺,鼓四尺,倨句,磬折。以皋鼓鼓役事。磬折,中曲之,不參正也。中圍與鼖鼓同,以磬折為異。

  [疏]注“以皋”至“為異”○釋曰:云“以皋鼓鼓役事”者,《鼓人》文。“磬折,中曲之,不參正也”者,磬折者,粗處近上,故不得參正也。

  凡冒鼓,必以啟蟄之日。啟蟄,孟春之中也。蟄蟲始聞雷聲而動,鼓所取象也。冒,蒙鼓以革。

  [疏]注“啟蟄”至“以革”○釋曰:云“啟蟄,孟春之中也”者,正月立春,節啟蟄中,故云中也。云“蟄蟲始聞雷聲而動”者,蟄蟲啟戶,由聞雷聲,是鼓所 取象,故以此時冒之。按《月令·仲秋》云“雷乃始收”,注:“雷乃收,聲在地中,動內物。”則此云“孟春始聞雷聲而動”者,亦謂末出地時,故蟄蟲聞之而 動。至二月,即雷乃發聲出地,蟄蟲啟戶而出,故《月令·仲春》云“日夜分,雷乃發聲,蟄蟲咸動,啟戶而出”是也。

  良鼓瑕如積環。革調急也。

  [疏]注“革調急也”○釋曰:“瑕”與“環”,皆謂漆之文理,謂“革調急”故然。若急而不調,則不得然也。

  鼓大而短,則其聲疾而短聞;○聞,音問,下同。鼓小而長,則其聲舒而遠聞。

  [疏]“鼓大”至“遠聞”○釋曰:此乃鼓之病。大小得所,如上三者所為,則無此病。

  韋氏。闕。

  裘氏。闕。

  畫繢之事,雜五色,東方謂之青,南方謂之赤,西方謂之白,北方謂之黑,天謂之玄,地謂之黃。青與白相次也,赤與黑相次也,玄與黃相次也。此言畫繢六色所象及布采之第次,繢以為衣。

  [疏]“畫繢”至“次也”○釋曰:此一經言次,次畫於衣之事,畫繢并言者,言畫是總語,以其繢繡皆須畫之。言“繢”,則據對方而言,自“東方”已下是 也。自言“東方謂之青”至“謂之黃”六者,先舉六方有六色之事,但天玄與北方黑,二者大同小異。何者?玄黑雖是其一,言天止得謂之玄天,不得言黑天。若據 北方而言,玄黑俱得稱之,是以北方云玄武宿也。“青與白相次”已下,論繢於衣,為對方之法也。○注“此言”至“為衣”○釋曰:鄭云“畫繢六色所象”者,解 經“地謂之黃”已上文。云“及布采之第次”者,解經“青與白”已下文。云“繢以為衣”者,案《虞書》云:“予欲觀古人之象日、月、星辰、山、龍、華蟲作 繢。”是據衣如言繢,故鄭云繢以為衣也。

  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白與黑謂之黼,黑與青謂之黻,五采備謂之繡。此言刺繡采所用,繡以為裳。

  [疏]注“此言刺繡采所用繡以為裳”○釋曰:此一經皆北方為繡次。凡繡亦須畫,乃刺之,故畫、繡二工,共其職也。云“繡以為裳”者,案《虞書》云:“宗 彝、藻、火、粉米、黼、黻、絺繡。”鄭云:“絺,紩也。”謂刺繡於裳,故鄭云刺以為裳也。衣在上陽,陽主輕浮,故畫之。裳在下陰,陰主沉重,故刺之也。

  土以黃,其象方,天時變,古人之象,無天地也。為此記者,見時有之耳。子家駒曰“天子僣天”,意亦是也。鄭司農云:“天時變,謂畫天隨四時色。”

  [疏]“士以黃其”至“時變”○釋曰:此乃六色之外,別增此天地二物於衣,故於下特言之也。○注“古人”至“時色”○釋曰:鄭云“古人之象,無天地也” 者,此據《虞書》日月以下,不言天地。云“為此記者,見時有之耳”者,古人既無天地,若記者不見時君畫於衣,記人何因輒記之為經典也。“子家駒曰‘天子僣 天’意亦是也”者,按《公羊傳》云:“昭公謂子家駒云:‘李氏僣于公室久矣,吾欲殺之,何如?’子家駒曰:‘天子僣天,諸侯僣天子。’”彼云僣天者,未知 僣天何事,要在古人衣服之外,別加此天地之意,亦是僣天,故云意亦是也。先鄭云“天時變,謂畫天隨四時色”者,天逐四時而化育,四時有四色,今畫天之時, 天無形體,當畫四時之色,以象天地。若然,畫土當以象地色也。

