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三十七

  條狼氏掌執鞭以趨辟。王出入則八人夾道,公則六人,侯伯則四人,子男則二人。趨辟,趨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車之為也。孔子曰:“富而可求,雖執鞭之士, 吾亦為之。”言士之賤也。○趨辟,七須反,下婢亦反,又音避,劉薄易反,徐扶亦反。注“趨辟”、“辟行人”同。卒,子忽反,下“衍卒”同。辟車,必亦反, 又婢亦反。

  [疏]“條狼”至“二人”○釋曰:按《序言》“條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今云天子八人,少二人矣,蓋取胥徒中兼充也。

  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殺,誓馭曰車轘,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前,謂所誓眾之行前也。有司 讀誓辭,則大言其刑以警所誓也。誓者,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出軍之誓,誓左右及馭,則《書》之《甘誓》備矣。《郊特牲》說祭祀之誓曰:“卜之日,王立于 澤,親聽誓命,受教諫之義也。”車轘,謂車裂也。師,樂師也。大史、小史,主禮事者。鄭司農云:“誓大夫曰敢不關,謂不關於君也。”玄謂大夫自受命以出, 則其馀事莫不復請。○轘,戶串反,一音環。大,音泰,注同。行,戶剛反。警,京領反。復請,劉上音服,下音情。

  [疏]“凡誓”至“曰墨”○釋 曰:誓自有大官,若《月令》田獵,司徒北面以誓之。誓時此條狼氏則為之大言,使眾聞知,故云“且命之”。“誓仆右”者,仆,大仆,與王同車,故《大仆職》 云“軍旅贊王鼓”,注云:“佐擊其馀面。”通右與馭及王四乘也。右,謂勇力之士,在車右,備非常。誓馭,謂與王馭車者也。○注“前謂”至“復請”○釋曰: 云“謂出軍及將祭祀時也”者,若且命以上,軍旅祭祀,同有此事。仆右四乘,校軍旅時。師與大史小史,皆據祭祀時。大夫敢不關,亦據祭祀須關君,是以鄭引 《甘誓》證軍旅、引《郊特牲》證祭祀也。云“《甘誓》備矣”者,按《甘誓》云:“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馭非其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賞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則孥戮汝。”是其備也。《郊特牲》者,王將祭之時,故云:“卜之日,王立于澤”,謂在澤宮也。澤宮者,擇士可與祭者之宮,親 自聽有司誓命,此是受教諫之義也。云“車轘謂車裂也”者,《春秋左氏傳》云“轘觀起於四境”是也。師知是樂師者,以其下有大史、小史,皆掌禮,禮樂相埒, 故知師是樂師。大師瞽人之長也。鄭司農云“誓大夫曰敢不關,謂不關於君也”,此先鄭義未足,故后鄭增成之。“玄謂大夫自受命以出,則其馀事莫不復請”,言 此者,欲見受命出征,梱外之事,將軍裁之,不須復請,除此以外,其無不復請,皆須請於君,乃得行事。是以襄公十九年秋七月辛卯,齊侯環卒,晉士匄帥師侵 齊,至穀,聞齊侯卒,乃還。《公羊傳》曰:“還者何?善辭也。何善爾?大其不伐喪也。此受命乎君而伐齊,則何大乎其不伐喪?大夫以君命出,進退在大夫 也。”是其不復請君之事也。若《穀梁》,大夫雖在外,猶當復請于君,不敢專,故曰:“還者,事未畢之辭也。受命而誅生,死無所加其怒,不伐喪,善之也。善 之則何為未畢也?君不尸小事,臣不專大名,善則稱君,過則稱已,則民作讓矣。士匄外專君命,故非之也。然則為士匄者宜奈何?宜墠帷而歸命乎介。”是其雖在 外不得專命之事也。

  脩閭氏掌比國中宿互柝者與其國粥,而比其追胥者而賞罰之。國中,城中也。粥,養也。國所游養,謂羨卒也。追,逐寇 也。胥讀為偦,故書“互”為“巨”。鄭司農云:“宿謂宿衛也。巨當為互,謂行馬,所以障互禁止人也。柝謂行夜擊柝。”○比,毗志反,下同。宿,如字,劉息 就反。粥,音育。追,如字,劉張類反。偦,音胥,又息呂反。

  [疏]“脩閭”至“罰之”○釋曰:云“掌比國中宿互柝”者,互,謂行馬,所以為遮障,宿者所守衛。柝者,謂宿復擊柝持更也。云“與其國粥”者,謂國家粥養,未入正卒,且為羨卒者。云“而比其追胥”者,使此羨卒追而逐寇,胥為伺搏盜賊,二事也。

  禁徑逾者,與以兵革趨行者,與馳騁於國中者。皆為其惑眾。

  [疏]“禁徑”至“中者”○釋曰:以其職作脩閭,當脩理門閭,故禁此三者也。

  邦有故,則令守其閭互,唯執節者不幾。令者,令其閭內之閭胥里宰之屬。

  [疏]注“令者”至“之屬”○釋曰:“邦有故”,謂有寇戎、大喪、札喪皆是,恐有奸非,則命各遣守閭里巷門。有執節公使者,不幾訶也。但言閭,惟據鄉內,注兼云里宰者,官名脩閭,以六鄉為主,其實兼主六遂,故言里宰以包之也。

  冥氏掌設弧張。弧張,罿罦之屬,所以扃絹禽獸。○冥,音覓。罿,昌容反,劉上兇反。罦,音浮。扃,虧熒反。絹,古犬反,一音古縣反,《翨氏》注同。

  [疏]注“弧張”至“禽獸”○釋曰:弧,弓也,謂張弓以取猛獸。云“罿罦之屬”者,《詩》云:“雉罹于罿,雉罹于罦。”并是取禽獸之物。言“之屬”,仍有兔罝之等,皆是扃絹禽獸者也。

  為阱擭以攻猛獸,以靈鼓驅之。靈鼓,六面鼓。驅之,使驚趨阱擭。○驅,丘于反,后同。

  [疏]注“靈鼓”至“阱擭”○釋曰:知靈鼓六面者,以《鼓人》云“靈鼓,鼓祭社”,晉鼓、鼖等非祭社之鼓,并兩面,路鼓祭宗廟,故知加兩面為四面,地神尊於宗廟,加兩面為六面,天尊於地神,加兩面為八面,以此差之,知靈鼓六面鼓也。

  若得其獸,則獻其皮、革、齒、須、備。鄭司農云:“須,直謂頤下須。備謂搔也。”○搔,音爪。

  [疏]“若得”至“須備”○釋曰:猛獸有不得之法,故云“若”,以不定之言也。若得猛獸之時,猛獸之肉不堪人啖,故當獻其皮革須備也。皮,謂若虎豹熊羆。革,謂無文章者,去毛而獻之。齒即牙也。須備,如先鄭所說,虎豹有須備,獻之以擬器物之用也。

  庶氏掌除毒蠱,以攻說禬之,嘉草攻之。毒蠱,蟲物而病害人者。《賊律》曰:“敢蠱人及教令者,棄市。”攻說,祈名,祈其神求去之也。嘉草,藥物,其狀未 聞。攻之,謂燻之。鄭司農云:“禬,除也。”玄謂此禬讀如潰癰之潰。○庶,章預反。毒蠱,音古。禬,劉音潰,戶內反。艸,音草,本亦作草。令,力呈反。 去,起呂反。燻,許云反。

  [疏]“庶氏”至“攻之”○釋曰:“除毒蠱”,目言之。“攻說禬之”,據去其神也。“嘉草攻之”,據去其身者也。○ 注“毒蠱”至“之潰”○釋曰:云“攻說,祈名”者,《大祝》六祈有類、造、艸、禜、攻、說,故知也。先鄭云“艸,除也”,后鄭增成其義,潰癰之潰,俗讀 也。

  凡驅蠱,則令之比之。使為之,又校次之。

  [疏]“凡驅”至“比之”○釋曰:云驅之,止謂用嘉草燻之時,并使人驅之。既役人眾,故須校比之。

  穴氏掌攻蟄獸,各以其物火之。蟄獸,熊羆之屬冬藏者也。將攻之,必先燒其所食之物於其外以誘出之,乃可得之。

  [疏]注“蟄獸”至“得之”○釋曰:知“熊羆之屬”者,鄭目驗而知。猛獸之蟄,惟有熊羆之屬也。言以其物火之,明是燒其所食之物,誘之,使出穴外,乃可得也。

  以時獻其珍異皮革。

  [疏]“以時”至“皮革”○釋曰:謂熊羆之皮革及熊蹯之等。

  翨氏掌攻猛鳥,各以其物為媒而掎之。猛鳥,鷹隼之屬。置其所食之物於絹中,鳥來下則掎其腳。○掎,居綺反,注同。隼,息允反。

  [疏]注“猛鳥”至“其腳”○釋曰:云“各以其物為媒”者,若今取鷹隼者,以鳩鴿置於羅網之下以誘之。云“鷹隼之屬”者,《王制》云“鷹隼擊,然后罻羅設”,《易》云“公用射隼於高墉之上”,隼即謂之鶻者也。

  以時獻其羽翮。○翮,戶革反。

  柞氏掌攻草木及林麓。林,人所養者。山足曰麓。○柞,側百反。麓,音鹿。

  [疏]注“林人”至“曰麓”○釋曰:此柞氏與薙氏治地,皆擬后年乃種田。但下有薙氏除草,此柞氏攻木,兼云草者,以攻木之處有草,兼攻之,故云草也。云 “林,人所養者”,若林衡所掌者,未必人所養,此乃人所攻治,以擬種殖,故知此林麓人所養治者也。漆林之征,亦此類也。“山足曰麓”,《爾雅》文。林麓, 謂麓上有林者也。此掌攻,與下文為目也。

  夏日至,令刊陽木而火之。冬日至,令剝陰木而水之。刊剝互言耳,皆謂斫去次地之皮。生山南為陽木,生山北為陰木。火之水之,則使其肄不生。○刊,若干反。去,起呂反。肄,以四反。

  [疏]“夏日”至“水之”○釋曰:“夏日至”,謂五月夏至之日為之也。“令刊陽木而火之”,謂先刊削以去其皮,乃燒之。“冬日至”,謂十一月冬至之日為 之,剝陰木而水之,亦謂剝去其皮乃水。此文與下文相兼乃足也。必以夏刊陽木,冬剝陰木者,夏至之日則陰生,冬至陽生,陽木得陰而鼓,陰木得陽而發,故須其 時而刊剝之也。山虞取其堅刃,冬斬陽,夏斬陰。此欲死之,故夏陽木,冬陰木。○注“刊剝”至“不生”○釋曰:云“刊剝互言耳”者,謂削之亦剝,剝謂剝去其 皮,亦削之,故云互也。云“生山南為陽木生山北為陰木”者,《爾雅》云:“山南曰陽,山北曰陰。”云“火之水之,則使其肄不生”者,斬而復生曰肄,若以水 火,斬而不復重生,故云使其肄不生也。

