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之道与和谐社会

  中庸之道是儒家思想中的一个重要观念,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按照汉代儒家的解释,“庸”是“用”的意思,“中庸”即“用中”,亦即按“中”的标准去做。“中”是一个“恰到好处”的标准,是一种“完善”的象征,而“过”与“不及”都是对它的偏离,因而都是不好的。

  但应指出,那种将“中庸之道”当成一种折衷主义的看法是一大误解,“中”并不是一个在表面上或数量上对事物进行所谓“半斤八两”式平分的标尺。“中庸之道”追求的是一种内在的、实质性的平衡,是一种真正的勿过勿不及的状态。“中”又与“和”有密切关系,东汉大儒郑玄对“中庸”解释道:“名曰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中和”一词的含义是指按“中”的标准去做就会达到一种“和”(和谐)的状态,和谐状态是一种完美的状态。因此也可以说,“中和”是一种至善至美的理想化状态。

  中庸之道作为一个方法论原则,它有广泛的适用领域。在政治领域,它表现为宽猛相济、德刑并用的治国方略。但德刑并用不是指德教与刑罚平分秋色,而是指德主刑辅,按儒家的观点看,德主刑辅恰恰是一种实质的“中”,而德刑并重是一种表面上的“中”,表面上的“中”并不合乎真正的“中庸之道”,而实质的“中”才体现了中庸之道的真实内涵。另外,中庸之道还表现为一种政治理想或者说是一种为政的最高境界,这就是儒家经典所谓“致中和”的境界。

  孔子的孙子子思所作的《中庸》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就是说,达到了“中和”,不仅实现了整个人类社会的和谐,而且也实现了人类与自然万物的和谐。而这正是儒家孜孜以求的为政者的终极境界。

  《礼记·礼运》所设计的“大同”社会蓝图,也是一个高度和谐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站在儒家的立场上看,这是一幅多么和谐而美妙的社会图景!

  中庸之道适用于法律领域,则要求在立法上注意寻求各种不同利益的平衡点,从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出发,应当在立法上适当考虑民众的利益。这就涉及到一个立法公正的问题。当然,由于历史局限,儒家对立法公正的理解与今天相比有很大出入。中庸之道表现在司法领域,则要求司法公正,孔子有言“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就强调了刑罚公正问题。应该说,儒家的司法思想体现了一种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用今天的标准看,一种以公正和人道精神为主宰的立法与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中庸之道适用于文化领域,则表现为一种理性与温和的文化发展观。它反对在文化问题上搞“不破不立”,反对横扫一切文化传统,提倡文化的“损益”式发展。

  孔子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所谓“损益”就意味着对传统文化有肯定、有否定,有继承、有创新。这种文化既非固步自封,也非目空一切,而是主张在继承传统中优秀成分的基础上与时俱进,逐渐发展一个民族的文化。在当今西方世界流行的文化保守主义思潮中有一个核心观点:文化发展是一个“渐进的工程”,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是“自然进化”的产物,是若干代人慎重选择的结果,不能骤然变革。可见,这是一种相当克制和理性的文化观念,与孔子的文化观有相似之处,但与20世纪在中国流行的非理性的文化激进主义思潮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笔者认为,文化激进主义违反了中庸之道的文化观,也违反了文化发展的内在规律。

  中庸之道适用于经济领域,则表现为经济政策上的“富民”措施。儒家从“中庸之道”的立场出发,不赞成将社会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拉得过大的制度安排,也反对统治阶级过度地剥削民众,因为这些都有碍于社会的和谐与安定。

  孔子是明确主张“富民”的(有“庶、富、教”之言为证),因此我们不能将其所说的那句名言——“不患寡而患不均”简单地理解为财富分配上的一种平均主义,而是应该从建设和谐社会、缩小贫富差距及反对统治者赋敛无度的角度来理解其中的深意。孟子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又说:“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从之也轻。”“恒产”就是指稳定的收入或私有财产,“恒心”是指稳定的心态。

  “无恒产者无恒心”是说没有稳定的私产就不会有稳定的心态,而没有稳定的心态就会无所不为,从而损害社会的和谐。古希腊时期的哲人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一个观点:中产阶级因为有稳定的物质财富,因而有稳定的心态,所以成为社会的稳定性力量。这与儒家观念也有相近之处。可见,较小的贫富差距、可靠的物质保障、稳定的心态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综上所述,儒家的“中庸之道”作为一种方法论,对和谐社会的建构具有指导意义。儒家的政治思想实际上是以“致中和”为治国理想、以“性善论”为治国根据、以“德主刑辅”为治国手段、以“中庸之道”为治国方法。在历史上,这一套治国方略对封建时代一些“盛世”局面的出现曾起了积极作用。

  而儒家对立法、司法公正的追求,也反映了他们欲以法律手段保障和谐社会的努力。在文化问题上,他们提出了一种温和而理性的文化发展观,主张对文化传统应“损益”而不是“断裂”,应该说这样一种平实的文化态度不至于使民众的文化心理受到巨大冲击和震荡,从而使民众在一种相对平稳的文化心态下来建设新文化,因此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构。

  儒家在经济政策上的中庸之道是反对统治者竭泽而渔、赋敛无度,反对贫富差距太大,主张“有恒产者有恒心”,使民众的私产得到切实保障,让民众有一个稳定的心态,从而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儒家的中庸之道、“中和”理想对我们今天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极有价值的精神资源,我们应该积极加以借鉴。一个民族的文化传统与这个民族的历史和现实是血肉相连的,是该民族世世代代慎重选择的产物,这就决定了它自有内在的“合理性”因素长存,也决定了它对今天和谐社会的建设不可能一无所用。