  火以圜,鄭司農云:“為圜形似火也。”玄謂形如半環然,在裳。○圜,音環。

  [疏]注“鄭司”至“在裳”○釋曰:先鄭云“為圜形似火也”,后鄭云“如半環然”,此亦與先鄭不別,增成之耳。孔安國以為火字也,與此別也。知在裳者,《虞書》藻火已下皆在裳。

  山以章,“章”讀為“獐”,獐,山物也。在衣。齊人謂麇為獐。○獐,音章。麇,俱倫反。水以龍,龍,水物,在衣。

  [疏]注“章讀”至“為獐”○釋曰:馬氏以為獐,山獸,畫山者并畫獐。龍,水物,畫水者并畫龍。鄭即以獐表山,以龍見水。此二者各有一是一非。古人之象,有山不言獐,有龍不言水。今記人既有獐有水,止可畫山兼畫獐,畫龍兼畫水,何有棄本而遵末也。

  鳥獸蛇。所謂華蟲也。在衣。蟲之毛鱗有文采者。

  [疏]注“所謂”至“采者”○釋曰:云“所謂華蟲也”者,所謂《虞書》云“山、龍、華蟲”。彼畫華蟲,次在龍下。此文亦次龍下,故知當華蟲也。言華者, 象草華。言蟲者,是有生之總號。言鳥,以其有翼。言獸,以其有毛。言蛇,以其有鱗。以首似鷩,亦謂之鷩冕也。故云“蟲之毛鱗有文采”也。《虞書》有十二 章,於此惟言四章,又兼言天地,而不云日月星藻與宗彝者,記人之言,略說之耳。

  雜四時五色之位以章之,謂之巧。章,明也。繢繡皆用五采鮮明之,是為巧。

  [疏]注“章明”至“為巧”○釋曰:此經總結上文也。上有六色,此言五者,下別言素功,故言五。或可玄黑共說也。

  凡畫繢之事,后素功。素,白采也。后布之,為其易潰汙也。不言繡,繡以絲也。鄭司農說以《論語》“繢事后素”。○為,于偽反。

  鍾氏染羽,以朱湛丹林三月,而熾之。鄭司農云:“湛,漬也。丹秫,赤粟。”玄謂湛讀如“漸車帷裳”之漸。熾,炊也。羽所以飾旌旗及王后之車。○湛,子潛反,或子鴆反,又音鴆。秫,音述。漸,子潛反,下“漚漸”同。

  [疏]注“鄭司”至“之車”○釋曰:染布帛者,在《天官·染人》。此鍾氏惟染鳥羽而已,要用朱與秫則同,彼染祭服有玄纁,與此不異故也。案《染人》云 “春暴練,夏纁玄”,注云:“凡染,當及盛暑熱潤,始湛研之,三月而后可用。”若然,云“以朱湛丹秫三月,而熾之”,熾之當及盛暑熱潤,則初以朱湛丹秫, 當在春日豫湛,至六月之時,即染之矣。玄謂“湛”讀如“漸車帷裳”之漸者,讀從《衛詩》也。云“羽所以飾旌旗及王后之車”者,《司常》云:“全羽為旞,析 羽為旌。”自馀旌旗竿首,亦有羽旄,《巾車》有重翟、厭翟、翟車之等,皆用羽是也。案《夏采》注云:“夏采,夏翟羽色。《禹貢》徐州貢夏翟之羽,有虞氏以 為緌。后世或無,故染鳥羽,象而用之,謂之夏采。”此是鍾氏所染者也。

  淳而漬之。淳,沃也。以炊下湯沃其熾,烝之以漬羽。漬猶染也。○淳,章均反,注及下同。

  [疏]注“淳沃”至“染也”○釋曰:上“熾之”,謂以朱湛丹秫,三月末乃熾之,即以炊下湯淋所炊丹秫,取其汁以染鳥羽,而又漸漬之也。

  三入為纁,五入為緅,七入為緇。染纁者,三入而成。又再染以黑,則為緅。緅,今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也。又復再染以黑,乃成緇矣。鄭司農說以《論語》 曰“君子不以紺緅飾”,又曰“緇衣羔裘”。《爾雅》曰:“一染謂之縓,再染謂之窺,三染謂之纁。”《詩》云:“緇衣之宜兮。”玄謂此同色耳。染布帛者,染 人掌之。凡玄色者,在緅緇之間,其六入者與?○纁,許云反。緅,側留反,劉祖侯反。復,扶又反。紺,古闇反。縓,倉給反,范倉亂反。窺,敕貞反,本又作 䞓,亦作赪。與,音馀。