  若欲其化也,則春秋變其水火。化猶生也,謂時以種穀也。變其水火者,乃所火則水之,所水則火之,則其土和美。

  [疏]注“化猶”至“和美”○釋曰:此覆釋上文,此刊木,正欲種田生穀,故云若欲。使前刊木分穀之時,則當以春秋變其水火也。變之者,前文云夏日至刊陽木火之者,至秋以水漬之。前冬日至剝陰木以水之者,至后春以火燒之。如此,則地和美也。

  凡攻木者,掌其政令。除木有時。

  [疏]注“除木有時”○釋曰:凡國家有欲攻木者,皆來取柞氏政令。所以取政令者,除木有時,如上冬夏者也。

  薙氏掌殺草。春始生而萌之,夏日至而夷之,秋繩而芟之,冬日至而耜之。故書“萌”作“薨”。杜子春云:“薨當為萌,謂耕反其萌牙,書亦或為萌。”玄謂萌 之者,以茲其斫其生者。夷之以鉤鐮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含實曰繩。芟其繩則實不成孰。耜之,以耜測凍土刬之。○繩,音孕,以證反,注同。芟,所銜反。 薨,音萌。茲其,音基,茲其鉏也。鐮,音兼。茭,音交。刬,初產反,劉則展反。

  [疏]注“故書”至“刬之”○釋曰:此薙氏所掌治地,從春至 冬,亦一年之事,后年乃可種也。子春云“萌,謂耕反其萌牙”。后鄭不從者,此經云“殺草”,則是萌謂草始生出地之時,非是十一月草木萌動,其色赤。十二月 牙,其色白,何得耕反其萌牙乎?以是不從子春之說也。“玄謂萌之者,以茲其斫其生者”,漢時茲其,即今之鋤也。云“夷之,以鉤鐮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 者,見今取茭草,亦於夏迫地取之,故舉為況也。云“含實曰繩”者,秋時草物含實也。云“耜之,以耜測凍土刬之”者,耜廣五寸,謂耒頭金。冬時地凍,故以耜 附測凍土刬之。如此春種,則地和美。

  若欲其化也,則以水火變之。謂以火燒其所芟萌之草,已而水之,則其土亦和美矣。《月令》“季夏,燒薙行水,利以殺草,如以熱湯”,是其一時著之。掌凡殺草之政令。

  硩蔟氏掌覆夭鳥之巢。覆猶毀也。夭鳥,惡鳴之鳥,若鸮鵩。○覆,旁服反,注同。夭,音妖,后“夭鳥”同。鸮,于嬌反。鵩,音服。

  [疏]注“覆猶”至“鸮鵩”○釋曰:《禮記》云“無覆巢”者,謂非夭鳥者也。此官覆毀夭鳥之巢窠也。云“鸮鵩”者,鸮之與鵩,二鳥俱是夜為惡鳴者也。

  以方書十日之號,十有二辰之號,十有二月之號,十有二歲之號,二十有八星之號,縣其巢上,則去之。方,版也。日,謂從甲至癸。辰,謂從子至亥。月,謂從 娵至荼。歲,謂從攝提格至赤奮若。星,謂從角至軫。夭鳥見此五者而去,其詳未聞。○縣,音玄。娵,徐、劉并子須反。荼,劉、沈音馀,李音舒,又音徒。按 《爾雅》“正月為娵”,即《離騷》所云“攝提貞于孟陬”,皆側留反,又子侯反,《爾雅》文云“十二月為涂”音徒,今注作難荼二字是假借耳,當依《爾雅》 讀。從攝提格至赤奮若,《爾雅》曰:“太歲在寅曰攝提格,在丑曰赤奮若。”

  [疏]注“方版”至“未聞”○釋曰:云“日謂從甲至癸”者,據十幹 而言,“辰謂從子至亥”者,據十二支而說。“月,謂從娵至荼。歲,謂從攝提格至赤奮若”者,彼《爾雅·釋天》文“太歲在寅曰攝提格,在卯曰單閼,在辰曰執 徐,在巳曰大荒落,在午曰敦牂,在未曰協洽,在申曰涒灘,在酉曰作噩,在成曰閹茂,在亥曰大淵獻,在子曰困敦,在丑曰赤奮若”是也。又云“正月為陬,二月 為知,三月為病,四月為余,五月為皋,六月為且,七月為相,八月為壯,九月為玄,十月為陽,十一月為辜,十二月為涂”是也。“星謂從角至軫”,右旋數之。

  翦氏掌除蠹物,以攻禜攻之,以莽草熏之,蠹物,穿食人器物者,蟲魚亦是也。攻禜,祈名。莽草,藥物殺蟲者,以熏之則死。故書“蠹”為“櫜”。杜子春云: “櫜當為蠹。”○蠹,丁故反。攻,如字,劉音貢。禜,音詠。莽,亡蕩反,又莽,草藥名。櫜,劉古毛反,本或作橐,他各反。

  [疏]“翦氏”至“熏之”○釋曰:“以攻禜攻之”,據祈去其神,故以六祈而言之;“以莽章熏之”,據去其身也。○注“蠹物”至“為蠹”○釋曰:云“蟲魚亦是”者,除蠹物穿食馀器物,至於蠹魚,惟見書內有白魚及白蠹食書,故云亦是也。

  凡庶蠱之事。庶,除毒蠱者。蠱,蠹之類,或熏以莽草則去。○庶,章預反。

  [疏]注“庶除”至“則去”○釋曰:翦氏主除蠹物,其蠱毒自是庶氏。今此云“凡庶蠱”者,同類相兼,左右而掌之。故鄭云“庶,除毒蠱者。蠱,蠹之類,或熏以莽草則去”,此鄭解翦氏兼掌蠱之意,以其翦氏有用莽草熏蠹,是以蠱毒亦使翦氏除之也。

  赤犮氏掌除墻屋,以蜃炭攻之,以灰灑毒之。灑,氵麗也。除墻屋者,除蟲豸藏逃其中者。蜃,大蛤也。搗其炭以坋之則走,淳之以灑之則死。故書“蜃”為 “晨”。鄭司農云:“晨當為蜃,書亦或為蜃。”○蜃,市軫反。灑,色買反,劉霜寄反。豸,直氏反。坋,蒲悶反。淳,之純反。

  [疏]“赤犮”至 “毒之”○釋曰:赤犮氏掌除蟲豸自藏埋者,今不指其蟲豸之名,直云“除墻屋”者,以其蟲豸自埋藏,人所不見,故不指蟲而以墻屋所藏之處而已。《爾雅》“有 足曰蟲,無足曰豸”。藏逃之類,有此二者。淳即沃也,謂灑沃以汁則死也。“蜃炭”,地官掌蜃,以共蜃炭。蜃炭者,謂蜃灰是也。

  凡隙屋,除其貍蟲。貍蟲,䗪肌蛷之屬。○貍,莫皆反,劉莫拜反。䗪,草夜反。肌,居其反。求,本或作蛷,音求,劉音俱。

  [疏]“凡隙”至“貍蟲”○釋曰:《禮記》云“如駟之過隙”,隙謂孔穴也。埋藏之蟲在屋孔穴之中,故以“隙屋”言之。○注“貍蟲”至“之屬”○釋以隙肌蛷,皆是自貍之蟲也。

  蟈氏掌去鼃黽,焚牡蘜,以灰灑之,則死。牡蘜,蘜不華者。齊魯之間謂鼃為蟈。黽,耿黽也。蟈與耿黽尤怒鳴,為聒人耳去之。○去,起呂反,注去之同。鼃,戶媧反。黽,莫幸反。牡,莫口反。蘜,弓六反。為聒,于偽反,下古活反,銜枚氏放此。

  [疏]“蟈氏”至“則死”○釋曰:掌去鼃黽,此文與下為目也。○注“牡蘜”至“去之”○釋曰:云“牡蘜,蘜不華者”,此則《月令·季秋》云“蘜有黃華”,是牝蘜也。云“齊魯之間謂鼃為蟈者,官號蟈氏,及經無云蟈,故鄭以齊魯之言為證,蛙為蟈,故名蟈氏也。

  以其煙被之,則凡水蠱無聲。杜子春云:假令風從東方來,則於水東面為煙,令煙西行,被之水上。○被,皮義反,注同。令,力呈反,注同。

  [疏]“以其”至“無聲”○釋曰:上文云“焚牡蘜,灑之則死”,此經云“以其煙”,明還用牡蘜之煙被之水上也。

  壺涿氏掌除水蟲,以炮土之鼓驅之,以焚石投之。水蟲,狐蜮之屬。故書“炮”作“泡”。杜子春讀炮為“苞有苦葉”之苞。玄謂燔之炮之炮,炮土之鼓,瓦鼓也。焚石投之,使驚去。○炮,步交反,注“泡”、“苞”同。蜮,音或。燔,音煩。

  [疏]注“水蟲”至“驚去”○釋曰:云“水蟲,狐蜮之屬”者,蜮即短狐,一物,南方水中有之,含沙射人則死者也。言“之屬”者,水蟲眾矣,故云之屬以包 之也。子春讀從《詩》“苞有苦葉”之“苞”者,取其聲同耳,不取義也。“玄謂燔之炮之炮”者,亦讀從《詩》,此取炮燒之義,故云“炮土之鼓,瓦鼓也”。云 “焚石投之,使驚去”者,石之燔燒,得水作聲,故驚去也。

  若欲殺其神,則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則其神死,淵為陵。神,謂水神龍罔 象。故書“橭”為“梓”,“午”為“五”。杜子春云:“梓當為橭,橭讀為枯,枯,榆木名。書或為樗。”又云:“五貫當為午貫。”○橭,劉音沽,杜讀為枯, 劉亦音枯,案:如杜義則音枯,山榆也。梓,音子,本或作橭。樗,丑居反。

  [疏]“若欲”至“為陵”○釋曰:云“以牡橭午貫象齒而沈之”者,按 《儀禮·大射》云“若丹若墨,度尺而午”,彼物,射者所履,記安足之處,十字為之,今此亦然,神謂水神,龍罔象也。“橭讀為枯,枯,榆木名”,以橭為掞鞗 穿孔,以象牙從橭貫之為十字,沈之水中,則其神死,淵為陵,所謂“深谷為陵”是也。

  庭氏掌射國中之夭鳥。若不見其鳥獸,則以救日之弓 與救月之矢射之。不見鳥獸,謂夜來鳴呼為怪者。獸,狐狼之屬。鄭司農云:“救日之弓,救月之矢,謂日月食所作弓矢。”玄謂日月之食,陰陽相勝之變也,於日 食則射大陰,月食則射大陽與?○射,食亦反,下注同。呼,喚故反,下文“嘂呼”同。大,音泰,下文同。與,音馀。

