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思想的表现性质

  法家被认为只是在战国时期才发挥其历史作用。其实不然。中华其后二千年的政治表现都可以看到法家所表现的重要作用。其中最为显然的就是吏治。

  中华所谓的法治其实是强意志理论。法家的思想重心只是一种对权势的体现方式。而几乎没有重要的理念。它没有真正的法的公正认识,其主要的表现就是无“法”精神的律治。着重于对统治者意志的律令体现。从而助长了中华形成了权力单极的社会形态。政治强盛而民间力量无有。而且正是由于这一点。

  古代中华的人的权力被极大的压迫。而且人民也有被压迫的意识。使得中国的国民性极其的淡漠。在近代战争中表现出无国家性的麻木。中国社会的这一性质可以说是法家所刻意打造的。也是它对政治建设的最大功绩。可惜它是反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