  [疏]注“染纁”至“者與”○釋曰:凡染纁玄之法,取《爾雅》及此相兼乃具。按《爾雅》:“一染謂之縓,再染謂之窺, 三染謂之纁三入謂之纁。”即與此同。此三者皆以丹秫染之,此經及《爾雅》不言四入及六入,按《士冠》有“朱纮”之文,鄭云:“朱則四入與?”是更以纁入赤 汁,則為朱。以無正文,約四入為朱,故云“與”以疑之。云“《論語》曰‘君子不以紺緅飾’”者,《淮南子》云:“以染紺,則黑於。”即黑色也。纁若 入赤汁,則為朱;若不入赤而入黑汁,則為紺矣。若更以此紺入黑,則為緅。而此五入為緅是也。紺緅相類之物,故連文云君子不以紺緅飾也。若更以此緅入黑汁, 即為玄,則六入為玄。但無正文,故此注與《士冠禮》注皆云“玄則六入與”。更以此玄入黑汁,則名七入為緇矣。但緇與玄相類,故禮家每以緇布衣為玄端也。云 “禮俗文作爵,言如爵頭色”者,以其爵赤多黑少故也。

  筐人。闕。

  㡛氏湅絲,以涚水漚其絲七日,去地尺暴之。故書“涚”作 “湄”。鄭司農云:“湄水,溫水也。”玄謂涚水,以灰所泲水也。漚,漸也。楚人曰漚,齊人曰涹。○㡛,音芒。湅,音練,下同。涚,書銳反。漚,烏豆反,李 又烏侯反。暴,步卜反,劉步莫反,下同。湄,劉音眉,一音奴短反。泲,子禮反。涹,烏禾反,又於偽反,一音乃罪反。

  [疏]注“故書”至“曰涹”○釋曰:諸家及先鄭皆以涚水為溫水,后鄭獨不從者,禮有涚,齊謂泲酒為涚,則此涚亦當泲灰汁為涚,故不從溫水也。云“齊人曰涹”者,亦是漚義。

  晝暴諸日,夜宿諸井,七日七夜,是謂水湅。宿諸井,縣井中。湅帛,以欄為灰,渥淳其帛,實諸澤器,淫之以蜃。渥讀如繒人渥菅之渥。以欄木之灰,漸釋其帛 也。杜子春云:“淫當為,書亦或為湛。”鄭司農云:“澤器,謂滑澤之器。蜃謂炭也。《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柎之。’說曰‘魁,蛤也’。《周官》 亦有白盛之蜃。蜃,蛤也。”玄謂淫,薄粉之,令帛白。蛤,今海旁有焉。○欄,音練,李又來踐反,或音蘭。渥,烏豆反,與漚同,注“渥菅”同。蜃,當軫反。 練,以陵反。菅,古顏反。湛,子潛反。冠,古亂反。屨,九具反。魁,苦迥反,又作𩲊。柎,方于反。蛤,古盍反。粉,如字,劉方問反。

  [疏] 注“渥讀”至“有焉”○釋曰:鄭云“渥讀如鄫人渥菅之渥”者,按哀八年,吳伐魯,云:初,武城人或有因於吳竟田焉,拘鄫人之漚菅者,曰:‘何故使吾水 滋?’是其事。引《士冠禮》曰“素積白屨,以魁柎之”者,謂皮弁服,白布衣,而素積以為裳,屨裳同色,故素積白白屨,故以蜃灰柎之也。

  清其灰而盝之,而揮之;清,澄也。於灰澄而出盝,晞之,晞而揮去其蜃。○盝,音鹿。揮,音輝。去,起呂反。而沃之,而盝之;而涂之,而宿之。更渥淳之。 明日,沃而盝之。朝更沃,至夕盝之。又更沃,至旦盝之。亦七日如漚絲也。○朝,此一字,張遙反,馀皆“朝廷”之朝。晝暴諸日,夜宿諸井,七日七夜,是謂水 湅。

  [疏]“晝暴”至“水湅”○釋曰:湅帛湅絲蓋有二法,上文為族湅法,此文是水湅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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