  [疏]“庭氏”至“射之”○ 釋曰:云“掌射國中之夭鳥”者,城郭之所,人聚之處不,宜有夭鳥,故去之。○注“不見”至“陽與”○釋曰:云“獸,狼狐之屬”,不言鳥者,上文注鸮鵩已解 也。“玄謂日月之食,陰陽相勝之變也”者,日之食,晦朔之間,月之食惟在於望。日食是陰勝陽,月食是陽勝陰,未至為災,故云陰陽相勝之變也。所以救日月用 弓矢射之者,鄭以意推量。“日食則射大陰”者,以陰侵陽,臣侵君之象,故射大陰是其常,不足可疑。月食是陽侵陰,君侵臣之象,陽侵陰非逆,既用弓,不得不 射,若射當射大陽,以是為疑,故云“月食,則射大陽與”以疑之。

  若神也,則以大陰之弓與枉矢射之。神,謂非鳥獸之聲,若或叫于宋大廟譆譆出出者。太陰之弓,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與?不言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者,互言之。救日用枉矢,則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譆,許其反。詘,劉音出,本亦作出。

  [疏]“若神”至“射之”○釋曰:“若神也”者,謂不見其身,直聞其聲,非鳥獸之神耳,則以大陰救月之弓與救日枉矢射之。○注“神謂”至“知也”○釋 曰:鄭知“神,謂非鳥獸之聲”者,見宋大廟有聲,非鳥獸之聲,既有聲又非鳥獸之聲,故知是神聲,若神降于莘之類是也。云“若或叫於宋太廟譆譆出出者”, 《左傳》文。云“太陰救月之弓,枉矢救日之矢與”者,太陰之弓為救月之弓,不言與,則不疑,不疑者,以其與經云“救日之弓”相對,彼言救日之弓,明此太陰 之弓是救月之弓可知。若然,上言“救月之矢”,則此枉矢是救日可知。而言“與”以疑之者,但救日與太陰相對,故不疑,上言救月,此不言太陽之矢,直言枉矢 矢名而已,故須疑之。云“不言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者”,互言之者,若此文云救月之弓與救日之矢,為文自足,何暇須互,既不須互,則上下二文全不見弓矢之名 矣。是以互見其文,欲見有弓矢之名故也。互者,上文云救日,明太陰是救月;此文救月,是太陰,則上文救日是太陽也。又枉矢,見矢名不言救,明有救名,救月 之矢,見救不見矢名,明亦有名,亦是互也。云“救日用枉矢,則救月以恒矢可知也”者,見《司弓矢》枉矢最在前,明救月矢當在枉矢之下,故知救月用恒矢可 知。不用庳矢,以其庳矢弩所用故也。

  銜枚氏掌司囂。察讙讓者,為其聒亂在朝者之言語。○囂,五羔反,下同。讙,呼丸反。朝,直遙反,下同。

  [疏]注“察囂”至“言語”○釋曰:以銜枚不得語,是止讙囂之官,故掌司察囂讙之事。

  國之大祭祀,令禁無囂。令,令主祭祀者。

  [疏]注“令令主祭祀者”○釋曰:“國之大祭祀”,謂天地宗廟。令主祭祀之官,使禁止無得讙囂,讙囂則不敬鬼神故也。

  軍旅、田役,令銜枚。為其言語以相誤。

  [疏]注“為其”至“相誤”○釋曰:軍旅、田役二者,銜枚氏出令,使六軍之士皆銜枚,止言語也。

  禁嘂呼嘆嗚於國中者,行歌哭於國中之道宅。為其惑眾相感動,嗚,吟也。○嘂,音叫。吟,魚今反。

  [疏]注“為其”至“吟也”○釋曰:此經四事皆是在道為之,為其惑眾,釋嘂呼歌也。相感動,解嘆嗚與哭也。云“嗚,吟也”者,以嗚與嘆相連,則嗚是嘆之類,故知嗚吟也。

  伊耆氏掌國之大祭祀,共其杖咸,咸讀為函。老臣雖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有司以此函藏之,既事乃授之。○函,音咸。去,起呂反。

  [疏]注“咸讀”至“授之”○釋曰:下二文云授杖,此經惟言其杖函,止謂祭祀時,臣雖老,合杖,但為祭祀尚敬,暫去之。去杖之時,共杖函盛之。祭祀訖, 還與老臣拄之。老臣雖杖於朝,事鬼神尚敬,去之,謂七十有德,君不許致仕者也。《王制》云“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謂得致仕者,與此異也。

  軍旅,授有爵者杖。別吏卒,且以扶尊者。將軍杖鉞。○別,彼烈反。卒,子忽反。杖,直亮反,又音丈。鉞,音越。

  [疏]注“別吏”至“杖鉞”○釋曰:此謂在軍之時。有爵,謂士以上。若然,自伍長下士、兩司馬中士、卒帥上士、旅帥下大夫、師帥中大夫等并得杖。云“別 吏卒”者,吏則命士以上,卒,謂一乘車,步卒七十二人等,若然,甲士三人,亦是民之無爵,亦與步卒同無杖也。知“將軍杖鉞”者,今文《泰誓》“師尚父左杖 黃鉞,右把白旄”,是將軍杖鉞之事也。

  共王之齒杖。王之所以賜老者之杖。鄭司農云:“謂年七十當以王命受杖者,今時亦命之為王杖。”玄謂《王制》曰:“五十杖於家,六十杖於鄉,七十杖於國,八十杖於朝。”

  [疏]注“王之”至“於朝”○釋曰:既“共王之齒杖”,明皆據王賜老者之杖而言,若不得王賜者,自拄之也。先鄭惟據七十,故后鄭增成之,引《王制》為證也。

  大行人掌大災之禮及大客之儀,以親諸侯。大災,要服以內諸侯。大客,謂其孤卿。○要,於遙反,下文及注同。

  [疏]“大行”至“諸侯”○釋曰:此經與下經為目。大賓言禮亦有儀,大客言儀亦有禮。言禮,據其始為本;言儀,據威儀為先。云“以親諸侯”者,《易》云 “先王以建萬國,親諸侯”,則朝聘往來是也。○注“大賓”至“孤卿”○釋曰:言“要服以內諸侯”者,對要服已外為小賓,下文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壹 見”是也。云“大客,謂其孤卿”者,謂還是大賓下孤卿,對《小行人》所云“小客則受幣聽其辭”者為小客。言孤卿者,據大國得立孤一人,孤來聘,侯伯已下無 孤,使卿來聘。不言大夫士者,殷聘使卿,時聘使大夫,士雖不得特聘,為介來,亦入客中。故下云“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大夫士亦如之”。是皆得為 客。但據大聘,略據尊者而言也。此大賓大客尊卑異,故言“及”以殊之。此賓客相對則別,散文則通。是以《大司徒》云“大賓客,則令野脩道委積”,賓亦名 客。《小司徒》云“小賓客,令野脩道委”,則客亦名賓,是賓客通也。

  春朝諸侯而圖天下之事,秋覲以比邦國之功,夏宗以陳天下之謨,冬 遇以協諸侯之慮,時會以發四方之禁,殷同以施天下之政。此六事者,以王見諸侯為文。圖、比、陳、協,皆考績之言。王者春見諸侯則圖其事之可否,秋見諸侯則 比其功之高下,夏見諸侯則陳其謀之是非,冬見諸侯則合其慮之異同。六服以其朝歲,四時分來,更迭如此而徧。時會即時見也,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 征討之事,則既朝,王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發禁命事焉。禁,謂九伐之法。殷同即殷見也。王十二歲一巡守,若不巡守則殷同。殷同者,六服盡朝,既朝,王亦 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其政。政謂邦國之九法。殷同,四方四時分來,歲終則徧矣。九伐九法皆在《司馬職》。《司馬法》曰:“春以禮朝諸侯,圖同事。夏以 禮宗諸侯,陳同謀。秋以禮覲諸侯,比同功。冬以禮遇諸侯,圖同慮。時以禮會諸侯,施同政。殷以禮宗諸侯,發同禁。”○朝,直遙反,后皆同。比,毗志反,注 同。春見,徐賢遍反,戚如字,夏秋冬放此。更,音庚。迭,直結反。徧,音遍,下文注皆同。時見,賢徧反,下“殷見”同。伐,如字,劉扶發反。

  [疏]“春朝”至“之政”○釋曰:此六者,諸侯朝覲天子,春秋冬夏、時會殷同,各自相對為文。春秋冬夏雖相對為文,及其受之處所,則春夏為陽,秋冬為陰, 以類同處,是以鄭注《禮》云:“春夏受摯於朝、受享於廟,生氣,文也,故兩處受之。秋冬一受之於廟,殺氣,質也,故一處受之。至於時會、殷同,自在國 外,為壇受之耳。”○注“此六”至“同禁”○釋曰:云“此六事者,以王見諸侯為文”者,此六事者,有考績之事,故王下見諸侯為文。《大宗伯》無事相見,故 以諸侯見王為文,故言“春見曰朝,夏見曰宗”之等也。云“圖、比、陳、協,皆考績之言”者,事功謨慮禁政,是考校功績之語,故知是考績之言也。云“春見諸 侯則圖其事之可否”者,以其事由春始,故圖事也。云“秋見諸侯則比其功之高下”者,秋時物成,故校比其功之高下,以行賞罰也。云“夏見諸侯陳其謀之是非” 者,夏物盛大,形體皆異,可分別,故陳天下諸侯謀之是非。云“冬見諸侯則合其慮之異同”者,冬物伏藏,故合其慮之異同也。此四者,皆因四時而為名也。云 “六服以其朝歲,四時分來,更迭如此而徧”者,云六服以其朝歲者,以下文依服數來朝,則有不朝之歲,故云以其朝歲也。四時分來更迭而徧者,假令侯服年年 朝,春東方來,夏南方來,秋西方來,冬北方來,甸服二歲一見,亦春東、夏南、秋西、冬北,男服三歲一見,當朝之歲亦然,采服、衛服、要服皆然,四方四分, 更互遞代來而徧。云“時會即時見也”者,《大宗伯》云“時見”,故云即時見也。云“無常期,諸侯有不順服者,王將有征討之事,則既朝,王命為壇於國外,合 諸侯而發禁命事焉”者,無常期者,假令一方諸侯,或一國或五國謀叛不順,王命馀諸侯并來,并兵眾而至,一則自明服,二則助王討之。云既朝者,諸侯有不當朝 歲者,則就國外壇朝而已。是以《司儀》與《覲禮》有壇朝之法,若諸侯來者,次當朝之歲者,則於國內依常朝之法,既朝乃向外就壇,行盟載之禮也,故云既朝。 既朝,當朝歲之諸侯也。云王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發禁命事焉者,《司儀》所云者是也。云“禁,謂九伐之法”者,《大司馬》所云九伐是也。云“殷同即殷見 也”者,《大宗伯》云“殷見曰同”,故云即殷見也。云“王十二歲一巡守,若不巡守則殷同。殷同者,六服盡朝”者,鄭必知王不巡守即行殷同者,下文云“十有 二歲,王巡守殷國”,殷國與巡守連文,明同是十二歲。若王巡守,何須殷同,明不巡守,乃殷同也。云“既朝,王亦命為壇於國外,合諸侯而命其政”者,此時六 服盡朝於壇,而云既朝者,是當朝歲者在國朝,既朝乃更於壇朝,如時會然。若然,十二年唯衛服非朝之歲,則既朝者,侯、甸、男、采、要皆是也。云“殷同,四 方四時分來,歲終則徧矣”者,春東方六服盡來,夏南方六服盡來,秋西方六服盡來,冬北方六服盡來,是歲終則徧矣。云“九伐九法皆在《司馬職》”者,按《大 司馬》云“掌建邦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國,制畿封國,以正邦國”之等是也。九伐者,彼又云“以九伐之法正邦國,馮弱犯寡則眚之”之等是也。“《司馬法》曰” 以下,彼四時春云事,夏云謀,秋云功,冬云慮,與此同,惟時會言施同政,殷同言發同禁,二者與此不同者,欲見二者更互而有,故不同也。

  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頫以除邦國之慝,此二事者,亦以王見諸侯之臣使來者為文也。時聘者,亦無常期,天子有事,諸侯使大夫來聘,親以禮見之,禮而遣之, 所以結其恩好也。天子無事則已。殷頫,謂一服朝之歲也。慝猶惡也。一服朝之歲,五服諸侯皆使卿以聘禮來頫天子,天子以禮見之,命以政禁之事,所以除其惡 行。○好,呼報反,注同。頫,通吊反。慝,吐得反。使來,色吏反。行,下孟反。

  [疏]注“此二”至“惡行”○釋曰:云“此二事者”,言 “亦”,亦上諸侯也。是“亦以王見諸侯之臣使來者為文”。此亦,對《宗伯》。彼無考績之事,直相見,故云“時聘曰問、殷頫曰視”,以見王為文。此有好慝之 事,故以王下見為文。云“時聘者,亦無常期”者,亦諸侯云時會也。云“天子有事,諸侯使大夫來聘,親以禮見之,禮而遣之,所以結恩好也”者,此謂時會之 年,當方有諸侯不順服,當方諸侯來,馀方無諸侯不順之事,身不來,即大夫來聘天子,亦有兵至,助王討逆。云“天子無事則已”者,此聘事為有事,若王無事, 則不來也。“殷頫謂一服朝之歲也”者,按《宗伯》注云:“一服朝,在元年、七年、十一年。”以其朝者少,聘者多,故亦得稱殷,殷,眾也。知亦“命以政禁之 事”者,以其言除邦國之慝,大司馬九法九伐,平正邦國,所以除惡。既言除慝,明亦命以政禁者也。

  間問以諭諸侯之志,歸脤以交諸侯之 福,賀慶以贊諸侯之喜,致禬以補諸侯之災。此四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也。間問者,間歲一問諸侯,謂存省之屬。諭諸侯之志者,諭言語、諭書名其類也。交,或 往或來者也。贊,助也。致禬,兇禮之吊禮禬禮也。補諸侯災者,若《春秋》“澶淵之會,謀歸宋財”。○間,間廁之間,注同。脤,上忍反。禬,音會。澶,市然 反。

  [疏]“間問”至“之災”○釋曰:此經天子於諸侯之法,即下文云“王之所以撫邦國”已下是也。此云“之”者,以上二經已言諸侯見王之法, 故先略言王施恩於諸侯之禮。○注“此四”至“宋財”○釋曰:云“此四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也”者,對上是諸侯及臣見王之禮,故云此以對彼。“間問者,間歲 一問諸侯,謂存省之屬”者,按下文云“歲徧存,三歲徧頫,五歲徧省,七歲屬象胥,九歲屬瞽史,十有一歲達瑞節”,并是間歲之事,故鄭云之屬以包之。云“諭 諸侯之志者,諭言語、諭書名其類也”者,彼仍有協辭命之等,故云其類也。云“交,或往或來者也”者,欲見臣有祭祀之事,亦得歸胙於王,故《玉藻》云“臣致 膳於君,有葷桃茢”,亦歸胙於王也。按《宗伯》云,脤膰,本施同姓,尊二代之后,亦得之。故僖二十四年,“宋成公如楚,還入鄭,鄭伯將享之,問禮於皇武 子。對曰:‘宋,先代之后也,於周為客,天子有事膰焉,有喪拜焉。’”僖九年“王使宰孔賜齊侯胙,曰:‘天子有事于文武,使孔賜伯舅胙。’”注云“周禮脤 膰之禮,親兄弟之國,不以賜異姓。尊齊侯,客之若先代之后”,是其事也。此言脤,不言膰,文不具。云“致禬,兇禮之吊禮禬禮也”者,按《宗伯》云以禬禮哀 國敗,此災亦云禬者,同是會合財貨,故災亦稱禬也。云“澶淵之會,謀歸宋財”者,此事見襄公三十年《左氏傳》,彼以宋遭災,諸侯大夫謀歸宋財補不足,故取 為證補災之事也。按《宗伯》“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此云“諸侯”者,欲見庶姓諸侯有恩亦施及之故也。按《宗伯》嘉禮有六,此惟施二者,但此二者可施與諸 侯,其馀飲食、冠婚、饗燕,直制法行之,非歸與之禮,故不言也。若然,彼《宗伯》兇禮有五,此唯言吊禮,馀四者不言者,行人唯主吊法,馀禮蓋自有人主之, 故此不言也。隱元年“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赗”,服氏云:“咺,天子宰夫。”是宰夫主賻赗之事,是其別主之類也。

  以九儀辨諸侯之命,等諸臣之爵;以同邦國之禮,而待其賓客。九儀,謂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

  [疏]“以九”至“賓客”○釋曰:此經與下為目,下文有五等諸侯,次有孤執皮帛,次諸侯之卿,下其君二等,次有大夫士亦如之,是列五等四命等爵,故鄭云“命者五,公侯伯子男也,爵者四,孤卿大夫士也。

  上公之禮,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冕服九章,建常九斿,樊纓九就,貳車九乘,介九人,禮九牢,其朝位,賓主之間九十步,立當車軹,擯者五人,廟中將幣三 享,王禮再祼而酢,饗禮九獻,食禮九舉,出入五積,三問三勞。諸侯之禮,執信圭七寸,繅藉七寸,冕服七章,建常七斿,樊纓七就,貳車七乘,介七人,禮七 牢,朝位賓主之間七十步,立當前疾,擯者四人,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壹祼而酢,饗禮七獻,食禮七舉,出入四積,再問再勞。諸伯執躬圭,其他皆如諸侯之禮。諸 子執穀璧五寸,繅藉五寸,冕服五章,建常五斿,樊纓五就,貳車五乘,介五人,禮五牢,朝位賓主之間五十步,立當車衡,擯者三人,廟中將幣三享,王禮壹祼不 酢,饗禮五獻,食禮五舉,出入三積,壹問壹勞。諸男執蒲璧,其他皆如諸子之禮。繅藉,以五采韋衣板,若奠玉,則以藉之。冕服,著冕所服之衣也。九章者,自 山龍以下。七章者,自華蟲以下。五章者,自宗彝以下也。常,旌斿也。斿,其屬幓垂者也。樊纓,馬飾也,以罽飾之,每一處五采備為一就。就,成也。貳,副 也。介,輔已行禮者也。禮,大禮饔餼也。三牲備為一牢。朝位,謂大門外賓下車及王車出迎所立處也。王始立大門內,交擯三辭乃乘車而迎之,齊仆為之節。上公 立當軹,侯伯立當疾,子男立當衡,王立當軫與?廟,受命祖之廟也。饗,設盛禮以飲賓也。問,問不恙也。勞,謂苦倦之也。皆有禮,以幣致之。故書“祼”作 “果”。鄭司農云:“車軹,軹也。三享,三獻也。祼讀為灌。再灌,再飲公也。而酢,報飲王也。舉,舉樂也。出入五積,謂饋之芻米也。前疾,謂駟馬車轅前胡 下垂柱地者。”玄謂三享皆束帛加璧,庭實惟國所有。《朝士儀》曰:“奉國地所出重物而獻之,明臣職也。”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王禮,王 以郁鬯禮賓也。《郁人職》曰:“凡祭祀賓客之祼事,和郁鬯以實彝而陳之。”禮者使宗伯攝酌圭瓚而祼,王既拜送爵,又攝酌璋瓚而祼,后又拜送爵,是謂再祼。 再祼賓乃酢王也。禮侯伯一祼而酢者,祼賓,賓酢王而已,后不祼也。禮子男一祼不酢者,祼賓而已,不酢王也。不酢之禮,《聘禮》禮賓是與?九舉,舉牲體九飯 也。出入,謂從來訖去也。每積有牢禮米禾芻薪,凡數不同者,皆降殺。○繅,音藻。藉,在夜反,下及注同。斿,音留,下同。樊,畔于反,下同。乘,繩證反, 下同。介,音界,下及注同。軹,之氏反,或居氏反。擯,必刃反,后皆同。祼,古亂反。酢,才洛反。食禮,音嗣,下及注皆同。積,子賜反,后皆同。勞,老報 反,下及注并《小行人》、《司儀職》放此。信,音申,后“信圭”同。衣板,於既反。著,丁略反。屬,章玉反。幓,音衫。罽,居例反。齊,側皆反。與,音 馀,下“是與”、“步與”皆同。飲,於鴆反,下同。恙,羊尚反。餽,本又作饋,來位反,徐紀畏反。柱,張矩反。飯,扶晚反。殺,色界反。

  [疏]“上公”至“之禮”○釋曰:此一經總列五等諸侯來朝天子,天子以禮迎待之法。云“上公之禮”至“三問三勞”,遍論上公之禮。但上公之禮一句,總與下 為目。“執桓圭九寸,繅藉九寸”,此主行朝禮,於朝所執,其服則皮弁。若行三享,則執璧瑞。自“冕服九章”已下至“將幣三享”,見行三享已前之事。自“王 禮”已下至“三勞”,見王禮,注公之禮。云“執桓圭九寸”者,以桓楹為飾。“繅藉九寸”者,所以藉玉。“冕服九章”者,袞龍已下,衣五章,裳四章。“建常 九斿”者,但對文,日月為常,交龍為旂,而云“常”者,常,總稱,故號旂為常也。“樊纓九就”者,樊馬腹帶。纓,馬鞅,以五采罽飾之而九成。“貳車九乘” 者,按《覲禮記》云“偏駕不入王門”,鄭云:“在傍與已同曰偏,同姓金路,異姓象路,四衛革路,蕃國本路。”此等不入王門,舍於館,乘墨車龍旂以朝。彼據 《覲禮》。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故諸侯不得申偏駕。今此春夏受贄在朝,無迎法,亦應偏駕不來。今行朝后,行三享在廟,天子親迎,并申上服,明乘金路之 等。若不申上車,何得有樊纓九就之等,以此知皆乘所得之車也。但貳車所飾無文,未知諸侯貳車得與上車同否?但數依命,九乘、七乘、五乘。“介九人”者,陳 於大門外,賓北面時,介皆西北陳之也。“禮九牢”者,此謂饔餼大禮,朝享后乃陳於館,以數有九,故進之與介同在上。“其朝位,賓主之間九十步”者,上公去 門九十步,王未迎之時,在大門內與賓相去之數也。“立當車軹”者,軹,謂轂末。車轅北向,在西邊,亦去大門九十步。公於車東,東西相望,當轂末。“擯者五 人”者,大宗伯為上擯,小行人為承擯,嗇夫為末擯,其馀二人是士。“廟中將幣三享”者,此謂行朝禮在朝訖,乃行三享在廟,乃有此迎賓之法也。“王禮”者, 此與下為目,則自此已下皆王禮耳。“再祼而酢”者,大宗伯代王祼賓,君不酌臣故也。次宗伯又代后祼賓。祼訖,賓以玉爵酢王。是再祼而酢也。“饗禮九獻” 者,謂后日王速賓,賓來就廟中行饗。饗者,亨大牢以飲賓,設幾而不倚,爵盈而不飲。饗以訓恭儉。九獻者,王酌獻賓,賓酢主人,主人酬賓,酬后更八獻,是為 九獻。“食禮九舉”者,亦享大牢以食賓,無酒,行食禮之時,九舉牲體而食畢。“出入五積”者,謂在路供賓,來去皆五積,視飧牽,但牽牲布之於道。“三問” 者,按《司儀》,諸公相為賓,云:“主國五積三問,皆三辭,拜受,皆旅擯。”注云:“間闊則問,行道則勞,其禮皆使卿大夫致之。”若然,天子於諸侯之禮, 亦當使卿大夫問之,亦有禮以致之,所行三處,亦當與三勞同處也。“三勞”者,按《小行人》,逆勞於畿。按《覲禮》云:“至于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勞。”注 云:“郊謂近郊。”其遠郊勞無文,但近郊與畿,大小行人勞,則遠郊勞,亦使大行人也。按《書傳略說》云:“天子太子年十八,授孟侯。孟侯者,四方諸侯來 朝,迎於郊。”或可遠郊勞,使世子為之,是以《孝經》注亦云“世子郊迎”。郊迎,即郊勞也。彼雖據夏法,周亦然。諸侯之禮者,馀文云“諸侯”者兼五等,而 此諸侯,惟據單侯也。其禮皆降上公二等。又自擯者已下,亦皆降殺。○注“繅藉”至“降殺”○釋曰:云“繅藉,以五采韋衣板”者,按《聘禮記》云:“公侯伯 三采,朱、白、倉。子男二采,朱、綠。”《典瑞》天子乃五采,此諸侯禮而言五采者,此注合三采二采而言五,非謂得有五采也。云“若奠玉,則以藉之”者,按 《覲禮》“侯氏入門右,奠圭,再拜稽首”,此時奠玉則以藉之。若然,未奠之時,於廟門外,上介授時,已有繅藉矣。云“冕服,著冕所服之衣也”者,凡服皆以 冠冕表衣,故言衣先言冕。鄭恐冕服是服此冕,故云著冕所服之衣也。云“九章者,自山龍以下。七章者,自華蟲以下。五章者,自宗彝以下”,已具於《司服》。 云“常,旌旗也”者,鄭欲見常與旌旗皆總稱,非日月為常者。云“斿,其屬幓垂者也”者,《爾雅》云“纁帛縿,練旒九”,正幅為縿,謂旌旗之幅也,其下屬 旒,故云屬縿垂者也。云“樊纓,馬飾也,以罽飾之,每一處五采備為一就。就,成也”者,此云五采備,即《巾車》注五采罽,一也。此等諸侯皆用五采罽,與繅 藉異,似繅藉之上絢組,亦同五采也。云“三牲備為一牢”者,《聘禮》致饔餼云“牛一、羊一、豕一為一牢”,故知也。云“朝位,謂大門外賓下車及王車出迎所 立處也”者,約《聘禮》,在大門外,去門有立位、陳介之所。云“王始立大門內”者,亦約《聘禮》。《聘禮》雖后亦不出迎,要陳擯介時,主君在大門內。云 “交擯三辭乃乘車而迎之”者,王與諸侯行禮,與諸侯待諸侯同。按《司儀》云:“諸公相為賓,及將幣,交擯三辭,車迎拜辱。”玄謂“既三辭,主君則乘車,出 大門而迎賓”是也。必知天子待諸侯敵禮者,按下文,大國之孤,繼小國之君,不交擯,其他皆視小國之君,則諸侯於天子交擯。交擯是敵禮也。是以《齊仆》云: “朝覲宗遇饗食,皆乘金路,其法儀,各以其等為車送逆之節”,亦是敵禮,故鄭此即取之為證也。言“王立當軫與”者,差約小向后為尊,故疑云“與”也。云 “廟,受命祖之廟也”者,此約《覲禮》。覲在文王廟,故《覲禮》云“前朝皆受舍于朝”,注云:“受舍,受次於文王廟門之外。”《聘禮》受朝聘於先君之祧, 故知王受覲在受命祖廟,在文王廟,不在武王廟可知,是於受命祖廟也。云“享,設盛禮以飲賓也”者,云“盛禮者,以其饗有食有酒,兼燕與食,故云盛禮也。 “問,問不恙也”者,恙,憂也,問賓得無憂也。云“皆有禮,以幣致之”者,按《聘禮》勞以幣,《覲禮》使人以璧,璧則兼幣,是有幣致之也。先鄭云“舉,舉 樂也”者,按襄二十六年《左氏傳》云:“將刑,為之不舉,不舉,則徹樂。”后鄭易之以為“舉牲體”者,但此經食禮九舉,與饗禮九獻相連,故以食禮九舉為舉 牲體。其實舉中可以兼樂,以其彼傳亦因舉食而言也。先鄭云“前疾,謂駟馬車轅前胡下垂柱地”者,謂若《辀人》“辀深四尺七寸,軾前曲中”是也。“玄謂三享 皆束帛加璧庭實惟國所有”者,《聘禮》與《覲禮》,行享皆有庭實,鄭又引《朝士儀》,為證貢國所有也。云“朝先享,不言朝者,朝正禮,不嫌有等也”者,按 《覲禮》,行朝訖,乃行享。此經“冕服九章”以下唯言享,不見朝禮,故鄭言之。云“朝正禮,不嫌有等”者,朝屬路門外,正君臣尊卑之禮,不嫌有九十、七 十、五十步之差等相迎之法,故云不嫌有等也。既無等,故不言之也。宗伯攝祼,正與后皆同拜送爵者,恭敬之事不可使人代也。云“不酢之禮,《聘禮》禮賓是 與”者,《聘禮》禮賓用醴。子男雖一祼不酢,與《聘禮》禮賓同。子男用郁鬯,不用醴,則別。約同之,故云“與”以疑之也。云“九舉,舉牲體九飯也”者,見 《特牲饋食禮》,尸食舉,尸三飯,佐食舉肝,尸又三飯,舉骼及獸、魚,公食不云舉,文不具也。王日一舉,亦謂舉牲體,故知生人食有舉法,故為“九舉,舉牲 體”,不為舉樂也。云“出入,從來訖去也”者,謂從來時有積,訖去亦有積,不謂從來訖去共五積。若然,來去皆五積也。知積皆有芻、薪、米、禾者,《掌客》 積視飧牽,飧有米禾芻薪,明在道致積者可知。云“凡數不同者皆降殺”者,五等諸侯為三等者,以依命數為差故也。

  凡大國之孤,執皮帛以 繼小國之君,出入三積,不問,壹勞,朝位當車前,不交擯,廟中無相,以酒禮之。其他皆視小國之君。此以君命來聘者也。孤尊,既聘享,更自以其贄見,執束帛 而已,豹表之為飾。繼小國之君,言次之也。朝聘之禮,每一國畢,乃前。不交擯者,不使介傳辭交于王之擯,親自對擯者也。廟中無相,介皆入門西上而立,不前 相禮者,聘之介是與?以酒禮之,酒謂齊酒也,和之不用郁鬯耳。其他,謂貳車及介、牢禮、賓主之間、擯者、將幣、祼酢、饗食之數。○相,息亮反,注同,李息 丈反。摯,本又作贄,音至。見,賢遍反,下文“壹見”、“而見之”、“朝見”皆同。傳,直專反。齊,才計反。

  [疏]“凡大”至“之君”○釋 曰:按《典命》,上公之國,立孤一人,侯伯已下則無,故云“大國之孤”也。趙商問:“《大行人》職曰‘凡大國之孤執皮帛’,所尊眾多,下云‘其他視小國之 君’,以五為節。今此亦五。下云‘諸侯之卿各下其君二等以下’,注云:‘公使卿亦七,侯伯亦五,子男三。’不審大國孤五而卿七何?”答曰:“卿奉君命,七 介。孤尊,更自特見,故五介。此有《聘禮》可參之,未之思邪?反怪此更張擯介。又繼小國之君,非私覿也。”然則諸侯之大夫,以時接見天子,服繐衰於天子, 或可有私覿,結其恩好,但無文耳。趙商又問:“《大行人職》曰:‘孤出入三積。’此即與小國同,宜應視小國之君,何須特云三積,與例似錯。”答曰:“三積 者,卿亦然,非獨孤也。故不在視小國之中。與例似錯,何所據也?”然則一勞者,亦是卿亦然,故須見之。若然,牢禮卿亦五,視小國君五牢同,其馀則異。按 《聘禮》,腥牢無鮮臘,醯醢百甕,米百筥,禾四十車,薪芻倍禾。按《掌客》,饔餼五牢,米八十筥,醯醢八十甕,米二十車,禾三十車,薪芻倍禾。有此別,故 在視小國之君中。然則孤聘天子,既以聘使受禮,又自得禮,如是,孤法再重受禮矣也。○注“此以”至“之數”○釋曰:云“此以君命來聘者也”者,畿外之臣, 不因聘,何以輒來?故知“因君命來聘者也”。知“孤尊,既聘享,更自以其贄見,執束帛而已”者,若行正聘,則執瑑圭璋八寸以行聘,何得執皮帛也?但侯伯已 下臣來,直行公使執圭璋,無此更見法。以大國孤四命,尊,故天子別見之也。按《宗伯》云“孤執皮帛”,故云自以其贄見,執皮帛而已。云“豹皮表之為飾” 者,《宗伯》注云“天子之孤,飾摯以虎皮。公之孤,飾摯以豹皮”也。云“繼小國之君,言次之也”者,謂行禮次在小國君之后。云“不使介傳辭交於王之擯” 者,則諸侯行交擯者,使介傳於王擯,傳而下,又傳而上是也。云“親自對擯者也”者,則《聘禮》來在末介下,東面,上擯亦至末擯下,親相與言者是也。云“廟 中無相,介皆入門西上而立,不前相禮者,聘之介是與”者,按《聘禮》,賓行聘之時,擯者納賓,賓入門左,介皆入門左,北面西上。注云:“隨賓入也,介無 事,止於此。”是介入廟門西上,不相者也。云是與者,彼諸侯法,約同天子禮,故云“與”以疑之也。云“以酒禮之,酒謂齊酒也”者,按《聘禮》,禮賓用醴 齊,明此亦用醴齊。對文,三酒五齊別,通而言之,齊亦明酒,故云齊酒也。云“其他,謂貳車”至“之數”者,此其他中之數,一唯上子男禮中,即孤之所用者 也。若然,子男用鬯祼,孤用醴,今得入其他中者,祼據小國君而言,以其孤用醴醴之,不酢,子男祼亦不酢,祼亦不酢同。故舉小國君祼而言,不謂孤用祼也。

  凡諸侯之卿,其禮各下其君二等以下,及其大夫士皆如之。此亦以君命來聘者也,所下其君者,介與朝禮、賓主之間也。其馀則自以其爵。《聘義》曰:“上公七 介,侯伯五介,子男三介”,是謂使卿之聘之數也。朝位,則上公七十步,侯伯五十步,子男三十步與?○下,戶嫁反,注同。

  [疏]注“此亦”至 “步與”○釋曰:云“各下其君二等”,則五等諸侯據上文三等命而言,上公以九,侯伯以七,子男以五。卿自各下其君二等,若公之卿以七,侯伯卿以五,子男卿 以三也。云“及其大夫士皆如之”者,大夫又各自下卿二等。士無聘之介數,而言如之者,士雖無介與步數,至於牢禮之等,又降殺大夫。《大行人》首云“以九 儀”,注云“九儀,謂命者五,爵者四”。爵者四中有士,故於此連言士。其於此經,介與步數則無士也。引《聘義》者,唯卿各下其君二等,仍不見大夫下卿二 等。按《聘禮》云:“小聘使大夫,其禮如為介,三介。”彼侯伯之大夫三介,則亦三十步。若上公大夫五介五十步,子男大夫一介一十步可知。鄭不言者,舉卿則 大夫見矣,故不言之也。

  邦畿方千里,其外方五百里謂之侯服,歲壹見,其貢祀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甸服,二歲壹見,其貢嬪物。又其外 方五百里謂之男服,三歲壹見,其貢器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采服,四歲壹見,其貢服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衛服,五歲壹見,其貢材物。又其外方五百里謂之 要服,六歲壹見,其貢貨物。要服,蠻服也。此六服去王城三千五百里,相距方七千里,公侯伯子男封焉。其朝貢之歲,四方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或朝春,或宗夏, 或覲秋,或遇冬。祀貢者,犧牲之屬。故書“嬪”作“頻”。鄭司農云:“嬪物,婦人所為物也。《爾雅》曰:‘嬪,婦也。’”玄謂嬪物,絲枲也。器物,尊彝之 屬。服物,玄纁絺纊也。材物,八材也。貨物,龜貝也。○嬪,婢人反。絺,敕之反,劉豬履反。纊,音曠,徐、劉古曠反。

  [疏]“邦畿云“貨 物”○釋曰:此一經,見九州諸侯依服數來朝天子,因朝即有貢物。此因朝而貢,與《大宰》“九貢”及下《小行人》“春入貢”者別。彼二者是歲之常貢也。○注 “要服”至“具也”○釋曰:云“要服,蠻服也”者,《職方》云“蠻服”,要、蠻義一也。鄭計“七千里”者,欲見土廣萬里,中國七千里為九州,有此貢法。下 云“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以其所貴寶為摯”,無此貢法也。云“公侯伯子男封焉”者,對彼蕃國惟有子男,無五等也。按馬氏之義,六服當面各四分之,假令侯服四 分之,東方朝春,南方宗夏,西方覲秋,北方遇冬。南方侯服亦然,西方、北方皆然,甸服已外皆然。是以韓侯是北方諸侯,而言入覲,以其在北方,當方分之在西 畔,故云覲。鄭《答志》云:“朝覲四時通稱,故覲禮亦云朝。”若然,鄭不與馬同。觀此注似用馬氏之義者,鄭既不與馬同,今所解云“四方各四分”者,謂四方 諸侯六服,服各四分,趨四時而來。或朝春,據王城東方。或宗夏,據王城南方。或覲秋,據王城西方。或遇冬,據王城北方。《大宰》“四曰幣貢”,此中無幣貢 者,因朝而貢,三享中已有幣,故不別貢幣也。《大宰》歲歲常貢,此依服數來朝,因朝而貢,數既有異,時又不同,故彼此物數不類也。玄謂“器物尊彝之屬” 者,按《大宰》云“器貢”,先鄭以為宗廟之器,后鄭易之,以為器貢銀鐵、石磬、丹漆,不從先鄭。此云“器物”,后鄭以為尊彝之屬,與彼先鄭同者,彼是歲之 常貢,不合有成器,故破之。此乃因朝而貢,得貢成器,故為尊彝解之。知因朝得貢成器者,見昭十五年六月,大子壽卒。秋八月,穆后崩。十二月,晉荀躒如周, 葬穆后,藉談為介。以文伯宴,尊以魯壺,王責之分器。藉談歸,以告叔向。叔向曰:“王其不終乎!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於是乎以喪賓宴,又求彝器。”以 此知因朝得貢成器。云“材物,八材也”者,據《大宰》云“飭化八材”也。云“貨物,龜貝也”者,貨是自然之物,故知龜貝謂若《禹貢》揚州納錫、大龜、厥 篚、織貝。此注所貢絲枲,若青州鹽絺、岱畎絲枲,荊州厥篚玄纁之類。

  九州之外謂之蕃國,世壹見,各以其所貴寶為摯。九州之外,夷服、 鎮服、蕃服也。《曲禮》曰:“其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春秋傳》曰:“杞,伯也,以夷禮,故曰子。”然則九州之外,其君皆子男也。無朝 貢之歲,以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各以其所貴寶為摯,則蕃國之君無執玉瑞者,是以謂其君為小賓,臣為小客。所貴寶見傳者,若犬戎獻白狼、白鹿是 也。其馀則《周書·王會》備焉。○見傳,上賢遍反,下直戀反,一音上如字,下直專反。

  [疏]注“九州”至“備焉”○釋曰:云“九州之外,夷 服、鎮服、蕃服也”者,此經總而言之皆曰蕃,分為三服,據《職方》而言也。云“《曲禮》曰:在東夷、北狄、西戎、南蠻,雖大曰子”,并引《春秋》者,欲見 蕃國之內,唯有子男,無五等也。按僖二十七年,“杞桓公來朝,用夷禮,故曰子”。用夷禮猶曰子,況本在彼者也。按《書序》“武王既勝殷,巢伯來朝”,注 云:“巢伯,南方之國,世一見者。夷狄得稱伯者,彼殷之諸侯,與周異也。”云“父死子立,及嗣王即位,乃一來耳”者,此經世中含二,父死子立,須得受王 命,故須來,新王即位亦須來。故《明堂位》周公朝諸侯于明堂,四夷皆在四門之外。周公攝位,與新王同,況成王新即位也。云“各以其所貴寶為摯,則蕃國之君 無執玉瑞者”,既以貴寶為摯,何得有別摯乎?是以禹會諸侯,執玉帛者萬國,唯謂中國耳。九州為大賓大客,夷狄為小賓小客。按《周語》,穆王初伐犬戎,祭公 謀父諫,不聽,遂往征之,得四白鹿以歸。引之者,見是夷狄貴寶,此穆王征之而得,非自來者,亦以此為贄也。云“《周書·王會》備焉”者,《王會》,是 《書》之篇名,謂王會諸侯,因有獻物多矣,故云備也。

  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歲遍存;三歲遍頫;五歲遍省;七歲屬象胥,諭言語,協辭 命;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十有一歲達瑞節,同度量,成牢禮,同數器,修法則;十有二歲王巡守殷國。撫猶安也。存、頫、省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所 謂間問也。歲者,巡守之明歲以為始也。屬猶聚也。自五歲之后,遂間歲遍省也。七歲省而召其象胥,九歲省而召其瞽史,皆聚於天子之宮,教習之也。故書“協辭 命”作“葉詞命”。鄭司農云:“象胥,譯官也。葉當為協,詞當為辭,書或為汁辭命。”玄謂“胥”讀為“谞”。《王制》曰:“五方之民,言語不通,嗜慾不 同,達其志,通其慾。東方曰寄,南方曰象,四方曰狄鞮,北方曰譯。”此官正為象者,周始有越重譯而來獻,是因通言語之官為象胥云。谞謂象之有才知者也。辭 命,六辭之命也。瞽,樂師也。史,太史、小史也。書名,書之字也,古曰名,《聘禮》曰“百名以上”。至十一歲又遍省焉。度,丈尺也。量,豆區釜也。數器, 銓衡也。法,八法也。則,八則也。達、同、成、脩,皆謂赍其法式,行至則齊等之也。成,平也,平其僣逾者也。王巡守,諸侯會者各以其時之方,《書》曰“遂 覲東后”是也。其殷國,則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屬,徐、劉皆章束反,下及注同。葉,音協。詞,音辭。譯,音亦。汁,之十反,葉也,又音協。谞,思敘反。 耆,市志反。慾,音欲,本多作欲。鞮,丁兮反。重,直龍反。知,音智。以上,時掌反。赍,子兮反。

  [疏]“王之”至“殷國”○釋曰:此經并是 王撫諸侯之事,對上經皆是諸侯上撫王室之事。○注“撫猶”至“平時”○釋曰:云“存、頫、省者,王使臣於諸侯之禮”者,亦對上諸侯朝王之禮也。云“所諸間 問也”者,即上文云“間問以諭諸侯之志”者也。知歲謂從巡守之明歲為始者,以其巡守已就撫諸侯訖,明以后年為始也。云“屬猶聚也”者,《州長職》云“正月 之吉,各屬其州之民而讀法”,故知屬為聚也。云“自五歲之后,遂間歲遍省也”者,但經一歲與三歲、五歲云存、頫、省,至七歲、九歲、十一歲不云省。不言 者,以五歲已言省,義可知,故直見其事意也,是以鄭皆連省而言也。云“皆聚於天子之宮,教習之也”者,既言屬,明聚於天子之宮,若不聚于天子之宮,焉得諭 言語、諭書名、聽音聲之等乎?明是皆聚于天子宮教習之也。玄謂“胥”讀為“谞”者,欲取谞為有才智之意也。引《王制》曰“五方之民”者,謂四方與中國言語 不通,嗜慾不同,達其志,通其慾,故云“東方曰寄”已下,疏已具於《序官》。云“辭命,六辭之命也”者,以辭命連言,明是大祝六辭之教命也。云“瞽,樂師 也。史,太史、小史也”者,樂師與大史、小史并是知天道者,故《國語》云“吾非瞽史,焉知天道”。鄭上注瞽即大師是也。云“書名,書之字也,古曰名”,引 《聘禮記》者,證古曰名,今世曰字。云“度,丈尺也”者,按《律歷志》“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為一分,九十黍,黃鍾之長,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 十丈為引。千二百黍為籥,合籥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十斗為斛”,又云“百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十六兩為斤,三十斤為鈞。四鈞為石”,此直云丈尺, 略言之也。云“量,豆區釜也”者,據《左氏傳》晏子云:“齊舊四量,豆、區、釜、鍾。四升為豆,各自其四,以登于釜,釜十則鍾。”鍾為六斛四斗。云“數 器,銓衡也”者,即銖兩之等是也。云“法,八法也。則,八則也”者,據《大宰》云:“八法治官府,八則治都鄙。”諸侯國有都鄙官府,以此法則治之,故須脩 幀.云“達、同、成、脩,皆謂赍其法式”者,經瑞節、度量、牢禮、數器,下至法則等八者,皆天子法式之等,當豫脩治,使輕重大小方圓皆正,然后將以齊諸侯 器物,故云“行至則齊等之”。云“平其僣逾者也”者,若牢禮云侯伯子男卿大夫士,依上文及《掌客》,多少皆有常,不得僣上,故云平其僣逾也。云“王巡守, 諸侯會者各以其時之方”者,謂歲二月東方,五月南方之等。據春而言,故言《書》曰“遂覲東后”是也。并據《虞書》及《王制》而言,亦有同度量等事,故《虞 書》云“脩五禮五玉”并“協時月正日”之等。云“殷國,則四方四時分來如平時”者,謂分四方,各遂春夏秋冬如平時。若六服盡來,即與平時別也。

  凡諸侯之王事,辨其位,正其等,協其禮,賓而見之。王事,以王之事來也。《詩》云:“莫敢不來王。”《孟子》曰:“諸侯有王。”○賓,劉云“應言擯”,《小行人職》同。

  [疏]“凡諸”至“見之”○釋曰:“王事”,謂諸侯朝王之事。“辨其位”,謂九十、七十、五十步之位。“正其等”,謂尊卑之等,謂冕服、旌旗、貳車之 類,皆有等級。“協其禮”,謂牢禮饗燕積膳之禮,以此禮賓敬而見之也。○注“王事”至“有王”○釋曰:引《詩》、《孟子》皆謂王是朝王之事也。

  若有大喪,則相諸侯之禮。詔相,左右教告之也。○相,息亮反,注同。

  [疏]注“詔相”至“之也”○釋曰:大喪言“若”,見有非常之禍,諸侯謂天子斬,其有哭位、周旋、擗踴、進退,皆有禮法。“左右”,助也,須有助而告教之也。

  若有四方之大事,則受其幣,聽其辭。四方之大事,謂國有兵寇,諸侯來告急者。禮動不虛,皆有贄幣,以崇敬也。受之,以其事入告王也。《聘禮》曰:“若有言,則以束帛如享禮。”

  [疏]注“四方”至“享禮”○釋曰:云“四方之大事,謂國有兵寇”者,除兵寇之外,諸侯當國自為大事者,非天子之急,不即告王,故知惟兵寇耳。引《聘 禮》者,彼雖是諸侯自相告,告天子亦然,故引為證也。彼注云“《春秋》臧孫辰告糴于齊,公子遂如楚乞師,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皆是也。

  凡諸侯之邦交,歲相問也,殷相聘也,世相朝也。小聘曰問。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父死子立曰世,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一德以尊天子也,必擇有道之國而就脩之。鄭司農說殷聘以《春秋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是也”。

  [疏]注“小聘”至“是也”○釋曰:言“諸侯邦交”,謂同方岳者一往一來為交,謂己是小國朝大國,己是大國聘小國。若敵國,則兩君自相往來。故司儀有諸 公諸侯皆言相為賓是也。但春秋之世有越方岳相聘者,是以秦使術來聘,吳使札來聘,時國數少,故然,非正法也。云“小聘曰問”者,《聘禮》文,故彼云“小聘 曰問,不享”是也。大聘使卿,小聘使大夫也。云“殷,中也。久無事,又於殷朝者及而相聘也”者,《聘義》、《王制》皆云“三年一大聘”,此不言三年,而云 殷者,欲見中間久無事,及殷朝者來及,亦相聘,故云殷,不云三年也。若然,《聘義》與《王制》皆云“比年一小聘”,此云“歲相問”,不云比年者,取歲歲之 義也。“世相朝”者,謂父死子立曰世,是繼世之義也。云“凡君即位,大國朝焉,小國聘焉”者,《左氏傳》文,按文元年,公孫敖如齊,《傳》曰:“凡君即 位,卿出并聘。”謂已卿往聘他,他卿來聘己,是總語也。云大國朝焉,己是小國,己往朝大國。小國聘焉者,己是大國,使聘小國。云“此皆所以習禮考義、正刑 一德以尊天子也”者,《禮記》文。云“必擇有道之國而就脩之”者,謂差擇有道之國,亦先從近始,故云“親仁善鄰,國之寶也”是也。先鄭“說殷聘以《春秋 傳》”者,按《左氏》昭公九年傳曰:“孟僖子如齊殷聘,禮也。”按服彼注云:“殷,中也。自襄二十年叔老聘於齊,至今積二十一年聘齊,故中復盛聘。”與此 中年數不相當。引之者,年雖差遠,用禮則同,故引為證也。

  小行人掌邦國賓客之禮籍,以待四方之使者。禮籍,名位尊卑之書。使者,諸侯之臣使來者也。○使,色吏反,注同。后“使者”、“使適”、“使之四方”、“竹使”、“使臣”皆同。

  [疏]注“禮籍”至“者也”○釋曰:大行人待諸侯身,小行人待諸侯之使者。其邦之禮籍,則諸侯及臣皆在焉。云“禮籍,名位尊卑之書”者,名位尊卑,以解禮也,之書,以解籍也。云“使者,諸侯之臣使來者也”者,即時聘殷頫是也。

  令諸侯春入貢,秋獻功,王親受之,各以其國之籍禮之。貢,六服所貢也。功,考績之功也。秋獻之,若今計文書斷於九月,其舊法。

  [疏]注“貢六”至“舊法”○釋曰:此云“貢”,即《大宰》九貢,是歲之常貢也。必使春入者,其所貢之物,并諸侯之國出稅於民,民稅既得,乃大國貢半, 次國三之一,小國國四之一,皆市取美物,必經冬至春,乃可入王,以是令春入之也。“秋獻功”者,物皆秋成,諸侯亦法秋,故秋獻之。云“各以其國之籍禮之” 者,即上所掌禮籍尊卑多少不同,故云各以其籍也。云“六服所貢”,對九州外之三服無此貢也。

  凡諸侯入王,則逆勞于畿。鄭司農云:“入王,朝於王也。”故《春秋傳》曰“宋公不王”,又曰“諸侯有王,王有巡守”。

  [疏]注“鄭司”至“巡守”○釋曰:隱九年,宋公不王,不宗覲于王。鄭伯為王左卿士,以王命討之,伐宋也。莊二十三年夏,公如齊觀社,非禮。曹劌諫曰:“不可。諸侯有王。”注云“有王,朝於王”,“王有巡守,非是君不舉矣”是也。

  及郊勞、視館、將幣,為承而擯。視館,致館也。承猶丞也。王使勞賓於郊,致館於賓,至將幣,使宗伯為上擯,皆為之丞而擯之。

  [疏]“及”至“而擯”○釋曰:此經三事,皆為丞而擯之。○注“視”至“擯之”○釋曰:云“視館,致館也”者,《聘禮》及下《司儀》皆云致館,故同之 也。云視者,使卿大夫往視,觀其可否。云致者,致使有之。云“王使勞視於郊”者,謂王使大行人勞於郊也。“至將幣”者,謂至廟將幣三享。云“使宗伯為上 擯”者,惟謂將幣時,大宗伯為上擯。於郊勞及視館二者,不使大宗伯為上擯者,以其使者或大行人,官保㽅何得使大宗伯為擯也。當別遣馀官為上擯,小行人為承 擯。而言宗伯為上擯者,取《宗伯》成文,為將幣而言也。

  凡四方之使者,大客則擯,小客則受其幣而聽其辭。擯者,擯而見之王,使得親言也。受其幣者,受之以入告其所為來之事。○為,去聲。

  [疏]“凡四”至“其辭”○釋曰:云“凡四方之使者”,此文與下為目,則於大小客而言也。“大客則擯”者,大客,則《大行人》云“大客之儀”,一也。彼 鄭云:“大賓,要服以內諸侯,大客謂其孤卿。”則此大客為要服以內諸侯之使臣也,小客謂蕃國諸侯之使臣也。○注“擯者”至“之事”○釋曰:云“擯者,擯而 見之,王使得親言也”者,則時聘殷頫之時,行旅擯入見王,王與使之親言也。云“受其幣者,受之以入告其所為來之事”者,蕃國諸侯雖子男,皆是中國之人,鄭 義,此皆在朝之卿大夫有過,放之於四夷為諸侯,卿為子,大夫為男,是以世一見。來時,王親見之。蕃國之使臣本是夷人,不能行禮,故直聽其辭而已。

  使適四方,協九儀。賓客之禮,朝、覲、宗、遇、會、同,君之禮也。存、頫、省、聘、問,臣之禮也。適,之也。協,合也。

  [疏]“使適”至“禮也”○釋曰:自此已下至“之禮”,皆是小行人使適四方之事。此言“使適四方”,與下為目,使適四方,向諸侯之國,所至之國,則合九 等之儀。九儀,則上《大行人》“九儀”,命者五,爵者四是也。云“賓客之禮”者,賓據命者五,客據爵者四,此稱賓客之例,非通稱也。云“朝覲宗遇會同,君 之禮也”者,此即諸侯之賓,故云君之禮也。云“存頫省聘問,臣之禮也”者,存頫省三者,天子使臣撫邦國之禮。聘問二者,是諸侯使臣行聘時聘殷頫問天子之 禮。其禮已備於上,小行人略言之也。

  達天下之六節:山國用虎節,土國用人節,澤國用龍節,皆以金為之。道路用旌節,門關用符節,都鄙 用管節,皆以竹為之。此謂邦國之節也。達之者,使之四方,亦皆赍法式以齊等之也。諸侯使臣行頫聘,則以金節授之,以為行道之信也。虎、人、龍者,自其國象 也。道路,謂鄉遂大夫也。都鄙者,公之子弟及卿大夫之采地之吏也。凡邦國之民遠出至他邦,他邦之民苦來入,由國門者,門人為之節。由關者,關人為之節。其 以徵令及家徙,鄉遂大夫及采地吏為之節。皆使人執節將之,以達之亦有期以反節。管節,如今之竹使符也。其有商者,通之以符節,如門關。門關者與市聯事,節 可同也,亦所以異於畿內也。凡節,有天子法式,存於國。

  [疏]“達天”至“為之”○釋曰:此經亦是適四方之事。言“達天下之六節”者,據諸侯 國而言。《掌節》所云,據畿內也。虎節、人節、龍節三者,據諸侯使臣出聘所執。旌節、符節、管節三者,據在國所用。○注“此謂”至“於國”○釋曰:云“此 謂邦國之節也”者,對掌節所掌者兼主王國之節也。云“達之者,使之四方,亦皆赍法式以齊等之也”者,亦如上大行人達瑞節之等,使赍法式往就齊之。云“諸侯 使臣行頫聘,則以金節授之”者,知是使臣行所執者,見《掌節》云“凡邦國之使節,山國用虎節”,故知此亦使臣所執也。諸侯身行不須節,以其尊著,故不須 也。按《掌節》云“守邦國者用玉節”,注云:“謂諸侯於其國中王節之制,如玉為之,以命數為大小。”此不達玉節者,文略耳。亦達可知。云“道路謂鄉遂大夫 也”者,按《掌節》注變鄉遂言道路者,容公邑大夫及小都大都之吏。今此旌節中,何知不亦容都鄙之吏,而以都鄙吏在管節中者,彼都鄙用角節,文在上,當直是 都鄙之主。此都鄙用管節,最在下,明都鄙吏在其中。若然,邦國之中,都鄙主及吏同用管節矣。知公之子孫亦有采地者,見《禮運》云“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 故知亦如王之子弟以親疏食采也。云“凡邦國之民遠出至他邦,他邦之民若來人,由國門者,門人為之節,由關者,關人為之節”者,《司關》云“堂國貨之節,以 聯門市”,故知所由之處,皆得授之節也。云“其以徵令及家徙,鄉遂大夫及采地吏為之節”者,以其皆主民,故授民節也。云“皆使人執節將之以達之”者,《比 長》云:“邦之民徙於郊,則從而授之。”明皆將送使達前所也。云“管節,如今之竹使符也”者,《漢文本紀》文帝六年九月,“初與郡國守相為銅虎符、竹使 符”。應劭曰“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長五寸,鐫刻篆書第一至第五”是也。云“其有商者,通之以符節,如門關。門關者與市聯事,節可同也”者,《掌節》云 “貨賄用璽節,門關用符節”,各別。《司關》既言“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門市節既相聯,此中無貨賄用璽節,明同用符節可知,故為此解也。云“亦所以異於 畿內也”者,畿內,貨賄用璽節,門關用符節,畿外同用符節,是異也。云“凡節,有天子法式,存於國”者,雖無正文,以意量,王者皆頒度量於天下,其節瑞之 等,皆是法式,故知國國皆有瑞節法式也。

  成六瑞:王用瑱圭,公用桓圭,侯用信圭,伯用躬圭,子用穀璧,男用蒲璧。成,平也。瑞,信也。皆朝見所執以為信。○瑱,劉吐電反,按王執鎮圭,瑱宜作鎮音。

  [疏]“成六”至“蒲璧”○釋曰:此亦通四方。若然,諸侯國無鎮圭,因言之。六瑞,玉人所造。典瑞之令,小行人直平知得失而已。不言達六瑞者,諸侯受命已得之,不令別作法式以齊,故不言達也。

  合六幣:圭以馬,璋以皮,璧以帛,琮以錦,琥以繡,璜以黼。此六物者,以和諸侯之好故。合,同也。六幣,所以享也。五等諸侯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其大 各如其瑞,皆有庭實,以馬若皮。皮,虎豹皮也。用圭璋者,二王之后也。二王后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禮器》曰“圭璋特”,義亦通於此。其於諸侯,亦用璧 琮耳。子男於諸侯,則享用琥璜,下其瑞也。凡二王后、諸侯相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及使卿大夫頫聘,亦如之。○琮,才宗反。琥,音虎。璜,音黃。好, 呼報反。

  [疏]“合六”至“好故”○釋曰:此亦小行人至諸侯之國也。此六者之中,有圭以馬,璋以皮,二者本非幣,云“六幣”者,二者雖非幣 帛,以用之當幣處,故總號為幣也。此六言合,以兩兩相配,配合之義,故言合也。○注“合同”至“如之”○釋曰:云“合同”者,配合即是和同故也。云“六 幣,所以享也”者,對上文六者是朝時所用也。云“五等之諸侯享天子用璧,享后用琮,其大各如其瑞”,《玉人》云“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注云:“享, 獻也。聘禮,享君以璧,享夫人以琮。”引此者,欲明君用琮,故《覲禮》享天子云“束帛加璧”,是其施于天子也。不言享后,文不具。言九寸,據上公而言。明 侯伯子男皆如瑞。知子男享天子亦用璧琮者,《覲禮》總稱“侯氏用璧”,明五等同也。云“皆有庭實,以馬若皮”者,按《覲禮》“三享皆束帛加璧,庭實惟國所 有,奉束帛,匹馬卓上,九馬隨之,中庭西上”,是其以馬也。《聘禮》“奉束帛加璧享,庭實皮則攝之”,是其用皮也。《聘禮記》曰“皮馬相間可”是也。知 “皮,虎豹皮者”者,《郊特牲》云“處豹之皮,示服猛也”,是享時所用,故知也。“用圭璋者,二王之后也,二王后尊,故享用圭璋而特之”者,按《玉人》 “璧琮九寸,諸侯以享天子”。言九寸,則上公之禮,上公用璧琮,則圭璋是二王后明矣。言而特之者,惟有皮馬,無束帛可加,故云特。如是,皮馬不上堂,陳於 庭,則皮馬之外,別有庭實可知。“其於諸侯,亦用璧琮”,知者,見《玉人職》云“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明享君用璧琮八寸,是下享天子一寸。如是,明 二王后相享,不可同於天子用圭璋,則用璧琮可知。言是兩公自相朝,二王后稱公,是於諸侯還同二王后可知。引《禮器》者,彼圭璋者,據朝聘時所行,無束帛, 可知是圭璋特之義也。云“亦通於此”者,彼朝聘之圭特,亦通此享用圭璋,故云亦通於此也。云“子男於諸侯,享用琥璜,下其瑞也”者,《覲禮》,子男已入侯 氏用璧琮中,則此琥璜不知何用。二王后自相享,退入璧琮,則子男自相享,退用琥璜可知。且子男朝時用璧,自相享,降一等,故用琥璜。云“凡二王后、諸侯相 享之玉,大小各降其瑞一等”者,《玉人》云:“瑑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禮重無用八寸之法,明是上公九寸,降一等至八寸。上公既降一寸,則侯伯子男各降 一等可知。二王后相朝,敵,無用相尊之法,明亦降一寸,見子男者,雖退入琥璜,亦降一寸可知。若然,知五等諸侯自相朝,圭璋亦如其命數,其相享璧琮等,則 降一寸。知者,《玉人》云:“璧琮八寸,諸侯以享夫人。”據上公會,不云圭璋朝所執者,明圭璋自朝天子所執。故《聘禮》云“所以朝天子,圭與繅皆九寸”, 上公之玉也。“問諸侯,朱綠繅八寸”,注云:“於天子曰朝,於諸侯曰問,記之於聘文互相備。”以此上公為然,侯伯子男可知也。云“及使卿大夫頫聘,亦如 之”,直言頫聘亦如之,不分別享與聘,則聘享皆降一寸,同,故《玉人》云:“緣圭璋八寸,璧琮八寸以頫聘。”此據上公之臣圭璋璧琮皆降一等,其馀俟伯子男 降一寸明矣。其子男之臣享諸侯,不得過君,用琥璜可知。

  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若國兇荒,則令周委之;若國師役,則令槁禬之;若國有 福事,則令慶賀之;若國有禍烖,則令哀吊之。凡此五物者,治其事故。故書“賻”作“傳”,“稿”為“槀”。鄭司農云:“賻補之,謂賻喪家,補助其不足也。 若今時一室二尸,則官與之棺也。槀當為槁,謂稿師也。”玄謂師役者,國有兵寇以匱病者也。使鄰國合會財貨以與之。《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是也。 《宗伯職》曰:“以禬禮哀圍敗。”禍烖,水火。○槁,苦報反。禬,音會。槀,古老反。

  [疏]“若國”至“事故”○釋曰:此一經,據上下文皆據 諸侯國。此文雖皆單言國,亦據諸侯而言。按《宗伯》云“以喪禮哀死亡”此云“國札喪則令賻補之”不同者,彼據吊葬致哀,此據設財物補其不足,相包乃貝也。 又此“國兇荒則令周委之”,《宗伯》云“以荒禮哀兇札”,不同者,言哀兇札者,自貶損,故《曲禮》云“歲兇,年穀不登,君膳不祭肺”之類是也。此云周委 者,令他人以財周委之,亦相包乃成也。《宗伯》嘉禮歸脤膰,此不見者,諸侯無自相歸脤膰法故也。但兇禮有五,惟不見恤禮,以義差之,當於師役中兼之。嘉禮 有六,此惟言賀慶一者,其飲食、冠昏、賓射、饗燕之法,皆當國自行,非是相交通之物,故此不言之。其吉禮、牢禮、賓禮并不言者,天子頒之,非所以通行之 事,故不言也。但此中札喪在喪禮中,《宗伯》荒札荒禮中者,欲見札而復荒,則與荒札同科,若札而不荒,自從喪禮也。注“《春秋》定五年夏,歸粟於蔡”者, 按定四年秋,楚人圍蔡,故五年歸其粟。

  及其萬民之利害為一書,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為一書,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為一書,其札喪兇荒厄貧為一書,其康樂和親安平為一書。凡此物者,每國辨異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慝,惡也。猶,圖也。○治,直吏反。樂,音洛。

  [疏]“及其”至“之故”○釋曰:此總陳小行人使適四方,所采風俗善惡之事。各各條錄,別為一書,以報上也。此五者,上二條,條別善惡俱有,故利害逆順 并言。“其悖逆”一條,專陳奸寇之事。“其札喪”一條,專陳兇禍之事。“其康樂”一條,專陳安泰之事。是方以類聚,物以群分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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